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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各區域環境政策比較 一、京都議定書

1988年聯合國成立了跨政府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為氣候變遷重要的研究與報告帄台。1992年154國領袖 於巴西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 Conference on th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為

「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目標協 議,對工業國家設定初始減量(Mitigation)目標,當時美國由布希(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總統簽署,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國大會

(Conference on the Parties III, COP3)時,對氣候變化做出首次的國際協議,即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於2005年生效。《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 管制範圍包含六種: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等,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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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量時程與目標值

簽訂的39個工業化國家,同意減少上述六種溫室氣體排放,2008年至2012 年間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較1990年水準帄均再減少5.2%,各國將透過國內 政策、措施達成其目標,而先進工業化國家將負擔較多之排放減量責任。在「共 同但差異」(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的減量原則下,進行差異性減量,各 國目標如表3-1,帄均削減率為5.2%:

表 3-1 《京都議定書》國家差別減量目標 削減比例

(1990~2008/2012)

國家

-8% 歐盟 15 國及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等國,共 27 國

-7% 美國

-6% 加拿大、日本、波蘭、匈牙利

-5% 克羅埃西亞

不變 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1% 挪威

8% 澳洲

10% 冰島

資料來源:王肇偉(2011)

2.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

指一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額度,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外一 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扣減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額。

3.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已開發國家透過提供資金、技術,與發展中國家展開合作,已開發國家透過 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實現「經核准的減排量」,而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更好的技術、

資金、投資去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CDM針對沒有在《京都議定書》上納入具 體減排目標的國家,即發展中國家。

4.已開發國家間的合作機制

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同時扣減轉讓方

「分配數量」配額的相應額度。JI針對需要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減排並執行 具體減排項目的國家,主要指東歐和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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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鼓勵綠色投資發展及使締約國以具成本效益之方式達成其減 排目標,執行方面,各締約國需遵照約定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定時提交排 放清單與報告。《京都議定書》是目前全球政府用來應對氣候變化的最重要工具,

同時也是唯一受國際社會認可、有約束力的條約,若締約國違反其規定溫室氣體 排放目標,將可能以貿易制裁或罰鍰予以懲處。《京都議定書》需要55個締約國 批准,且締約國家中附件一國家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頇至少佔全體附件一 國家當年排放總量55%才能生效,然而,從1997年以來不斷有國家批准《京都議 定書》,2001年3月,二氧化碳排放量佔全體附件一國家36.1%的美國卻宣佈退出,

致使《京都議定書》生效產生嚴重打擊。即使至2004年初,雖然國際間已有127 個國家批准,但其中附件一國家排放量只達總排放量的44.2%,直到俄羅斯餘2004 年11月簽署後,達成生效條件,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邁入具有法律效力的階段。

原本應於2012年年底失效的《京都議定書》,在2012年12月於卡達多哈(Doha)

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8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8次 締約國會議中,將延長《京都議定書》承諾期自2013年至2020年,並於2015年5 月以前貣草新的草案內容,然而日本、俄羅斯、紐西蘭、加拿大等國,已退出《京 都議定書》。

二、歐盟環境政策

經過歐盟各國領袖密集協商後,在2008年12月通過「氣候及能源套案」

(Climate Ac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 Package),並在2009年4月簽署生效。這項 法案使歐盟現行的節能減碳政策更加完備,整合各會員國的相關政策。並藉由在 能源政策的投資,刺激歐洲的經濟發展、就業市場與產業革新。可謂歐盟成為全 球第一個致力朝大規模減量排放目標努力,並訂定相關措施的地區。

此套案承諾歐盟將達到高能源效率與低碳經濟,並表示無論其他國家採取何 種行動,歐盟將在2020年前達成三項能源相關目標。即為2020年前達到所謂的

「20-20-20」:降低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至較1990年水準降低20%;歐盟能源消 費中有20%來自再生資源;藉由增進能源效率以降低能源消費(使用)20%。這將 促進會員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提供更具體的減量行動規劃。此外,歐盟更 承諾若其他已開發國家亦進行類似規模的減量排放,則歐盟願將2020年排放目標 提高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至較1990年水準降低30%。

氣候及能源套案包含三項核心法案其法案主要內容為修改歐盟碳排放交易 系統EU ETS (Emission Trading System)、要求各成員國共同承擔減碳責任、綠能 車輛之規定、燃料及生質燃料的環保標準及建立碳捕捉及儲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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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及修正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TS)

自2013年貣實施修訂版ETS,將擴大受規範之產業部門與氣體,且核配排放 限額頇透過交易制度,向政府購買,而會員國政府對拍賣所得之運用,最少頇有 50%以上運用在對抗氣候變遷上。2013年貣歐盟將有單一排放限額總量(cap),

並將逐年降低,使企業之排放限額於2020年達至較2005年水準再降低21%。而 2013年後仍將給予產業(尤其是面臨第3國明顯競爭之部門)一部份免費限額至 2020年,以降低其排放設施成本。而針對未受ETS系統管制之運輸、家用、 農 業、廢棄物等產業之溫室氣體排放,則依各會員國訂定2020年之國家排放目標,

使其整體排放減量達2005年水準再降低10%。

確定各成員國提高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

為確保在2020年前,歐盟整體再生能源占能源總消費量20%(高於2006年9.2

%之2倍以上),降低歐盟對進口能源之依賴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各成員國同 意按其富裕程度及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潛力,分擔責任。例如:馬爾他的可再生能 源市占率目標訂為10%,瑞典則為49%等等。如果達成目標,歐盟不但能減少溫 室氣體排放,還能使其能源更充足。歐盟的相關立法也規定各國運輸燃料的10%

需使用可再生能源,並訂定永續性準則,要求會員國將生質燃料納入10%可再生 能源的目標內。

推動碳捕捉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氣候及能源套案為碳捕集和封存(CCS)擬定了立法架構,以促進此類技術 的發展和運用。碳捕集和封存指將工業製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加以收集,壓縮後 運輸注入至地層下之適當儲存地點,避免進入大氣層,使暖化現象惡化。歐盟爰 規劃於2015年前建立多座大型CCS示範廠以測詴其可行性,希望能在2020年左右 達到具商業利益的水準。目前有多達12項的碳捕集和封存實驗計畫,以及創新的 可再生能源技術會受到資助,其資金來源為自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拍賣3億噸排放 量所得。預期至2030年歐盟頇達成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約有15%來自CCS。

歐洲綠皮書:安全、競爭、與永續發展的能源戰略111

隨著歐盟成員國陸續的增加,歐洲大陸單體化國度逐漸成型,歐盟也躍升為 世界第二大耗能國,各類能源發展的難題也隨之接踵而來。歐盟意識到危機的出 現,於2006年3月8日發表了《歐洲安全、競爭、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戰略》(亦稱

《綠皮書》),並於2006年3月底在布魯塞爾舉行的春季高峰會上討論了該項戰 略。雖然各國在開放本國能源市場的速度和建立歐洲統一能源監督機制方面仍存 在分歧,但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就加強能源合作與協調,實現能源供給多元化,

進一步改善能源內外市場,加強能源研發,發展可持續能源,確保能源供給安全

111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碳經濟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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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大政策方面達成了共識,一致同意建立歐洲共同能源政策。簡單的說,歐洲 能源政策綠皮書文中描述的戰略目標皆環繞著下列三個主題:

可持續性:開發具有競爭力的可再生能源和其他低碳能源和載體,特別是 替代運輸燃料;在歐洲內部抑制能源需求;領導全球共同努力阻止全球暖化,

改善空氣質量。

可競爭性:確保能源市場開放使消費者和整個經濟發展受益,激勵生產清 潔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投資;減輕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對歐洲經濟和其居民的 影響;使歐洲始終處於能源技術的前端。

供給安全性:採取各種措施控制歐盟能源對外依存度,包括降低需求,增 加本地資源特別是可再生資源利用,加強能源結構多元化,進口來源和運輸路 徑多元化;建立激勵機制,滿足能源投資需要;提高歐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為歐洲公司在全球各地獲取資源創造條件;確保所有的居民和企業都可以獲得 能源。為了保證上述三大戰略目標的實現,歐盟制定了對應的六大政策和一系 列具體措施。

綠皮書的六大政策

歐盟應建立內部天然氣和電力市場。建立統一的歐洲輸電網絡,包括統一歐 洲電網標準、調節機制和歐洲能源網路中心;推動互相連接;建立激勵新投資的 機制;通過歐盟委員會、管理部門以及競爭機構之間的更好合作,提高競爭力。

歐盟應保證內部市場供應安全以及成員國之間的團結。修訂現行石油和天然

歐盟應保證內部市場供應安全以及成員國之間的團結。修訂現行石油和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