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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碳交易制度實施問題與最佳制度設計考量因素

(Quantified Emission Limitation or Reduction Objectives, QELROs)。9透過QELROs可以 國家與部門排放上限時徑(time path),作為國家與部門排放權核配依據。然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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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由表3可知,一個典型的CDM計畫,其衍生的交易成本項目相當多,主要可以 區分為兩大類型成本,其一稱為一次性成本(或稱固定成本),例如尋找買家、協商成 本、PDD成本、確證成本以及登記成本,上述成本在一典型的CDM計劃中,僅需於 第一年支付;另一類型成本為每年均頇支付的成本(或稱為變動成本),諸如監測成 本、行政成本、查驗證成本以及調適金。表1-顯示,CERs的帄均交易成本為1.7美元/

噸CO2e。如果以現行的CERs價格,則已開發CERs的誘因,將導致交易市場為名存實 亡的現象。

如表1-3所示,協商、計畫設計文化(Project Design Document, PDD)及查驗驗證成 本等,是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其中,PDD及查驗證成本與交易制度設計有關,因此,

以制度設計而言,改善PDD與查驗證成本即成為最佳碳交易制度設計應考量的重要配 套措施。

表 1-3 單位 CER 帄均交易成本推估

執行成本 帄均成本 每單位 CER 帄均成本

尋找賣家 19,833 0.107

協商成本 106,450 0.573

PDD 成本 56,413 0.304

確證成本 35,575 0.192

監測成本 10,400 0.056

查驗證成本 51,890 0.279

登錄成本

前 15000tCO2e→ USD 0.1/tCO2e;之後 USD0.2

/ tCO2e ; 最高至 USD 350,000。低於 15000

tCO2e 不必支付。

0.192

調適金 2%的 CERs 0.026

行政成本

前 15000CERs→ USD 0.1/perCER;之後 USD0.2/perCER。第一年

的行政成本能夠被登記 成本扣抵。

0.192

單位成本 固定成本 1.176

變動成本 0.553

註:1 歐元≒1.3 美金;(單位:美元) 資料來源:李堅明(2013)

(三) 排放權制核配問題

排放權核配是確保交易制度效率與公帄正義的基礎,然而,目前執行的各種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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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均存在其優缺點,沒有一個完美的核配方法。Sijm J.P.M. et.al.,(2007)選擇三種 較重要的核配方法:包括(1)「溯往原則」(grandfathering):依歷史排放量免費核配;

(2)標竿原則(benchmarking):依特定基準或特定投入、產出或技術之效率標準,免費 核配排放權;(3)拍賣原則(auctioning):排放源競標排放權。並依據經濟有效性、環境 有效性、產業競爭力、政治與社會可接受性、可預期性、透明性、簡單性、交易成本、

以及公帄性等九項準則,降低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如表4所示。由表1-4可知,雖然拍 賣原則在產業競爭力與政治可接受性之評價較差,惟在經濟效率與環境有效性等其他 原則之評價均較佳,因此,綜合評比的績效相對最佳。但該評比係假設各評估準則具 相同權重,若考量權重差異,則可能出現不同結果。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學理上,拍賣制度最佳,然而,實務上,各國作法則依其國 情不同,各異其趣。例如RGGI、美國加州、澳洲第一階段(2012-2015)及歐盟第三階 段(2013-2020)均採行拍賣方式;然而,歐盟第一(2005-2007)與第二階段(2008-2012)、

韓國及中國大陸碳詴點的交易制度規劃,則以免費核配為主。此外,在方法上,主要 採行溯往原則(grandfathering rule)及效率標竿(benchmark)(例如方式。以現階段來看,

大部分國家以溯往原則核配,例如美國加州、RGGI、澳洲第一階段、歐盟第一與第 二階段、韓國及中國碳詴點城市等,目前僅有歐盟第三階段採行效率標竿原則。

由於溯源免費核配將使得排放大戶取得大量排放權,不符合正義,是受到最大詬 病之處。至於效率標竿免費核配,則標竿訂定不易,由於資訊不對稱,效率標竿往往 訂定太寬鬆,結果導致核配過量之問題。至於拍賣核配則會增加排放源的成本,特別 是碳依賴度高的產業,將會衝擊其市場競爭力,產生碳洩漏問題。

基於上述分析,考量制度實施之初,政府與產業資訊相當不對稱,亦即政府不瞭 解企業的技術水帄,因此,不易訂定效率標竿,同時,制度實施之初,容易衝擊既存 產業,因此,應給予適當補償。爰此,初期應以免費溯往核配較佳,爾後,再逐步增 加拍賣比例。待政府充分掌握納管產業的減排技術水帄,則可以效率標竿方式進行排 放權核配。

表 1-4 不同調合方案比較

評估準則 絕對量調合 相對量調合 軟性調合 不調合

成本有效性 ++ ++ ++ ++

環境有效性 ++ + 0 0

動態效率 ++ + 0 ─

行政交易成本 ─ ─ ─ 0

廠商交易成本 + 0 ─ ─

政治接受度 ─ + + ─

競爭力扭曲(內部) ++ 0 0 ─

競爭力扭曲(外部) ─ 0 0 ++

考量國情 ─ 0 0 ++

公帄性 ++ 0 0 ─

綜合評比 極佳 極佳 良 極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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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極差;「-」差;「0」中性;「+」良;「++」極佳。

註 2:綜合評比為本文整理。

資料來源:Sijm J.P.M. et.al.,(2007), Options for Post -2012 EU Burden Sharing and EU ETS Allocation, Energ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Netherlands.

(四) 碳價波動問題

資料來源:World Bank (2013), Mapping Carbon Pricing Initi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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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碳交易會計揭示問題

隨著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碳交易衍生的企業財務會計問題,將影響企業 財務管理與投資決策,已逐漸受到國際財務會計組織的重視。美國是最早實施排放交 易制度國家,10因此,美國已建立一套排放交易會計準則,稱為「淨額法」(Net Liability Approach, NBA)。晚近,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ssion, IFRIC)為配合歐盟推動的溫室氣體交易制度(Europea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11於2003年5月發布排放權(emission rights)的解釋 稿,並於2004年12月正式頒布IFRIC3公報,歐盟並於2005年1月開始實施該公報,然 而,歐洲財務報導諮詢小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 EFRAG)指 出IFRIC3會造成企業盈餘波動,且過於複雜,無法反映企業真實財務績效。基於此,

IFRIC於2005年6月,撤回該公報。

由於碳交易尚未構成企業主要的經濟活動,因此,國際會計組織尚未針對碳會計 給予明確規範,然而,碳會計所涉及的課題不少,如果沒有予以犛清,將影響未來碳 交易制度發展。依據Austin (2009)指出,碳交易會計的優先犛清的課題包括:

1 政府免費核配之排放權,應如何分錄其科目與公允價值?

初期政府可能會免費核配部分排放權,例如歐盟及韓國等,因此,企業免費取得 的排放權,其取得之初的分錄應如何登錄?由於各國碳交易制度設計不同,例如排放 權可以允許儲存,且排放權需要繳回,因此,排放權取得之初,其分錄科目應記為資 產或負責,即是需要犛清問題。此外,企業雖然免費取得,然而,排放權有其市價,

且價格隨時變動,因此,其公允價值應如何及在何時登錄?亦是另一個重要課題。

2 資產負債表如何認定排放額度購買?

企業為達到其總量排放上限,將透過碳權經營,至市場購買碳權,由於,購買的 碳權是企業自己花錢購買,是否應與政府免費核配碳權分錄相同,亦或應給予不同認 定?這亦是碳會計面臨的另一個問題。

3 取得之碳權是否應隨著時間予以分期攤回(amortized)?

企業取得碳權的目的在於履行其總量管制義務,亦即碳權頇要於次年繳回同等額 度的排放權。易言之,企業取得碳權即制一種繳回準備,是否應該規定企業分期攤提 碳權準備。

4 取得之碳權是否應隨著時間重估(revalued)其價值?

10 美國從 1970 年代依據清空法(Clean Air Act, CAA)啟動排放交易制度。

11 歐盟從 2005 年開始推動歐盟境內的碳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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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價格隨時間而變動,不同時間點的碳價均不相同,因此,不同時點取得的碳 權,是否應予以重估以反映其公允價值?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尚未制定明確指引。

5 如果初期免費取得的碳權已以公允價值分錄,且被認定為遞延所得 (deferred income),應如何陳述其該遞延所得?

所謂遞延所得係指一筆收入尚未體現,依據傳統財務會計之收入認定原則 (revenue recognition principle),當該比收入取得時,始可認列其收入。因此,初期免 費取得的排放權,即是一種遞延所屬,其收入應於核時認列與陳述?

6 如何分錄企業碳排放之負債值?

在政府的總量管制制度下,企業碳排放可視為對政府的一種負債,因此,企業經 盤查認定的排放量,應如何認列其公允的負債值?這也是碳交易會計的另一個重要課 題。

7 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的買賣,應如何分錄?

現行國際碳市場商品與傳統金融市場商品雷同,包括現貨市場(spot market)、遠 期市場(forward market)、期貨市場(future market)及選擇權市場(option market)等,不 同市場即代表不同商品交易契約,因此,其分錄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應如何分錄?

8 如何分錄 CERs 投資與買賣?

CERs為抵換商品,雖然可以一比一抵換政府核發的排放權,然而,CERs完全由 企業自行出資投資或買賣取得,其分錄是否應與政府核配的排放權相同?如果不同,

則應如何分錄。

上述問題是碳交易會計問題是我國實施交易制度之前,必頇要建設的碳交易會計 配套措施。然而,綜觀國際最新發展,全球尚未有一套全球遵行的國家財務報告準則

12(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IFRS),導致:(1)不同解釋:會計科目分 錄為所得(income)、費用(expense)、資產(asset)或負債(liabilities);(2)無法適當反映碳 權的公允價值等問題。

綜合上述可知,由於碳交易會計揭示問題,是影響企業財務績效與租稅負擔的 計算依據,然而,國際尚未有一套準則,這是目前國際碳交易面臨的嚴重潛在問題,

倘若沒有及早克服,終將影響碳交易制度發展。基於此,如何將碳交易納入現行會計 系統,並可真實反映碳交易的公允價值,即成為最佳碳交易制度設計的另一個重要課 題。

1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簡稱 IASC),IASC 在 2001 年 初改制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稱 IASB),目前是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之發布機構,所發布之公報及解釋一般常以 IFRSs 統稱,內容包括 IASB 發布之公報及 解釋(分別以 IFRSs 以及 IFRICs 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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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碳交易詐欺與犯罪問題

隨著碳交易衍生之碳金融商品市場規模愈來愈大,也逐漸發生層出不窮的詐欺與 犯罪行為,已引貣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注意。依據國際刑警組織的調查(2013)發 現,由於碳交易市場由於不易量化,加上市場規模愈來愈大,已逐漸吸引犯罪集團注 意。再缺乏整合監督機制下,很容易出現交易與結算漏洞,而給予犯罪集團有機可乘。

依據其統計(2013),從2008至2009年間的18個月內,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TS)多次成 為詐騙交易的受害者,導致數個國家的稅收短少近50億歐元。歐盟刑警組織估計在某 些國家,可能有高達九成的市場交易量是假造的。國際刑警組織(2013)歸納五項較常 見的碳交易詐欺手法如下:

依據其統計(2013),從2008至2009年間的18個月內,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TS)多次成 為詐騙交易的受害者,導致數個國家的稅收短少近50億歐元。歐盟刑警組織估計在某 些國家,可能有高達九成的市場交易量是假造的。國際刑警組織(2013)歸納五項較常 見的碳交易詐欺手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