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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風力發電產業

2.5 各國風力發電政策

由於石化能源逐漸枯竭及對於環境保護意識與對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的協議,基 於國家戰略與經濟發展考量,莫不鼓勵發展再生能源;風力發電是目前再生能源利用上 最具技術成熟及商轉經驗的能源,其具有自產能源及低環境污染性之優點,由於進入市 場的先後與政府政策的鼓勵與否及天然條件是否支持發展,因此各國在推動風力發電發 展上有極大的差異,以GWEC(Global Wind Energy Council) 2008年五月發表的Global Wind 2007 report中可以發現,目前全球前六大風力發電容量裝置國家占全球總容量的 75.7%,這六大容量裝置國家分別為德國23.7%、美國17.9%、西班牙16.1%、印度8.4%、

中國6.3%、丹麥3.3%,圖2-1。這六個國家發展風力發電的政策與經驗值得我國參考與 學習,以下分別對這六個國家與我國的風力發電相關政策進行探討:

圖 2- 1 2007 年全球 10 大風力發電裝置容量與 10 大風力發電容量增加國家

資料來源:GWEC,Global Wind 2007 report,本研究整理。

德國

 1989年實施「100MW Wind Program」及1991實施「100MW Wind Program」,政 府提供風力發電業者設備投資補助,最高為25%;由於德國目前風力發電容量 22,247MW已超過設定的250MW,故這項補助措施已經停止。

 1991年實施「Electricity Feed Law,EFL」電力回饋法,規定公用電業業者有向再 生能源業者購買電力的義務,而收購的電價介於消費者平均電價的65~90%,視 再生能源的種類不同而定;這項政策實施促使德國的風力發電市場自1990-1999 年成長達54%,並成為全球最大的風力發電市場。

 2000年實施「Renewable Energy Source Act」再生能源法,以法令提高再生能源占 現有能源供給的比例,與2010年達成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比2000年提昇兩倍;再依

 1991-2001年政府投資3億2900萬美元於風力發電相關領域進行研究。

 成立離岸基金會,推廣德國外海離岸式發電,目標25,000MW。

 鼓勵風力發電設備製造商,提供設備出口的70%貸款補貼,提高德國風力發電製造 商的競爭力。

美國

 1978年實施「Public Utilities Regulatory Policies Act, PURPA」,公共事業管理政策 法案,要求電力公司收購及並聯獨立發電系統業者生產的電力的義務,提供風力 發電電力收購的法源,風力發電技術投資可以獲得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各25%租稅 抵減。

 1992年由風力發電技術投資抵稅轉為發電量抵稅,即針對風力發電的發電量提供 生產抵稅(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對每千瓦小時風力發電提供當年企業或個 人所得稅免徵1.5分並隨物價指數變動的抵稅措施。

 1999年德州第一個實施聯邦政府授權各州政府訂定適用於各州的「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再生能源配比,德州風力發電裝置大幅成長。

 2004年共有14州實施「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再生能源配比,風力發 電裝置大幅成長,總容量超過2,000MW的開發。

其它相關措施:

 1973-2003年政府投資12億美元於風力發電相關領域進行研究,為全球投資風力發 電研究最多國家。

 美國將風力發電設備出口視為增加就業與出口市場的重要產業,提供風力發電設 備製造業者補貼,提高美國風力發電製造商的競爭力。

西班牙

 1997年實施「Electricity Act」,電業法,訂立輸配電業並聯義務,政府每年依電力 公司的電力成本對風力發電業者給予固定補貼並做適當調整,對利用再生能源生 產電力業者做出有利規定,另外訂定再生能源於2010年占全國電力12%目標。

 1998年頒定「Royal Decree」皇家法令,規定再生能源收購價格為市場價格加發電 成本50%左右的補貼,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依政府規定的收購價格銷售電力給電 力公司。

 1999年實施「Renew Energy Promotion Plan」,1999-2010 12年期促進再生能源發 展計畫,對發展風力發電技術、環評、投資成本、障礙、獎勵措施及市場預測做 詳盡分析,2010年風力發電目標訂為8,974MW。

 2002實施「Energy and Gas Plan」,能源與石油計畫,將2011年風力發電目標定為 13,000MW,更新風力發電補助與固定收購價格。

 2004年通過「Royal Decree 436/2004」,持續推動固定收購價格,促進風力發電發 展。

 2004年通過「Renew Energy Promotion Plan」將2011年風力發電目標定為20,000MW 其它相關措施:

 對符合本地化的風力發電專案給予獎勵與補貼措施。

 發展風力發電堅持讓西班牙本土電廠開發,並獎勵使用西班牙本土組裝和生產之 風力發電設備,如果達到本地生產的比例政府給予補貼與獎勵措施,使西班牙的 風力發電設備本地化生產比例從2001年30%提升到2003年50%與2005年80%;並 不斷提高國內風力發電裝置容量,藉以提升廠商規模。

 地方政府、銀行與風力發電開發公司共同發行風力發電債券,讓企業與民眾參與 風力發電開發。

 電力公司參與風力發電機設備與系統廠商投資,主要電力公司Iberdrola擁有風力發 電機設備與系統廠商Gamesa 50% 股權。

印度

 利用關稅政策降低風力發電設備廠商的營運成本,鼓勵本地製造風力發電設備,

關稅分為三級,對風力發電設備整機進口課以25%關稅,對進口製造所需的液壓 煞車零組件、煞車鉗、風力控制器及葉片減徵關稅,對軸承、齒輪箱及葉片的零 組件或原材料給予零關稅;有些省份則給予風力發電設備免銷售稅的優惠。

 提供10-15%的風力發電設備投資補貼,第一年允許風力發電設備100%折舊,並享 5年稅賦優惠。

 允許風力發電生產廠商將風力發電機設備投資計入其經營的其他產業的投資成 本,讓風力發電投資廠商享有所得稅的扣抵優惠。

 1992年成立非傳統能源部(Non-conventional Energy Sources, MNES),印度是世界唯

一成立非傳統能源部的國家,參照國際測試與驗證標準,實施印度風力發電設備

 1998年對大於300KW的風力發電設備採取進口稅與附加增值稅,對於整機進口及 本地有能力生產的風力發電設備零件課徵進口稅,國內不能生產的零件給予免進 口稅用關稅政策鼓勵本地製造風力發電設備。

 2002年明確規定風力發電廠規模100MW,單一風力發電設備容量不小於600kW,

設備本地採購比例不低於50%,公開招標投資者,以最低電價及最高本地採購者

 1979年提供30%風力發電設備補助,1989年終止。

 1979年成立Riso實驗室負責批准與認證風力發電設備的設計,保證風力發電設備的 可靠性與安全標準。

 1985-1992年要求電力公司按照其銷售電價85%收購再生能源生產電力。

 1992年對家庭徵收石化燃料碳稅。

 1992年對工業用戶徵收石化燃料碳稅。

 1994年實施固定補貼,以市場電價加上環境補貼收購風力發電。

 2003年實施可交易之再生能源憑證(RE Certificates)替代固定電價及強制收購政 策,回歸市場機制,要求電力公司必須在提供的電力中有占20%的再生能源電

 成立研究及諮詢委員會,負責就執行的能源研究計劃向政府提供意見,該委員會 亦給予政府進行能源研究次序的意見,委員會成員來自產業界、研究機構及大學。

 支援本地風力發電設備製造廠商,專案提供長期融資和貸款擔保。

 拓展風力發電設備海外市場,丹麥國際發展機構(DANIDA) 向大量進口丹麥生產 的風力發電設備的國家提供捐贈和專案貸款。

台灣

 2000年實施「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以風力發電示範系統每KW提供新 台幣16,000元為上限,補助比率不超過設置成本之50%,2004年終止。

 2003年台電公司提出「再生能源店能收購要點」設定對於再生能源購電費率為新 台幣2元。

 2003年經濟部工業局提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設定為促進產業升級,公司得利 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支出金額5-20%字當 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經濟部工業合作計畫,合作目標為扶植國內風力發電產業建立系統、維修及零組 件供應之自主能力,以及維持正常營運之需要。

 2005年能源局「風能整體開發計劃」,主要進行風場與評估相關技術之研發。

 2006年工業局「再生能源設備產業推動計畫」,推動風力發電零組件產業。

 2006年工業局「MW及風力機關鍵元件與設備產業技術開發計畫」,進行關鍵元件 技術之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