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獻探討
3.5 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前六大國家與我國政策工具考量因素
根據 Rothwell and Zegveld(1981)的架構上可以將其十二項政策工具,並加入風力 發電裝置容量前六大國家與我國實行政策比較的探討後,具體延伸的政策工具考量因 素,以下將探討之:
由供給面政策工具-科學與技術教育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研究機構 對於政府投入相關產業研究方面:
德國1991-2001年政府投資3億2900萬美元於風力發電相關領域進行研究。
美國1973-2003年政府投資12億美元於風力發電相關領域進行研究,為全球投資風 力發電研究最多國家。
丹麥成立研究委員會,負責就執行的能源研究計劃及 Riso 實驗室負責批准與認證 風力發電設備的設計,保證風力發電設備的可靠性與安全標準。
我國投入研究的時間相對比較晚也比較著重在零組件的技術與開發。
由供給面政策工具-網絡與創業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發展研究組織 對於成立研究諮詢機構方面:
丹麥成立諮詢委員會,負責就執行的能源研究計劃向政府提供意見。
印度成立非傳統能源部,除統籌國內再生能源與認證,並協調再生能源並聯電網 使用與收費,對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政府的保障機制,
我國相關機構零散在國科會、經濟部、工研院及台灣電力公司並無獨立組織。
由環境面政策工具-財務金融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融資優惠 對風力發電投資提供融資優惠方面:
德國風力發電提供投資業者在投資成本的80%給予低於市場利率1-2%的融資,融 資期限為20年,比一般商業融資期限長10年。
印度成立再生能源投資公司對印度的再生能源開發提供低利貸款,並協助投資再 生能源廠商進行融資。
中國早期利用外國政府、聯合國機構及世界銀行捐助貸款,加上國內配套資金建 造風力發電廠,近年國家經貿委員會及國家計委給予風力發電廠給予低息融資及 建設項目補貼。
丹麥支援本地風力發電設備製造廠商,專案提供長期融資和貸款擔保。
由環境面政策工具-財務金融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財務規劃輔導 對風力發電投資提供財務規劃輔導方面:
發行風力發電債券,西班牙發行風力發電債券可以增加投資者的籌資管道。
由環境面政策工具-租稅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租稅優惠
對風力發電投資提供租稅優惠方面:
美國於 1978 年實施 PURPA (Public Utilities Regulatory Policies Act)法案於 1985 年 政策結束,風力發電成長隨即趨緩,待 1992 年實施新的 PTC (Production Tax Credit) 法案即又鼓勵風力發電成長。
印度提供10-15%的風力發電設備投資補貼,第一年允許風力發電設備100%折舊,
並享5年稅賦優惠。
丹麥提供30%風力發電設備補助並於1989年終止
我國以風力發電示範系統為主每KW提供新台幣16,000元為上限,補助比率不超過 設置成本之50%,也於2004年終止。
2.對風力發電設備提供設備出口補貼方面:
德國鼓勵風力發電設備製造商出口,提供設備出口的70%貸款補貼。
美國將風力發電設備出口視為增加就業與出口市場的重要產業,提供風力發電設 備製造業者補貼。
丹麥有全球風力發電設備領導廠商Vesta,全球市占率33.7%;為拓展風力發電設備 海外市場,丹麥國際發展機構(DANIDA) 向大量進口丹麥生產的風力發電設備的
德國實施「Renewable Energy Source Act」再生能源法,以法令提高再生能源占現 有能源供給的比例,與2010年達成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比2000年提昇兩倍。
美國實施「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再生能源配比,後風力發電裝置大 幅成長,達成總容量超過2,000MW的開發。
西班牙訂定再生能源於2010年占全國電力12%目標。
丹麥要求電力公司必須在提供的電力中有占20%的再生能源電力。
我國則無相關政策。
2. 實施可交易之再生能源憑證方面:
實施可交易之再生能源憑證,丹麥要求電力公司必須在提供的電力中有占20%的再 生能源電力,並以再生能源憑證(RE Certificates)替代固定電價及強制收購政策,
回歸市場機制,但因為制度轉換不確定因素太多,故影響該國風力發電成長。
我國則無相關政策。
3. 對風力發電投資提供法定收購方面:
德國的收購電價介於消費者平均電價的65~90%。
西班牙收購價格為市場價格加發電成本50%左右的補貼。
中國按發電成本加計利息及合理利潤收購。
丹麥要求電力公司按照其銷售電價85%收購再生能源生產電力。
我國則不論哪種再生能源發電以均一價新台幣2元收購。
4. 推行風力發電機設備重置方面:
丹麥以高功率的風力發電設備取代舊型和地理位置不佳的風力發電設備,風力發 電設備總數因而減少但可預期的完成重置後,其風力發電設備每單位發電效能將 大幅提高。
我國則無相關政策。
由環境面政策工具-政策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獎勵 獎勵設備本國生產組裝方面:
西班牙獎勵使用西班牙本土組裝和生產之風力發電設備,如果達到本地生產的比 例政府給予補貼與獎勵措施,使西班牙的風力發電設備本地化生產比例從2001年 30%提升到2003年50%與2005年80%。
印度鼓勵本地製造風力發電設備,對進口製造所需的液壓煞車零組件、煞車鉗、
風力控制器及葉片減徵關稅,對軸承、齒輪箱及葉片的零組件或原材料給予零關 稅。
中國規定設備本地採購比例不低於50%並公開招標投資者,以最低電價及最高本地 採購者得標給予特許經營25年。
我國工業局於2003-2006提出三項零組件發展計劃,推動相關產業與技術研究。
由需求面政策工具-貿易管制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貿易管制 以租稅限制設備整機進口進行貿易管制保護設備本國生產組裝方面:
印度對風力發電設備整機進口課以25%關稅。
中國對於整機進口及本地有能力生產的風力發電設備零件課徵進口稅,國內不能 生產的零件給予免進口稅。
我國則無相關限制。
由需求面政策工具-貿易管制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技術規格
以風力發電設備認證,保證風力發電設備的可靠性與安全標準方面:
印度成立非傳統能源部的國家,參照國際測試與驗證標準,實施印度風力發電設 備認證。
丹麥於1979發展風力發電初期成立Riso實驗負責批准與認證風力發電設備的設 計,保證風力發電設備的可靠性與安全標準,對風力發電產業的發展很有貢獻。
我國則無對風力發電設計專門認證。
由需求面政策工具-貿易管制延伸出政策工具考量因素-特許經營 以特許興建營運(BOT)保障本國產業方面:
中國規定風力發電廠規模 100MW,單一風力發電設備容量不小於 600kW,設備本 地採購比例不低於 50%,公開招標投資者,以最低電價及最高本地採購者得標;
特許經營 25 年,運轉初期 3 萬小時以投標書之併網價格計價,3 萬小時到 25 年 滿期以電力市場中的平均併網電價,以所在地電力公司按上述方式收購;我國則 無相關政策設計。
以上政策討論可以整理如下表3-3
表 3- 3 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前六大國家與我國政策工具考量因素
各國政策工具 分類 R&Z政策工具 政策工具考量因素 政府投資相關領域研究 供給面 科學與技術教育 研究機構 成立再生能源發展諮詢部門 供給面 網絡與創業 發展研究組織 對風力發電投資提供融資優惠 環境面 財務金融 融資優惠
發行風力發電債券 環境面 財務金融 財務規劃輔導
對風力發電投資提供租稅優惠 環境面 租稅 租稅優惠 對風力發電設備提供投資補貼 環境面 政策 政府補助
提供設備出口補貼方案 環境面 政策 政府補助
訂定再生能源發電佔總供給電量比例 環境面 政策 產業規劃
實施可交易之再生能源憑證 環境面 政策 產業規劃
再生能源電力回購政策 環境面 政策 產業規劃
推行風力發電機設備重置 環境面 政策 產業規劃
獎勵設備本國零組件生產、組裝 環境面 政策 獎勵 以租稅限制設備整機進口 需求面 貿易管制 貿易管制 實施本國風力發電設備認證 需求面 貿易管制 技術規格
特許經營 需求面 貿易管制 特許興建營運
海外機構 需求面 海外機構 海外機構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