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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別方面 ,女性比較會考慮道歉是否可以修補彼此的關係,男性則比較會 考慮道歉是否會讓自己處於劣勢,此外,女性較男性容易同情被侵犯者或原諒侵

在文檔中 醫師為醫療傷害道歉之研究 (頁 138-147)

犯者

(Hyde, 2011)。受訪醫師A有類似的看法,認為自己是女性醫師,比較 會採取柔軟的身段。

Howell 等人(2011)指出在人格特質方面,比較會透過道歉來尋求原諒的 特質包括隨和的、關懷的、喜歡親密關係的、有虔誠宗教信仰的、對自己做錯 的行為會有罪惡感或感到悔恨,而比較不會透過道歉來尋求原諒的特質包括自 戀、注意力焦點總是放在自己、硬心腸或無同理他人的能力、相信自己不會有 錯。受訪醫師A曾自我分析,她認為自己在性格上比較柔軟不強勢,可能是自 己願意以道歉或補償來化解衝突的部分原因。不僅如此,研究者在訪談中感覺 受訪醫師A對病人及家屬無端遭受醫療傷害所苦,她很能同理,很能感同身受,

而身為醫療照顧者其中的一員,即使非其所願或非其本人疏失,她對病人及家 屬仍是有些許的虧欠感或說罪惡感。研究者推測同理及罪惡感可能也是受訪醫 師A願意以道歉來化解衝突的部分原因。

反之,比較不願意為醫療傷害道歉的醫師並未如受訪醫師A般地分析自己 的人格特質,然透過觀察受訪醫師的態度並分析其說法,研究者認為比較不願 意道歉的人格特質包括注意力焦點比較放在醫師自己,以及相信自己不會有 錯。

影響受訪醫師A道歉的因素還有對是否揭露真相的態度:真相最後一定會

被揭露,最好照實說明醫療傷害的真正原因並道歉;然而,受訪醫師C及D的 看法不同,他們認為可將醫療傷害歸因於非人為因素或轉移醫師的錯誤,並儘 量多溝通,病人及家屬即可接受,不會主動揭露真相及道歉。為何受訪醫師A 認為真相最後一定會被揭露?她自行分析原因,認為自己沒有掩蓋疏失的能力,

一方面因她覺得自己沒有說謊的本領,一定會被別人知道,二方面因不說真話 自己心裡會一直不舒坦,坦白告知也為了讓自己的內心舒坦。

二、病人及家屬因素

告知家屬醫療疏失並道歉時,受訪醫師 A 及D會因家屬及病人的不同而採 取不同的面對方式。受訪醫師 A 面對比較可以溝通的家屬,會直接告知家屬她 的醫療疏失並道歉,但面對的是比較難溝通的家屬,她仍告知但仔細斟酌表達 的方式;研究者由訪談的前後話語認為受訪醫師 A 所形容的「比較可以溝通」,

應是指比較可理性溝通,即經過醫師的解釋後有能力掌握病情,能理解及體諒 醫師非故意有疏失,也比較能坦然接受醫療傷害的家屬。受訪醫師D則先評估 病人及家屬的人格特質或行為模式,以及彼此的信任關係,若說明真相或道歉 可能引起雙方的衝突,甚或促發病人及家屬的暴力行為,則他不會說,反之若 家屬或病人很信任他,說明真相或道歉會讓病人及家屬感動,增進彼此的關係,

則他會說。

黃光國(2001)觀察華人社會處理人際衝突的方式,常看個人是將對方界定 是「內團體」或「外團體」的人;如果將對方界定為「內團體」的人,比較可 能透過「直接溝通」來協調,為了關係的和諧,雙方都必須要「給對方面子」,

也比較可能達成「妥協」;相反的,如果雙方都堅持要達成自己的目標,便可 能將對方界定為「外團體」的人,會不顧人際關係的和諧,堅持和對方「爭面 子」。據此研究來引申,受訪醫師D若評估病人及家屬將自己認為是「內團體」

的人,他會直接告知家屬他的醫療疏失並道歉,因為病人及家屬信任自己,他 有把握不會因此而怪罪他,坦白及道歉反而增進彼此的關係。

劉師秀(2009)發現當病人疾病嚴重度高、年齡高、社經地位高、教育程 度高、醫師與病人及家屬熟悉度高、病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以及對病情了解 度高,醫師較願意為醫療錯誤致歉。後三項「醫師與病人及家屬熟悉度高」、「病 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以及「對病情了解度高」,即是受訪醫師 A 及D為醫療 錯誤致歉時會考慮的因素。

再者,綜觀四位受訪醫師的案例,研究者發現當病人疾病嚴重度高,醫師 較不願意承認錯誤及告知疏失,也影響為醫療錯誤致歉,此發現和劉師秀的發 現不同。受訪醫師 A 及B的案例皆不是死亡案例,受訪醫師 A 及B皆承認錯 誤及告知疏失,而受訪醫師C及D的案例皆多是死亡案例,受訪醫師C及D則 沒有承認錯誤及告知疏失。

 

三、文化因素

台灣的國情及文化讓受訪醫師B及D不輕易為醫療傷害道歉,由訪談的脈 絡來看,他們所說國情及文化意指醫師周遭環境中多數人們的想法。受訪醫師 B認為台灣的國情是醫師道歉就代表醫師承認有過失,受訪醫師D則認為台灣 的文化是病人及家屬會因為他說了真相,就認為拿到了他有疏失的證據而去提 告,而不是因為他說了真相,就認為他有誠意,是好人而不提告,因此他們不 輕易為病人的醫療不滿意道歉,通常只願意賠償或是其他替代性的補償方式。

此外,台灣的國情及文化允許未審先判,當病人及家屬懷疑醫師有醫療疏 失,不等法院確定醫師有疏失,就先公開指摘醫師,否定醫師的醫術與品格等 等,許多的負面評價隨之而來,甚或遭到病人、家屬,以及媒體的攻擊,例如 受訪醫師A案例中的家屬糾眾抗議並上媒體控訴與受訪醫師C在第二個案例被 迫到靈堂道歉,研究者認為這或許也是醫師不願道歉的心理機轉。誠如Howell 等人(2011)所言,當一個人做了錯事,傷害了他人,若只有錯誤行為被負面 評價,則此人可能會有罪惡感,罪惡感會提高同理心以及和解行動,包括道歉,

但若一個人的錯誤行為被擴大,連此人的自我都被負面評價,則此人可能會有 羞愧感,人在此種心態下比較會將責難外推而有逃避行為。

由另一個角度來看文化對道歉行為的影響

Hyde(2011)指出東方文化的道 歉比較多是為了恢復與被侵犯者的關係,而西方文化常出於犯錯的罪惡感。受 訪醫師A及D曾意欲透過道歉恢復與病人及家屬的友善關係,符合東方文化的 道歉動機。受訪醫師A認為道歉可以讓家屬及病人感受到她溫和柔軟、關心以 及負責的態度。受訪醫師D若評估說明真相或道歉會讓病人及家屬感動,增進 彼此的關係,則他會如此做。

若以東西文化的角度來討論醫師的道歉動機,只有受訪醫師A兩種動機皆有:

考量恢復與病人及家屬的關係與出於罪惡感。其他受訪醫師是否皆有此兩種動 機?是否研究者受訪談技巧所限,沒有讓受訪醫師說出其精確的動機?研究者 認為值得再進一步釐清。

四、院方因素  

受訪醫師 A 及B的執業醫院皆認為家屬的許多作為都是為了要得到金錢賠 償,包括要求真相、要求道歉以及訴諸媒體,因此醫院堅持要先釐清責任,才 能談道歉及賠償,醫院若自認沒有醫療疏失,即使家屬要求也不能先道歉及賠 償,但願意先協助後續的治療。受訪醫師B的想法及態度和醫院一致,因此採 取相同的做法面對病人及家屬。然而,受訪醫師 A 的想法一開始和其執業醫院 不同,她認為大多數的家屬不會在醫療傷害的一開始就想要金錢賠償,也認為 為醫療傷害道歉不會被家屬認定她承認有疏失,因此她積極地表達關心及協助,

也有道歉的表達;不料事件的發展竟如醫院其他人的預測:家屬要求高額賠償,

索賠不成家屬提出告訴,使她後來的想法有些動搖,內心產生矛盾。

在面對醫療傷害時,醫院對醫師為什麼會有影響力?一方面因保險制度的關 係,醫院為醫師成立基金,類似保險來共同分擔風險,並設有負擔比例的原則,

依任務功能編組的討論結果或院長來決定和解款項的負擔比例(劉佩瑜,2009)。

再一方面因病人是由醫療團隊共同來照顧,醫院有協調管理之責,且醫療糾紛 若處理不當會損及醫院的聲譽,因此多數的醫院有派人負責處理醫療糾紛,再 加上醫師和醫院有從屬關係,醫院對醫師當然有不小的影響力。基於上述種種 原因,當醫師的態度和醫院不同,醫師多會聽從醫院的意見。

五、法律因素

受訪醫師B、C及D皆不會在法官判決之前先為醫療傷害道歉,他們擔心 先道歉會使法官認定他們已經承認疏失,直接判醫師要賠償或服刑。誠如 Robbennolt(2009)所言,醫師無法在醫療傷害的當下立即道歉常是因為擔心 被告,因為多數的醫師認為若在訴訟前坦白告知病人自己有醫療疏失並向病人 道歉,就等同於承認錯誤,一旦病人提出訴訟,在法庭上將無法再為自己辯解,

只能賠償。受訪醫師B認為經公正的第三者判定或等法律程序走完,將責任釐 清楚,若判定他有疏失,此時才是他道歉的時機。

研究者感覺多數醫師對檢察官及法官如何認定「偏離醫療注意義務之行為」,

有很強烈的不確定感,因為他們對檢察官及法官的醫療判斷能力沒有信心,認 為檢察官及法官有可能將沒有疏失的醫療行為判定為有疏失的醫療行為,是

「偏離醫療注意義務之行為」,因此醫師不願意或不先為醫療傷害道歉。如受 訪醫師 C 感嘆台灣的法律對醫師比較不利,不允許醫師出錯;受訪醫師D則認 為台灣的法官常將病人有醫療傷害認定是醫師傷害病人,無法面面俱到地考慮

「偏離醫療注意義務之行為」,因此醫師不願意或不先為醫療傷害道歉。如受 訪醫師 C 感嘆台灣的法律對醫師比較不利,不允許醫師出錯;受訪醫師D則認 為台灣的法官常將病人有醫療傷害認定是醫師傷害病人,無法面面俱到地考慮

在文檔中 醫師為醫療傷害道歉之研究 (頁 13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