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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相關的政策與法律

本節分別整理美國和臺灣以道歉解決醫療糾紛的經驗、道歉相關的準則,

以及道歉的相關政策與法律。

壹、美國以道歉解決醫療糾紛的經驗、準則與相關法律

1987年,位於美國Lexington的退伍軍人醫學中心(Veterans Affair Medical Center)以完全揭露政策(full disclosure)處理醫療傷害的方針,改變過去以防 禦和否認態度面對醫療傷害,轉而採取人性化關懷遭遇醫療傷害的病人,主動 告知醫療錯誤並提供適度的賠償;如此公開地揭露醫療傷害不但沒有引起更多 病人訴訟,反而降低醫療傷害賠償和訴訟支出(林東龍、陳郁雯, 2012)。然 而,Kraman 與Hamm(1999)指出Lexington退伍軍人醫學中心的經驗雖支持 但仍不足以證實揭露政策確實可以降低醫院醫療疏失的整體花費,需要更多醫 院的經驗。

美國密西根大學醫學中心(UMMC)自從2001年開始實施「揭露同時賠償 方案」(disclosure-with-offer program),該方案強調若經內部專家評估後的確 有醫療疏失發生,則主動承認並道歉與賠償,同時透明公開地討論如何預防疏 失再次發生(Boothman et al., 2009)。根據Kachalia等人(2010)的分析,實施 該方案後每個月平均的總賠償金額降低了五成九,解決糾紛的時間由1.36年縮 短至0.95年,而醫療訴訟費用亦降低了約四成 (Saitta & Hodge, 2011),顯 示道歉有其經濟上的效益。

在道歉相關準則方面,經過若干年的討論與實務經驗的累積,美國的國家 品質論壇在2006年發佈的“安全規範”(safe practice)中制定了醫師及醫療機 構向病人或家屬揭露非預期醫療結果時的重要指南:若有疏失或系統的失誤時 應坦白告知、應提供事件分析的結果以協助病人做決策、應表達對非預期醫療

結果的遺憾,以及若有疏失或系統失誤則給予正式的道歉;而醫療機構的責任 則在整合揭露、病人安全及風險管理的各種行動、設立支持揭露的體系、持續 輔導揭露的進行、提供醫療人員、行政人員、病人及家屬情緒的支持,以及運 用改善效能的工具來追蹤及提升揭露(National Quality Forum, 2010)。醫療院 所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遵行此安全規範,實際上有許多的醫療院所仍未開始執 行,因此國家品質論壇的公開支持是否能帶來重大的改變仍未可知(Gallagher et al., 2007)。雖已有不少美國的醫療院所響應公開揭露機制,但亦有反對的聲 音,許多醫師仍對這項政策抱持懷疑的態度,認為其過於激進,甚至被視為是

「極度誠實的標準」(林東龍、陳郁雯,2012)。

針對醫療機構如何與病人及家屬溝通醫療疏失及不良事故,麻薩諸塞州預 防醫療疏失聯盟(2006)發表“當事情出了差錯”(When Things Go Wrong)一 文,認為疏失的發生雖然常是多個系統性的失誤共同造成,而非只因單一個個 人的失誤,道歉仍是醫療照顧者負起責任的必要表達。醫療照顧者若願意解釋 事件、表達自責或懊悔,以及採取和解的態度,將可以大大地減少病人因傷害 而來的傷痛及憤怒,因此道歉是讓病人以及照顧者自己由醫療疏失中復原最有 力的方法之一。此文對傷害發生的原因還未明朗時的建議如下:醫療照顧者在 第一時間仍應立即表達遺憾,例如可說:「發生如此糟糕的事情,我感到非常 地遺憾」,因為此時病人或家屬的情緒常是傷痛與脆弱的,表達同理或同情是 有人情味的必要回應。而此文對有疏失時道歉的建議如下:不論是誰犯的錯,

也不論是否有系統性的失誤,做出失誤行為的那位醫療照顧者應立即揭露疏失 的存在,並承諾找出傷害發生的原因,因為病人常無法理解系統性的失誤可能 導致個人的失誤,總是認為疏失應由某個個人負責,例如可說:「我們犯了錯,

我道歉」,若此位醫療照顧者的情緒智商無法自行處理道歉的情境,醫療機構 應安排其他人員協助。此外,病人的主治醫師應為照顧團隊裡其他的人(如住 院醫師、護士、放射科醫師等)所犯的錯道歉。

美國科羅拉多州最大的私人責任保險機構 COPIC,約有六千位醫師是被保

險人,2000 年 COPIC 推行 3Rs 方案(3Rs program): 辨識(Recognize)、回 應(Respond),以及解決(Resolve),一方面鼓勵誠實揭露醫療傷害及醫病 間坦誠地溝通,一方面迅速補償病人的金錢或時間損失;不論醫師是否有醫療 疏失病人皆可獲得補償,最高金額不超過 30,000 美元,病人不需提出書面申請,

且仍可以提出訴訟。3Rs 方案處理的醫療糾紛事件已超過三千件,約四分之一 的病人得到金錢補償,平均 5,400 美元,七位已收下補償金的病人於結案後仍 提出告訴,其中兩位獲得額外的侵權支付,十六位未得到補償金的病人提出訴 訟,其中六位獲得額外的侵權支付;和傳統訴訟的方式相比,3Rs 方案的處理 方式比較不會造成醫病雙方的對立;由 3Rs 方案偏低的平均給付金額來看,得 到最高的賠償金似乎不是病人在醫療傷害後最主要的議題(Gallagher et al., 2007) 。

在道歉相關法律方面,Boothman等人(2009)指出過去三十年來美國形成 一個將醫療疏失的責任完全歸咎醫師的體系,使醫病雙方愈來愈對立,因此有 一些人開始反省無過失體系是否是較好的解決方法。

雖然

已有許多的醫師認為 公開揭露是正確的事情,但他們沒有辦法開口向病人道歉、坦承錯誤,因為道 歉等於承認自己過失並可能引來訴訟,削弱醫師告知的動機。由此可見,法律 規範強烈影響醫師坦誠面對醫療傷害的意願。因此,確保醫師告知醫療錯誤可 獲得法律保障,是公開揭露機制能否落實的關鍵(林東龍、陳郁雯,2012)。

美國聯邦政府雖未有和揭露相關的法案,但七個以上的州政府已有相關的 立法,其中賓夕法尼亞州率先於2002年通過法案要求醫院必須在嚴重事件發生 的七天內書面通知病人,同時禁止將溝通的內容當做訴訟的證據,期待以立法 來鼓勵醫師主動揭露並減少對揭露的遲疑(Gallagher et al., 2007)。

同樣地,美國聯邦政府亦未有和道歉相關的法案,然為了保護道歉或以其 它形式表達遺憾的行為(Gallagher et al., 2007),至2008年3月為止,已有36個 州政府通過了道歉法,依保護的範圍可分為兩大類:部分道歉法案(partial apology laws)及完全道歉法案(full apology laws)。其中二十八個州實施部

分道歉法案,內容包含同情、遺憾跟慰問,若醫師向家屬表示「我很遺憾」,

將受到此類道歉法的保護,此句話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但若醫師表示「如果我 更早進行治療,也許可以改善病情」,則不在此類道歉法的保護範圍;其餘八 個州實施完全道歉法案,其中科羅拉多州是第一個實施的州,該州於2003年實 施,保護各種道歉,除了同情、遺憾和慰問外,承認過失、失誤、錯誤和責任 也在此類道歉法的保護範圍。完全道歉法案的目標除了讓醫事人員能滿足病人 的資訊需求,減少病人為了想探究醫療過程的錯誤而提告的動機,也為了減少 病人的憤怒情緒,因為信賴的醫事人員若面對錯誤而保持沈默,病人會感到自 己的信任被背叛,同時讓病人感到誠實對待與尊重,能從透明的醫療錯誤資訊 中受益,也讓醫師能自罪惡感中獲得解放(林東龍、陳郁雯,2012)。

絕大多數鼓勵揭露及道歉的法案並未定出罰則,而法案實施後對揭露及道 歉行為或對醫療訴訟的影響亦仍未有結論,若干配合執行的醫療單位發現道歉 不僅加快了解決糾紛的速度,終結的案件數亦因而增加(Saitta & Hodge, 2011)。

但 Gallagher 等人(2007)認為法案實施後對揭露及道歉行為的影響仍很有限,

最有效的方法是醫院領導者的大力支持及提供醫師相關訓練以熟悉揭露及道 歉的技巧。

貳、臺灣道歉的相關政策與法律

臺灣至目前仍無道歉相關的法律,但行政院院會已於2012年12月13日通過 衛生福利部所提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 議,本草案的第六條條文:「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 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 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第六條條文的相關說明如下:「為有效消弭醫 療爭議,明定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依本章規定進行程序中所為遺憾、道歉或 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後續或相關偵查、裁判案件之證據或裁判之基礎,

俾使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醫療糾紛發生時,勇於向病患或家屬表達歉意,緩 和醫病關係,以避免因摩擦而使醫療糾紛衍生為訴訟事件,期有效減少醫療糾 紛案件,創造醫病關係雙贏。」(行政院,2012)。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強化了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但 草案並未針對調解過程醫師如何表達遺憾、道歉或相類似陳述、公正的第三方 如何協助醫師如何表達,以及公正的第三方如何協助病人或家屬接受,以有效 消弭醫療爭議,有更清楚地描述 。

綜上所述,雖然病人與家屬很希望醫師在醫療疏失發生後能道歉,且醫師 的道歉有許多的功效,且國外已有不少相關的準則、法律與推行經驗可供參考,

然而醫師仍會盡量避免告知及道歉的相關對話;台灣雖已有草案的通過,但社 會各界仍未有共識,值得在推行法案前深入探討阻礙台灣醫師致歉的種種因素、

醫師對相關政策與法律的看法,以及是否已有相關法案的配合,才不至於未來

醫師對相關政策與法律的看法,以及是否已有相關法案的配合,才不至於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