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台灣各界為求有更適當的方法來解決醫療疏失與糾紛,在訴訟 方面,主要的討論是限縮相關之刑事責任或將醫療過失除罪化,而在非訴訟方 面,主要的討論是調解制度與其相關配套政策,以及醫療傷害補償制度。
第五節 醫療傷害中的道歉
本節在統整道歉的相關研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道歉的動機、
功效與相關因素,第二部分為醫療傷害中醫師的道歉。
壹、道歉的動機、功效與相關因素
想表達道歉的侵犯者必須以有效的方法來道歉才能達到功效,因此本節分 別討論道歉的動機、有效的道歉、道歉的功效,以及道歉的相關因素。
一、道歉的動機
Hyde(2011)歸納侵犯者會道歉的動機有想修復彼此的關係、單純地想讓 對方知道自己了解其所受的傷害、想減輕自己的罪咎感或想避免被處罰。而侵 犯者會想藉著道歉來修復其形象(蔣景陽、胡蓉,2005)。
二、有效的道歉
如何道歉才是有效的道歉? Hyde(2011)指
出不論
道歉的動機為何
,只要 道歉行為能讓受侵犯者得到主控權來決定要不要原諒,通常道歉會是有效的。有效的道歉有不同的分類方法:Schneider (2000)提出道歉有三個核心要素,
分別是承認(侵犯者必須儀式化地承認自己的確有傷害行為影響到雙方的連 結)、影響(侵犯者的感情必須因其所做所為受到可看得見的影響,如懊悔、
羞愧),以及易受責難(侵犯者的道歉必須是無防衛的且顯示出仰仗被侵犯者 是否接受)。Lazare(2006)則認為道歉的結構有四個部份:承認侵犯行為、
解釋侵犯行為的發生、表達自責/羞愧/自制/人性,以及補償,有效道歉不一定 都要有這四個部份,但若道歉無效,則要反省哪一個部份有所不足。
若要有效地為醫療疏失道歉,口語的表達只是環節的一部分,Woods(2004)
指出為醫療疏失道歉要有效且完整必須包含五個R,且最好依序進行:辨識道 歉時機(recognition)、表達懊悔(regret)、負起責任(responsibility)、補救/
賠償(remedy)、持續關注(remained engaged)。而且,疏失一旦發生後,醫 師的初期揭露就要完整,包括(1)告知有疏失,(2)說明事件始末,(3)誠懇道歉,
(4)承擔責任,(5)說明將如何減輕傷害及矯正情況,以及(6)承諾進行調查來避免 疏失再次發生(Gallagher, Waterman, Ebers, Fraser, & Levinson, 2003)。
三、道歉的功效
Lazare(2004)指出侵犯者的道歉透過十個可能的心理機制來減少被侵犯者 的負面情緒,且幫助被侵犯者由傷害中復原;這些心理機制包括回復被侵犯者 的自尊心和尊嚴、被侵犯者感覺被關心、回復被侵犯者的權力、被侵犯者看到 侵犯者受苦、被侵犯者確認侵犯行為的發生、確認不是被侵犯者自己犯錯、保 證雙方有共同價值、被侵犯者能和侵犯者對話、被侵犯者得到補償,以及被侵 犯者得到未來的承諾。上述機制即是道歉的功效。
侵犯者的道歉可以增加被侵犯者對侵犯者的同理,認為侵犯者比較不應受 譴責。若由公平理論(equity theory)來看,當人們做了對不起他人的事,就 製造了一個不公平的狀態或裂痕,這個裂痕須藉由行為或心理上的手段來填補,
侵犯者可以透過補償策略來回復實際的公平,或透過辯解策略來回復心理的公 平;因此當侵犯者真誠地道歉或懇求饒恕,他採取的是一個懇求者的角色,滿 足了被侵犯者的公平需求,回復被侵犯者的權力感,而變得比較不苛刻,以及 比較能原諒侵犯者(Exline, Deshea, & Holeman, 2007)。此外,有表達道歉的 侵犯者,罪惡感得以減輕,聲譽亦得以修復;而有表達道歉的侵犯者被原諒的 機會高於未表達道歉的侵犯者(Eaton, Struthers, & Shomrony, 2007)。
我國刑法第74條文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 事項: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 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 之必要命令」(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可見道歉亦是獲得緩刑的方法之一。
四、道歉的相關因素
性別、人格特質、種族及社會文化會影響道歉的行為。在性別方面
,女性 比較會考慮道歉是否可以修補彼此的關係,男性則比較會考慮道歉是否會讓自己 處於劣勢,此外,女性較男性容易同情被侵犯者或原諒侵犯者
(Hyde, 2011)。在人格特質方面,比較會透過道歉來尋求原諒的特質包括隨和的、關懷的、
喜歡親密關係的、有虔誠宗教信仰的、對自己做錯的行為會有罪惡感的或感到 悔恨的,而比較不會透過道歉來尋求原諒的特質包括自戀、注意力焦點總是放 在自己、硬心腸或無同理他人的能力、相信自己不會有錯(Howell, Dopko, Turowski, & Buro, 2011)。在文化方面
,
東方文化的道歉比較多是為了恢復與 被侵犯者的關係,而西方文化常出於犯錯的罪惡感(Hyde, 2011)。
貳、醫療傷害中醫師的道歉
醫師對是否為傷害道歉常有很多的擔憂,會考慮許多的因素,甚至對表達 的語句也常斟酌再三。本節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討醫師為醫療傷害道歉的 狀況,第二部分探討影響醫師為醫療傷害道歉的因素,第三部分探討醫師道歉 是否會打消病人與家屬提出訴訟的意願。
一、醫師為醫療傷害道歉的狀況
本節探討兩種醫師為醫療傷害道歉的狀況,第一部分為不確定醫師有疏失 的狀況,第二部分為醫師有疏失的狀況。
(一)不確定醫師有疏失
即使醫師的治療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且已盡了最大的努力,病人仍發生了 醫療傷害,醫師眼見家屬陷入焦急、難過或失落,也常深感難過,想向家屬表 達對此結果的歉意,但常不知如何表達,因為擔心說出的話會成為未來訴訟的 證據,醫師因此陷入兩難,最後常選擇沈默(Saitta & Hodge, 2012)。再加上
只要治療效果和期待有落差,病人或家屬常自行認定醫師有疏失造成醫療傷害,
因此醫師更難在第一時間向家屬表達同理或歉意。
然而,醫師的沈默最後常造成兩敗俱傷,因親人的醫療傷害而難過的家屬 因為無法和醫師討論醫療傷害的始末而生氣,甚至提出訴訟,而醫院或醫師只 得無奈地面對來自心懷恨意的家屬的種種挑戰(Houk & Edelstein, 2008)。
(二)醫師有疏失
不論病人或家屬是否知道傷害是疏失造成,醫師的主動揭露通常先於道歉 的表達。因此本段先回顧醫師於道歉前的主動揭露,再討論醫療疏失後醫師道 歉的相關統計,以及醫師如何表達道歉。
1. 道歉前的主動揭露
Wu等人在1991年以內科醫師為研究對象的調查發現嚴重的治療不良結果 有90%是醫療錯誤造成,其中31%的病人死亡,而只有24%的病人或家屬會被 告知有醫療錯誤;Hobgood等人在2002年對急診科醫師所做的研究亦發現雖然 83%的住院醫師至少會與一位其他人討論醫療錯誤(討論的對象71%是病人的 主治醫師,23%是此醫療錯誤事件相關的其他醫療人員,47%是與此醫療錯誤 事件無關的醫療人員,53%是朋友或配偶),但只有28%的住院醫師會與病人 或家屬討論醫療錯誤(引自劉佩瑜,2009)。李元統(2007)調查台灣桃園縣 內的103位醫師,61%的醫師認為應該要揭露事實真相,支持的理由主要是基於 醫學倫理的要求及為了找出錯誤,39%醫師認為不應該揭露事實真相,反對原 因主要是尚未建構適當的系統可以來分析疏失、討論疏失及由疏失中學習,其 次是害怕引起訴訟。而Gallagher等人(2006)亦指出若醫療疏失未顯著到讓病 患察覺,醫師更不願主動道歉。由此可見,國內外醫師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比 例並不高,更遑論道歉的表達。
2. 醫療疏失後道歉的相關統計
Blendon等人(2002)訪問自己或家人曾經歷過醫療疏失的醫師,不到三分 之一的醫師當時曾被主動告知;而Vincent、Young與Phillips(1994)由提出醫 療訴訟的案例中發現高達六成的案例未得到說明,約百分之八十五的案例未得 到道歉。
而在台灣
,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病非常對立,
病人與家屬常不易得到醫師的 道歉。當醫療疏失造成的傷害只是輕傷害時,醫師較容易在糾紛初期主動認錯,若是重傷害,至多只能獲得金錢賠償,不容易得到醫師或醫院的道歉或傷害真 相的說明(林東龍,2004)。
劉佩瑜(2009)以問卷調查了457位台灣醫師,87%的受訪醫師曾經發生過 醫療錯誤,當中高達六成曾向病人主動告知,但多數是告知輕微的醫療錯誤,
只有約6%的醫師主動告知嚴重的醫療錯誤;在致歉方面,56%醫師曾因醫療錯 誤向病人致歉,曾致歉的醫師當中97%為輕微醫療錯誤致歉,只有12%醫師為 嚴重醫療錯誤致歉;由此推測,醫師對主動告知嚴重醫療錯誤並致歉,仍很遲 疑。此研究亦調查未來若發生醫療錯誤,醫師主動告知及致歉的意願,有趣的 是:高達八成(85.8%)的醫師表示會主動向病人告知輕微的醫療錯誤,高達 七成(69.6%)會主動向病人告知嚴重的醫療錯誤,接近九成(86%)會因輕微 的醫療錯誤主動向病人致歉,接近八成(79.2%)表示會主動因嚴重的醫療錯 誤向病人致歉。可見有意願的醫師不一定有實際行動,兩者之間的差距仍大,
其原因為何?是缺少了道歉的訓練及學習機會?還是缺少系統性或體制的配 合,讓興起的道歉火苗因考慮現實因素而退縮了?值得深入地探討。
比較有主動向病人告知或致歉意願的醫師,每週從事高風險醫療行為的平 均時間較短、有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經驗、過去的主動告知對醫病關係沒有負
比較有主動向病人告知或致歉意願的醫師,每週從事高風險醫療行為的平 均時間較短、有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經驗、過去的主動告知對醫病關係沒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