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BOT 開發模式相關文獻探討
2.2.3 地上權房屋文獻探討
所謂地上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地上權為不 動產物權,其取得、喪失、移轉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中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8]指出:地上權住宅,其作用在使 無土地之地上權人得利用土地所有權之土地,建築房屋、工作物或培 植竹木;以調濟「權」與「用」之關係,使土地能發揮最大功用。設 定地上權這種土地開發模式主要原因可能:
1. 土地國有。
2. 減低成本計算考量:土地持有的成本僅有土地稅的支出沒有土 地的折舊成本。
3. 建築物使用年限的問題。
4. 私有土地考慮出讓的因素。
簡而言之,地上權房屋,就是購屋人對於該房屋僅購得建物的所 有權,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且需先繳交權利金及每年需給付定額租 金給土地所有權人。林韋任指出地上權房屋,就是「買屋不買地」,
購屋人只取得房屋建物的所有權,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不必繳 地價稅,少掉租稅負擔,但必須繳交權利金及每年需給付定額租金給 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有「定期地上權」和「不定期地上權」之分。
一般出售地上權的住宅,地上權均定有期限,年限依土地所有權人而 有所不同,通常是長達 50 年左右的土地租賃契約。建築物的地上權因 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但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的時價做補償。土 地所有人在「存續期間」屆滿前,可請求地上權人延長地上權的期限,
且地上權不因建築物的消失而消滅[95/2/18/聯合報]。
地上權住宅,對承購戶而言,其優點為總價低於一般行情,且房
屋日後一旦出售、移轉時,不必繳交土增稅,但每年必須繳交公告地 價 1.5-10%的地租。缺點為無土地產權,銀行貸款成數也較低(僅約 4-6 成),加上地上權住宅會隨著土地承租的年限愈來愈短、價格愈來 愈低,投資效益完全視剩餘價值而定,形成不可忽視的風險,另房屋 沒有保值的效益,必需仰賴出租,方得以創造租金投報率[17]。有關地 上權房屋優缺點,如表 2.4:
表 2.4 地上權房屋優缺點比較表
優缺點 內容 說明
免繳地價稅。
免繳地價稅,只需繳納房屋 稅和土地租賃費,但仍比地 價稅低。
售價較一般住宅低,且一般設 定地上權案址地段優異,可低 價入主菁華地段。
不計土地成本故平均房價 較一般住宅市價便宜 2 到 4 成。若地段與屋況良好,地 上權產品價格依然會隨整 體房市景氣漲跌。
任何時候出售,都不須負擔土 地增值稅。
由於沒有土地所有權,故轉 售時不必繳交土地增值稅 的優點。
產權風險小。
如果地主要求收回拆屋還 地,房屋所有權人可要求就 建物殘餘價值請求價金;購 屋人不必過度擔心所謂的 產權風險,且若續約,目前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耐 用 年 限,使用 100 年沒有問題。
優點
地段決定房價租金
個案 所 處 地 段 是 影 響 價 格、租金報酬率及轉手難易 最關鍵因素。租金報酬率則 普 遍 達 4%的 水 準 , 地 段 好,具體來說最好是位於主 要住宅或辦公商圈,其次是 交通便利,這對住宅出租或 商辦用途的廠商進出都是 有利條件。
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5 地上權房屋優缺點比較表(續)
優缺點 內容 說明
消費者對地上權與所有權的 不同認知不同易產生糾紛
地上權房屋不具有建物及土 地所有權,與一般不動產買 賣不同。
合約有使用年限,一般使用年 限少於 50 年(特許期限扣除 興建期間),期限仍嫌太短。
地 上 權 期 限 屆 滿 即 自 動 消 滅,不論之前是否有談好續 約,地上權人與地主都必需 重新檢視土地與房屋的依存 關係,看是要續約或者收回。
一般房屋具有保值性,地上權 住宅沒有。
隨著年限愈接近,後續接手 的人可使用期間逐漸縮短,
脫手轉售較一般住宅更為困 難。
銀行貸款意願不高,且貸款金 額較低。
因地上權房屋不具所有權,
且價值將隨嵊餘使用期限遞 減。
二手市場流通不易。
與一般購屋習慣不符合,一 般消費者不易接受。且需考 慮轉手的折舊和困難度。
建商的品牌信譽 近年爆出建商超賣的產權爭 議,價格表現就因此受限。
缺點
地上權住宅房價不易享受到 增值空間,如遇房價下跌,有 跌得更快的風險。
房價上漲主因是土地價值,
若只有地上權,通常不容易 享受到增值空間。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般 BOT 之地上權設定開發案,多作為商場、辦公或旅館等商業 使用,幾乎無住宅案例,其主因即係過國內尚無法接受不具所有權之 不動產買賣,及建商無法提出地上權使用期間對購買地上權住宅之承 購戶之權益保障,致消費者心生疑慮而卻步。惟自臺北車站特定專用 區交九捷運 BOT 開發案開始,建構了以行政機關作為建物及相關權利 人間權利義務之管理者,並結合融資銀行及信託機構對投資人進行開 發期程之全程管理,使地主及消費者之疑慮得以消除,故自該案地上 權住宅(即京站案)推出後,即獲相當熱烈之迴應短期即銷售一空,
可知如提供慎密之配套措施,地上權住宅應可成為一相當具可行性之 不動產開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