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財務分析模式之建立
3.2 共同性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
3.2.1 建築物量體之設定
聯合開發建物於開發前進行財務可行性評估時,需先依據相關法 令及基地自身特性進行「概念設計」以得到建築物高度、樓層數、樓 地板面積及使用項目等基本參數,進行「概念設計」時,係將用地內 所需配合設置之捷運設施如捷運出入口、通風井、釋壓井等與聯合開 發建築物作合理性之規劃設計。聯合開發建築物基上仍與一般建築物 相同,須符合如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及各基地 所在地區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規定。另依據「大眾 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2],採行聯合開發方式除 可依需要變更都市計畫外,另捷運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計入總樓 地板面積計算外,尚可獲得額外之獎勵樓地板面積。故開發建築物量 體估算步驟如下:
一、原可建容積之計算:
原可建容積即依據辦理捷運土地開發之基地依其各別都市計 畫所訂容積率之上限,容積率係指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 基地面積之比(建築技術規則第 161 條,2006),而本研究標的之 捷運土地開發基地,均係位於都市地區,其開發後之使用分區亦 以住宅區及商業區佔絕大多數(除機廠用地因用地過大係位於農 業區等其他用地故除外),以臺北市轄區內之基地為例,依據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19],其不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規定(機 廠用地則係以特定區方式訂定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如為臺北 縣轄區之基地,則依臺北市土地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
表 3.1 臺北市住宅區及商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表
使用分區 次分區 建蔽率上限 容積率上限 第一種 55% 360%
第二種 65% 630%
第三種 65% 560%
商業區
第四種 75% 800%
第一種 30% 60%
第二種 35% 120%
第二之一種 35% 160%
第二之二種 35% 225%
第三種 45% 225%
第三之一種 45% 300%
第三之二種 45% 400%
第四種 50% 300%
住宅區
第四之一種 50% 4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原可建容積則依式 3.1 計算
r a
A
= × (3.1)=
A
原可建樓地板面積(㎡)=
a
基地面積(㎡)=
r
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上限(%)如基地包含兩種以上之使用分區,則以各該使用分區乘以其允 建容積率後加總而得。
二、聯合開發獎勵樓地板面積: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9 條,獎勵樓地板面
積上限之計算公式為:
2
×1
×
=
∆
Rf
Rc
A a
(3.2)=
∆A 獎勵樓地板面積(㎡)
=
a
捷運設施投影於平面之面積(即地上及地下捷運設施投影 於地面層面積之聯)(㎡)=
Rc
實際設計建蔽率(%)=
Rf
法定容積率(%)其中
( ) a Rc 值不得大於基地之總面積。
三、建蔽率:
建蔽率即建築面積站基地樓地板面積之比例[20],以臺北市之 捷運開發基地為例,如屬住宅區或商業區之法定建蔽率上限則依 表 3.1 之規定辦理,如屬其他分區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辦理,另如為臺北縣轄區之基地,則依臺北縣土地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之規定。
惟因本研究所進行之財務分析時,尚未徵得投資人,對後續 之開發建築物實際規劃、設計均無資料,且聯合開發建築物如係 與捷運設施共同構築(即共構),尚需由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先行設 計、施工共構基礎,投資人徵得進行設計時,即需就其一樓以上 建築物受已完成地下部分共構基礎之限制(結構承重及位置等),
故於概念設計時均對建築物之基本資料需做較具彈性之考量,於 現行作業時,均將建築物依基地大小將實際建蔽率縮小,其計算 原則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74 條需設坡道式停車 基地規模 1500 ㎡為基準,小於 1500 ㎡基地為 5%;大於 1500 ㎡ 之基地為 10%,以供投資人實際進行細部設計時,得以保有配合 法令(如退縮、其後院等)、使用需求(如加設陽台、開放空間等)
調整之彈性。
四、地上樓層數:
概念設計使用之樓層數為較最小樓層數(即於前述建蔽率假 設狀況下可容納所有允建樓地板面積時之最小樓層),再增加約百 分之二十(取整數),以供投資人實際進行細部設計時,得以保有 配合法令(如高度限制線、陰影日照檢討等)、使用需求(如加設 陽台、機電空間等)及建物造型(挑空、挑高或樓層退縮等)之 調整彈性。
五、法定停車空間:
於臺北市轄區法定停車位數包含小汽車及機車,其附設標準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如附錄 C.1)辦 理,如屬臺北縣轄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59 條規定計算附設小 汽車停車位。
六、地下樓層數:
考量無論位於臺北縣、市轄區,均需受綠覆率之限制,另需 考量與鄰近建築物之間距及現今綠建築之趨勢對基地透水性之重 視,故雖無通案性之規定,惟各基地之地下開挖率,若非因捷運 設施配置需要,均以基地面積 80%計算。至地下樓層數之決定,
則以機電設施所需空間(總樓地板面積之 15%)及停車空間之需 求(法定小汽車停車位 50 ㎡/席、法定機車停車位 7 ㎡/席),設置 所需最小樓層數(無條件進入),以兼考量地下開挖成本較地面樓 層高昂之因素。
七、可銷售標的:
聯合開發建築物與一般建築物類似,銷售(或出租)標的除 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之外,尚包含停車位(不含機車)、公共設
施及陽台,故本研究採用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之規定陽台(住 宅使用)面積上限總容積之 12.5%;公共設施部分(不計入總樓地 板面積之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等)則 採用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之上限即總容積之 15%。
3.2.2 折現率折現率折現率折現率(Discount Rate)之決定之決定之決定之決定
折現率之意義為將投資計畫未來之淨利轉化為淨現值 NPV 之報酬 率,為進行本研究兩種開發模式財務分析時最重要參數之一,常見之 折現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資產定價模式(Capital Asset Princing Model, CAPM)
其目的是在協助投資人決定資本資產的價格,即在市場均衡 時,證券要求報酬率與證券的市場風險(系統性風險)間的線性 關係。CAPM 所考慮的是不可分散的風險(市場風險)對證券要 求報酬率之影響,而市場風險係數是用 β 值來衡量。是一種均衡 的資產定價理論,其證明在均衡的情況下,所有風險性資產的期 望報酬率與其與市場投資組合共變異的函數。而 CAPM 的理論基 礎認為,投資人對風險性資產要求的投資報酬率會高於無風險資 產的投資報酬率,以作為承擔該投資風險的報償[21]。CAPM 的公 式為:
( ) Rj Rf ( E ( Rm ) Rf )( ) %
E = + β −
(3.3)( ) Rj
E
=折現率(%)Rf
=無風險報酬率(%)主要以各國公債利率作為指標,亦可以短期銀行利率替代。
在台灣無風險報酬率通常以五大行庫一年期定存利率來代表。
β
=市場風險係數係特定證券的報酬率與市場報酬率的共變異數除以市場報酬
率的變異數,用來代表特定證券報酬率與市場報酬率之連動程 度。當 Bata 值為 1 時,代表該特定證券報酬率與市場報酬率波動 一致;Bata 值小於 1 時代表特定證券報酬率較市場報酬率波動為 小,亦即風險較小則其風險溢酬亦較小;反之則風險較大,風險 溢酬亦較大。惟於實務上,通常將無風險利率採用 5-10 年期政府 公債殖利率,市場報酬率則採特定公司或相同產業之平均稅前 ROE 計算。
( )
( E Rm − Rf )
=市場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是以臺灣證券交易所 的股價報酬率衡量。並由市場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減取無風險投資 報酬率而得一般風險溢酬。其計算標準如下:(一)
Rf
:依據中央銀行網站(http://www.cbc.gov.tw)資料 顯 示,自 66 年 1 月至 96 年 10 月,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之平均為 3.41% ,惟 96 年 10 月之五大銀行之平均利 率則為 2.54%(如附錄 C.2)。(二)β:一般之營建業 β 約 0.96,88 年 1 月至 96 年 1 月資 料顯示,臺灣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為 15.62% ,銀行一 年期定存利率之平均
( ) Rf
為 2.21%,則股東必要報酬約 15.08%,惟由於本基地係與捷運車站出入口共構,與 市場報酬關連性較單純之不動產開發低,一般以 β 採 0.7~1 為例,股東必要報酬率介於 11.58%~15.62%,故 以 12%為本研究之股東要求投資報酬率。二、加權平均資金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WACC)[21]:
WACC 是基於以公司資金來源的比例為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各資金來源的成本。因為 WACC 往往被運用作為公司內部投資決 策之門檻,再以 WACC 包含了負債資金成本以及權益資金成本的
要素,故可明確反應公司之資金成本,亦可適用於計算折現率。
其計算資金成本之方式為:
(一)負債之資金成本易由公司的平均借款成本計算而得。
(二)新發行之債權會有發行成本故實際成本將較高。
(三)舉債係直接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為之。
(四)如債券是可贖回的,以贖回收益率來估算債券成本。
WACC 公式為:
)
( T We Ke
Kd Wd
WACC = × × 1 − + ×
(3.4)Wd
:融資比例(%)Kd
:融資利率(%)T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5%)We
:自有資金比例=1−WdKe
:股權資金成本率(%)本研究對公式(3.4)各項參數之設定分析如下:
(一)
Wd
:由於本案屬捷運土地開發專案,開發資金除自有 資金外,可依據「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 開發計畫融資協助契約」[22]由主管機關協助向金融機 構申貸,故預期主要融資來源為依據前述方式由金融 機構聯合貸放之中長期資金貸款,而依該契約規定,融資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七十,故本研究之融資資金之 比例為 70%。
(二)
Kd
:依據附錄 C.2 中央銀行統計自 86 年 1 月至 96 年 10 月 , 國 內 五 大 行 庫 資 本 支 出 貸 款 利 率 之 平 均 為 5.877%,且自 92 年 1 月以來,基本放款利率均低於平 均值,故融資利率以 5.8%估算。(三)
T
: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上 部份適用 25%稅率,因本研究標的均為不動產投資事 業,故採用所得稅率為 25%。(四)We :自有資金比為資金總額減去融資比例故採 30%。
(五)
Ke
:股權資金成本率採用依 CAPM 計算所得之股東要 求投資報酬率 12%。公司的負債會有利息費用的支出,若利息費用增加則會使淨 利減少,依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也會減少。故對公司來說,負 債的資金成本是依『利率乘上(1-稅率)』來計算,即負債的利 息支出可以抵稅,這也稱為「稅盾」,而公式中
Kd × 1 ( − T )
稱為「稅 後負債成本」或「負債資金成本」。三、IBBOTSON 堆疊法(Build-Up Formula)[21]:
IBBOTSON 係使用歷史資料和其他資訊對未來進行預測,其 中包含對於資金成本之估計,根據這些估計值可以計算出某一投 資案之預期投資報酬率。故 IBBOTSON 堆疊法包含了一個無風險 資產的報酬率及一些預期風險溢酬,其公式為:
SCR SP ERP rf
Ks
= + + + (%) (3.5)Ks
=代表公司之權益資金成本,也就是公司期望的報酬或必要 報酬率(%)。=
rf
代表無風險報酬率,通常採用當地政府長期公債殖利率 (%)。=
ERP
代表期望風險溢酬,IBBOTSON 係採長期公平風險溢酬 的算術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