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財產稅現況
第二節 地價稅內容及問題
由上節論述可知,財產稅已為高雄市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在我國採用 差別稅率財產稅的情況下,財產稅收又可分為地價稅收以及房屋稅收,以下將針 對此兩種稅制進一步討論;首先從地價稅的內容探討,再論述其問題所在。
壹、地價稅內容
地價稅乃針對土地價值所課徵的租稅,此外地價稅雖為地方稅,卻是由中央 政府立法統一管理,目前主要的法源有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等,以 下將針對地價稅課徵目的、稅基、稅率方面論述之。
一、課徵目的
地價稅課徵有其財政目的與政策目的,由於地價稅的課徵能增加地方政府財 政收入,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因此地價稅課徵的財政目的自然就是增加地方財政 收入;此外,以經濟學角度觀之,地價稅的課徵對土地利用經濟活動具有正面影 響,會降低土地投資利潤,促使持有土地者將土地讓給有能力利用土地之人(周 良惠,1999a),因此防止土地投機與地權集中、促進土地流動性、土地利用則為 地價稅的政策目的。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比例 33% 32% 32% 32% 38% 38% 39% 46% 55% 56% 56% 54% 51% 49% 51% 53% 57% 59% 58%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百分比
二、課稅稅基
而申報地價則是地方政府把計算好的宗地單位地價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在 公告期間,13依法所申報的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公告地價的上下各20%申報地 價,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14而地方政府則按 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15
三、課稅稅率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以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若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按 超過倍數依法累進,累進稅率共分6 級,累進稅率最高達 55‰。所謂累進起點地 價,以各直轄市、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 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16而各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不同,較繁榮的縣市,
累進起點地價越高,而發展較為停滯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則較低。
依照上述,現行地價稅累進稅率共分6 級,而是否累進則須視土地所有權人 地價總額有無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並依照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適用不同的累 進稅率,其詳細內容如表2-4 所示。
地價稅雖屬地方稅,然而其稅率是由中央立法統一,地方政府對其適用稅率 較無自主性,不過2002 年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 裕財源,得就其地方稅規定稅率上限,在30%的範圍內予以調高,17對地價稅稅率 有一定程度的鬆綁,地方政府對於稅率的自主性稍有提升。
13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告期間為 30 日。
14 可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雖然依據此法條,地主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價上下各 20%作為申 報地價地基礎,然而一般地主大都未申報地價,故多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彭建文,2007)。
15 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
16 參考土地稅法第十六條。
17 可參考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
表 2-4 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 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
(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
(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
(累進起點地價×0.545)
資料來源:整理自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四、優惠稅率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 地,地價稅稅率可按2‰徵收地價稅;18另外則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 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稅率6‰課徵地價稅,19表2-5 整理出現行地價稅主要 內容。
18 可參考土地稅法第十七條。
19 可參考土地稅法第十九條。
表 2-5 現行地價稅內容
資料來源:整理自李佩芬(2001)、陳曉瑩(2002)。
貳、地價稅問題
二、未引入立體地價概念
目前地價稅的稅基乃是公告地價乘以土地持份面積,而公告地價屬平面地價 的展現,只要土地持份面積相同,不論在一樓黃金店面或是其他傳統較不吉利樓 層(如四樓),地價稅的稅基將相等,如果適用相同的名目稅率,則繳交的地價稅 將相同,也產生了不合理的現象。因此,游振輝(2005)、陳諶(2010)均強調立 體地價觀念的重要性,如果針對各樓層不同的效用及價值來調整公告地價,使得 各樓層間的土地價值能被反映在公告地價上,因而不同樓層雖土地持份面積相等,
但仍須繳交不同的地價稅額,較符合公平原則。
三、公告地價低於市價甚多
蔡吉源(2001b)指出 1997 年台北市地價稅平均稅率約為 0.6%,若土地公告 地價是市價的十分之一,則地價稅的實質稅率才0.06%,土地的持有成本可說非常 低;也因此,擁有土地的地主或財團,並無誘因來善用地利或提供合理價格的房 地產,反而有可能利用持有成本低的優勢來降低供給,使土地價格居高不下或一 路飆漲,並從中賺取高額利益,不僅形成土地投機的情況,也使房地產價格遭到 扭曲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此外,學者吳重禮、吳秋菊(2003)也提到應逐年調高公告地價,使其和市 價達到合理的比率,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也可以減低地方對中央過度的財政依 賴。而蘇志超(1998)蔡吉源(2001a)、楊松齡(2008a)也認為,不應只有公告 現值盯住市價,公告地價也應盯住市價,以避免公告地價嚴重偏低情形。然而,
調高公告地價理論上雖然可行,但是由於影響的是地方眾多的地主、民眾,在大 小選舉甚多的今日,實務上政府仍放任公告地價低於市價甚多的問題不管,造成 地價稅可能過低而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綜合上述,目前對於地價稅公平性的討論學者多就法令制度面探討,尤其是 在區段地價制度以及未引入立體地價方面作探討,或針對公告地價低於市價甚多
的問題提出批評;然而透過法令制度分析,我們仍無法得知高雄市內財產稅(含 地價稅)是否具有不公平性,以及不公平性的程度究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