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財產稅稅收的課徵方式,依土地與建物是否以相同稅率課徵可分為三 類,即相同稅率財產稅(conventional, uniform-rate property tax)、1差別稅率財產稅
(split-rate, two-tier or graded property tax)、2純地價稅(pure land/site value tax)3三 種(羅雅慧,2011);臺灣目前採用的是差別稅率財產稅,即針對土地及建物採用 不同的稅率,分別課徵地價稅以及房屋稅;因此我國的財產稅稅收是由地價稅以 及房屋稅兩者所組成,4而本研究也定義財產稅為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加總。
財產稅為地方政府主要稅收來源,高雄市政府亦不例外,2010 年高雄市政府 地方稅稅收達197 億元,財產稅就貢獻了 114 億元,占了地方稅稅收高達 58%,5可 見財產稅在高雄市自有財源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高雄市政府財政收支連 年赤字的情況下,6穩定成長的財產稅稅收,7更是扮演了減緩高雄市政府財政透支 的角色之一。
財產稅之所以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喜愛,主要是因為財產稅具有許多優點,如 稅源具穩定性、租稅不易逃漏、符合受益原則、課徵較具效率等(Fisher, 1996;
Mikesell, 2003;Payton, 2006);但是因為財產稅的稅基,即土地評估價值8及房屋 評估現值,並非實際上的交易價格,因此稅基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個人為的評估過 程,這個估價過程如果評估不一,就有可能產生爭議,進而使得財產稅的公平性 成為探討焦點。
1 此稅制乃針對土地與建物之課稅價值課以相同的單一稅率。
2 此稅制分別對土地與建物採用不同的稅率,較常見的型態是建物適用之稅率小於土地適用之稅 率。
3 此稅制僅對土地課稅,因此建物的課徵稅率為零。
4 這樣的差別稅率財產稅,最早可以溯及 19 世紀亨利喬治(Henry George)所提倡的土地單一稅(李 正庸、林元興,2007),即上述的純地價稅,僅對土地課稅,建物稅率則為零,因此純地價稅可視 為差別稅率財產稅的特殊形態。
5 整理自財政統計資料庫,也可參閱本研究表 2-1、表 2-3。
6 整理自高雄市政府主計處,2000 年至 2010 年高雄市政府均出現財政赤字。
7 整理自財政統計資料庫,也可參閱本研究表 2-2。
8 在本研究中,土地評估價值即為申報地價。
如同臺灣,美國地方政府也相當倚重財產稅稅收,然而美國民眾卻對財產稅 稅收產生質疑,不僅認為財產稅的徵收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也認為財產稅的配套 措施如免稅(exemption)、減免(abatement)產生不公平現象(Mikesell, 2003);
且由於財產的評估流程不同,更加深了民眾對財產稅公平性的質疑(Aaron, 1975);
因此財產稅公平性也就成為美國各界探討的焦點之一。
在美國已有許多學者開始針對財產稅的公平性進行實證的研究(Allen and Dare, 2002; Birch et al., 2004; Cornia & Slade, 2005; Payton, 2006; Smith, 2008),不僅 發展出許多衡量指標,也建構出迴歸模型來檢測財產稅之公平性,因此已經累積 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結果;反觀我國,過去在探討財產稅、地價稅、房屋稅公平性 時,大多主要從法令制度、理論推導、經濟效果方面進行探討(曾巨威、陳津美,
1989;華昌宜,1994;陳文久,1994;周良惠,1999b;張梅英,2005;游振輝,
2005;游適銘,2006,2007;黃呈錐、莊束,2000;周美麗,2003),但上述三方 面的探討,並沒有辦法確切得知財產稅是否具有不公平性,以及不公平的程度究 竟為何;近年來,國內學者雖已開始針對財產稅、地價稅或房屋稅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彭建文等,2007;林子欽、林子雅,2008;Lin, 2010;王宏文,2010;陳德 翰、王宏文,2011),但數量仍嫌不足,且主要的研究區域限縮在臺北市,其他地 區如高雄市則較無相關討論。
雖然臺北市及高雄市均為直轄市之一,但是兩者的住宅型態以及不動產市場 其實有相當大的差別,如臺北市住宅型態大多以公寓、華廈為主,高雄市則以透 天住宅居多;此外在不動產市場也有很大差異,臺北市不動產從2003 年以來,可 以說是連年上漲,過高的房價也讓台北市民大感居不易;反觀高雄市,從2003 年 以來,房價較為穩定,較無臺北市房價高漲的情況出現。9
因此本研究目的,主要是以實證分析途徑,利用改制前高雄市2007 年至 2009 年的實際住宅不動產交易資料為基礎(如住宅大樓、透天住宅等),並以財產稅實
9 主要參考自國泰房地產指數季報,須說明的是 2008 年由於金融海嘯爆發,使得臺北市的房價有 下跌趨勢,但是仍高於2003 年的房價甚多。
質稅率為分析標的,檢視財產稅是否具有不公平性,以填補國內財產稅公平性實 證研究方面的不足;另外更將研究區域從臺北市,轉換至另一直轄市高雄市,兩 者不論在住宅型態或不動產市場上均有差異,研究區域的轉換有助於充實財產稅 實證研究的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