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的分析
第一節 地方財政制度面問題分析
依據英國財政學家席克斯觀察,各國地方財政制度,歸納成三大類型:嚴密 的聯邦組織型,單一國家型及折衷型。如據聯合國之劃分方式,係依各國之政治 組織體制,分為單一制及聯邦制兩類(引自林錫俊,2000)。
單一制的國家類型,地方政府缺乏獨立與自主性,雖有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
也具有若干課稅權,但實際上地方財政無法自給自足,仍受制於中央,依賴中央 補助的情形非常普遍,我國即屬此類型。
民國 88 年地方制度法的制定開啟了地方自治的里程碑,賦予了地方政府自治 的權力,地方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辦理自 治事項。此法的制定賦予了地方更多的自治權,但是否真能達到強化地方自主性 並促使地方自我負責的目的實待研究。而地方財政也隨地方自治的確立而分為二 階段,第一階段為精省前,由省政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
主導整個資源分配,第二階段為精省後,由中央政府依民國 88 年修正的「財劃法」
進行資源的分配,地方依所獲資源在自治法規的範圍內進行自治。
本節針對地方財政制度中法規層面作一探討分析,財政法規的的訂定對地方 財政的影響的層面相當大,制定的妥適性與否直接影響了地方財政的收支多寡,
本節就鄉鎮市財政層面關聯性最密切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 正案」(以下稱「財劃法修正案」)、「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補助辦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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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等法規,綜合文獻探討中學者所提出的意見及訪談人 員之看法,對台東縣各鄉鎮市公所的財政影響作一研究分析。
壹、「財政收支劃分法」稅源劃分不公,各級政府間支 出責任劃分不明確
為求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民國40 年 6 月頒行「財政收支劃分 法」,其目的乃在於規範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劃分與調劑,緩和各級政府間 垂直與水平財政差異的情況,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關係。
「財劃法」最近一次修訂在民國88 年,該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其中以最 近二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民國70 年將所得稅 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 政府。民國88 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 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 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然民國 88 年的修法雖已改變稅收分配結 構,仍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尤以近年來更因「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 題讓各縣市為爭執不已,更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一、稅源劃分集中於中央政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 率不公
我國憲法雖歷經修訂,但有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分配全國當年 的財政收入,長期以來仍係根據立法院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建立的基 本規範來決定。在「財劃法」的規範下,呈現兩個重大的特色:(一)就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而論,中央政府往往握有全年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二,此一「中央富、
地方窮」的結果,便形成了「中央集錢」的第一個特色;(二)對地方政府之間而 言,「財劃法」又賦予中央政府主導所謂的「統籌分配款」以及「補助款」的權力,
所以中央政府透過「統籌分配款」在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劫富濟貧」式的重分配,
並利用「補助款」達成「越俎代庖」式的操控效果,而全盤調節與控制地方財政 收支的情況,更進一步深化了「中央集權」的第二個特色。這種「中央集錢又集 權」的現象,受到肯定地方自治的政治、財政學者的強劣批判,顯示我國中央與 地方的財政劃分,確實有檢討與修正的必要(隋杜卿,2002)。
由現行「財劃法」中央與地方稅目及稅收分配比例可得知,稅收彈性高、稅 收充足、可量能課稅之稅課收入皆劃歸中央(如營業稅、所得稅、貨物稅)。各縣 市分配到之稅源以財產稅為主(如地價稅、房屋稅),其雖有因地制宜特性,卻也 造成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不均之現象。因主要大宗具穩定性的租稅收入皆由中央 政府所掌控,而地方政府之財產稅彈性差,無法因應經濟景氣榮枯調整支應日益 增加之財政支出,造成地方財政日益困絀。
現行「財劃法」規範下,中央以獨斷方式分配收入與支出,並保留大筆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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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統籌分配之籌碼,地方政府缺乏財政自主權,凡所興革及財源籌措皆需仰承 中央,因此地方政府首長並不擅長財政規劃管理,反而以競逐上級補助為能事。
民國88 年的修法,雖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有所增加,但是所增加的幅度有限,
中央政府拿得多、補得少,並未真正解決地方財政拮据之困境;另外,「中央統 籌分配稅款」採固定比例分配予直轄市 43%、各縣市 39%、鄉鎮市 12%,保留 6%,
此分配比例並不合理,一直為人所垢病,按統籌分配稅的設置目的與精神係為調 濟各地區的盈虛,滿足各地區公共事務之推動為原則,但此分配比例獨厚直轄市、
縣市次之、鄉鎮市最少,形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不合理現象,以致目前部份 縣市鄉鎮市發不出薪水,繳不起水電費的慘況。
二、地方政府行政職能重疊,造成資源浪費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在支出面,依其在行政區域內之職權與支出相關 規範,以決定其基本需求。依學者分析,政府各項職能中包括:公園維修、消防 安全、水利灌溉、污染管制、道路工程、教育文化與國防外交等六項,中央政府 無所不能,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則除了國防外交外也是無所不能。
如此,各級政府都從事同一組織功能,在行政職權上易致權責不分,經濟效益上 造成浪費。
我國地方財政的問題,如單純從其收入面、支出面與調整面的不均衡問題觀 之,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地方政府支出成長快速,自主財源普遍不足,須長期依賴 上級政府補助,方能支應人事費用,進而從事地方建設,以致於地方自治一直無 法落實。而地方財政的問題,涉及層面甚廣,包括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行政區 域重劃及政府組織再造等議題,因此地方財政改革的推展,須將上述議題全面考 量進行。首先,釐清中央與地方的權限,乃財政收支合理劃分的前提與要件。其 次,為釐清政府職能與財務責任間之關係,須有專門機構負責檢討行政區域重劃 與各項政務經費分配負擔相關的法律,確實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職能與財務責任,
避免重復不經濟行為發生。
現行「財劃法」具有收入劃分明確和支出任務分派模糊的特性,造成各級政 府的收入和支出間,缺乏連鎖的效果。因此,應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 明確約束力的分配方法,使錢權之權利義務相稱,促使地方財源實質增加,以及 地方財源只增不減。地方財政問題涉及多面向,整個地方財政改革工程的推展,
必須整體的規範與持續的進行,才能克竟其功。而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權限與財 務責任間之關係的明確釐清,是財政收支合理劃分的前提與要件。
「財劃法」在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仍有一定程度之貢獻,其「統 籌分配稅款」的設計即在平衡各級政府的「垂直不均」及同級政府的「水平不均」
情形,對平衡城鄉發展有一定的助益,但現行法令層面,仍有諸多缺失即待改進,
為使該法充分發揮功能,中央政府應針對現有缺失之處予以匡正,儘速立法通過
「財劃法修正案」,針對財政收支面作合理劃分,以解決目前各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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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將增加鄉鎮市分配額度,
但仍有公平性及實施上的問題
「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最近一次修正後施行至今已逾 9 年,各界對此法仍存 有許多爭議。行政院鑑此於近年提出修正草案送審,目前仍待立法院審議中,尚 未獲通過。本研究以行政院所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以下簡稱「財劃法修 正案」)為研究主題之一,訪談相關人員對此修正草案所提關於鄉鎮市部份作一討 論,對於修正案中擴大稅基將營業稅全數納入分配來源及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鄉鎮市比率納入縣直接分配且授權由縣訂定分配辦法的看法,受訪人員均贊同此 作法,但對其所造成的影響則有所保留。
一、擴大稅基,增加鄉鎮市分配額度,但保障條款有害公平性
行政院所提之「財劃法修正案」對鄉鎮市而言,其修正重點在於擴大「中央 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將營業稅總收入減除 1.5%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 給獎獎金後之全數及菸酒稅之 80%,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修正前 分配稅款的來源僅為所得稅的 10%、營業稅的 40%及貨物稅的 10%,如此擴大稅基 後,行政院經試算約可增加 400 多億的分配財源,並於鄉鎯市分配金額部份,保證
「只增不減」。對此受訪人員有不同看法,贊成此保障條款者,認為此舉保障了鄉 鎮市的基本權益,分配額度不因修法而有所下降;反對者則認為保障條款的訂定,
失去了調整空間,對某些原已分配過多的鄉鎮市(如山地鄉),無法予以合理調降,
有害公平性。
「將鄉鎮的比率納入縣市來分配,但鄉鎮部份又保障只增不減,此造成除非比率 提的很高,或稅收大幅增加,否則真正可分配的額度扣除保障部份,可分配的額 度也不多了,若此法能取消保障條款,會更具公平性。」(B-1-1)
「贊成此修正案,擴大稅基的可增加財源的分配,對縣及鄉鎮來說都是好事,有
「贊成此修正案,擴大稅基的可增加財源的分配,對縣及鄉鎮來說都是好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