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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分析與結果呈現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五節 資料分析與結果呈現

質性研究最重要的是將所蒐集到的資料予以分析、詮釋以及呈現發現結果(吳 芝儀、李奉儒譯,1999),所以,研究資料處理、分析與結果呈現是整個研究最重 要的步驟。

壹、資料分析

於訪談所得到龐雜的資料,經由整理、歸類、分類、分析等過程,才能成為 有意義且可用的資料,基此,本研究運用之資料分析步驟如下。

一、資料編碼與登錄

本研究之編號方氏,對受訪者的姓名採保密方式,分別以英文字母或符號代 替,第 1 碼為英文字母,代表受訪者名字的代碼,第 2 碼阿拉伯數字,為問題的 提綱,第 3 碼阿拉伯數字代表受訪者對第幾個問題的回答。例如 A-1-1:即表 示第1 位受訪者第 1 題的第 1 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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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料整合

筆者將以錄音方式蒐集訪談對話,盡量使受訪者之原音重現,再反複閱讀逐 字稿的內容,逐句或小段落檢視資料的內容,並將重要的句子標記,列出資料中 所呈現的主題或概念,概念化之後以適當的名詞命名,再將個別概念予以整合歸 類,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句子作為例證,並加註研究者個人的看法與見解加以詮釋。

三、資料分類

本研究係要探討台東縣各鄉鎮市地方財政問題,以制度面、收入面及支出面 等三個面向來分類。

四、資料組織與分析

將不同受訪者對同一問題加以檢核、分項、編碼、進行歸納、統整之後,比 對現有資料加以進行內容及歸納性分析,內容分析不但是對訪談資料(逐字稿)內部 的主要題組進行確認,也將之編號和分類,並對訪談資料和實際統計資料的內容 進行歸納分析,並審視這些主題是否回答了研究問題與貼近了研究參與者的經驗。

貳、結果呈現

質性的研究是探索式、發現式的,其過程是發現問題、蒐集資料、分析等,

同時循環反複思考,整個研究過中,要如何去呈現研究結果是很重要的。在訪談 結束後,筆者獲得大量內容豐富且生動的逐字稿,以及進入研究場域,所獲得的 個人經驗、感受與反思結果,要怎樣呈現研究結果,對筆者是非常重要的決定。

因此,本研究將得到的資料經過分析步驟,並透過反複閱讀每位受訪者的逐宇稿,

如有不清楚或不確定的情形時,以電話或前往拜訪查詢,使訪談內容獲得一個整 體的瞭解後,謄寫內容形成有意義的句子,將有意義句子萃取出意義。故本研究 發現將清楚的描述出所發現的意義、中心主體及整體基本架構,並依各主題之意 義列舉相關的訪談內容,使讀者有身歷其境的感受與體驗,可從台東縣財政運作 及管理人員的觀點,進而瞭解他們的心聲。

第六節 研究倫理

由於質性研究關注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關係對研究的影響,研究工作的 倫理規範和研究者個人的道德品質,在質性研究中便成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陳 向明,2002),在本研究中,除將研究過程及步驟交代清楚外,以研究者本身視為 研究工具的角度,善盡對於研究的責任外,還要考量相關對於研究對象的責任。

以下就本研究應注意的研究倫理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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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願與公開原則

自願原則指的是研究者應該徵求被研究者的同意,公開原則指的是被研究者 應該有權知道自已在被研究(陳向明,2002)。本研究以深度訪談為主要研究方法,

為使受訪者能充分的提供訊息及看法,因此,在訪談前誠懇的說明訪談用意,並 將訪談大綱與訪談對象溝通說明,並徵詢受訪者同意後,始進行訪談,而受訪者 也明白受訪所得資料將被用於本研究論文,當做分析論述之用。

貳、充分告知研究過程與目的

在深入訪談前,研究者先與受訪者充分溝通,充分的向每一位受訪者說明研 究的目的、過程、結論的呈現方式,以及保密的原則,讓受訪者能毫無顧忌的說 出對於台東縣各鄉鎮市在財政上所面臨的問題及困境,並可就觀點提出未來在促 進地方政府財政健全上可行的作法及建議;另訪談過程中,研究者也應依訪談情 況適時調整訪談大綱,導引受訪者深入剖析內心的真實想法。

參、保密原則

從事質性研究當中,由於研究者與被研究者必須發生個人的接觸,而且在大 多數的情況下彼此的關係有可能變得十分密切,因此保密原則在這類研究中尤其 重要(陳向明,2002)。在本研究過程中,在蒐集所得之訪談資料內容與分析整理 的部分,以編碼號代替姓名,對於受訪若本身的足以辨認的姓名資訊加以保密外,

對其個人意見內容,皆不透漏給其他人,並妥慎保存訪談錄音帶與訪談稿等相關 資料,以保護受訪者,使受訪者在安全無虞的氣氛下進行訪談,

肆、尊重

質化研究的成果是研究者與受訪者一起共同合作的結果,因此在整個研究進 行過程中,任何需要受訪者協助的地方,研究者都應非常尊重受訪者的意願及決 定,以尊重其自主權。在訪談進行中,隨時注意受訪者的身心狀態,不使受訪者 在心情上或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接受訪談。對於所獲得的資料,應秉持客觀公正原 則處理,跳脫預設立場,以避免落入主觀的角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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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本研究針對從事台東縣鄉鎮市財政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質性研究深入訪談,除 縣政府財政、主計人員外,鄉鎮市部份以地域性特質為區分,分為平地鄉、山地 鄉、離島鄉三大類,採非機率抽樣之立意抽樣為主,各擇取半數對此議題有深入 瞭解之財政、主計人員。訪談對象包括縣政府財政、主計人員 5 人,鄉鎮市財政、

主計人員 8 人(平地鄉 5 人、山地鄉 2 人、離島鄉 1 人)。

本章透過 13 位訪談對象的質性訪談結果,進行資料分析步驟,經反複不斷閱 讀每位受訪者對訪談綱要項目所作的回答內容後,藉此方式,試著了解各訪談對 象為何在同一議題上,會有相同的共識也會有截然不同的意見,其差異性為何?

從中獲得目前在鄉鎮市財政上所面臨的各種問題的看法與意見,並與文獻探討所 得之前人研究成果相對照及分析。針對台東縣鄉鎮市財政在制度面、收入面及支 出面等三個面向,歸納出目前鄉鎮市在財政上所面臨的問題及其解決策略,並對 其所產生現有問題的原因加以探究分析。

本章共分為三節,以「地方財政制度面問題分析」、「台東縣鄉鎮市財政收入 面問題分析」、「台東縣鄉鎮市財政支出面問題分析」作詮釋分析,相關內容說明 分述如下:

第一節 地方財政制度面問題分析

依據英國財政學家席克斯觀察,各國地方財政制度,歸納成三大類型:嚴密 的聯邦組織型,單一國家型及折衷型。如據聯合國之劃分方式,係依各國之政治 組織體制,分為單一制及聯邦制兩類(引自林錫俊,2000)。

單一制的國家類型,地方政府缺乏獨立與自主性,雖有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

也具有若干課稅權,但實際上地方財政無法自給自足,仍受制於中央,依賴中央 補助的情形非常普遍,我國即屬此類型。

民國 88 年地方制度法的制定開啟了地方自治的里程碑,賦予了地方政府自治 的權力,地方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辦理自 治事項。此法的制定賦予了地方更多的自治權,但是否真能達到強化地方自主性 並促使地方自我負責的目的實待研究。而地方財政也隨地方自治的確立而分為二 階段,第一階段為精省前,由省政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

主導整個資源分配,第二階段為精省後,由中央政府依民國 88 年修正的「財劃法」

進行資源的分配,地方依所獲資源在自治法規的範圍內進行自治。

本節針對地方財政制度中法規層面作一探討分析,財政法規的的訂定對地方 財政的影響的層面相當大,制定的妥適性與否直接影響了地方財政的收支多寡,

本節就鄉鎮市財政層面關聯性最密切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 正案」(以下稱「財劃法修正案」)、「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補助辦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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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等法規,綜合文獻探討中學者所提出的意見及訪談人 員之看法,對台東縣各鄉鎮市公所的財政影響作一研究分析。

壹、「財政收支劃分法」稅源劃分不公,各級政府間支 出責任劃分不明確

為求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民國40 年 6 月頒行「財政收支劃分 法」,其目的乃在於規範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劃分與調劑,緩和各級政府間 垂直與水平財政差異的情況,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關係。

「財劃法」最近一次修訂在民國88 年,該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其中以最 近二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民國70 年將所得稅 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 政府。民國88 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 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 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然民國 88 年的修法雖已改變稅收分配結 構,仍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尤以近年來更因「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 題讓各縣市為爭執不已,更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一、稅源劃分集中於中央政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 率不公

我國憲法雖歷經修訂,但有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分配全國當年 的財政收入,長期以來仍係根據立法院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建立的基 本規範來決定。在「財劃法」的規範下,呈現兩個重大的特色:(一)就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而論,中央政府往往握有全年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二,此一「中央富、

我國憲法雖歷經修訂,但有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分配全國當年 的財政收入,長期以來仍係根據立法院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建立的基 本規範來決定。在「財劃法」的規範下,呈現兩個重大的特色:(一)就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而論,中央政府往往握有全年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二,此一「中央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