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地方財政基本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之目的,是將文獻整理成可用且與研究有關之架構,能顯示出目前 之研究是建立在以往的基礎上,因此本研究在形成研究動機及確立研究目的後,
進行文獻回顧及探討,期能對與本研究有關之理論,研究方法、研究架構等提供 價值性之參考,依循本計劃所欲探究問題之核心,在於鄉鎮市財政問題研究,以 目前所查詢的專書、論文、期刊、研究報告等,均有類似的研究主題,可供作為 參考及對照。
第一節 地方財政基本理論
壹、地方財政的意涵
一、地方財政的意義
國家職能的垂直分化(vertical differentiation of functions)形成政府層級,地方政 府即是此設計下的產物,此乃由於國家事務紛繁,不能由中央全權處理,必須授 予各級政府一定的事權與責任,讓其發揮功能,提供居民各種公共財(public goods) 及勞務。除了小國寡民的城市國家僅有一個層級政府外,大部分國家不論其為專 制政體抑或民主政體,皆有層級政府之設。至於其層級多寡則視其歷史、文化、
地理與政治體制而異。如日本為三級政府,美國為三級政府,我國為四級政府。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是相對稱的,依現制在台灣地區除了中央政府一級外,
地方政府則包含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在施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地方政 府亦稱為地方自治團體(local self-governing body),依我國學者通說將地方自治團 體定義為:「某一地區之人民,依據國家之授權,自定規章、自組機關、自選人員、
依照地方人民之公意,並在國家之監督下,以管理該地方公共事務之法人。」(林 錫俊,2000)。
地方制度法第二條將地方自治團體定義為: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 人地位之團體。而自治事項之定義為: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 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 任之事項。地方自治團體既然具有諸多必須辦理的固有或授權事務,自應提供足 夠的財源以為配合,而有關從貨幣收支來研究分析地方自治團體的經濟活動行 為,即為地方財政(local public finance)。詳言之,地方財政係屬國家整體財政的 一部分,它指的是地方自治團體為滿足其共同需要促進自治發展,平衡財政分配,
奠定民生基礎,所需資金的取得、使用及管理的各種行為總稱。
地方財政的內容與國家財政相類似,有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公債發行,亦 有預算制度的運用;地方財政的活動,如對政治的配合、社會的影響、經濟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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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亦與國家財政相類似。其不同點,在於地方財政相對於國家財政規模小,其 原因為地方政府為國家構成之一分子,面積較小,人口較少的緣故。而他的公共 經濟活動較小,並不包括國防、外交、司法及經濟發展等屬於中央執行的功能,
且其活動範圍亦僅限於某一地方,此為地方財政與國家財政的主要區別處。但此 種財政規模及公共經濟活動,雖相對小於中央財政,惟就所有的地方財政的總規 模而言,幾可與中央財政相媲美。
地方財政所要研究的內容,大致上包括:一、公共收入:地方政府透過地方 稅徵收、經營事業收入、收取規費、公有財產經營處分、發行公債賒借、補助收 入及公庫調度等籌措方式,獲取公共收入以支應公共支出。二、公共支出:地方 政府為了實現施政計晝目標,如何透過預算去決定支出項目優先順序以妥善分配 資源。三、財政調整:包含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的調整,地方與地方發展不平衡 的調整,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失衡的調整(林錫俊,2000)。
而在本研究下,鄉鎮市層級的地方政府的財政內容同樣的包括了公共收入、
公共支出、財政調整層面,只是與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的是規模相 對的小了很多,除無中央的國防、外交、司法支出外,也無縣市政府的警政支出,
因其範圍僅及於一鄉鎮市中,故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地方政府僅需對地方自治 事項加以負責,而為完成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財政則是不可獲缺的基礎。
二、地方公共財的特性
公共財係指在同一期間內,可以同時提供效益給二個以上的經濟個體,而具 有集體消費滿足公共慾望,並由政府預算提供的財貨。具有非敵對性與非排他性 兩項特性,一為非敵對性(non-rivalness),公共財不僅數量上不可細分,其所提供 的利益,也不易分割由個別消費者獨占享有,故它必須整體提供,由兩人以上聯 合消費,且多增加一人消費,原來消費者消費量並不因之減少,換言之,多增加 一人消費並不增加財貨提供的成本,即隱含該財貨之邊際成本為零。二為非排他 性(nonexclusion or nonprice-exclusion),此等財貨具有不能排除他人使用或排除他 人消費的成本太高的特質,即使自己不支付價款,也不會被排除使用,因而造成 使用者不付費,出現免費享用者。
黃世鑫(2000)將公共財分為「國家公共財」(national public goods)和「地方 公共財」(local public goods) ;前者由中央或聯邦政府提供,後者由地方政府提供。
國家公共財與地方公共財之界定,則依其「利益所及之『區域』範圍;也就是,
其利益擴及全國,例如:國防,則屬國家公共財。若具非敵對性和非排他性之財 貨之利益,僅能由一特定局部區域範圍內之人民所共享者,為地方公共財,例如:
消防。
林錫俊(2000)認為地方財政所提供的地方政府公共活動與財貨勞務,具有 地方公共財之地區性、利益外溢性、利益遞減性、以及規模經濟空間性等特性。
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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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區性:地方政府依據該地區的自然資源、人文環境,提供不同的財貨與 勞務以符合居民的需要,居民可直接受益,地區性色彩濃厚。就滿足居民 的偏好及因地制宜而言,是優於中央政府所提供者。地方政府依居民偏好 提供財貨,居民可藉遷移而尋求滿足其偏好財貨之組合,這種行為泰保特 (C. M. Tiebout)稱之為以腳投票( voting with their feet),也就是透過遷移的 過程,可以選擇最能滿足他需求的公共設施與租稅的組合的社區定居。
(二)利益外溢性:地方財政所提供的公共財之利益,常會超過其轄區以外,
使得與其相鄰地區住民亦得共霑其利,例如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防洪 計晝等。另外一種情形,則因人口與商業的流動性,以致在一個轄區內 公共財的支出經由交易或人口流動會被帶到另一個轄區之內,例如教 育、醫療、運輸等。不過利益外溢(spill- over)的結果,使得地方政府在獨 立 決 定 其 公 共 財 的 支 出 時 , 無 法 達 成 薩 繆 森 之 柏 拉 圖 最 適 狀 態(P.
A.Samuelson Pareto Optimality) 。
(三)利益遞減性:地方公共財往往具有不可移動性及區域性,使得享受該種 財貨利益的程度,會隨著距離該公共財中心位置較遠而成遞減現象。例 如停車場、公園設施、街燈設備、消防設備等。
(四)規模經濟空間性:地方公共財的受益空間有一定限度,超過該限度,享 用人數增加會產生擁擠效果。因此,大多數地方公共財提供有一定最適 規模,如學校、游泳池、圖書館等。惟地方公共財的收益地區雖有其限 度,但並非每一種地方公共財之受益區域皆是固定不變,地方政府往往 可透過增大或縮小受益區域而符合規模經濟之原則。
從上述四個特性,可獲得一清晰概念,乃是地方政府所提供的財貨與勞務,
大致上以區域利益及規模經濟較小者為主。而本研究的研究對象鄉鎮市層級的地 方政府所提供的地方公共財其範圍亦侷限於與地方較密切者,例如公園、道路、
教育支出、社區發展、環境維護、社會福利等項目。
貳、地方財政理論
一、地方財政供需理論
每一地區的居民對公共財與勞務有不同的偏好,一般認為地方政府與居民接 觸較密切容易洞悉居民需求,若是在財政上採取地方分權制度,地方政府可以依 其自然、人文環境特色,針對地方需要設計一套公共財的供應制度,提供一系列 公共財組合,合乎當地居民對公共財的偏好使當地居民獲得最大滿足,而且地方 政府可依照本地區公共財提供的數量,課徵應課徵的地方稅收。地方公共財若由 中央統一規劃集中供應將很難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茲以圖 2-1 加以說明。
圖中假設有A、B、C三個不同地區,其居民對某一公共財 X 財的偏好分配分 別為 A1A2,B1B2 及 C1C2,C 區居民對 X 財的需求大於 A、B 二地區,B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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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大於 A 區,若此公共財由中央規劃和分配,將以中位數 XB 為依據,它 的供應量可能相當於 XB,此一供應水準將使 A、C 地區的大多數居民失望,若 此公共財由各地區地方政府自行供應,其供應量在 A、B、C 三地區分別為 XA、
XB、XC,對這一公共財貨偏好比較高的地區,供應水準相對較高,反之則較低,
顯然這樣的分配更符合居民的心願,也更有效率,因為在一個國家內,每個人都 有選擇居所的自由,在地方財政分權制度下,住 A 地的居民如果希望得到更多的 X 財貨之供應,可以隨時從 A 地區遷入B 地區並須為此付給地方政府更多的 稅,住 C 地的居民如果認為該地區政府花太多錢在 X 財貨的供應,可以隨時從 C地區遷入 B 地區或 A 地區,可以少繳一些稅,如此地方政府可依人民享受地 方公共財之利益課稅,促使地方公共財提供達到最有效率境界。
圖 2-1:表示不同地區居民對於公共財貨 X 的偏好分配圖 資料來源:引自徐育珠(2002),財政學。
由地方財政供需理論可得知,在本研究下,地方政府若有足夠的財源提供依 其存在區域條件最適公共財數量,並課徵相對稅賦。人民則可依各地所提供的公
由地方財政供需理論可得知,在本研究下,地方政府若有足夠的財源提供依 其存在區域條件最適公共財數量,並課徵相對稅賦。人民則可依各地所提供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