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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基本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地方財政基本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之目的,是將文獻整理成可用且與研究有關之架構,能顯示出目前 之研究是建立在以往的基礎上,因此本研究在形成研究動機及確立研究目的後,

進行文獻回顧及探討,期能對與本研究有關之理論,研究方法、研究架構等提供 價值性之參考,依循本計劃所欲探究問題之核心,在於鄉鎮市財政問題研究,以 目前所查詢的專書、論文、期刊、研究報告等,均有類似的研究主題,可供作為 參考及對照。

第一節 地方財政基本理論

壹、地方財政的意涵

一、地方財政的意義

國家職能的垂直分化(vertical differentiation of functions)形成政府層級,地方政 府即是此設計下的產物,此乃由於國家事務紛繁,不能由中央全權處理,必須授 予各級政府一定的事權與責任,讓其發揮功能,提供居民各種公共財(public goods) 及勞務。除了小國寡民的城市國家僅有一個層級政府外,大部分國家不論其為專 制政體抑或民主政體,皆有層級政府之設。至於其層級多寡則視其歷史、文化、

地理與政治體制而異。如日本為三級政府,美國為三級政府,我國為四級政府。

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是相對稱的,依現制在台灣地區除了中央政府一級外,

地方政府則包含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在施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地方政 府亦稱為地方自治團體(local self-governing body),依我國學者通說將地方自治團 體定義為:「某一地區之人民,依據國家之授權,自定規章、自組機關、自選人員、

依照地方人民之公意,並在國家之監督下,以管理該地方公共事務之法人。」(林 錫俊,2000)。

地方制度法第二條將地方自治團體定義為: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 人地位之團體。而自治事項之定義為: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 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 任之事項。地方自治團體既然具有諸多必須辦理的固有或授權事務,自應提供足 夠的財源以為配合,而有關從貨幣收支來研究分析地方自治團體的經濟活動行 為,即為地方財政(local public finance)。詳言之,地方財政係屬國家整體財政的 一部分,它指的是地方自治團體為滿足其共同需要促進自治發展,平衡財政分配,

奠定民生基礎,所需資金的取得、使用及管理的各種行為總稱。

地方財政的內容與國家財政相類似,有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公債發行,亦 有預算制度的運用;地方財政的活動,如對政治的配合、社會的影響、經濟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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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亦與國家財政相類似。其不同點,在於地方財政相對於國家財政規模小,其 原因為地方政府為國家構成之一分子,面積較小,人口較少的緣故。而他的公共 經濟活動較小,並不包括國防、外交、司法及經濟發展等屬於中央執行的功能,

且其活動範圍亦僅限於某一地方,此為地方財政與國家財政的主要區別處。但此 種財政規模及公共經濟活動,雖相對小於中央財政,惟就所有的地方財政的總規 模而言,幾可與中央財政相媲美。

地方財政所要研究的內容,大致上包括:一、公共收入:地方政府透過地方 稅徵收、經營事業收入、收取規費、公有財產經營處分、發行公債賒借、補助收 入及公庫調度等籌措方式,獲取公共收入以支應公共支出。二、公共支出:地方 政府為了實現施政計晝目標,如何透過預算去決定支出項目優先順序以妥善分配 資源。三、財政調整:包含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的調整,地方與地方發展不平衡 的調整,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失衡的調整(林錫俊,2000)。

而在本研究下,鄉鎮市層級的地方政府的財政內容同樣的包括了公共收入、

公共支出、財政調整層面,只是與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的是規模相 對的小了很多,除無中央的國防、外交、司法支出外,也無縣市政府的警政支出,

因其範圍僅及於一鄉鎮市中,故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地方政府僅需對地方自治 事項加以負責,而為完成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財政則是不可獲缺的基礎。

二、地方公共財的特性

公共財係指在同一期間內,可以同時提供效益給二個以上的經濟個體,而具 有集體消費滿足公共慾望,並由政府預算提供的財貨。具有非敵對性與非排他性 兩項特性,一為非敵對性(non-rivalness),公共財不僅數量上不可細分,其所提供 的利益,也不易分割由個別消費者獨占享有,故它必須整體提供,由兩人以上聯 合消費,且多增加一人消費,原來消費者消費量並不因之減少,換言之,多增加 一人消費並不增加財貨提供的成本,即隱含該財貨之邊際成本為零。二為非排他 性(nonexclusion or nonprice-exclusion),此等財貨具有不能排除他人使用或排除他 人消費的成本太高的特質,即使自己不支付價款,也不會被排除使用,因而造成 使用者不付費,出現免費享用者。

黃世鑫(2000)將公共財分為「國家公共財」(national public goods)和「地方 公共財」(local public goods) ;前者由中央或聯邦政府提供,後者由地方政府提供。

國家公共財與地方公共財之界定,則依其「利益所及之『區域』範圍;也就是,

其利益擴及全國,例如:國防,則屬國家公共財。若具非敵對性和非排他性之財 貨之利益,僅能由一特定局部區域範圍內之人民所共享者,為地方公共財,例如:

消防。

林錫俊(2000)認為地方財政所提供的地方政府公共活動與財貨勞務,具有 地方公共財之地區性、利益外溢性、利益遞減性、以及規模經濟空間性等特性。

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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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區性:地方政府依據該地區的自然資源、人文環境,提供不同的財貨與 勞務以符合居民的需要,居民可直接受益,地區性色彩濃厚。就滿足居民 的偏好及因地制宜而言,是優於中央政府所提供者。地方政府依居民偏好 提供財貨,居民可藉遷移而尋求滿足其偏好財貨之組合,這種行為泰保特 (C. M. Tiebout)稱之為以腳投票( voting with their feet),也就是透過遷移的 過程,可以選擇最能滿足他需求的公共設施與租稅的組合的社區定居。

(二)利益外溢性:地方財政所提供的公共財之利益,常會超過其轄區以外,

使得與其相鄰地區住民亦得共霑其利,例如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防洪 計晝等。另外一種情形,則因人口與商業的流動性,以致在一個轄區內 公共財的支出經由交易或人口流動會被帶到另一個轄區之內,例如教 育、醫療、運輸等。不過利益外溢(spill- over)的結果,使得地方政府在獨 立 決 定 其 公 共 財 的 支 出 時 , 無 法 達 成 薩 繆 森 之 柏 拉 圖 最 適 狀 態(P.

A.Samuelson Pareto Optimality) 。

(三)利益遞減性:地方公共財往往具有不可移動性及區域性,使得享受該種 財貨利益的程度,會隨著距離該公共財中心位置較遠而成遞減現象。例 如停車場、公園設施、街燈設備、消防設備等。

(四)規模經濟空間性:地方公共財的受益空間有一定限度,超過該限度,享 用人數增加會產生擁擠效果。因此,大多數地方公共財提供有一定最適 規模,如學校、游泳池、圖書館等。惟地方公共財的收益地區雖有其限 度,但並非每一種地方公共財之受益區域皆是固定不變,地方政府往往 可透過增大或縮小受益區域而符合規模經濟之原則。

從上述四個特性,可獲得一清晰概念,乃是地方政府所提供的財貨與勞務,

大致上以區域利益及規模經濟較小者為主。而本研究的研究對象鄉鎮市層級的地 方政府所提供的地方公共財其範圍亦侷限於與地方較密切者,例如公園、道路、

教育支出、社區發展、環境維護、社會福利等項目。

貳、地方財政理論

一、地方財政供需理論

每一地區的居民對公共財與勞務有不同的偏好,一般認為地方政府與居民接 觸較密切容易洞悉居民需求,若是在財政上採取地方分權制度,地方政府可以依 其自然、人文環境特色,針對地方需要設計一套公共財的供應制度,提供一系列 公共財組合,合乎當地居民對公共財的偏好使當地居民獲得最大滿足,而且地方 政府可依照本地區公共財提供的數量,課徵應課徵的地方稅收。地方公共財若由 中央統一規劃集中供應將很難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茲以圖 2-1 加以說明。

圖中假設有A、B、C三個不同地區,其居民對某一公共財 X 財的偏好分配分 別為 A1A2,B1B2 及 C1C2,C 區居民對 X 財的需求大於 A、B 二地區,B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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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大於 A 區,若此公共財由中央規劃和分配,將以中位數 XB 為依據,它 的供應量可能相當於 XB,此一供應水準將使 A、C 地區的大多數居民失望,若 此公共財由各地區地方政府自行供應,其供應量在 A、B、C 三地區分別為 XA、

XB、XC,對這一公共財貨偏好比較高的地區,供應水準相對較高,反之則較低,

顯然這樣的分配更符合居民的心願,也更有效率,因為在一個國家內,每個人都 有選擇居所的自由,在地方財政分權制度下,住 A 地的居民如果希望得到更多的 X 財貨之供應,可以隨時從 A 地區遷入B 地區並須為此付給地方政府更多的 稅,住 C 地的居民如果認為該地區政府花太多錢在 X 財貨的供應,可以隨時從 C地區遷入 B 地區或 A 地區,可以少繳一些稅,如此地方政府可依人民享受地 方公共財之利益課稅,促使地方公共財提供達到最有效率境界。

圖 2-1:表示不同地區居民對於公共財貨 X 的偏好分配圖 資料來源:引自徐育珠(2002),財政學。

由地方財政供需理論可得知,在本研究下,地方政府若有足夠的財源提供依 其存在區域條件最適公共財數量,並課徵相對稅賦。人民則可依各地所提供的公

由地方財政供需理論可得知,在本研究下,地方政府若有足夠的財源提供依 其存在區域條件最適公共財數量,並課徵相對稅賦。人民則可依各地所提供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