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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地方財政問題的根源,部份來自地方財政資源與財政權力不足,部份則為地 方政府未養成財政自我負責的觀念。因此在改善地方財政的問題上,不單是從法 制面去探討如何對制度加以改良而已,更應從積極面之開源與消極面之節流同時 興革,方能根本解決地方財政困境。

本章將依據前述研究分析與發現歸納提出具體建議,以為台東縣鄉鎮市財政 問題解決方案之參考,再者,對後續者提出建議,供未來研究方向之參考。

壹、對解決鄉鎮市財政問題的建議

一、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 ,增加鄉鎮市稅源

「財政收支劃分法」是規範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之基本法,惟依現行「財政 收支劃分法」之標準,地方政府所能得到的財源無法滿足其基本財政需求。為謀 求地方財政之穩健並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推動「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再修正 勢在必行。對鄉鎮市而言,行政院所提之修正案,擴大「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 規模,增加鄉鎮市的分配額度,並將鄉鎮市比率納入縣直接分配並授權縣訂定對 鄉鎮市的分配辦法,縣即可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縣統籌分配稅款」兩者 合併,在考量當地區域特性下訂定合理的分配方式,達到因地制宜的目的。但修 正案所列之保障條款,保障各鄉鎮市的獲配數不低於基準年的分配水準,卻使得 此功能大打折扣,另分配稅款的撥付權跳過縣市仍由中央直接撥付,也有違行政 作業的一致性。

行政院所提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雖仍有些許缺失,但已大幅改善了 現行法令不當之處,其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規模、將直轄市與縣市均 以同樣公式入法、權力下放尊重地方自治權,授權縣市政府訂定透明化、公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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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配方式等,均為其可取之處。若能取消前述保障條款及撥付方式的限制,應 對增加鄉鎮市稅源及提高自主性有更高的助益。

二、改進「補助制度」 ,避免政治干預

補助款分為「一般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對鄉鎮市而言,並無一般補 助款的撥付,僅適用「計畫型補助款」。而所謂「計畫型補助款」即為「業務補助」,

指上級政府為改善地方生活水準與品質、縮短城鄉差距,補助地方政府從事基本 建設及推行公共事務。此「計畫型補助款」在中央,分散於各部會,由各部會依 其業務計畫之推展目的,通知地方政府提報計畫,經審定後核撥;在地方,為縣 市政府,依施政計畫編列補助款,協助鄉鎮市發展地方事務。

補助款政策在於救助貧瘠地區,此立意雖好,但不論是在中央或是縣市政府,

補助款的核撥均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很大,在中央由於分散於各部會,並無統一的 審核標準,各自為政的結果產生補助標準不一的不合理現象;在地方,縣市政府 雖有訂定對鄉鎮市的補助辦法,但僅為原則性規定,核定權仍掌握在首長、民意 代表的手中。為改善此政治干預的弊端,上至中央下至縣市政府均應訂定一套公 平、合理、客觀的補助標準,也就是對補助的標準、計算公式與分配程序等項目 加以規定,並建立妥適的審查機制,審查小組的成員半數以上應外聘專家學者擔 任,增加審核的公正性,使資源的利用發揮真正的效益。

三、積極落實執行「規費法」及修正「地方稅法通則」 ,提升 地方財政自主性

截至民國 96 年度,台東縣鄉鎮市規費收入僅為總收入的 5.7%,「規費法」的 施行雖賦予了地方政府規費的收取權,但對地方政府的收入提升效益卻很低,受 限於選舉因素、民代的阻隢,地方首長在不願得罪當地選民情況下,要依規費法 落實調整機制已屬不易,更遑論新增規費項目了。同樣的情況也反映在新稅的開 徵上,「地方稅法通則」同樣賦予了地方的課稅權,但截至民國 97 年度,台東縣 並無開徵任何新稅,而全省依法開徵者,也僅有 6 個縣政府及 4 個鄉鎮市公所,

開徵比例非常低。

究其原因,選舉因素的影響固然是一大主因,但在新稅的開徵方面,中央的 審核過於嚴苛至使提案通過率過低;規費收費標準多年未調整、欠費的累積等,

都是造成收入比重偏低的原因。於地方開源實屬不易情況之下,中央應適度修正 地方稅法通則,放寬限制的稅源並調整審核機制,讓地方有發揮的空間;而在規 費法部份,地方政府應積極落實依法檢討調整收費標準的機制,並積極清理欠費,

以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四、停止「中央請客、地方買單」,造成財政惡化

每當選舉將屆,中央政府或立法機關,就推出了各項的減稅方案或提高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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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等政策性措施,來討好選民。而各候選人為了爭取選票,也紛紛透過各管道 要求中央釋放各種選舉支票或建設支票,不是減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就是增加地 方政府的支出,對於已是債台高築的地方財政而言不啻是一種沈重的打擊。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 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中央應切實的依照該 法規定辦理,否則各級政府為配合政策之實施,在收支無法配合,致使財政不斷 惡化。

五、積極執行開源措施,增裕財源

台東縣鄉鎮市的財政收入大部份都來自中央及縣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及

「補助款」,自有財源甚低,要提高財政收入,除靠修法提高分配數外,加強自我 負責的態度,努力開源更是必要。在開源方面可由下列方向著手:

(一)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全面檢討各項規費收費項目及標準,合理 調整規費收費基準、積極催收欠費,增裕庫收。

(二)依地方稅法通則條例,研商開徵地方稅的可行性,以增加地方自主財源。

(三)提升公有財產運用效率。對於被長期占用、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有土地,

應研訂清理計畫,並積極規劃有效利用。

(四)推動公共造產事業。經成本效益評估後,找出地方具有經營開發價值的產 業,積極推動公共造產,增加財政收入。

(五)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產業資源以涵養稅源。台東縣擁有眾多優質的天然資源,

如休閒農漁業、溫泉觀光旅遊資源,若能加以妥善開發利用,對促進地方 產業發展及提高稅收有正面助益。

六、加強財務支出效能,落實節流措施,降低財政負擔

在開源不易情況下,加強財務支出效能、落實節流措施更顯得其重要性,要 將錢要花在刀口上,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益,尤其在政府財政如此困窘下,更是不 能有浪費資源的情形發生。節約措施的面向如下:

(一)推行集中採購,減少不經濟支出。對共同性文具、物品可採統一採購方式,

並責由專人管理,可避免浪費、節省經費開支。

(二)落實員額精簡政策及勞力替代方案,限制臨時人員進用比例,減輕用人費 支出。

(三)辦理社會福利之各項補助及津貼,應衡酌財政負擔及公平、正義原則,避 免重複性補助及浮濫情形。

(四)推動公辦民營或委外經營,將政府部份公務委託民間興辦,積極引進民間 資源作有效運用,如清潔業務外包、托兒所及游泳池公辦民營或委外經營 等,以紓解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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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妥善運用民間資源、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如推動公共設施認養、鼓勵 民間參與開發具有自償性之公共建設等,有效運用社會資源。

七、精進預算編列及建立計畫預算審查機制

預算之編列宜衡酌財政負擔及計畫執行能力,本「量入為出」平衡預算原則 辦理。在預算的編列中,計畫目標的設定及績效的衡量和評估占相當重要的角色,

除應於已核定分收稅款、補助收入及可掌控之自有財源額度範圍內,就原有、新 興計畫之預算予以全盤檢討,不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依據,而是按成本效益及輕 重緩急為考量目標,排列優先順序,妥編預算外,並應配合中、長程計畫目標,

佐以績效評估來衡量各計畫預算編列的必要性,使有限資源做最適宜之分配,而 有效抑制預算之膨脹。

另「計畫預算審查機制」的建立對行政機關而言是相當有必要的,經由計畫 核實、經費計算基準的明確及不經濟支出的檢討等進行審查,可精進預算編列的 確實性。尤其是對重大資本支出,更應確實評估其成本效益,對其可行性做出妥 適的建議,以避免蚊子館的產生,造成資源的浪費。

八、鄉鎮市長改官派、廢除代表會,提高施政效能

為符地方自治的精神,「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依法選舉鄉鎮市長及鄉鎮 市民代表,以治理及監督地方公共事務。然台灣選舉之文化,造成選舉人為求勝 選而大開選舉支票,且目前的制度設計讓首長擁有很大的權限,四年一任的期限,

導致首長較少以永續經營的心態面對鄉政,常為求兌現選舉支票而忽略地方政府 的財政負擔能力。而以台灣幅員狹小的面積來看,如此多層級的政府設計,疊床 架屋下,行政效率讓人存疑。

代表會的設置除造成鄉鎮市公所經費沉重的負擔外,派系的對立更是使議事 效率低落,而行政機關在為取得預算合法性下的妥協,更使得代表會預算不斷膨 脹,再加上首長為求政績而不斷擴大公共支出,兩者相乘效果下造成地方財政不 斷惡化。因此,建議落實國家發展會議之共同意見,修正地方制度法,廢除鄉鎮 市之自治層級,把鄉鎮市長改為官派、廢除代表會,以大幅精簡政府機關組織及 員額,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地方財政。

貳、對後續研究的建議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的方法,深入訪談台東縣鄉鎮市財政、主計人員,探討

「台東縣鄉鎮市地方政府的財政問題」,然地方財政惡化形成的問題,涉及許多面

「台東縣鄉鎮市地方政府的財政問題」,然地方財政惡化形成的問題,涉及許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