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蕃情知識網絡與蕃地行政
第一節 地方行政單位的「蕃人蕃地」調查
民政局長水野遵於 1895 年 9 月 22 日發表的〈臺灣行政一班〉,在「殖產」
的章節中,將「蕃民撫育」與內地人移住、諸產業推動、度量衡、山林原野調查 等事宜並列。從此「蕃人」事情,被放置在殖產的架構下討論。98
殖產部門於1895 年 9 月發出「產業項查報告要項」給各級縣廳、支廳、出張 所,要求各地方官署調查該地各項情報,項目包括:糖業、茶業、度量衡、重要 農產、土地、撫墾局及蕃人相關事情、礦業、樟腦。99從項目的排序中可以看出 在日治初期亟欲建立的知識體系中,「蕃人相關事情」被視為產業的一部分。
一、網羅各項的「蕃人蕃地調查事項」(1896.11)
接著,1896 年 4 月,模仿清末撫墾局制度的撫墾署開署,受到總督府民政局 拓殖課管轄,實際運作上則受林務課指揮。100其職掌有三:一、蕃人之撫育、授 產、取締事項;二、蕃地之開墾事項;三、山林樟腦製造事項。101 10 月,乃木 希典繼任臺灣總督,上任後刷新撫墾事務方針:
一、矯正蕃人鎖國的感情;
二、嚴禁蕃人殺人;
三、攪破蕃人迷信;
98 1895 年〈臺灣行政一班(民政局)〉,《公文類纂》,V00018/A001。
99 1895 年〈產業調查報告要項〉,《公文類纂》,V00005/A018。
100 李文良,〈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研究〉,頁 48-74。
101 1896 年〈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公文類纂》,V00002/A010。
四、授產蕃人,並改良衣食住及啟發其智能;
1897 年〈撫墾署事務各縣廳ヘ引繼〉第 30-31 張,《公文類纂》,V00147/A002。將新竹縣的
〈撫墾署引繼書類〉和《理蕃誌稿 第一卷》記載之「關於蕃人蕃地調查事項」(頁 29-30)相 比,《理蕃誌稿》中僅紀錄29 條,上表第 18 項遭刪除;然而林圯埔撫墾署署長齋藤音作回報 蕃情調查書時,使用的是30 條的編目(參本章第二節)。
有無、起源、種類、租額及繳納方法等)
二一 於蕃地製造樟腦等事時與蕃人的契約(既往及現在)
二二 蕃人對撫墾署之感想 二三 宗教的觀察
二四 對蕃人教授日本語的意見 二五 對蕃人撫育及授產的意見 二六 對蕃人前途的意見 二七 蕃地的山川名稱 二八 蕃地地勢略圖
二九 採集天然資源及土俗標本 三○ 其他重要事項
現實情況是:甫成立的撫墾署連蕃社位置都無法確定,只能被動等待蕃人來 署,有任何事情需要和頭目協商,都必須派出通事和蕃婦來居中聯絡。在這樣的 情況下,殖產部長指示的調查事項難以落實。因此,11 月殖產部發出調查指示 後,各地撫墾署署長回覆蕃情調查報告的情形如下:
表7 「蕃人蕃地調查事項」公布後的蕃情調查
冊號 文號 文件名稱 日期 符合表2 之項目 4507 10 蕃地視察景況長野義虎報告 1896-12-01 有目無文 4507 12 東勢角管內出火社情況報告 1896-12-01 有目無文 4533 8 蕃情調查書林圯埔署提出 1897-02-01 六 4533 19 南仔腳社蕃人來署及蕃情林圯埔
署報告 1897-04-01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一 、 十 九、二二、二三、二四
4533 20 枋藔附近蕃情蕃薯藔署長報告 1897-04-01 一、十四、十六
4534 2 笠紹珉ヨリ生蕃ニ關スル件報告 1897-07-01 一、二、四、六、二八、二九 4534 7 東勢角署管下履法社蕃情 1897-09-01 一、四、六、七、八
由上表可知,雖然「蕃人蕃地調查事項」的 30 條範圍涵蓋甚廣,然而實地 調查時,僅能就其中幾項實施。以目前所見最詳盡的一份報告為例:林圯埔撫墾 署署長齋藤音作在 1896 年 11 月視察了玉山周邊的南仔腳社104、和社105、東埔社
106等三社後,針對「蕃人蕃地調查事項」中的第六項:「蕃人生活情況」向民政
104 可能為楠仔腳社,今南投縣信義鄉望美村,為鄒族鹿株群分布地帶。參「臺灣地區地名查詢系 統」。
105 今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村。應指鄒族鹿株大社之分支,拼為 Hosa 或 Luhtu。參「臺灣地區地名查 詢系統」。
106 今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參「臺灣地區地名查詢系統」。
局交出調查書。1071897 年 1 月 16 日通事陪同南仔腳社與和社蕃人來署,招待飲
107 1897 年〈蕃情調查書林圯埔署提出〉,《公文類纂》,V04533/A008。
108 1897 年〈南仔腳社蕃人來署及蕃情林圯埔署報告〉,《公文類纂》,V04533/A019。該份文件 應該是殖產部將林圯埔撫墾署報告中的第二、三、四、六回呈交給各個上級單位。
109 第一回為〈蕃情調查書林圯埔署提出〉(V04533/A008),第二、三、四、六回為〈南仔腳社 蕃人來署及蕃情林圯埔署報告〉(V04533/A019)。
110 1898 年〈蕃人蕃地ニ關スル事務及其情況報告手續〉,《公文類纂》,V00323/A005。
五 有關槍械彈藥管制之事項 六 有關物品交換之事項 七 有關隘勇隘丁之事項
八 蕃人來署之社名、人數及贈送品之種類、數量及金額 九 生蕃地及生蕃人之情況及其風俗習慣、戶口調查 十 事務處理件數
十一 於前記事項外認為必要之事項
陳偉智認為:1896 年 11 月殖產部門發出的「蕃人蕃地調查事項」,到了 1897 年 6 月制訂「撫墾署事務及其管內情況報告手續」時,被固著為撫墾署每月 的例行性報告事項。各地撫墾署依據這些調查規定,每月向總督府回報各地的
「蕃情」;即使撫墾署廢止後,1898 年 8 月公佈的「有關蕃人蕃地事務及情況報 告手續」仍然延續了原本的事項內容,並且被整併到 1898 年底成形的「臺灣總 督府報告例」之中。111
陳偉智更指出:「總督府建立起來的『蕃情』調查機制,其實是日本近代國 家在殖民地理性化運作過程中的成果。在實踐效果上進一步穿透台灣山地具體的 地理屏障物,抽象而且細密地的將『蠻昧』之地(=蕃地)透明化,成為總督府 對蕃人蕃地的統治技術(technologies of governmentality)。……各地的『蕃情』
資訊即是藉由此一知識生產的構造,紛紛集中到總督府中央。同時,殖民者也透 過此構造,將各地不同『蕃情』的在地知識(local knowledge),變成殖民官方 一致化的『蕃情』知識(colonial official knowledge)。」112
然而,若比較 1896 年網羅各類別的「蕃人蕃地調查要項」,與 1897 年真正 被固著為例行常規的「蕃人蕃地事務及情況報告手續」,可以發現到在地理/知 識障蔽無法排除的困境下,以「蕃人」為主體的調查項目幾乎都消失了,只剩下 第八、九項可透過間接打聽來調查。然而第九項「生蕃地及生蕃人之情況及其風 俗習慣、戶口調查」,與其說是「蕃人」知識,不如說是「蕃地」情報。
因此,由地方向中央集中的「蕃情」知識,未必帶來蕃地的「透明化」;報 告中真正紀錄的內容,僅反映了撫墾署自身的行政措施與規定(表 5 的第 1-7
111 陳偉智,〈殖民主義,「蕃情」知識與人類學──日治初期台灣原住民硏究的展開(1895-1900)〉,頁 40-45。
112 陳偉智,〈殖民主義,「蕃情」知識與人類學──日治初期台灣原住民硏究的展開(1895-1900)〉,頁 44-45。
項)。那麼,接下來必須討論的問題是:在總督府職員們認知的「蕃人蕃地事 情」籌疇中,「蕃人」是否能做為一個認識、調查的主體?
示意圖:兩種調查項目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