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統包工程爭議事件探討
3.3 軍事採購 (空軍雷達基地興建)
3.3.3 執行爭議與分析
在Parson Brinkerhoff 與雷達供應商簽訂合約後,其合約所涵蓋的範圍除了雷 達主體的結構外還有大型機電設備、戰情中心及設備進口稅。上述所列之合約事項
3 Raytheon (雷達設備供應商)
雷達設備的供應商;在取得美國政府的雷達採 購案後,負責辦理雷達設備之製作、安裝、運 轉及訓練等與雷達運作有專一切事項。
4 Parson Brinkerhoff (美國總公司)
Parson Brinkerhoff 美國總公司取得 Raytheon 的 雷達興建案後,負責辦理興建作業之一切業務。
5 Parson Brinkerhoff (美國設計部門)
設計部門,位於美國波士頓。負責所有土建、
機電焊設備設計及規範訂立。
6 Parson Brinkerhoff (台灣分公司)
Parson Brinkerhoff 台灣分公司,主要負責施工 前設計資料取得、台灣地區施工發包及工地管 (Electric System Group)
美國空軍電戰單位,負責提供美國政府有關雷 達和評估空軍需求可行性之訊息
10 資策會 (III)
台灣資策會,為美國聘僱之監造單位
表3-7 原合約範圍內之編號及其合約形式
註: SLIN (Subcontractor Line Item Number)
由表3-7 中可發現,雖 Raytheon 和 Parson Brinkerhoff 合約形式較多元化,但 基本上是採取工程費外加管理費的形式進行。而這樣的行為正符合FAR 31 的基本 原則,就是 Reasonable、Allowable 和 Acceptable。如此訂立合約的精神,乃為了 爾後執行FAR 查核時之便利性。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FAR)是美國政府 針對政府採購案件所訂立的準則,凡是使用美國政府的經費所發生的一切採購行 為,均需依此法執行。
本案為設計、施作之統包工程 (Design Build),如前所述 Parson Brinkerhoff 並 不具在國內的施工許可。因此,為完成施作部份的工作,Parson Brinkerhoff 便將 SLIN0003 雷達主體施作部分工程採邀標模式進行評審。當時邀請了中華工程、榮 民工程處、大陸工程和泛亞工程四家營造廠進行投標,礙於與 Raytheon 的合約關 係所致(需在設計圖完成度達 10%、35%、65%、95%時分別提出報價予 Raytheon 審核並提審查意見) ,使得邀標廠商前後共發生四次投標行為。但因時程所需,故
SLIN0001
飛彈管制中心 1. 戰情中心
Cost Plus Fixed Fee(成本加成合約)
所有應花費之費用採實報實銷模式進行,然在每 期之請款金額加上管理費為當次之總請款金額。
SLIN0003
雷達主體工程 1. 主體結構物設計 2. 主體結構物興建 3. 工地管理
NTE(Not to Exceed)
採總價承攬再加16% Fee。除屬 Parson Brinkerhoff 之工地管理費用有加Fee 外,屬施工承商部分費 用亦同。
SLIN0012
大型機電設備 1. 發電機 2. 配電站設備
Cost Plus Fixed Fee(成本加成合約)
所有因規範需求而採購之大型機電設備均額外 再加16% Fee
SLIN0014
稅目
1. 進口貨物稅 2. 發票稅
VAT
因本合約所產生之一切稅務費用均歸列於此
由圖3-9 瞭解,雖然是統包行為的合約,卻有八個因負責單位不同所產生的介 面。這麼多的介面數是在設計、施作標的統包行為中較難得一見的。而本案因介面 的問題所產生的事件,主要在設計方面。
圖3-9 分工行為介面關係圖
專案設計開始之初,台灣分公司即提出由境外主導設計極有可能產生因經驗知 識的不同而導致可避免的問題或失敗的設計產生。但在基於公司政策的前提下,仍 由美國的設計人員負責所有的設計工作,而在台灣的設計人員負責支援(Design support)的工作。美國的設計人員並無任何人具有在國內設計的經驗,在對當地法 規及材料陌生的前提下進行設計,極易產生設計的成果無法施作或超出預算的情形 發生。而這些預期中的問題在發包完成進行施作階段後隨即產生。
統包施作承商針對施作圖說提出諸多疑義,其中屬施作可行性的部分即占所有 疑義詢問(RFI)的 80%,但設計單位並未依其所提回覆以解決疑義,反提出修正圖 說並要求施作承商針對第一次修正圖說進行估價。統包施作承商在前面疑慮未清之 下,發現修正一版圖說內變更部分事項頗多,遂提出約其投標金額 25%之變更追 加金額。如此使得Parson Brinkerhoff 在與 Raytheon 所簽訂的合約行為下必須自行 支付非Raytheon 要求變更而超支的變更追加部分金額。
z 主體工程施作發包作業 z 為設計單位取得國內廠商資料 z 現地勘查及試驗資料
z 階段性估價作業進行
z 設計資料整合 z 機電設計 z 土建設計
z 台灣與美國營建物價資料蒐集 Parson Brinkerhoff
(美國總公司)
Parson Brinkerhoff (台灣分公司)
Parson Brinkerhoff (美國設計部門) (分工行為)
(介面產生)
藉由施作承商與美國設計單位往來之澄清要求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 RFI) 後歸納出幾項要素;
1. 變更設計部分,諸多項目並非業主要求變更而進行變更,而是設計單位自行評 估後辦理變更。此行為使得Parson Brinkerhoff 必須自行負擔因變更所增加的費 用。
2. 設計單位將之前語焉不詳的部分補述得更為清楚,並因設計人員的變更而加入 與原先設計精神不同的設計條件。
3. 設計錯誤;在接獲統包施作承商的 RFI 後發現設計的錯誤而加以修正。
4. 與統包施作承商所簽訂的合約書中並未對可變更追加金額的行為作綱要定義。
僅以所有的變更必須在 Reasonable、Acceptable 和 Allowable 三大 FAR 的基本 精神下進行,而非過往國內工程針對變更追加方式的明確定義。
5. 規範趨於美規;在缺乏相關國內材料檢驗方式和材料特性的前提下,大量使用 美規的產品及其標準。如此使得需進口的設備提高,雖於規範中有說明可使用 同等品,但同等品的規格必須滿足相關的美規標準。而國內具規模的實驗室 (SGS)亦無法針對所需的標準作檢驗或出具報告。
6. 不忌諱的廠商推薦;因不受採購法限制,使得需用的材料或設備經常只有一家 符合標準或者必須向國外指定廠家購買。
7. 可施工度過低;可施工性的降低,使得具豐富相關工作經驗的廠商亦不敢以過 去的經驗值判別所需費用,而加入了更高的風險價值 (Contingence cost),造成 造價暴增。
8. 營建習慣及背景的不了解,使用過多高單價的材料及物件;近來隨油價上升造 成物價上漲,廠商有恐原合約金額無法完成預期施作標的藉機調漲價格。
由上述八點可發現,設計單位對當地營建環境的陌生造成營建成本增加,雖然 Parson Brinkerhoff 在台灣設有分公司,理應可處理相關設計與施作間之介面問 題,但因台灣分公司主要業務並非公共工程的施作而是在專案管理(PCM)及機電 通訊設備的工程。如此的落差,使得專案在開始之初即面臨著極大潛在的風險。
此外,境外設計雖然在台灣高鐵興建期間亦有境外設計的情形,但在施作承商為 主導的架構下,使得設計遷就施工的行為而將潛在的風險降低。此外,台灣高鐵 之施作承商要求境外設計單位必須派員於施作現場負責協調、溝通及現地勘查等 工作,如此使得境外設計的不便利性降低。反觀該雷達興建案,設計人員均在原 居地且並無派任何人員於施作現場負責指導、協調及現的勘查等工作,因此使得 所有現地發生的突發狀況必須藉由第三者以相片和文字敘述的方式傳至境外設計 單位進行解讀後才告知建議解決方向,如此的行為不但費時也使的施作承商有了 許多理由進行追加時間與費用的機會。因此在設計單位主導施作的統包工程模式 下,理應可減少設計與施工間之爭議行為的發生。但前述之期待,卻因設計單位
之設計人員對當地營建生態、材料市場供輸情況及當地法規限制等狀況瞭解度不 足的情況下,已經全然消逝。
茲以圖3-10 將設計失敗而產生之爭議的因素,以魚骨圖分析如下;
圖3-10 因設計產生爭議事件原因分析
綜合以上所述,境外設計當初是為符合美規需求所產生。但在設計者缺乏經 驗、對工地了解度不夠及後續互動協調不和諧的情形下給施作承商許多求償機會。
如此,不但造成進度落後亦需支付因自行的失誤所產生金錢及商譽的損失。
3.3.4 小結
雖然 FAR 對於任何追加的行為都是採取送審前開放的態度,但在送審後的審 查階段卻是在分毫必追的精神下進行。由以上所述可發現,許多產生爭議可能的情 形多是在Parson Brinkerhoff 因設計的瑕疵而給予統包施作承商產生許多求償及追 加的機會。除了設計的因素外,Parson Brinkerhoff 雖為國際公司,但因地域性、
因設計產 生之爭議 專案知識傳承
設計介面之因素
專業領域及過去習慣的不同,而對 FAR 有著相對不同的認知。而統包施作承商,
在 FAR 的約束下必須去了解一套有別於國內採購法的行為模式。若得以在此類軍 購案中由政府設立一專門機構代為辦理,並以國內採購法辦理後續,則使得相關發 包作業較可有效管制。
圖 3-11 顯示,在原本的供應國供應商執行國內發包作業程序前,插入一國內 對口單位或組織,使得雙方均得以依各自國內採購法相關法條執行發包作業。如此 可免卻施作承商對他國採購法的不瞭解而產生紛爭。
供應國
採購國對口組織
依採購法執行後續
供應國供應商 依供應國採購法執行發包
依國內採購法執行發包 軍購案
圖3-11 建議軍購案作業流程圖
而 Parson Brinkerhoff 的設計團隊,在設計瑕疵及對法規的陌生下所完成的設 計工作,使的該雷達採購興建案必須在困難重重的環境下進行。相對的,統包商 Parson Brinkerhoff 所承擔的風險亦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