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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付款機制檢討及策略決策分析

4.1 公共工程案例 (基隆中正高架橋補強)

4.2.1 時程網圖與里程碑計價之關係

里程碑計價的基本精神是以各階段性的里程碑配合其所歸屬Price Center 內針 對該里程碑所定的金額,在每期估驗計價中提出完成里程碑的總金額進行估驗。而 該計價模式的用意除與台灣高鐵階段性的現金需求計畫有關外,其主要目的是迫使 承包商依網圖精神據以施作,以避免非預期行為發生造成困擾。承包商所提送往圖 中的里程碑,是依據其對工程之規劃及自生現金需求為基本考量進行編制。工程進 行期間之計價申請,承包商必須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於該時間內已到達的里程碑現況 後,始得以辦理計價。若於該估驗期間內有未到達之情形發生時,則承包商必須修 正網圖中未到達里程碑之時程後再行提送時程網圖。

台灣高鐵對承包商的計價行為較為複雜,且該計價模式在國內不曾出現過,而 該計價行為中有許多專有的用詞也具其特殊意義。茲將與計價有關之相關名詞分別 說明如后;

1. Price Center

在固定金額的統包合約下,統包承商將基本時程網圖上的工作分配到不同的 Price Centers ,每個 Price Center 是由一個或多個不同型態工作項目之里程碑所組 成。 承包商依據工程進度及現金分布狀況,將不同工程的項目安置在一個或多個 Price Center 內。因屬統包合約,承包商除負責施工外尚需負責設計的工作。所以,

Price Center1 和 Price Center 2 屬於固定組合,Price Center 3 以後則依工程之分類 及業主要求之變更項目作業為編排的基本精神。有關各Price Center 所包含之內容 及範圍將分別說明如圖4-2。

統包金額合約

Price Center 1 (工安環保等管理事

Price Center 2 (所有設計工作)

Price Center 3 (施工作業項目) 2. IPS (Interim Payment Schedule)

IPS 是指將每個 Price Center 內的金額及相關工作對應之里程碑,在 S-Curve 的原則下於合約期限內作費用均攤。而在每個月均攤的金額即為統包商日後達到該

Price Center 內所涵蓋的工作範圍選定具代表性的階段性完成作業項目為其里程 碑。因每一Price Center 內不只一個里程碑,所以若統包商雖有工作進行但無法於 預定時間內達到里程碑時,該未達到該里程碑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是無法於當期進行 計價。對於因完成卻未完成之里程碑,統包商必須將當期未達到的里程碑重提IPS 預估表,按未到達之里程碑實際進度狀況給予合理的預估至可能完成的時間,再於 爾後的估驗中提出計價申請。

圖4-3 中可看出選擇關鍵里程碑的基本精神,分別是在工程進入尖峰開始前、

尖峰工作執行中和尖峰工作區段完成時是為選點的基本方向。此外,於同一圖中所 標示的MS1~MS6 分別代表不同時段的六個里程碑,若統包商僅完成 MS1 和 MS2,

MS3 無法如期於計畫時間到達時,則 MS2 到 MS3 之間所完成的作業項目是完全 無法計價的。因此,統包商為了避免做白工,均會想盡辦法如期到達里程碑所定的 時間來領取依定比例的費用。由此可發現,結合網圖的計價行為,在工程上除了可 省卻如捷運工程以審驗單所簽核的數量為計價依據所耗費的人力與物力外,亦可有 效督促承商朝預定的施工方向前進以符合業主的利益。而該里程碑的選擇精神也與 S-Curve 的基本階段性意義是相符合的。

圖 4-3 里程碑選擇與 時間/成本曲線

圖4-4 【Project management training and resources, 2006】中將 S-Curve 分成四 個不同階段,分別是開始、計劃、執行和結束。可知台灣高鐵對里程碑時間點的 選擇,便是在此原則下執行里程碑的編制作業。

揚升點

Price Center A MS1 MS2 MS3 MS4 MS5 MS6 成本

中繼點

反曲點 MS3’ MS4’

MS3 與 MS4 無法於計畫完成時 間達成,故廠商重提 IPS 預測 後重新調整為 MS3',MS4'。

圖 4-4 S-Curve 階段分佈說明 4.2.2 里程碑計價流程

Price Center 與 IPS 基本上為里程碑計價知兩大要項, Price Center 表示屬 該計價項目內所涵蓋的範圍與相對應的里程碑及其金額,IPS 則表示計價項目於工 程進行期間之現金需求分布。在實際執行計價作業時,是承包廠商先提出預估下一 期請款可能到達的里程碑項目送業主作為現金需求所用,俟承包商正時提出其估驗 資料後,台灣高鐵便針對承商所提項目進行勘驗。勘驗無誤後在將相關文件送總公 司處理後續,總公司檢驗無誤後會正式發函告知承商當期估驗款項,並在 60 天內 匯入承包商指定帳戶完成計價作業。圖 4-5 是將里程碑作業流程以流程圖表示。

圖 4-5 里程碑計價作業程序 IPS 預測表提送

承商提送請款文件

請款文件審查

承商提送請款文件送總公司審查

請款文件審查

寄出 IPS 付款同意函

60 天內完成付款 yes

yes no

no

4.2.3 小結

里程碑計價是結合了網圖、計價和進度三個工地常用的三項事件,台灣高鐵將 三者結合辦理,藉由三者間彼此的互動及在工程期間扮演的角色,而建立符合台灣 高鐵公司需求之里程碑計價。這樣的組合,使得網圖不再只是作為變更時程所用之 工具。計價也不再只是依工地完成量來計價。如此的組合,不但可為台灣高鐵規劃 現金需求時所用,亦可藉此對跳耀式作法作監管,使得工地發生之大部分工程進度 乃為台灣高鐵所需。

4.3 軍事工程案例 (雷達採購案)

前面所介紹的案例中雖有不同的工程性質,雖性質不同但均為在國內設計與發 包執行。而在本節將對國內付款卻在國外設計與發包的軍購案之計價行為及時間網 圖與計價間之關聯作研究。本案的範圍包含原有建物拆除、邊坡保護工作、雷達結 構體設計與建造、飛彈戰情中心設計與改建等四大項,每項工程因時間及需求度不 同而有不同的計價方式。茲以表4-1 將 Raytheon 與 Parson Brinkerhoff 合約型態彙 整說明。

表4-1 Raytheon 與 Parson Brinkerhoff 合約一覽表

在表4-1 將 Parson Brinkerhoff 與 Raytheon 所簽訂合約之各專案行態及付款模 式簡略說明。其中可發現,雖然因各專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付款模式,但基本上都 是在一個固定金額內進行,而這個行為跟FAR 是有關聯性的。FAR 的基本精神是 以合理的直接成本(Cost)在加上合理的利潤(Fee),通包商在進行價格提送時必須提 出成本計畫(Cost proposal),在成本計畫書中必須將所有需用的直接人事成本、間 接管理費用、工程費用、運輸費用和其他費用表列清楚。而在利潤的部分亦必須符 合 Reasonable、Acceptable 和 Allowable 三個準則下提出,因此承包商必須將其估 計之統包費用完全交代清楚而無法以一式項目取而代之。這點就有別於國內工程詳 細表的模式,在國內的習慣會對不易量化的工項多以一式金額標示,但這個模式卻 是不適用在美國政府所發包的工程。

SLIN 說明 合約型態

0001 Two Missile Warning Center

(飛彈戰情中心) CPFF (Cost Plus Fixed Fee) 0003 RADAR Facilities Design & Construction

(雷達主體新建設計及施作) NTE (Not To Exceed) 0012 E&M Facilities Design & Construction

(E&M 設計與施作) CPFF (Cost Plus Fixed Fee)

前面所提到的固定總價(Firm Fixed Price),意味著即使有變更發生亦無法進行 工程款追加。其實做美國政府的工程只要你所提出的變更追加有助於提升工程品 質、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是都不會被拒絕的。但任何的變更追加,施作承商皆須 提出完整的分析報告送審,在這份分析報告中必須包含所有單價的來源依據,這樣 的要求意味著所有詢價及協力廠商報價的資料都必須公開不得隱蔽。這樣的要求是 因為在CPFF 的合約型態中針對廠商可以獲得的利潤已經包含其中,所以任何在利 潤以外的獲利都是不被接受的。在第三章所提有關設計者的行為而導致成本增加的 情形是屬不合理、不可接受和不允許的,所以雖有FAR 的保護但 Parson Brinkerhoff 卻必須承擔因自己的疏失所發生的風險。

國內的施工承商與Parson Brinkerhoff 簽訂的合約雖屬於雙方的行為,但在 FAR 32 當中提到,只要你有拿美國政府的錢就必須依 FAR 的精神與約束下執行。意味 著,屆時美國政府對該軍購案所執行的狀況存有疑慮時,是可以一路追查下去直到 所有屬美國政府的錢都交代清楚為止。Parson Brinkerhoff 與 Raytheon 所簽訂的合 約是設計與興建的統包合約。因其本身不具施工條件而將施工部分交由施工承商負 責施作。施工承商於投標期間所提送的標單在經議價完成後便成為爾後計價的依 據,但當初於標單內的項目說明部分,因設計的完成度不夠而有加列「施作承商必 須自行評估完成此工作所必要的設計工作」,而這樣的標示行為使得施作承商必須 自行評估與設計未完成的工作。但這一點在隨著雙方相關人員的異動及 Parson Brinkerhoff 設計者所犯的缺失而被淡忘。

4.3.1 專案計價作業

在計價作業方面可分成兩部分,一是Parson Brinkerhoff 與 Raytheon 的計價,

另 一 部 分 是 Parson Brinkerhoff 與 其 施 作 承 商 的 計 價 。 Parson Brinkerhoff 與 Raytheon 合約中不同專案的合約型態已在表 4-1 中依其專案分別列出。現就其個別 的合約型態中的計價方式做探討。

z SLIN0001 飛彈戰情中心 (MWC)

SLIN0001 是為一 CPFF 的合約,因為為統包合約,所以 Parson Brinkerhoff 必須負責設計與施作之行為。而本案是一個在現有的飛彈戰管中心作室內裝 修及機電消防設備之設計及改建,以提升現有設備在功能性不足部分。按合 約,Parson Brinkerhoff 必須先提出該計畫專案的 Cost proposal,俟其業主及美 國政府核定無誤後始可施作。爾後在每次估驗期間,Parson Brinkerhoff 依現 場完成的金額提出估驗計價申請表送業主請款。此計價方式即為過去常用的 BQ 計價方式,因本案的總金額在台幣四千萬元左右,為便利計價及省卻施作 承商無必要的文件審核,故以 BQ 的方式計價以換取在施工上更多的時間。

SLIN0001 是為一 CPFF 的合約,因為為統包合約,所以 Parson Brinkerhoff 必須負責設計與施作之行為。而本案是一個在現有的飛彈戰管中心作室內裝 修及機電消防設備之設計及改建,以提升現有設備在功能性不足部分。按合 約,Parson Brinkerhoff 必須先提出該計畫專案的 Cost proposal,俟其業主及美 國政府核定無誤後始可施作。爾後在每次估驗期間,Parson Brinkerhoff 依現 場完成的金額提出估驗計價申請表送業主請款。此計價方式即為過去常用的 BQ 計價方式,因本案的總金額在台幣四千萬元左右,為便利計價及省卻施作 承商無必要的文件審核,故以 BQ 的方式計價以換取在施工上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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