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回顧與整理
2.2 統包制度之發展
統包採購起始於建築業而逐步發展至土木營造業。近年之發展肇因於第二次世界大戰 後,因各種民生工業的需求殷切,百廢待舉,為加速建設而採用統包之方式。美國土木 工程師協會(ASCE)近年來之研究指出,統包(D/B)採購策略已經成功地引用於發電 廠、化學製程工業設施、辦公大樓及住宅工程。事實上,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統包(D/B)
不能適用於傳統的土木基礎建設與其他不同性質的工程採購。
近數十年來國外公共工程建設採行統包(D/B)採購策略,此刻正呈現國際性快速增長 的發展趨勢。目前非住宅工程採行統包採購者,歐洲有40%以上,日本則有超過 60%以 上之佔有率。茲以美國、英國、日本及台灣發展情況概述如下:
1. 美國
美國的統包工程最早可以追溯到 1913 年克利夫蘭的奧斯丁公司所建造之國內 第一座電燈廠,早期的統包工程多為美國的石化工業建廠工程,例如化工廠、礦場、
水泥廠與物料輸送系統等,多採用統包方式辦理,但自1968 年後,統包應用在小規 模及簡單之工程上已經陸續成功之案例越來越多,1980 年代已擴至一般工程及公路 興建 【Songer 1996】。採用統包方式承攬之工程,其規模從數十萬至數億美金規模 之工程都有。
統包制度在美國公共工程的應用,以往曾經受到很大的限制,歸結其中主要因素 包括【Songer 1996】:
(1)競標法令的限制;
(2)政府部門決策系統混淆;
(3)限制採用工程議價制度;
(4)與傳統上認為業主、設計顧問與承包商之間必須相互制衡的觀念抵觸;
(5)工程業主與統包商之間缺乏公平分擔風險的辦法;
(6)相關法規構成的實質障礙等。
但 1987 年美國總務署開始採用統包,並訂定該署之統包契約範本,1993 年美
國統包協會成立其目的之一,為影響聯邦及州政府之立法以促進統包之實施。而美 國業主採行統包的前七個主要原因為 【Songer 1996】:
(1)縮短工期;
(2)固定成本保證;
(3)降低成本;
(4)較佳的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
(5)固定工期保證;
(6)減少爭議;
(7)大型或複雜案件。
而根據美國統包協會(Design 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DBIA )指出在美國營 建市場採行傳統採購的佔有率,自1985 年迄 1997 年已由 82%下降至 55%呈衰退現 象。而無論公、私部門之工程標案採行統包採購均呈現持續性的成長。自1980 年代 起,美國採行統包採購,十年來呈急速發展,自 1986.1997 年累計成長 400%(DBIA 1997)。由於 1996 年美國通過聯邦採購改革法案(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
給予聯邦機構採行統包方式之權力,國會並審議通過二階段選商辦法(Two Phase Selection Procedure)。
使得資格預審、價格標之兩段式統包招標程序標準化,並給予公務員充分之授 權,有助於政府部門之統包案持續增加。統包商之設立及統包案件之市場供給制均快 速成長,1997 年的 Engineer New Record (ENR)年報顯示,美國前五十大營建業者其 中之三十七家可提供統包之服務,1996 年一百大統包廠商即締造 395 億美金,約佔 其國內營建市場採購金額25%之佳績,較諸前一年增長率計達 9.7%,其中公共工程 約8.10%,民間工程約佔 20.25%,土木工程則約 6.7% 【CIDB 2000】。單就1998 年 美國統包工程標案金額即高達420 億美金 【DBIA 1999】。迄 1999 年已有一半以上 的州允許使用統包招標,該年聯邦 2,860 億美元非建築類之工程之 24%,已經應用 該制度並且完工使用。相同地土木及基礎建設之廠商也發展出新的應用程序,以爭取 大型公路及橋樑之計畫。其中以猶他州市為配合2002 年鹽湖冬季奧運而興建之 I-50 號公路(L=26KM,W=6 線道,14 座橋樑)計畫之興建最為有名 【張陸滿 2000】。
美國在辦理統包程序上則為:
(1)確認採用設計建造之需要;
(2)計畫之相互協調;
(3)建立需求模式;
(4)執行評鑑;
(5)執行履約管理。
等五個步驟來完成。
2. 英國
統包採購在英國被視為一種整合性的包裹式商業行為模式,透過此種採購方式營 建業者可以提供業主更為廣泛的服務項目,諸如:採購設施位置之選址、財務調度安 排甚至可建議業主指定專案管理服務廠商等。在1982 年以前建築師可經由付費方式 提供服務,但由於英國建築法規並未允許建築師受聘於營建業,所以統包(D/B)採 購尚未普遍施行於英國。
英國共同契約裁判法庭(Joint Contracts Tribunal,JCT)出版制式標準合約範本以 前,僅有環境與建築商務部所單獨發行的採購契約中,提及承包商可以提供符合業主 要求的建築設計。然而,並無正式授權地方政府或民間部門使用之標準制式統包契約 範本,以資明確規範有關建築師、估算師(Quantity surveyor)及其他相關顧問等參 與成員間之權責與風險。
1981 年共同契約裁判法庭(JCT)正式出版由承包施工廠商提案設計的制式合約 範本,廣為英國建築業界所接受,同時也是唯一可提供統包(D/B)採購使用之最新 版本標準契約。而其他統包採購契約,則分別係由專案業主或估算師(Q.S.)所個別 研擬。自 1984 至 1995 採行統包與傳統採購策略的市場佔有率之快速消長,如同世 界其他區域般的趨勢發展狀況。
英國在建築工程方面採行設計與施工結合之統包方式已相當普遍,依據英國皇家 建築協會(RIBA)之非正式估計,以設計與施工結合方式發包工程約較一般發包方 式節省18%~35%【李得璋 1999】。
在公共工程方面,經財政部與交通部研商後,共同認為應將「設計與施工責任一 元化」方式辦理,且認為應由營造業者兼顧設計與施工責任,然而因營造業者具有設 計能力者不多,因此,絕大部分均由營造業者與工程顧問公司聯合承攬(Joint Venture;JV)之組合方式辦理,交通部至 1992 年起,將統包(D&B)制度應用在 大規模之道路工程案件之招標上,其概要程序為:
(1)資格名冊登錄(Approved list);
(2)公告(Advertisement);
(3)投標意願書(Letter of Interest);
(4)邀請廠商(Long list);
(5)評選入圍廠商(Short lost),以四家為原則;
(6)廠商投標文件製作;
(7)投標文件審查;
(8)決標。
在整個過程中,廠商投標係依業主之基本設計,道路使用年限40 年之標準,進 行細部設計與製作施工標準說明書,並以總價(Lump Sum)投標,一經審定即不可 更改 【李得璋 1999】。
英國交通部並進一步將其設計與施工(D&B)結合之統包制度配合其政府推動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而於 1994 年推動其結合 設計-施工-融資-營運(Design,Build,Finance and Operate,DBFO)於同一契約模 式,至1997 年已有總金額 13 億英鎊之 15 件公路工程採用 DBFO 【李得璋 1999】。 公共工程方面,英國交通部工程經常發生糾紛爭議,預算執行績效不彰。再者,因 為經濟景氣衰退競標激烈,低價搶標衍生爭議索賠以致工程經費增加等情事。經英 國交通部與財政部研商結果,咸認以施工廠商主導的共同投標模式,執行統包(D/B)
採購為最佳解決方案 【李得璋 1999】。
3. 日本
統包(D/B)工程採購模式在日本具有悠久的傳統歷史,現在許多日本大型營造 商社乃發跡於十七世紀的木匠工作。竹中工務店(Takenaka)即為例證,過去該公司 之前身名稱為Takenaka Komuten。〝工務店(Komuten)〞在日本語中意指提供設計及 施工的技術工匠專門店。公司創辦人係從事木造工匠,經過世代交替之發展成為日 本神設廟堂的建築工藝專業廠商,當時的時空背景,負責施工者自然就是設計者。
由於擁護天皇的傳統保守精神(Toryo),工匠在工作成果上自主品管追求品質至上的 榮譽感,促使業主不斷地委託後續營建工作。晚近直到1912 年西方建築藝術傳入東 瀛以後,才有所謂獨立設計的建築師,開始將設計權責從施工範籌加以區隔。然而,
由於傳統上施工者的設計能力獲得業主長久以來之肯定,所以設計與施工採專業分 工區隔的制度並未能擴及全日本。目前日本工程約有 70%仍舊採行統包採購模式
【DBIA 1997】。在1989 年許多日本營造商社的承攬量超過三分之一強為統包(D/B)
採購契約,經由一個針對日本 67 家承攬總量高達 5.15 兆日圓營造商社所做調查結 果顯示當年執行統包契約金額超過一千億日圓。隨後由於日本境內大興土木,業主 部門趨於更為完整與廣泛的服務需求,許多營造商社乃擴編其設計部門以因應工程 承攬之需要。受聘於營造商社設計部門之建築師與相關專業人員組織規模,相當於 1000 家大型的技術顧問機構。
縱然在日本相當龐大數量的建築工程係採行統包採購,然而,日本並沒有特別針 對施工廠商對於設計作業責任制訂標準契約範本。一般在民事工程統包採購契約,
廠商通常要求綜合日本建築學會(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Japan)、日本建築協會
(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of Japan)、日本建築師協會(Jap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日本營造協會(The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 of Japan)等四個專業組織所研議之 標準範本為依據。就統包廠商之設計權責而言,依據日本土木規範規定:對於結構 上之任何缺陷負完全保證責任或五年之保固責任,有關統包商之設計費用並無單獨 提列計價項目 【日本土木學會 1998】。
為增進公共工程執行之效率,日本建設省於1999 年並研究導入設計、施工技術 於一體的活用方式 【日本土木學會 1998】。以日本大型營造業普遍其有設計能之條 件而言,未來營建工程採行統包之比例可望大幅成長。
4. 台灣
1993.3 NT$5.76 US$0.59
1994.2 NT$81.3
6 台北捷運系
1996.2 NT$16.3
10 台鐵三義隧
過去受到建築相關法令的限制,且欠缺相關準則可供遵循,統合設計與施工的統 包觀念,近年來方逐漸被大眾所接受。另外,因為政府鼓勵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 計畫案件漸多,而民間投資目標主要在獲利,且因應專案融資的需要,縮短時間的
過去受到建築相關法令的限制,且欠缺相關準則可供遵循,統合設計與施工的統 包觀念,近年來方逐漸被大眾所接受。另外,因為政府鼓勵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 計畫案件漸多,而民間投資目標主要在獲利,且因應專案融資的需要,縮短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