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蒐尋與回顧
第一節 基本概念
一、建築物
依據建築法第四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 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 物。建築物之存在條件有二:即「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以及「供個 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其基本要素包括二項:即頂 蓋、樑柱或牆壁。
二、地下建築物
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內政部公佈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定義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定著於地面下之 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 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 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三、洪災
洪災泛指暴雨或颱風帶來豐沛之降雨量,其降落至地面後產生沖蝕 坍方;或雨水降落至地面,成為地表逕流流入河川後,使得河川流量超 過河道及排水設施之容量,而造成淹沒;或因水流沖刷力道強,破壞相 關水利設施或水工結構物而引發水患災害。洪患侵襲使得降雨量超過排 水系統與抽水站設計負荷容量,造成河堤溢流或漫地流,則易造成淹水。
四、颱風豪雨
在夏季,由於太陽直射根據中央氣象局之定義,區域由赤道向北 移,致使南半球之東南信風越過赤道轉向成西南季風侵入北半球,和原 來北半球的東北信風相遇,更迫擠此空氣上升,增加對流作用,因西南 季風和東北信風方向不同,相遇時常造成波動和旋渦。這種西南季風和 東北信風相遇所造成的輻合作用,和原來的對流作用繼續不斷,使已形
成為低氣壓的旋渦繼續加深,也就使四周空氣加快向旋渦中心流動,流 入愈快,其風速就愈大;當近地面最大風速到達或超過每秒17.2 公尺 時,即稱之為颱風(夏漢民等人,2003)。
每小時雨量超過15mm 的連續性大雨,且日雨量超過 130mm 以上 者,稱之為豪雨。
五、淹水潛勢災害
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陸續完成之淹水潛勢資料,係利用農委 會農林航空測量所於1981∼1989 年間產製之 DTM 資料進行模擬,且分 析所採用之網格多為200 公尺× 200 公尺,其中台北市網格為 120 公尺×
120 公尺、汐止地區網格為 40 公尺× 40 公尺(許銘熙等,2000)。防災辦 公室所研製之淹水潛勢資料,可供大範圍土地規劃與使用管理參考應 用,但用於洪災預警則精度略嫌不足,應針對高淹水潛勢且人口集中之 地區,利用較新之地形資料與較細之網格,研製高精度淹水潛勢資料,
供洪災預警作業之應用(黃南輝等人,2003)。
淹水潛勢圖的製作流程,主要係利用美國陸軍工兵團(USACE)所 研發之山區逕流模式HEC-1,計算上游地區逕流量,在以此作為上游側 入流邊界條件帶入平地淹水模式(包括都市雨水下水道排水模式(Storm Water Management Model,SWMM)與二維漫地流淹水模式)。完成驗證之 淹水模式,進行不同區域在不同降雨條件下之淹水潛勢模擬,以降雨期 間地表所發生之最大淹水深繪製該區域之淹水潛勢圖。
淹水潛勢圖可應用於已興建重大工程之防範,並可作為未來土地開 發前期之選址參考依據。台北市內進行多項重大工程與土地開發案,如 高速鐵路之興建(高鐵台北站之站址定於現台北車站處)、台北市南港 區的南港經貿園區、信義計劃區的副都心、關渡平原及社子島整體都市 規劃作業均有淹水問題之考量。為避免上述重大工程與土地開發案為水 患所威脅,宜將開發地址與淹水潛勢資料進行比對及分析(謝龍生等 人,2002)。
六、洪災保險
一般而言,洪災保險是指由高淹水潛勢區內之住戶、企業機關或個 人透過保險機制繳納並累積起來的保險費用,用於補償被保險者因淹水 災害造成之損失,是投保者通過固定的少量保險支出來應付水災造成的 難以估計的損失。其雖無法完全阻擋水患的發生,但可以把集中的水災 損失變成一個均勻分攤的年度支付。洪災保險費之擬定在於對水災風險 之評估,在經由水文數據對洪泛區之年平均災害損失進行評析。如此不 僅可達到防洪計畫之經濟有效性,也可整合洪水頻率與水災損失之間的 關係。簡而言之,洪災保險是補償各項財產被水浸而造成損失的一種保 險(對包括降雨、海潮、地下水位上升所帶來的積水而造成的意外財產 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