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蒐尋與回顧
第二節 法令依據
利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防洪」、「洪災」、「水災」及「洪 災保險」為關鍵字做檢索,整理目前我國洪災及洪災保險相關法令如表 1 及表 2 所示:
表1 防洪相關法規彙整表
法規名稱 與洪災、水災相關之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有關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 地,分區限制其使用之相關規定。
水利法
第八十三條
有關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使用規定。
第三條
有關防洪,係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滅泛 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一五0、一五一、一五二條
有關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內、洪水盛漲時及防汛期終 了,需隨時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備之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有關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 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 級管制區二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有關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 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之相關規定。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 制辦法
第四、五條
有關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 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 其他設施者,應核定後辦理之相關規定。
表1 防洪相關法規彙整表(續)
表1 防洪相關法規彙整表(續完)
法規名稱 與洪災、水災相關之規定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 查辦法
第三條
有關水利建造物,係指與公眾防洪有關之下列建造物:
1.防水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丁壩、護岸、防潮閘門及河、
海堤等水利設施。
2.引水建造物:指取水系統、輸水渠道等水利設施。
3.洩水建造物:指排水、洩洪、水閘門等水利設施。
4.其他建造物:抽水站、防洪閘門等水利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
第四條
有關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 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九0條
有關雨季來臨之前,應加強水災防護措施,位於低窪地區或 河渠水道附近之機關,尤應妥為規劃。重要物品及文書,應 移置高處,並設置水災救難設備之相關規定。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 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
有關洪水災害,係指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受浸水深 度、頻率及時間,無洪水災害紀錄可查者,得依工程計畫洪 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推算或不分等級平均收費之相關規定。
表2 洪災保險相關法規彙整表
表2 洪災保險相關法規彙整表(續)
表2 洪災保險相關法規彙整表(續完)
法規名稱 與洪災保險相關之規定 法規內容說明
台 灣 省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為 防 止 豪 雨 災 害 發 生,各 有 關 單 位 應 加 強 辦 理 治 山 防 洪、整 治 河 川、山 坡 地 開 發 管 理 及 都 市 下 水 道 建 設 維 護 管 理 等 工 作。前 項 具 體 防 範 方 案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
有關洪災防範 措施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係指防洪計畫核定保護 之區域,即計畫洪水泛濫可及之區域。
水利法施行細 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防洪受益費之分等,依受益區域之地所受浸水深 度、頻率及時間,規定收費比率。前項浸水深度、
頻率及時間,以足致損害者為限。如無洪水災害 紀錄可查,得依防洪計畫洪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 推算,或不分等平均收費。
洪泛區劃分與 工程防洪措施 經濟效益來規 劃受益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