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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洪災保險運作之可行性研究

第三節 洪水保險制度運作模式及架構之建立

參考美國的經驗制度實施洪水保險法政策的成敗經驗,藉以探討我 國一旦洪水保險草案通過,實施洪水保險可能面臨的困擾及其可行因應 的對策,研析我國可行之洪水保險政策。

針對有關我國實施洪水保險制度運作模式應建議以中央與民間共 營型式的洪水保險並且配合強制性全國洪水保險法令,且亦必須具備洪 災保險標準化規範特點。

一、洪災保險標準化規範:

(一)必須要有地域性的分別。

(二)中央政府必須實行有限制的補助。

(三)將洪災保險範圍初期先限制住宅與個人財產為主。

(四)洪氾區土地使用之控制及洪災損失的預防。

(五)分擔保險費率的誘因。

(六)將國家援助私人財產的計劃排除。

(七)當人民有洪災保險的需求時,市場上必須購買的到相關專則 保險。

(八)中央政府再保險之提供。

(九)洪災準備金(基金)的建立。

(十)適當保險金額的限制。

(十一)強制性(保險人不可將某些風險排除)。

(十二)結合政府部門與私人民營保險公司共同經營。

二、洪災保險運作模式規劃:

(一)將洪水保險作為特定獨立型保險,輔以國內通過洪水保險法 草案後,實行洪水保險制度。

(二)確定統一的洪水保險費率標準,明確的洪氾區,由國家統一

而上述各科主要業務分述如下:

1. 第一科(法規政策之監理):辦理保險法規之增(修)訂及解答、

保險政策之研究與保險制度之規劃事項、國內及國際洪災保險動態之調 查與研究、國際保險組織之連繫,並辦理保險輔助人之監理。

2. 第二科(洪水保險業務監理):辦理個人住宅財產洪水保險之相 關事項,如個人住宅財產洪水保險業之管理考核、與洪水保險商品之審 核等。

3. 第三科(保險業營運及考核):辦理洪水保險業之業務及民間保 險公司財務檢查事項、違反洪水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民間保險業 缺失改善情形之追蹤考核事項、保險業內部稽核之督導考核事項等及保 險資訊業務。

4. 第四科(洪水保險精算監理):辦理洪水保險各項費率之釐訂、

檢討保險費率及準備金適當性、精算統計資料之建立、費率精算監理、

簽證精算師之管理及相關事情。一旦洪水保險制度獨立運作,則保險費 率之標準應統一訂定,建議費率計算可考量保險標的(即動產或不動 產)、投保地區、建築結構等級及樓層等因素。其中,就住宅樓層方面,

位於一樓及地下室之保險費率會較高;就投保地區方面,基隆、宜蘭、

花東等多雨地區之保險費率同樣較高。

5. 第五科(風險評估分析小組):風險評估分析,主理各地區之水 文及水理風險分析工作,繪製全國淹水潛勢分析圖。

6. 第六科(保險之申訴處理):辦理洪水保險申訴案件處理準則之 研訂、改進及修正事項、保險申訴案件之追蹤考核及民眾洪水保險教育 宣導等。

第四節 小結

洪水保險法的制定是為了分散風險負擔,減少洪水災害造成國家損 失與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所以本研究計畫首先回顧國內外洪水保險制

度運作之現況,並參考美國的經驗制度實施洪水保險法政策的經驗,藉 以探討我國一旦洪水保險草案通過,實施洪水保險可能面臨的困擾及其 可行因應的對策,研析我國可行之洪水保險政策。

實行洪災保險制度之兩大目標在於:

(一)提供受水患災害之民眾救援資金,以協助其復舊,加強民眾 生活安定性,提高民眾對於水患之警覺性,並增加其應變能力。

(二)避免洪氾區及高淹水潛勢區之土地不當開發。

促成此兩大目標之平衡即是達到洪災保險之目的。從經濟效益之角 度來看,可以藉由洪災保險來分擔政府對受災民眾之補助,而民眾受災 之損失也可以獲得充分之補償;此外,若能減少洪水災害土地之不當使 用,相關單位每年耗費在河川整治規劃及都市排水系統維修將可望減 低。

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應為我們治水的新思路,取得了廣泛共識。的 確,長期以來,人們無約束的開發建設與洪水爭地,縮小了洪水宣洩調 蓄的空間,洪水災害不斷擴大。現在要與自然和諧共處,也就是說要為 洪水讓出一些土地,讓洪水自然通過。為此,首先對河道兩岸的行洪區 和無工程設施防護的洪泛區,不再任意圍河占地,不得任意開發。其次 是對有礙行蓄洪地區,實行國土開發管制措施,這是人們能與自然和諧 共處的重大舉措。當然這些和諧共處的地區除居民有安全保障外,土地 亦要承擔一定的洪水災害。因此,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不再設防,

受淹後如何保障這些地區的生產和生活,需要有一個對策。妥善之計,

理所當然應是全面建立洪水保險制度,受洪水保護的地區也要承擔風 險,做到互助共濟,以實現人與自然長期和諧共處的美好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