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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關防洪條文之增訂建議

第二節 建築物防洪增訂建議

為落實全方位都市防災規劃,現今策略實應檢討並修訂都市防災規 劃之相關法令,研擬增修訂相關都市防災規劃法令及規則,加強都市防 災空間規劃及設計之概念,適時建議中央相關單位修法以強化建築物防 洪之能力,例如:建議將建築物防洪設計技術納入建築技術規則,依既 有建築物及新建建築物設置防洪補強措施及防洪設計技術,訂定建築物 設計技術規範;建議相關單位修法增訂建築技術規則,予以開放機電維 生系統之設置位置,將其移置建築物二樓以上或屋頂平台,而造成之損 失容積,則可以「不計算容積」之方式給予補償;建議相關單位對於雨 水貯留系統、基地保水、滯洪池設立等項目,儘速納入建築技術規則。

隨著建築材料工法之不同、災害管理策略之發展,乃至於洪災避難 設備之翻新,法令規範常有不足之處,雖然期間陸續修正與增訂法規條 文,但對於建築物防洪猶不見有相關約束之規範,因此在法規面之落 實,本研究計畫擬建議增列有關建築物之防洪章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作為往後中央相關單位增修訂建築技術規則之重要 參考依據,進而使得建築技術規則之條文更趨周全,藉以保障民眾生命 財產之安全。

本研究計畫擬建議建築技術規則增列有關建築物防洪之法規條 文,以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作為往後中央相關單位增修訂建築技術 規則之重要參考依據,建築物防洪條文之建議架構及條文草案說明經由 整理分析後如下所示:

第一節 用語定義

用語定義係關於建築物防洪之技術用語,其定義如下:

一、洪災

洪災泛指暴雨或颱風帶來豐沛之降雨量,其降落至地面後產生沖蝕 坍方;或雨水降落至地面,成為地表逕流流入河川後,使得河川流量超 過河道及排水設施之容量,而造成淹沒;或因水流沖刷力道強,破壞相

關水利設施或水工結構物而引發水患災害。洪患侵襲使得降雨量超過排 水系統與抽水站設計負荷容量,造成河堤溢流或漫地流,則易造成淹水。

二、颱風

在夏季,由於太陽直射根據中央氣象局之定義,區域由赤道向北 移,致使南半球之東南信風越過赤道轉向成西南季風侵入北半球,和原 來北半球的東北信風相遇,更迫擠此空氣上升,增加對流作用,因西南 季風和東北信風方向不同,相遇時常造成波動和旋渦。這種西南季風和 東北信風相遇所造成的輻合作用,和原來的對流作用繼續不斷,使已形 成為低氣壓的旋渦繼續加深,也就使四周空氣加快向旋渦中心流動,流 入愈快,其風速就愈大;當近地面最大風速到達或超過每秒17.2 公尺 時,即稱之為颱風(夏漢民等人,2003)。

我國將颱風分為輕度、中度及強烈颱風,其劃分風力標準為中心附 近最大風速達每秒17.2∼32.6 公尺者稱輕度颱風;每秒 32.7∼50.9 公尺 者為中度颱風;每秒51 公尺以上者稱為強烈颱風;若在每秒 67 公尺或 以上者又稱超級強烈颱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圖書館)。

三、淹水潛勢

淹水潛勢係利用係利用美國陸軍工兵團(USACE)所研發之山區逕 流模式HEC-1,計算上游地區逕流量,再以此作為上游側入流邊界條件 帶入平地淹水模式(包括都市雨水下水道排水模式(Storm Water

Management Model,SWMM)與二維漫地流淹水模式),進行不同區域在 不同降雨條件下之淹水程度模擬,並可以降雨期間地表所發生之最大淹 水深繪製該區域之淹水潛勢圖,供洪災預警作業之應用。

四、洪災保險

一般而言,洪災保險是指由高淹水潛勢區內之住戶、企業機關或個 人透過保險機制繳納並累積起來的保險費用,用於補償被保險者因淹水 災害造成之損失,是投保者通過固定的少量保險支出來應付水災造成的 難以估計的損失。其雖無法完全阻擋水患的發生,但可以把集中的水災

之評估,在經由水文數據對洪泛區之年平均災害損失進行評析。如此不 僅可達到防洪計畫之經濟有效性,也可整合洪水頻率與水災損失之間的 關係。簡而言之,洪災保險是補償各項財產被水浸而造成損失的一種保 險(對包括降雨、海潮、地下水位上升所帶來的積水而造成的意外財產 損失進行賠償)。

五、防洪區

按「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四款說明,所稱防洪區係指水道 流域區域內之洪水泛濫地區,得按地理環境劃為一個或若干防洪區。

六、地下層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 地板面積計算。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之遮陽板或露台或法定騎樓或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 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或不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之機電設備空間得不計入 總樓地板面積。

第二節 建築物防洪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之防洪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建築物防洪安全之需 要,經相關單位劃定之地區。

建築物防洪所適用範圍,係經相關單位依實際地形、洪水記錄及模 擬結果,擬定範圍及管制計畫,報請相關單位核定公告之防洪區,或高 淹水潛勢區。

第三節 防洪區內建築物及其建築限制

防洪區一旦經相關單位分區分級管制劃定範圍之後,對於構築在區 內之建築物應採取必要之防洪安全保護措施,按照防洪規劃之要求和防 禦洪水之方案,制訂建築物防洪設計技術標準,藉以強化建築物的抗洪 災能力。

在防洪區內應合理低度使用土地,減少重要建築物之新建,為避免

颱風來臨時,豪雨造成造成重大災情。防洪區內之既有建築物則應增加 其防洪補強措施,而新設計、興建中或尚未興建之建築物,則必須採用 最嚴格之抗洪災標準,並且強制規劃建築物防洪技術或投保洪災保險,

以減少災害損失並確保建築物於災時之應變能力。

第四節 防洪建築物及其防洪構造

在防洪區內之既有建築物,應增加防洪補強措施,而新建之建築 物,則必須強制規劃建築物防洪設計技術。凡建築物、公共設施、作業 廠房等,應為防洪建築物並採用防洪構造。Grigg、Heiweg(1974)為了 推估洪水之淹水損失,將建築物之類型及樣式予以分類,故在防洪構造 上應考量建築物類型之差異,依建築物類型之不同予以規劃防洪設計技 術或補強防洪措施(如表10 所示)。

第五節 內部裝修限制

建議位在防洪區域內之新建建築物,在新建之時均應使用防水設計 施工技術,以防止豪雨從牆壁、屋頂或地板等滲入。除了新建建築物之 外,其他如汽車庫或工業廠房等建築物,在建築物大門均應裝設防洪擋 水設備,防止豪大雨來臨時的侵入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節 地下層之防洪

由於機電廠房、自設電力設備等機械室之價值會隨著大樓樓層數的 增加而增加,所以應限制高層建築物、重要建築物或經濟性較高之公共 建設場所地下層設置重要之檔案室、機電場所、自設電力設備機械室、

電信所需設備空間、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辦公室、警報受信總機室與 提供汽機車停車場所或機械停車位等;否則,地下層之牆壁及地板應採 防潮處理,且地下層之出入口應具備防止水患侵入或漏水等之防洪設 備,例如:裝設水密性高、操控性佳且阻水性能強之防水閘門、抽排水 系統等。

並建議中央相關單位應放寬機電維生設備之裝置場所,鼓勵建商將 機電設備移建至建築物周邊法定空地或建築物之屋頂平台,相關單位並 給予建築面積限制之補償辦法。

11 依建築物類型之不同裝設防洪構造

第三節 小結

儘管現代科技不斷開發與進步,然而對於天然災害仍無法有效掌 握,一旦遭受天然災害之侵襲,對生命財產、建築物設施及公共建設形 成重大威脅。建議相關規劃者在進行新都市之開發、建築物建造審核或 舊都市之更新時,應正視建築物防洪之重要性,並明瞭都市開發之土地 使用管理應加強建築物防洪技術,就長遠而言,建築物防洪措施是減輕 高淹水潛勢區之建築物及其內部設置物之損失的最佳途徑。

公權力對建築物防禦洪害之強力作為,為人民對政府迫切的期許與 要求。俾供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于增訂建築技術規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