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3.2 場址調查及整治基準制定
本研究考量褐地開發再利用,擬以風險基礎取代管制標準做為整治基準的決 策,在台灣的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中,明定「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提出者,如 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或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治至污染物濃度低於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 目標」。以風險訂定整治目標是為了使污染防治成本降低與使效益提高,並減少場 址管制上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雖在台灣大部分仍以管制標準做為整治目標,但若 要經濟有效地保護特定場址之民眾健康,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方案選擇是較適合 的策略(吳,2009)。
此階段將褐地再發展與風險評估概念結合,確認土地未來的使用型態,依據 土地未來利用的方式下污染物對人體造成的風險,可計算出各污染物需整治的程 度。另外,於整治基準制定前需先進行場址調查,了解場址及周遭情形以利做再 利用之判斷依據,場址調查時為蒐集場址與污染物相關資料會進行採樣,若未進 行妥善規劃會造成不永續,因此以最佳管理措施進行規畫確保其永續性。此階段 可再細分為下列四步驟:
1. 初步評估:污染場址在接獲民眾舉報、環保署及環保局主動調查、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期監測或事業自行檢測而被發現後,需進行初步評估確認場址是否 有危害之虞,以決定採取何種緊急應變措施。此步驟需蒐集場址及周遭環境 相關資料,包括: 污染物特性及其來源、受污染場址面積、土地使用現況、周 邊土地使用情形、污染場址是否位於敏感地帶、場址使用歷史資料、於當地 活動人民的健康情形及年齡分布。
2. 場址調查:此步驟需進行採樣檢測,事前需以最佳管理措施規畫採樣及盤查廢 棄物行為確保其永續性(表 3.2-1),決策者需依照表中列出的衡量參數進行考 量,並遵循指導與建議進行改善,由於場址調查不會影響到整治方案的選擇,
48
49
50
表 3.2- 2 加拿大、加州環保局及香港土地用途分類(CCME, 2006;California EPA, 2005;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2013;香港環保署,2007)
加拿大 加州環保局 香港 農業用地
住宅用地
商業用地
工業用地
4. 可接受風險與最終整治目標制定: 依據彙整八個國家的住宅區以土地再利用 為前提所制定出的致癌風險目標,其多定為 10-5與 10-6(Quintin et al., 2010),
因此本研究將致癌風險值依照較保守的標準定為 10-6;非致癌物危害商數則統 一定為 1。政府可視場址情形進行調整,再參考行政院環保署公布的「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行政院環保署,2006),
代入風險評估相關公式計算,即可反推算出欲達到風險為基礎的標準而需要 整治的目標,並由政府將各關注污染物的再利用整治濃度標準計算完成。針 對致癌性和非致癌性健康影響的是分開計算的,若一些有致癌性健康影響亦 有非致癌性健康影響的污染物,則選取兩者中較嚴格的做為再利用整治標準 (香港環保署,2007)。決策者需將污染整治到標準以下才能做再利用。而當場 址確定需要進行整治時,需立即將場址列管與公告於網站上告知民眾。另外,
為制定以風險為基礎的整治目標,本研究列出不同土地再利用方式下,需考 量的不同年齡層受體及暴露途徑(表 3.2-3),可做為計算整治標準的參考依據。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