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整治及永續發展
2.2.3 永續整治
兩者的概念與應用工具都很值得參考。
2.2.3 永續整治
過去 10 年,歷史上被管理的污染場址有很大部分是基於防範對人體及環境不 可接受的風險,以確保場址適合使用。直到最近,永續的決策的制定標準開始被 納入考量。永續性涉及了活動在風險管理中環境、社會、經濟影響的結果,並有 機會獲得比只注重風險減少目標更廣大的利益。永續整治是相對較新的概念,在 1980 年代末開始被討論而塑造出來(Bardos, 2011)。
永續整治是在 2009 年由美國的永續整治論壇(Sustainable Remediation Forum, SuRF)率先定義,其概念與綠色整治有所不同,綠色整治主要考慮整治過程對環境 的衝擊,而永續整治則將環境、社會與經濟三面向都列入考量。而澳洲永續整治 論壇(SuRF-Australia)及英國永續整治論壇(SuRF-UK)陸續在近幾年完成永續整治 的框架,除以之外,歐洲工業污染土地聯盟(Network for Industrially Contaminated Land in Europe, NICOLE)也對永續整治規畫出指引方針,並提出永續性評估與管理 的流程圖。以下針對各國 SuRF 與 NICOLE 對永續整治提出的架構或建議進行探 討。
一、澳洲永續整治協會
SuRF-Australia 成立於 2009 年,宗旨在推動及鼓勵澳洲污染場址整治過程,
並納入永續原則。其將永續整治定義為透過整治實踐,考量環境、經濟與社會指 標,在整治行動造成的衝擊與效益間達成可接受的平衡。並建立永續性評估框架,
其目的為幫助評估者在選擇最佳土地使用設計、決定地下水與土壤的整治目標,
與選擇最佳的整治策略方面,考慮到相關的永續發展指標。此框架遵循著永續發 展的原則應用於管理澳洲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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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永續發展提到的三基線,SuRF-Australia 認為,環境、經濟、社會這三個 永續發展的元素應該在欲評估執行任何計畫(包括整治)的可能利益時納入考慮,整 治被定義為用行動評估或打破來源-路徑-接受者的連結,並藉此管理存在環境中污 染的風險。除此之外,SuRF-Australia 也提出了永續整治的重要原則,評估者應該 在設計、實行中考量(SuRF-Australia, 2009):
1. 保護人體健康和廣大的環境。整治需移除不可接受的人體健康及環境風險並考 慮成本、效益及技術可行性。
2. 安全工作的實踐。整治需保障工人、當地社區及環境的安全。
3. 永續整治除了考慮環境、社會與經濟因子外,尚需考慮對現在及未來的影響,
包括世代公平性與預防原則,永續整治方案應達成最大的淨效益。
4. 整治決策的假設與評估資料需清楚且透明化。
5. 良好的管理與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整治決策應考量利益相關者的觀點,並有完 整清楚的流程,在決策決定過程中,需記錄說明為何使用該種決策。
6. 決策應該用完整科學的方法、相關且正確的資料及合理的假設為基礎。
應用上述的永續整治發展目標與原則,SuRF-Australia 建構出永續整治框架,
概念上,任何尺度的場址(地區性、工業大型場址或小型場址)或任何型態的計畫(褐 地再發展、工作場所的整治)都能使用此框架。共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計畫/
方案設計階段,參考現有整治策略與技術,將永續整治策略融入廣泛的計畫設計,
並透過反覆設計努力達到在廣泛計畫中最永續的策略,於計畫設計完成後檢視是 否符合基礎限制(合約規定、法規規範及計畫同意條件等)後進入下一階段,第二階 段為整治實行階段,利用永續評估方法檢視各方案,並選出達到永續整治目標與 期待的最佳方案(圖 2.2-3) (SuRF-Australia,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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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3 SuRF-Australia 永續整治框架(翻譯自 SuRF-Australia, 2009)
應用此框架時,需使用分層方法以評估整治行為的永續性,永續整治為了確 保整治的淨效益最大,其對永續性的效益需超過整治所需的成本(環境、經濟與社 會)。永續整治需在場址發展或風險管理過程,牽涉決策的幾個點上做出最佳整治 策略,評估設計的原則如下(SuRF-Australia, 2009):
1. 空間(土地使用)計畫: 考量整治的影響與在區域空間規劃及在發展活動中對 於其他不同土地使用分配的永續性相關評斷準則。
2. 特定場址主要計畫要確保場址的使用分配為最適當且有效率的方法。
3. 整治策略設計: 選擇能滿足需求與最有效益風險管理行動的整治策略,例如源 頭處理、路徑阻止或接受者保護。
4. 整治技術的選擇: 選擇能滿足必要需求與達成以風險為基礎的整治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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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考慮永續指標應注意下列幾點:設計場址特性策略(例如:聚焦在場址 描述的改善,以利於了解關於來源-路徑-接受者的連結,並改善概念場址模型,最 大限度減少不良的場址調查設計階段的旅程; 或使用非侵入式整治技術與考量場 址特性的設計以避免新的污染,例如在低滲透侷限含水層鑽井)、設計整治驗證策 略、蒐集資料以驗證永續評估。若考慮到整治議題應包括執行空間計畫活動,下 面提供兩點建議(SuRF-Australia, 2009):
1. 土地分配活動上,盡量在低敏感度地區進行新的潛在污染行為,為了避免未 來的整治造成的排放影響到潛在的接受者。
2. 配置現有的褐地進行持續潛在污染活動,為了避免新的潛在污染活動影響到 乾淨的場址,並最小化整治需求以讓土地適合使用。
在永續評估中可以使用質化或量化的方法。系統必須計算相對重要性、效益 與成本,在成本效益階段可以採用貨幣化的方式,也可以使用簡單一點的非貨幣 化,用高-中-低等級表示。雖然 SuRF-Australia 未選定特定工具將指標予以質化或 量化,但對於永續評估結果的應用有以下兩點建議(SuRF-Australia, 2009):
1. 列出所有效益及成本以檢視整治方案的總效益是否超出其該付出的總成本。
2. 當全部方法其淨效益均大於淨成本,則以總效益最大的方案當優先選擇,最 後將評估結果給予決策者做決策參考。
二、英國永續整治協會
SuRF-UK 遵循在 SuRF-US 的指引下,於 2007 年建立,在與英國土壤及地下 水組織(Contaminated Land: Applications in Real Environments, CL:AIRE)合作下,以 提供英國應用永續整治原則,並發表了第一篇關於正式評估永續策略的永續性框 架。指出在進行評估前需先考慮下列事項(Bone, 2012):
1. 評估提供了什麼管理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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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該諮詢哪些利益相關者?
3. 評估的邊界?
4. 該使用何種永續指標?
5. 該使用何種評估方法?
6. 評估結果的正確性,什麼參數在這結果很敏感?
SuRF-UK 將焦點放在提供一個管理污染土地的永續方法給從事整治的團體與 英國的監管機構使用。其為達成目標,在 2007 年將選擇永續整治策略的平衡決策 制定融入到框架中。下列為永續整治的四大目標(Bardos, 2011):
1. 達成以風險為基礎的土地管理;
2. 確保廣大的風險管理行為產生的影響可以被接受;
3. 確保利益相關者的約定與決策制定程序的透明度;
4. 提供永續發展中的環境、社會與經濟的平衡結果。
應用永續整治管理污染土地並進行決策制定時,管理決策制訂前必須先評估 其永續性。當採行永續整治可以獲得以下效益(SuRF-UK, 2010):
1. 整治工作的價值最大化,優化整體益本比;
2. 節省成本,避免不必要或不永續的整治;
3. 有效管理人體健康與環境相關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4. 最小化整治工作對環境及周遭社區的衝擊;
5. 實現將永續發展應用在整治中的承諾;
6. 通過展現企業對環保的重視及社會責任,提升聲譽與公眾的關係;
7. 改善整治決策制定,以及對被許多政府、政策視為基石的永續發展做出貢獻。
制定指標與標準有助於促進一致的永續評估方法與幫助決策決定,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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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是,這些幫助只是支援而非提供一個決策,最終要由評估者做出決策而非由 永續性工具。2011 年,CL:AIRE 制定出 15 個永續整治指標(表 2.2-2)。其說明如下 (Bone, 2012):
1. 清楚分類並對使用者詳加說明;
2. 避免重複計算;
3. 明確分類社會類別(現在將與人體相關的影響包括健康分類在社會) ; 4. 提供一個跨國際的論壇讓所有國家都能使用。
表 2.2- 2 由 CL:AIRE 修正後的永續整治指標類型(翻譯自 Bone, 2012)
環境 經濟 社會
對空氣產生的衝擊 直接的經濟成本與效益 對人體健康與安全的衝 擊
對土壤與地面環境產生 的衝擊
間接的經濟成本與效益 道德標準及公平性 對地下水與表面水產生
的衝擊
雇用員工量及成本 鄰近地區與當地的影響 對生態產生的衝擊 引發的經濟成本與效益 社區的參與及社區滿意
度 自然資源耗用量與廢棄
物產生量
計畫的壽命與彈性 不確定性與可證明性
SuRF-UK 將 SuRF-Australia 建構出的永續整治框架做了更進一步的研究,如 前述所提,此框架分為兩階段,計畫設計階段(階段 A)與整治實行階段(階段 B),
這裡又將階段 A 細分為地區空間規劃階段(A1)與特定場址總體計畫階段(A2)兩階 段,而針對不同情境下在地區空間規劃階段、特定場址總體計畫階段、整治實行 階段時所下的決策造成永續性的影響做出示意圖(圖 2.2-4),五種情境分述如下 (SuRF-UK, 2010):
1. 案例 1: 永續性在整個計畫皆被考慮,最佳選項在整個過程的每個階段都被選 擇。
2. 案例 2: 相對於案例 1,描述相同的場址,在相同地區空間規劃決策與整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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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的選擇,但是較少的最佳特定場址的總體計畫被落實(例如決定將高污染地 區發展為住宅用地,低污染地區發展為工業用地,因而增加了整治的需求,
但卻未在相同的環境或風險管理上提供更多的效益)。
3. 案例 3: 與案例 1、案例 2 不同場址,在地區空間規劃、特定場址總體計畫與 整治技術選擇階段皆提供了永續性的效益,雖然比案例 1 較低(例如住宅發展 被分配到高污染場址,因此為達到適宜使用,必須做更多的整治)。
4. 案例 4: 與案例 3 為同一場址,相對於案例 3,有相同的地區空間規劃階段、
4. 案例 4: 與案例 3 為同一場址,相對於案例 3,有相同的地區空間規劃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