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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壓力團體之意義與內涵

第一節 壓力團體之意義與內涵

壹、壓力團體之定義

西方學者 Ranney(1982)區別利益團體、政治性利益團體、壓力團體及遊說 團體四者間異同性,認為利益團體係成員間具有共同利益之集合體,後三者政治性 利益團體、壓力團體及遊說團體是利益團體當中採取政治行為進而影響政府政策制 定過程之利益團體的次集合體;至於美國學者 Dennis 和 Thomas(1980)則直接將 利益團體定義為一種政治性團體。

我國學者彭懷恩(1996)主張壓力團體是利益團體的一種,早期美國團體常駐 守在國會長廊以流利口舌企圖影響議員決定,遊說是其主要從事的政治活動之一,

故將利益團體也稱作遊說團體。

南方朔(1983)提及利益團體和壓力團體乃相同概念,除了吸引成員遊說行政

、立法部門獲取利益外,兼具情感交流給予人們生命意義歸屬感及規範個別行為之 小團體作用,為構成多元民主社會之基本結構,從發生學角度言之,當屬利益團體

,但於整體政治系統運作地位來看,即可視作所謂的壓力團體。故利益團體和壓力 團體係自不同角度觀之而一體兩面的同元素體。

我國多位學者提到當某個利益團體以嘗試透過多種途徑表達有利於己的施政作 為,達成團體所訴諸之某種特殊利益,藉由不同的民主手段或方式,對標的團體施 加各種政治影響力及壓力使其制定符合該團體主張的公共政策,同時想盡辦法排除 對團體有害之決定而施予壓力影響政策自形成至產出過程之種種環節,此時,利益 團體變搖身一變成為壓力團體,政治學者將利益團體貼上壓力團體標籤係出自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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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團體企圖涉入決策過程慣用「壓力」方式作為實現目標的一種手段,亦即利益團 體時常對政府或議會施壓,故也通稱為壓力團體,此種以遊說活動向政府施壓以利 完成團體所期待之共同利益的利益團體、遊說團體、政治性團體、其實就是壓力團 體(王逸舟,1998:344;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2005:196;丘昌泰,2010:2 9-30;林昭燦,1996:85;陳朝平,1984;彭懷恩,1996:112)。

綜上所述,社會中的個體加入多數人所組成之集體活動,希望從中獲取利益,

有時未必是團體當中一份子,也能從中獲取與團體成立目標重疊之共同利益,而產 生「搭便車」現象,此類團體最常透過群眾力量涉入行政部門或立法機構的各種決 策過程與決定結果,趁機保護或者創造自己的利益,以實現組織原始初衷。

學者間認為壓力團體與利益團體的區分在於前者為達目的,憑藉集體行動向決 策者施予壓力;後者係介於公民與政府間的仲介角色,僅傳達團體訴求以尋求認同 與掌聲,雖適時地對政策評估提供回饋建議,卻未必嘗試去對決策者造成一定之影 響力,但也有學者主張壓力團體與利益團體乃同義詞概念,毋庸詳細區別之。為避 免讀者混淆,本研究所指之「壓力團體」採取「壓力團體與利益團體乃同義詞」之 說,將其用語通篇統一呈現之,故本文所指之利益團體等同於壓力團體。而本文採 取與 Dennis 和 Thomas(1980)之定義方式將利益團體、政治性利益團體、壓力團 體及遊說團體均劃上等號,乃不同名稱但為同義詞之意。

至於在壓力團體定義上,發現有多位中、外學者論述其概念意義,敘述如下:

壓力團體乃具備相同利益,為求保護、抵禦或增益成員利益,以實現其需求及 期望,由具有相同或相似態度、信仰、價值及利益的個別個體結合而成,對於完成 團體目標存有強烈的凝聚力,於彼此互動中一次次增強團體共享的信念,俾啟發實 現特定精神,同時結合某一團體或組織為尋求有形利益,或者為大眾訴求公共利益

,而向政府施加壓力,藉此領導具體政策目標與團體主張一致之共同利害關係人(

方庭諧,1986;靳菱菱,2003;劉世忠譯,1996:200-204;Joseph & Mark, 1965)

另有學者指出壓力團體為民間組織基於分享不同情感、價值、利益之態度而形 成的一群人,為了爭取團體或者團體成員利益等純粹性目的或混雜式動機使然,具 有政治意圖,並藉由政治程序從事政治活動集體行為以達成共同期待者稱之,人們 透過團體才能滿足生活當中不同需要,強調權力關係的集體政治活動能影響政策形 成過程,假如透過選舉過程企圖追求執政目標時,便構成了政黨組織,因具有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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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才採取共同行動來搖擺公共政策制定,有無正式組織及制度則在所非問(丘昌 泰,2010:29-30;呂亞力,2002;Ranney, 1982, p. 13-14;Truman, 1971)。

也有學者主張壓力團體一般被定義為組織,雖然時常與政府保持親密的伙伴關 係,卻不同於政府部門,屬於一群對於共同目標之達成具有相同看法,為求達到該 目標持有共同態度以便使用適當的方法實現團體願望,時常影響公共政策而提供政 府與國家之間的制度化聯繫,且會向社會中的其他團體提出明確訴求,進而促進、

維持並監督共同態度、信念與價值觀的形成的成員組合體(Peter, 1974;Truman, 1 971;Wilson, 1990)。普遍而言,壓力團體為觸及政治決策過程,由一群具相同目 標及凝聚力的人民,先藉由組織內部互動後,再採取集體行動所組合成之社會團體

(王業立等人譯,1999:321;Ball & Millard, 1986, p. 33-34)。

整理以上中外學者之看法,壓力團體大致具有以下幾點特性:

1.壓力團體成員間具備相同態度、利益、價值、需求、情感、信仰或期待之共同利 害關係人所組成。

2.目的在於追求團體成員間公益或私益純粹性或混和性動機驅動,卻未必具有正式 組織的一群人。

3.為爭取共同利益從事的集體活動及程序以影響政府決策帶有政治意圖在內。

4.透過向決策者施壓等合理適當手段實現團體主張,保持與決策者關係密切,俾利 利左右公共政策制度化之制定與實行,也希望獲得大眾關注的一種組織類型。

5.不僅團體成員間具有達成團體訴求之一致性共識存有強烈凝聚力,也會向外爭取 其他團體之認同、合作或者與之結盟壯大聲勢,以增強交流信念,同時監督彼此 行為是否朝向團體共同利益前進。

綜上所述,所謂壓力團體可以說是由一群對內具備濃厚的團結意識,皆擁有相 同或相似態度、利益、價值、需求、情感、信仰或期待之利害關係人,基於團體公 益或私益等不同動機因素使然,對外嘗試與其他團體合作、結盟,相互交流意見監 督制衡彼此行動方向,帶有特定政治意識,企圖透過集體行為,且能達目的之方式 操縱政治行動以便向決策者傳達團體訴求,藉機引起大眾注目,進而影響政治過程 及公共政策結果之共同利害關係人,所組成的一種組織型態。

人們參與或組成壓力團體這一類的組織型態,基於物質性7(material)、團結性

7求取薪水增加,或得到物質性報酬等經濟性利益,稱為物質性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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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olidary)與目的性9(purposive)誘因(incentives)不同的因素使然,選擇加入 不同類型之壓力團體不一定會獲得付出之後的相對應回報,甚至也有可能在加入後 仍舊得不到直接相關利益,但還是有機會受到政治文化的薰陶而養成加入團體之習 性(王業立等人譯,1999:324-326;James, 1973, p. 30-51;Peter & James, 1961)。

故壓力團體成員選擇加入的壓力團體類型,取決於人們秉持之潛在意念引導其受何 種誘因吸引,而願意參與其中。

貳、壓力團體之雛形

壓力團體根基於古代傳統保護者與追隨者之相依附屬關係演變而來,一些窮困 而無參政能力的弱勢者必須倚賴有權有勢者的庇蔭與滋養,由保護者提供具經濟價 值之設備與資產,以及相對應的安全、福利,以維持族人生命財產得以代代延續下 去,身為無產階級的保護者則為其服勞役,呼朋引伴號召其他人士支持協助其累積 政治實力及聲望,便足以成為地方舉行選舉活動時的基礎票倉,此種保護者與追隨 者之互利從屬關係為壓力團體原始雛形(陳朝平,1984)。

演化到民主社會國家人民有權利參與政治,團體才稱得上有存在價值,如果執 政者並不允許人民認知到自己能爭取哪些利益,而須服從政治人物英明判斷,那麼 團體的存在就變得微不足道,亦無法發揮其價值性了(彭懷恩,2013:114-115)。 參、壓力團體與政黨之區分

值得一提的是壓力團體與政黨雖有著相似起源,皆可做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 的中間連結線路,有固定組織和領導人物,屬於具特定目標由個人群聚成的集合體

,也是代議政府之下的周邊產物,會員可能既屬於團體,也參加政黨組織,彼此會 員具重疊身分,團體甚至被視為是政黨的替代品,但無可否認的是壓力團體與政黨 皆可視為由部分人士組成,為求實現某種利益目的的政治組織(南方朔,1983:11

;韋洪武等人譯,2004:116;唐士其,1998:308;蔡璧煌,2008:171)。

但兩者間仍應有所區分,判準在於是否追求執政目標為劃分依據,前者並不追 求執政目標亦無執政動機,但會支持和自己相同立場的候選人,以便日後當選能實 踐團體訴求,故主要以合法程序宣揚理念,影響公共政策,推動團體主張實行利益 表達,反映各行各業人民聲音,以增加團體既得利益為目的,屬於低層次之政治性 組織,有時也注重經濟性、倫理性目的之完成,除非政權集中掌握在中央特定菁英

8團體提供會員歸屬感、認同感,以及社經地位表徵被視作團結性誘因。

8團體提供會員歸屬感、認同感,以及社經地位表徵被視作團結性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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