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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而 2014 制定的《非學條例》前身為各縣(市)政府依據其各自擬定之地方自 學法規作為允許辦理在家自學方案的法源依據,從中訂立如何實施在家自學的細部 規範,與過去常態編班政策、零體罰政策、12 年國民教育下的幼托整合政策,以 及輔導學生教訓輔三級預防政策分別於 2004 年訂入《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2006 年列進《國民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2011 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及 20 14 年制定的《學生輔導法》立法脈絡頗為相仿,均為繼起於前述政策入法後,新 興一波從政策、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進化為法律態樣的類似案例經驗,欲倡議且確 保實現教育政策訂立為實體性或程序性教育法令,說服居中扮演催化發酵立法生成 效用的行政部門及立法機構立法者承擔起立法責任,係因兩者在立法職權上兼具教 育政策合法化過程舉足輕重的關鍵性地位。畢竟,一旦將教育政策訂立為法律制度 後在法位階金字塔理論中僅次於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法規命令及行政命令與法律牴 觸者違法無效,無論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皆難以憑藉單方面權限行文廢止或撤銷法 律條文規範,加上法律普及效力通行於全國各地,修法程序嚴謹繁瑣曠日廢時而變 動不易,故更能保持其解釋、適用之安定性,因而得出教育政策立法成為教育法令 影響教育實施影響之界線範疇深遠且鉅,全體機關及國民均須相繩受該法拘束之終 局結論,恰與本研究之研究動機敘述緊密呼應。

第二節 研究動機

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兩者密切相關,是構成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兩大主體,但 欲使政策得以走向立法技術與程序,卻需要有政府機關及立法委員遵循現行中華民 國憲法及法制規定連署提出法律案(蔡璧煌,2008:272),始有推波助瀾之立法可 能性,立法委員肩負為選區民意發聲代言及審議議案雙重功能,聆聽、汲取基層百 姓意見,乃爭取票源的可行作為之一。但是若欠缺正常健康的國會立法運作,即便 設置直接民選機制,頂多也只能視作泥濘爛泥地上搭建起來的宮殿(楊泰順,2011

:11)。

對於政策持續關注之壓力團體,亦能藉由立法者重視民間草根呼聲的特性,把 握機會趁機說服立法機關,俾實現最終理想及目標,故壓力團體及立法部門可謂彼 此相依相賴,且互利共生,至於行政機關為使機關內部未來預算編列,進入到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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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也能通行無阻,便不得不審慎考慮立法者對某法案的想法或建議,因而形 成行政、立法及壓力團體間堅固的鐵三角關係(張潤書,2009:698-699),若能善 用此種鐵三角關係,推動立法將不再是一件難事。而本文之三大研究動機如下:

壹、體制外教育需求人數攀增,符合實驗教育自學生家長期待

相對於體制內學校教育而言,體制外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意謂著不需要天天 到校讀書,自學生擁有較為自主空間規劃、安排與調配學習計畫步調,得自由選擇 多元的學習型態,有些人選擇在家個人自學,有些人則透過類學校的自學團體,或 者自學機構安排個別化的學習活動,有的則與設籍學校合作,採取部分時間進入學 校就讀,部分時間則於學校場域外進行學習之教育方式。

國民政府遷臺後,將國民義務教育由原本的 6 年,至 1968 年延長至 9 年期程

,根據西元 1982 年於我國訂立之《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年齡滿 6 至 15 歲之國小

、國中足歲學生,均應進入學校就讀,明示未依規定送孩子入學之家長由主管機關 施以裁罰,惟西元 1982 年制定之《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1放入除外條款,排除 合乎身心障礙鑑定標準特殊學生適用適齡國民強迫入學之規定,亦即此類國民得不 受強迫入學限制,而允許從事在家自行教育。援此,除了根據 1982 年訂立之《強 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定義範圍內之特殊生,可實施在家自行教育外,其餘一般國 民均須入學接受九年國民義務下的強迫入學教育。

此外,隨著時代推進,自學生家長對於推動自學相關法令,也許存在著個別動 機或目標,但推動精神回歸臺灣因應教育改革團體訴求,雖歷經數次重大教育改革

,也無論公、私立學校是否致力轉變傳統教學模式,臺灣國中學生從聯考、基測到 現今之會考,仍未能脫離紙筆測驗,國民小學階段考試壓力相對較輕,但每週五天 7 至 8 節步調緊湊的課程安排,未必是學齡兒童與青少年最適切的學習場域,亦不 一定是最符合其學習需求的教育型態。

因此愈來愈多自學生家長希望跟進在家自學理念及作為,根據各縣市地方政府 推動在家自學方案,配套訂立之自學相關辦法,伴隨家長教育選擇權及國民學習權 概念興起,充分運用在家自學各種媒材資源,期盼找尋孩子適性發展的學習狀態,

故自學教育已非特殊生專用。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在家自行教育為多,事實 上一般民眾也能依循正當管道申請在家自學,且申請人數亦呈現逐年攀升趨勢,展

1西元 1982 年制定之《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 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 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之學校派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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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教育選擇之多元性(吳清山,2011:55;賴春錦,2015:28),緊扣著自學生家 長為孩子擇定體制外學習態樣之教育需求。

貳、政策入法經驗足資成為類似案例之參酌

壓力團體透過各種途徑、管道、方式及策略影響教育決策過程,除推動行政部 門將其訴求、期待、與關心議題規劃成為具體教育政策之外,亦致力將相關教育政 策法制化,避免國家政黨輪替後,導致原先耗費成本,得來不易的政策爭取成果,

從此煙消雲散。

以歷史發展脈絡觀之,我國壓力團體於教育議題方面,總計有四次推動立法部 門訂立教育法令之成功經驗,因而促進政策議題法制化成果豐碩可觀。敘述如下:

一、常態編班政策入法

人本教育基金會幹部馮喬蘭認為教育部應嚴格取締能力分班學校,且認為這是 一種「國家經營的加強補習班」,為去除升學主義思想上的惡性循環,造成學校間 因應鄰近地區學校仍採取能力編班,此類積習以久的辦學競爭風氣使然,而紛紛跟 進(林怡婷,2004),故積極推動常態編班政策合法化,以杜絕此等罔顧弱勢學生 族群權益之現象,期盼將此惡性循環競爭風氣連根拔起。

教育部於民國 74 年曾公布過國民中學編班實施要點,期間也一再宣導落實常 態編班政策,惟欠缺法源依據,加上管理國民教育事務權限,隸屬於各縣市地方政 府管轄,故依舊有為數眾多之國中未能遵循政策宣導意旨,變相以各種名義實行能 力分班。

直至 2004 年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2,以法律授權方式 訂立違反常態編班之罰則,促成教育部努力 20 年的常態編班政策,獲得法源依據

,得命各縣市政府依法落實執行之(林麗雪,2004)。

二、零體罰政策入法

是否實施零體罰政策在教育界向來引發不少紛爭,對於零體罰政策是否入法之 看法,正、反雙方意見呈現兩極化,贊成者有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家長團體,皆認同 入法,特別是人本教育基金會史英曾表示使用體罰做為教育小孩方式,教導孩子的 其實是一種強欺弱的暴力哲學,此乃傳統農業社會「長尊幼卑」的遺毒後果,實不

22004 年通過之《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第 2 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 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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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讓此舉繼續滋長蔓延下去。

但教師與學校方面卻持反對立場,強調體罰與處罰有時很難分別,且認為學校 教師適度處罰學生反而能維護校園秩序,故維持校方處罰學生權限仍屬必要,同時 擔憂零體罰政策一旦入法,恐造成未來管教學生行為朝正向發展愈趨困難,甚至乾 脆直接放棄管教學生,放任其隨意成長,反釀成空前絕後的教育災難。

渠等爭議歷經政府機關舉辦公聽會,邀請不同團體與會,並徵詢各方意見,配 合現場教育部人員和立委提案說明案由原委,由各方代表妥協折衷之下,「零體罰

」政策乃於 2005 年立法院初審通過明定入法時,臺灣已成為全球第 102 個禁體罰 國家,而教育壓力團體人本教育基金會表明基金會成員樂見該法定入 2006 年修正 公布之《教育基本法》3當中,藉此保護學生身心靈狀態,不受體罰管教手段所戕 害,也促進了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獲得首次彰顯與認可(林麗雪,2005;

梁欣怡,2005)。

當時任職教育部次長的周燦德則表示,零體罰入法後並不代表教師管教學生方 面得以表現得更加退縮,反而要更積極面對以學生為主體之輔導管教責任,時任彰 化教師會理事長的許麗芳也表態在零體罰入法後,除推動教師研習制度,以提升教 師輔導管教知能外,也應兼顧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才能維持第一線教 師的教育熱忱(林宛諭,2009;梁欣怡,2005)。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幼托整合政策入法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幼托整合政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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