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部分年金法制
第三節 外國法制之比較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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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及上述之優點下,當可為促進更多工作意願,而持續改善部分年金制度122。 最後,對於部分年金制度亦有其可能阻礙工資成長的批評。畢竟雇主可能在 考慮到勞工可領取部分年金下,降低其工資水準。但學者認為此說法為倒果為因。
特別是對60 至 64 歲的低所得者,部分年金正是為保障其生活而存在,倘無此等 年金給付,萬一工資未達一定水準,極可能生活陷入困境。相對的,若年金全額 支付,反而會有更強的抑制工資效果123。
第三節 外國法制之比較觀察
前章已將日本部分年金之發展與現況予以闡述後,本章擬以瑞典、法國與德 國等三個亦有部分年金制度的國家,擇要敘述其制度發展之歷史與特點後,並與 日本制度做一比較觀察,並闡明日本部分年金的特色之處。
第一項 外國部分年金法制
第一款 瑞典
首先,世界上最早的部分年金制度出現在 1976 年的瑞典,瑞典語稱為 Delpension。制度之目的依據部分年金法案(Partial Pension Law),是為謀從就業 生活到退休生活間之過渡,為全時工作的勞工提供部分工作,與部分年金之逐漸 退休型態的選擇。部分年金制度包含在瑞典國家年金所提供60 至 70 歲勞工許多 年金方案之中。並使60 至 64 歲的勞工可自願減少工時,同時有工資加上年金之 收入。但65 歲以上之勞工的老年年金為全額給付,並不適用此部分年金124。
122 堀勝洋,同註 91,頁 375-376。
123 堀勝洋,同註 91,頁 376。
124 Yung-Ping Chen, Better Options for Work and Retirement: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Economic Security Mechanisms for Old Age, in VARIETIES OF AGING 208 (George L. Madd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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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舊制下的部分年金強制要求勞工工時須每周至少減少5 小時,在 17 小 時至35 小時間工作125。給付水準為因此減少工資收入的65%,但在 1981 年保守 黨政府一度改為50%,直到 1987 年社會民主黨政府執政後又回到 65%。又部分 年金的財源與老年年金分離,是以雇主繳納的保費費率多0.5%,作為特別財源。
通常減少之工時在當時62 歲之勞工全體,約達半數之 20 小時,並有 3 至 4 年的 領取期間。至於部分工作則以同一雇主為最普遍。另部分年金法並未賦予勞工請 求權,而是必須雇主同意部分工作,但實務上此不成問題。在實施此制度後,也 造成60 至 64 歲的勞工在部分工作上的比例大幅增加之效果126。
在1998 年後,伴隨年金制度的改革,此等部分年金在 2001 年後,隨新名義 上確定提撥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之實施而走入歷史127。但新 NDC 制度仍保留自 61 歲起之「彈性退休」制度。新的彈性退休制度使勞工可在 61 歲後的過渡退休階段,依據其減少之工時,自行選擇 1/4、1/2 或 3/4 之年金給 付,進而增加其退出勞動市場之彈性。另亦有減額年金之設計,在 64 歲前之年 金數額,須依提前月數每月減少0.5%。當然,目前瑞典的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在 歐盟各國中一直是最高。在2010 年,55 至 64 歲的勞動參與率甚且達到 70.5%。
即使是在舊年金制度下,瑞典於 1995 年加入歐盟時,其 55 歲以上的勞動參與 率,即已達62%,相較當時的歐盟 15 國平均則只有 36%128。
又學者針對瑞典 NDC 制度之研究指出,在 NDC 制度之年金給付,納入預 期壽命與個人的實際退休年齡,因平均壽命延長而降低的退休金額度,可以利用 自願性的延長工作年限補足;反之,如果自覺累積的退休金權利已經足夠,亦可 以提前在61 歲退休,領取較低所得替代率的退休年金,提供個人比較彈性且公 平的退休年齡選擇空間。而在財務上也能兼顧壽命延長所帶來之財務問題與個人
M. Powell Lawton eds., 1988).
125 Helen Ginsburg, Flexible and partial retirement for Norwegian and Swedish workers, 108(10) Monthly Labor Review 38 (1985).
126 菅野和夫、堀勝洋、山口浩一郎,同註95,頁 3-4。
127 Eskil Wadensjö, Part-Time Pensions and Part-Time Work in Sweden, IZA DP NO.2273, 19 (2006).
128 KATE A. HAMBLIN, ACTIVE AGE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POLICY 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47-4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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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選擇。又因年資每增加一年,可獲得更多年金給付,且此等彈性退休並無年齡 限制,即只要勞工願意工作,皆可以繼續累積年金,故可作為鼓勵高齡就業之誘 因129。
第二款 德國
敘述德國部分年金制度之前,須先說明德國的提早退休制度背景。首先,自 1881 年德皇威廉一世發表社會保險詔書,宣示將以社會自治方式推行社會保險 開始後,德國在1883 年創立以藍領工人為對象,實施的健康保險。此後亦在 1884 年與1889 年相繼實施勞災保險與年金保險。但當時標準退休年齡(Regelaltersrente) 是70 歲,直到 1916 年時降為 65 歲130。由此可知,因老年而「不能」工作,是 德國年金保險下領取老年年金的原始前提。
戰後 1957 年的年金改革,是在代間契約(Generationenvertrag)理論上設計年 金制度。於法定年金保險上引入動態年金。亦即,依據工作世代期間之保費負擔,
並在給付上維持一定生活水準的同時,實施以工資之多少決定年金給付多少的給 付體系131。本次改革除確定隨收隨付的財務運作原則外,標準退休年齡仍維持在 65 歲。但在 1957 年改革後卻出現兩大導致提早退休的例外原因,第一是為補償 女性普遍較短的雇用期間,規定女性具有15 年之年資,且當中有 10 年在 40 年 後可於 60 歲退休。第二,勞工具有長期失業並具有 15 年之年資者,亦可於 60 歲時退休。到了1970 年代,德國面臨持續性與日漸高漲失業率,使政府必須採 取措施降低勞動供給,1973 執政的勃蘭特(Willy Brandt)內閣引入彈性老年年金
129 郝充仁、周林毅,瑞典實施 NDC 年金制度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3-42、3-65,2010 年 12 月。
130 Deltev Zöllner, Germany, in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29, 42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1982).
131 有森美木,ドイツの年金改革,載:清家篤、府川哲夫(編),先進 5 か国年金改革と日本,
頁41,200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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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xibles Altersruhegeld),使具有 35 年年資的勞工,可於 63 歲退休。另針對喪 失工作能達50%以上的失能者,可提前至 62 歲退休,並在 1978 年更調降至 60 歲,使提前退休之情況加劇。而此等提前退休制在 1980 年代,其倡議者認為可 騰出工作機會與年輕人,並獲得多數的支持。但為改善日益增加的財務問題,德 國並將提早退休的成本轉嫁予雇主,以避免雇用太多老年勞工。1984 年提早退 休法(Voruhestandsgesetz)規定雇主應對自願提早至 58 歲退休的勞工提供補償,這 是為避免勞工利用上述的失能因素退休,並可節省年金財務的效果132。
在1992 年年金改革法中,規定自 2001 年起關閉所有提前退休原因,至於失 能因素則延後至2012 年方不予適用。依據改革法,自 2013 年起,不分男女之勞 工將於年滿65 歲時,可請領全額之年金給付。但提前請領年金者,則每提前一 個月,年金減額0.3%133,最高至10.8%為止134。此後則歷經數次改革,包括1997 年時限縮利用失業因素在60 歲提前退休的途徑等135。但最重要是根據2007 年的 修法,標準退休年齡將到2029 年為止,逐漸延長為 67 歲。目前在 2015 年 5 月 至2016 年 4 月之區間,標準退休年齡是 65 歲又 4 個月136。惟在最新的提前退休 制度上,2014 年伴隨著「法定年金保險改革法137」的實施,擴大至具有45 年年 資者,亦可於63 歲時退休並領取全額年金。換言之,符合資格者須至遲於 18 歲 時即開始累計年資。
德國在1992 年年金改革開始實施部分退休制度(Teilrente)。承上述,其原因 在考量到當時65 歲標準退休年齡的有名無實化,而引進部分年金制度,相當程 度即是要處理此等過早退休之情況。其理據在修正改革前,年金法上規定提前退 休的勞工雖可從事一定工作,但不得超過每月 1000 馬克,否則即停止年金給付
132 HAMBLIN, supra note 128, at 92-93.
133 其計算是在年金給付公式中納入一接近係數(Zugangsfaktor),在標準退休年齡下為 1。但每 提前一個月則減少 0.003,每延後一個月則增加 0.005,是採鼓勵延後退休之設計。請參考§ 77 SGB VI。
134 郭明政,德國一九九二年年金改革法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47 期,頁 80,1993 年 6 月。
135 HAMBLIN, supra note 128, at 93-94.
136 § 35 i.V.m. §235 SGB VI
137 法案原文為「Gesetz über Leistungsverbesserungen in de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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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全有—全無」情形,並建立漸進式之退休程序。除此之外,也是「代間契約」
觀念所延伸「共同負擔」之具體規定。亦即,藉退休者之勞動參與,一方面減少 年金之支出,他方面則增加社會之總生產138。
又德國1992 年部分年金制度的另一特點在不與法定年金保險分離,而是老 年年金之一種類型。且不僅適用於勞資協議中減少工時之場合,亦適用在轉業或 轉換成自營業等導致所得減少之情形139。至於部分年金的請領年齡,則在 2006 年改革後從60 歲上調為 63 歲140。
具體的算法是根據社會法法典第六編第 34 條第 2、3 項,分成 1/3、1/2 與 2/3 年金等三種類型,如退休所得在 450 歐元以下不減額,但若超過 450 歐元則 依同條第三項法定之數值(Teilrentenfaktor)乘以平均工資(Bezugsgröße),再乘以過 去三年合計之個人薪點(Entgeltpunkte)作為分類之界線。其中平均工資為一每年 公告之定值,並分成舊聯邦州(原西德地區)與新聯邦州(原東德地區)兩種數值。
至於過去三年合計之個人薪點最低以0.5 點為限,最高則不逾 6.2 點。在 2015 年,
平均工資為2835 歐元下,如以一位每年收入等同平均工資,三年合計共三點之 個人而言,其部分年金界線計算式如下:
1/3 年金=> 0.25 x 2835 x 3 = 2126.25 1/2 年金=> 0.19 x 2835 x 3 = 1615.95 2/3 年金=> 0.13 x 2835 x 3 = 1105.65
換言之,若其退休後仍復工作並有所得,若所得在450 歐元下不減額。若在 450 至 1105.65 歐元區間,可領取 2/3 年金。若在 1105.65 歐元至 1615.95 歐元之 間可領取1/2 年金。若在 1615.95 歐元至 2126.25 歐元間可領取 1/3 年金。就以上 的觀察,在各類型部分年金法定數值與平均工資均固定下,影響收入界線的僅有 個人之薪點,亦即與平均工資之比值。亦即,德國的部分年金在計算上深受個人
138 郭明政,同註 134,頁 80-82。
139 菅野和夫、堀勝洋、山口浩一郎,同註 95,頁 4。
140 HAMBLIN, supra note 128, at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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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影響為其一大特色。
此外,德國在1996 年尚實施「老年漸進退休法」(Altersteilzeitgesetz, AltTZG),
一開始適用於60 至 65 歲勞工,其後於 1998 年向下擴大適用至 55 至 65 歲勞工。
勞工同意半職工作者,可從失業保險獲得20%之工資補貼。也就是半職工作可獲 70%之薪資,且對年金的保費貢獻可維持在 9 成水準。福斯汽車、德國國鐵、漢 莎航空與普魯士電力(PreussenElektra)等公司的團體協約,甚至在法定標準上提
勞工同意半職工作者,可從失業保險獲得20%之工資補貼。也就是半職工作可獲 70%之薪資,且對年金的保費貢獻可維持在 9 成水準。福斯汽車、德國國鐵、漢 莎航空與普魯士電力(PreussenElektra)等公司的團體協約,甚至在法定標準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