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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部分年金法制

第四款 65 歲以上之部分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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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65 歲以上之部分年金

又相較上述歐洲國家,日本部分年金的另一特色應是實施部分年金的年齡非 常廣泛169。特別是65 歲以上的部分年金。本來在 1965 年,部分年金制度就是為 保障高齡勞工的生活,率先實施在 65 歲以上勞工。但在 1985 年以前,相較於 1969 年之後引進至 60 至 64 歲的部分年金,其減額規額仍是相對寬鬆。在 1985 年以後以促進就業為理由,全面對65 歲以上仍工作勞工提供全額之年金給付,

而無限制。但在2000 年後,卻也因考慮到工作世代的負擔而對 65 至 69 歲間重 新實施部分年金之減額規則。

至於70 歲以上則在 2007 年後亦再度納入部分年金之規範。相較於 60-64 歲 的減額規則,65 歲之以上之部分年金,因其減額條件更為放寬,可視為具有更多 鼓勵勞動,與保障65 歲以上高齡者生活之目的。雖說法理上而言,只要有工作 收入,就導致年金減額之制度,必定影響勞動意願。惟考量到年金財政與現今工 作世代的負擔,日本針對65 歲以上仍實施較為寬鬆的減額措施,也屬於日本特 色之一。至於70 歲以上之勞工雖受限於厚生年金保險法之規定,其不再為被保 險人而免繳保費。對此,雖對年金財務或有影響,但未嘗不是繼續鼓勵高齡就業 之優惠措施。

第四節 小結

首先,建立部分年金制度理由在於,若一方面有工資收入,同時另一方面又

169 雖本文僅舉瑞典、德國與法國三國為例,但歐美國家對勞工在可領取全額年金的標準退休年 齡後,若復有工作收入通常不影響其年金。美國的部分年金又稱為所得限制(earnings test)已如 前述,且在2000 年後美國更廢除當時 65 歲標準退休年齡(Normal Retirement Age, NRA)以上的 部分年金。但相反的,日本卻在2002 年時重新實施 65 歲以上的部分年金,而走向不同的發展 方向。這也是部份學者認為參考美國經驗,最終廢除65 歲以上的部分年金,可為日本將來改革 的參考方向。參閱関ふ佐子,同註53,頁 214。Robert Clark(翻訳:中村由美),アメリカのア プローチと選択肢,載:清家篤、府川哲夫(編),先進 5 か国年金改革と日本,頁 177,2005 年4 月。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HOW WORK AFFECTS YOUR BENEFITS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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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年金所得,如此與已退休後所得保障為目的之年金制度本旨不相符合的理論上。

因此,建立退休後若有所得,年金應予以一定程度減額的規則,以調節年金制度 中的負擔與給付公平性之部分年金制度,應有其合理性170

回顧日本部分年金的發展,可知厚生年金保險於立法之初,因其屬「退職年 金」性質,故退休後若有工作,則完全停止年金給付。然而因為勞工逾企業內退 休年齡後,在年金給付不足下,若再行工作以增加收入即停止年金給付,無異於 對勞工生活雪上加霜。因此才在1965 年對 65 歲以上仍在職者提供年金 8 成之給 付,並於1969 年擴大適用至 60 至 64 歲。惟此時該減額的「部分年金」給付,

與瑞典最早就計畫從工作到退休的兩極間,建立部分工作與部分退休的漸進式退 休樣態,一開始目的上就有所差異。當然,為謀補足收入而制度化後的部分年金,

實際上就提供勞工同樣的選擇權,但這不過是該制度的「附隨效果」而已。

後來此保障低收入所得勞工的制度亦歷經多次調整,除將減額條件隨經濟狀 況不斷提高外,也將減額幅度予以不斷細分。爾後在 1994 年時,才作為厚生年 金提高請領年齡的配套方案之一,進而重新修正減額規則,將部分年金制度定位 成鼓勵工作之設計。由此可見,現今日本部分年金制度之主要目的,已著重在延 後退休制度下之鼓勵工作。此外,如觀察日本歷年部分年金修正方向亦可明白此 點。雖方向持續在兩種不同觀點,即勞動不應影響年金給付,與考慮工作世代的 負擔觀點,認為有一定工資之高齡者應限制給付下,不斷游移171。但整體趨勢仍 以不影響勞動意願,逐漸取消限制為修正主軸。特別是 1994 年時重新修正以促 進就業意願的減額規則,與2005 年時針對 60 至 64 歲勞工取消有工作則年金至 多請領8 成之規定。惟部分年金之發展,亦須與兼顧年金財務獲得平衡。

日本部分年金歷經數十年的修正,在今日制度之定位上已發展為前述退職年 金與老年年金兩種爭論之中間類型。然而有學者觀察此等改變,是反映「老年」

170 加藤智章、菊池馨実、倉田聡、前田雅子,社会保障法,頁 96,2009 年 5 月,4 版。

171 社会保障審議会年金部会,第 4 回社会保障審議会年金部会議事録--在職老齢年金の見直し について(資料 2),頁 1,201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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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社會風險作為保險事故,在今日已發生根本的變化。因為在現代健康環境的 進步,與就業環境的改善,所謂「老年」不代表就必然喪失與減損工作能力。也 因此,日本在職老年年金此等部分年金的實施,當屬此一現象的反映172

日本與歐美各國相較下的有利點在於,通常日本勞工具有更高的工作意願,

導致政策措施也易於推行。這常被認為相對於視勞動為苦役的歐美,以勤勞作為 美德是日本的特色173。但日本相當高的高齡勞動參與率背後,仍不可忽視相關法 制的配套。其他各國於此大規模社會科學實驗室,針對部分年金所曾做過的試誤 與寶貴經驗,當值得參考。

172 嵩さやか,同註 93,頁 225。

173 久保知行,同註 143,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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