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部分年金法制
第一節 日本年金制度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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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部分年金法制
第一節 日本年金制度概說
為介紹日本退休者就業與厚生年金制度上之關係,以下本章將從概觀日本厚 生年金保險開始,逐步討論年金保險中為對應高齡化所實施之制度,包含延後請 領年齡,並著重在為銜接工作與年金之間的部分年金的議題討論。
第一項 日本年金制度之歷史發展
在日本,與大多數的國家相同,在伴隨近代國家的進程中首先以軍人退撫之 型態,由國家提供個人老後的所得保障。1875 年,為陸軍軍人制定陸軍武官傷痍 扶助及死亡者祭粢及其家族扶助72,與為海軍軍人制定海軍退隱令起,成為日本 退撫制度的起源。其後並擴及警察監獄職員與文官,並在 1923 年制定國家公務 員共通的恩給法。惟當時法令名稱所以為「恩給」,是考慮公務員職務的特殊性,
與一般受雇者不同,而提供恩惠性、報酬性之給付。目的在為謀公務之效率,與 現在的公共年金制度大不相同73。
隨著時序邁入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在戰時體制下,實施對民間勞工的年金 制度。在1939 年以船員為對象制定船員保險法。在 1941 年復為保全勞動力,與 吸收民間之購買力,制定勞動者年金保險法並於隔年施行。該法在 1944 年擴及 女性,並修正名稱為厚生年金保險法74。
到了戰後,在公務員方面上,國家公務員所適用的各種共濟組合,從恩給制 度中分離並獨立75。而以民間勞工為對象的厚生年金,財務開始向儲備方式重新
72 原文為:「陸軍武官傷痍扶助及ビ死亡の者祭粢並ニ其家族扶助概則」
73 河野正輝、江口隆裕,レクチャー社会保障法,頁 106,2009 年 2 月。
74 同前註,頁 106。
75 現在日本公務員適用之共濟組合制度可分為三大類,即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與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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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其後在1959 年,制定以農業、自營業者等為中心的國民年金法,並於 1961 年實施。此後20 歲以上之國民,原則上都有可適用的公共年金制度,而實現國 民皆年金體制76。
之後伴隨日本經濟的高度成長,年金制度也不斷完善並逐漸提高給付水準。
然而也因經濟成長致使上班族(Salary Man)的就業增加,原先僅以非雇用者為對 象的國民年金,遭遇到繳納保費的人數趕不上請領人數的結構問題。再加上石油 危機後日本經濟開始衰退,以及人口高齡化的快速進行,必須再度對年金制度進 行改革。於是,1985 年時將原僅以非典型雇用者為對象的國民年金,擴大至全體 國民,藉此建立第一層全國民共通的基礎年金體系,並以此處理國民年金財務的 收支平衡,與女性的年金權利等問題。至於 1990 年代後,伴隨著少子高齡化的 快速進行,年金制度也有相對應的改革,尤其是分別在1994 年與 2000 年時,將 厚生年金保險的定額給付部分,與報酬比例給付部分修法逐年提高為65 歲77。
此外須注意,自2015 年 10 月起,公務員所適用之共濟組合已與厚生年金合 併。以下為日本公共年金的結構:
厚生年金 (共濟組合) 國民年金(基礎年金)
自營業者、專業主婦等 勞工 公務員
圖4-1 日本公共年金的結構
第二項 厚生年金保險之現制
承如上述,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可分為全民共通的國民年金,以及與勞工工作 最具相關的厚生年金。也因為國民年金之性質,乃屬於純粹之老年年金,其給付 僅要求須達一定之年齡,即給予定額給付,而與工作與否無涉。故以下僅以厚生
職員。總數約85 個法人團體。
76 河野正輝、江口隆裕,同註 73,頁 106。
77 河野正輝、江口隆裕,同註 73,頁 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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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給付狀況上,厚生年金在2013 年末的請領人數約有 3216 萬人,老年年金 部分約佔1435 萬人,較上一年度的老年年金多出 10 萬人。在平均給付月額上,
2013 年底約在 148409 日元83。
厚生年金保險之給付,可分成三類即老年、失能與遺屬年金給付。其中60 歲 以上且具有年資25 年者,可請領老年厚生年金。在老年厚生年金之給付計算上,
在60 至 64 歲可分為定額部分與報酬比例部分,如下所述:
1.定額部分計算式(單位:日元):
1626×(1.0~1.875)×被保險期間之月數
說明:1626 日元為 2015 年之定年單價。被保險期間之月數上限為 480 個月。
此1.0~1.875 之值,為根據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所定之乘率。在 1946 年 4 月 2 日後出生者,一律為為 1。反之,越早出生,其乘率越高,給 付亦越高,如下表:(單位:千分之一)
出生年月日 乘率 出生年月日 乘率
--1927.4 1.875 1937.4-1938.3 1.327 1927.4-1928.3 1.817 1938.4-1939.3 1.286 1928.4-1929.3 1.761 1939.4-1940.3 1.246 1929.4-1930.3 1.707 1940.4-1941.3 1.208 1930.4-1931.3 1.654 1941.4-1942.3 1.170 1931.4-1932.3 1.603 1942.4-1943.3 1.134 1932.4-1933.3 1.553 1943.4-1944.3 1.099 1933.4-1934.3 1.505 1944.4-1945.3 1.065 1934.4-1935.3 1.458 1945.4-1946.3 1.032 1935.4-1936.3 1.413 1946.4- 1 1936.4-1937.3 1.369
表4-1 定額部分依出生年月之乘率
83 厚生労働年金局,同註 79,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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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酬比例部分計算式(單位:日元):
(1)2003 年 4 月以後年資的計算公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 (0.005481~0.007308) x 投保月數
(2)2003 年 4 月以前年資的計算公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 (0.007125~0.0095) x 投保月數
說明:報酬比例部分計算式為以 2003 年為界線,將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被 保險人依據不同之出生年月所定之值,再乘上投保月數,並加總兩者。
而此不同出生年月日之值,與定額部分之乘率相同,均是越早出生其 乘率越高,給付亦越多。在此,需指出日本雖未採行德國法定年金保 險之相對薪資之薪點制,但就工作時期與退休時期之薪資差距,透過 此等法定乘率換算,亦具有相對薪資之效果。
依出生年月區分之乘率如下表:(單位:千分之一)
出生年月日 乘率
出生年月日 乘率
-2003.3 2003.4- -2003.3 2003.4- --1927.4 9.500 7.308 1937.4-1938.3 8.113 6.241 1927.4-1928.3 9.367 7.205 1938.4-1939.3 7.990 6.146 1928.4-1929.3 9.234 7.103 1939.4-1940.3 7.876 6.058 1929.4-1930.3 9.101 7.001 1940.4-1941.3 7.771 5.978 1930.4-1931.3 8.968 6.898 1941.4-1942.3 7.657 5.890 1931.4-1932.3 8.845 6.804 1942.4-1943.3 7.543 5.802 1932.4-1933.3 8.712 6.702 1943.4-1944.3 7.439 5.722 1933.4-1934.3 8.588 6.606 1944.4-1945.3 7.334 5.642 1934.4-1935.3 8.465 6.512 1945.4-1946.3 7.230 5.562 1935.4-1936.3 8.351 6.424 1946.4- 7.125 5.481 1936.4-1937.3 8.227 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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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報酬比例部分依出生年月之乘率
最後,則是在給付上尚有提前請領之減額年金,與延後請領之增額年金之設 計。其計算基礎為以65 歲為界,提前與延後至多 5 年。若提前領取,則減額率 為每月減少0.5%,至多 5 年至 30%為止。若延後則增額率為每月增加 0.7%,至 多5 年到 42%為止。
第三項 年金制度對高齡化的挑戰與回應
日本作為一個人口快速高齡化的國家,無疑的高齡化會影響年金制度。特別 是年金財政在隨收隨付方式的思考下,是將工作世代的保費負擔,直接轉移給請 領年金的高齡者。如此在工作世代減少,但請領年金的高齡者比率攀升下,當然 會使公共年金的財政惡化,並使年金制度必須要提出因應高齡化的策略84。
然而,年金制度的回應手段大抵上不外乎幾種手段,但也有其限制。首先,
會想到的是減少年金給付。但根據厚生勞動省所作的國民生活基礎調查,在2012 年65 歲以上的高齡者家庭中,其家庭總所得的最高比例是年金給付,且占將近 7 成。其次為工作所得,占將近 2 成。餘為財產所得、扶養費與其他。也因此,
在公共年金在現實上已扮演主要支撐高齡者生活的角色下,無法極端地降低年金 給付85。2012 年高齡者家庭的平均所得分配比例,以下表說明86:(單位:萬日元)
84 岩村正彥,同註 14,頁 12-13。
85 岩村正彥,同註 14,頁 13。
86 內閣府,同註 16,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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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 高齡者家庭的平均所得分配比例
公共年金無法極端地降低給付已如前述,相對在提高保費上也並非毫無限制。
雖然提高保費或許對高齡者有利,但將使現在工作世代的工資在扣除保費與稅收 後的可處分所得減少。且不僅如此,因厚生年金是以民間勞工為主要對象,保險 費為勞資各半負擔。在名義上雇主也有其負擔部分,因此提高保費也代表雇主人 事成本上升。特別是與亞洲各國相較,日本勞工的人事費用處於較高的情況下,
可能造成企業的雇用由日本轉移至其他國家。例如眾所周知昔日作為重鎮的纖維、
衣服等產業,現在日本企業已轉移至中國。所以說,如厚生年金的保費上升控制 不當,無異於殺雞取卵的行為87。而在目前,厚生年金的保費是從2004 年開始,
以每年增加 0.354%之程度,階段性提高至 2017 年 9 月後的 18.30%為止。在法 律規範上有其上限。
又既然給付不可能無限制下降,保費上升也有天花板。在此之外可以考慮的 是則是延後退休。而延後退休,最明顯的就是提高厚生年金保險的請領年齡。事 實上,延後年金請領年齡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年金制度對應高齡化的最有效手段。
87 岩村正彥,同註 14,頁 13-14。
公共年金與恩給, 211.9, 69%
工作所得, 55.7, 18%
財產所得, 22.2, 7%
年金以外的社會安 全給付, 2.5, 1%
扶養費與其他, 16.8, 5%
公共年金與恩給 工作所得 財產所得
年金以外的社會安全給付 扶養費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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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延後請領年齡有助於保障世代間的公平。且根據國際經濟合作組織之資料,延 後年金請領年齡10 個月,有助於削減年金費用的 10%。又丹麥政府所作成之委 員會報告也認為,如往後30 年每年均延長 1 個月,在 30 年後延長將近 3 年的請 領年齡,仍可維持現行之年金水準。若規定年金請領年齡為 65 歲,長期來看應 能平衡年金收支。至於法國,甚且依模擬結果,延後年金請領年齡5 年可在半世 紀間將生產年齡人口與高齡人口的扶養比從0.7 人降到 0.5 人。因為延後年齡,
一方面可減少請領年數,另一方面又可以增加保險費供給,是一舉兩得的手段88。 日本厚生年金的請領年齡在尚未出現明顯高齡化以前即以經歷過數次提升,
在近年高齡化趨勢越發明顯後,提高請領年齡之立法也不曾減緩。一開始作為厚 生年金前身,於1941 年制定且隔年實施的勞動者年金保險法,老年年金請領開 始年齡規定為55 歲,但該法僅適用於男性,並不適用女性。嗣 1944 年時勞動者 年金保險法修正為厚生年金保險法,並擴大適用於女性,當時男女的老年年金請 領年齡均為55 歲。
其後,於1954 年厚生年金保險法之修正時,將男性的年金請領年齡由 55 歲 提高到60 歲,但以 4 年提高 1 歲的速度,自 1957 年開始分 16 年向上提升,女 性仍維持55 歲。
在1985 年厚生年金保險法的修正中,將男性請領年齡由 60 歲提高至 65 歲,
但規定在60 至 64 歲仍可請領特別支給之老年厚生年金,並將此特別支給之老年 厚生年金之計算,分為定額部分與報酬比例部分。至於女性請領年齡則由 55 歲 提高至60 歲,以 3 年提高 1 歲之速度,從 1987 年分 12 年向上提升。
但規定在60 至 64 歲仍可請領特別支給之老年厚生年金,並將此特別支給之老年 厚生年金之計算,分為定額部分與報酬比例部分。至於女性請領年齡則由 55 歲 提高至60 歲,以 3 年提高 1 歲之速度,從 1987 年分 12 年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