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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第五章第五章 跨法人格下法人格否認理論之適用跨法人格下法人格否認理論之適用跨法人格下法人格否認理論之適用 跨法人格下法人格否認理論之適用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外國法制概述外國法制概述外國法制概述 外國法制概述

如前所述,雇主與勞工為勞動關係之主體,雇主須具有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之能力,通常以個人、獨資商號、合夥、或公司等形式出現。而各國於公司組織 基於立法政策賦予其法人格,使公司得獨自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且以法人格獨 立原則為常態。然針對個案發生法人格獨立或股東有限責任之弊端,英美法系及 大陸法系均認為基於衡平,有否認公司就該法律行為具有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能 力之必要,是美國法中有揭開公司面紗原則(doctrine of veil-piercing)、德國法 中有穿透責任理論(Durchgriffstheorie)、日本法中有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會社 法人格否認的法理),以調整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215

美國法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法院仍堅守公司與 股東各為獨立主體之原則,將會導致對債權人之不公平,法院為保護債權人計,

而否定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主體之限制,將公司債務歸由股東個人負擔。此原則 採用於集團企業的行為規範,可以避免母公司對子公司不當控制所造成第三方損 害之風險增高,且基於風險製造者承擔風險之理,都係針對閉鎖性公司為之。其 考量因素有:<一>迴避法律義務,如德州政府訴達拉斯第 4 號酒窖等案(State et al. v. Dallas Liquor Warehouse No. 4 et al.),為雇主為迴避失業救濟法規定之義務,

而設立 4 間形式獨立,實由其控制之公司。<二>詐欺或迴避契約義務,如我的麵 包烘焙公司訴坎伯藍農莊股份有限公司等案(My Bread Baking Co. v. Cumberland Farms, Inc. et al.),為數家公司登記為一家人各自擁有,在相同處所辦公,企業 結構令相對人混淆,被告應負起契約責任。<三>不遵守公司形式、資產與事務混 合、過度控制、資本不足、不實陳述,如德威特貨運經紀商訴弗萊明水果公司案

(Dewitt Truck Brokers v. W. Ray Flemming Fruit Co.),為一股東擁有一公司絕大

215陳漢聲,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與債權人保護,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96 年 1 月,頁 21、

22、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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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股份,再加上有資本不足等情形,應由控制股東負責。<四>關係企業即企業 一體理論,如卡特奈訴計岱爾案(Gartner v. Snyder),三家公司資料歸於同一檔 案,使用同一帳冊,共用辦公處所,無法觀察到獨立公司之形式,應由整體企業

(三家公司)負責。216有稱為企業人格主體理論,指如股東成立數公司以經營同 一企業,此等公司實際上為同一企業之不同部門,從法律上之觀點而言,係多數 人格主體,惟從企業事實上著眼,此等公司應視為同一法律主體,對外負同一賠 償責任。是在關係企業的情形,另稱作揭穿公司的圍牆(piercing corporate wall),

使關係企業之兄弟姊妹公司對分子公司之債務負責。217

德國穿透責任理論係透過司法判決發展出來,一般歸納為三種類型,<一>

財產與領域混合,如公司股東另外從事經營類似之公司或商號,或在與公司的營 業範圍內為相同的商業行為,而導致外界不易單純從其公司或股東的行為,清楚 區分究應歸屬為公司或個別股東之行為。<二>資本不足,如公司發生財務困難,

於借貸後仍不足以維持商業之運作,股東必須負擔穿透責任。<三>加重事實上之 關係企業,如公司股東或控制公司已透過業務執行之方式對於從屬公司取得支配 地位,由控制公司直接承擔從屬公司之債務。最具代表性之判決之一,為聯邦最 高法院第八民事庭於 1980 年 11 月 5 日作成之判決表示:「由於法人制度的法律 形象不應該輕易地與毫無限制地即被忽略,因此通常的情形是,立於法人背後的 股東並不須為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相反地,法人亦不須為立於其背後之股東之 債務承擔責任。惟倘若分離原則之適用卻與誠實信用原則產生齟齬之結果,並導 致等同於利用法人與股東間法人格的獨立性之權利濫用時,則必須承認法人制度 與分離原則之例外。就此而言,對於隱身於法人背後的股東的違反誠信原則之行 為加以抵制,並且法人制度之否認乃為法官的任務,特別是當吾人從生活中之真 實情形、經濟上之需求與實際上之支配力等方面觀之,可以得出法官有此採取以

216陳漢聲,同前揭註 215,頁 60、65、74、78、80、83、88。

217劉連煜,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四),元照出版,95 年 4 月,頁 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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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段的義務時」。即穿透責任可運用於彌補法人制度之弊病,但具有最後手段 之性質。218

日本法之法人格否認理論,係指在某些情形下,否定公司在法律上獨立的法 人格地位,將公司與其構成股東視為同一主體的原則。日本最高法院昭和 43 年

(才)第 877 號判決認為法人格之賦予是基於團體在社會存在的價值進行評價的 立法政策,是基於法技術而實施,在法人格僅徒具形式或者迴避法律適用而遭濫 用時,對法人格的認可便不符合賦予法人格本來的目的,從而就產生否定法人格 之必要219。是實務及學說通常將此法理在運用上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法人格形 骸化,另一種為法人格濫用。法人格形骸化類型指法人格徒有虛名,公司實質上 只不過是股東個人營業或者子公司是處於母公司部門之一的狀態。日本法院實務 對其適用要件,認為若僅是擁有股份得對該企業進行支配尚屬不足,須在人事、

財務、業務執行上也有實質上的支配或管理,而導致該企業的法人格完全是形骸 化的情形。法人格濫用類型指公司為遂行其不法目的,而利用公司之獨立法人格 從事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日本法院實務認其適用要件,必須有違法或不當的目的

(目的要件),且要有以法人為道具加以支配之情形(支配要件)。如母公司意 圖摧毀子公司的工會,或為迴避解僱法理、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法理之適用,而 將子公司解散,則子公司員工之勞動契約應由母公司承繼之情形。220

又日本學說上將法人格形骸化類型分為:<一>實質上一人公司。<二>經營 與實權之主體混同。<三>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淆。<四>不遵守公司法程式。<

五>過少資本。<六>資本剝奪。法人格濫用類型分為<一>法律義務之迴避。<二>

契約義務之迴避。<三>為達不法責任限制目的,成立過少資本公司。<四>為達

218王毓正,論德國法之穿透責任理論於中石化安順廠污染事件之適用,中研院法學期刊,97 年 9 月,頁 137-138、141、143-146。

219陳漢聲,同前揭註 215,頁 128-129。

220侯岳宏,法人格否認理論在勞動法上的適用,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100 年 4 月,頁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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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設立公司。日本最高法院昭和 45 年(才)第 658 號居室明 渡等請求案,係舊公司為脫免債務而成立新公司,然其董事長、監事、公司所在 地、營業所、日常用具、固定設備、業務員與舊公司相同,營業目的亦無不同,

故判決依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論,認為新公司應承擔舊公司之債務。221另日本首度 將法人格否認理論正式運用於關係企業案件之解決,為日本昭和 45 年 3 月 26 日 仙台地方法院之判決,以川岸工業公司擁有仙台工程公司之所有股份,仙台工程 公司之重要人員也大多由川岸工業公司之股東所擔任,仙台工程公司所需要工程 建築物及工廠設施是川岸工業公司所租賃,故認為仙台工程公司與川岸工業公司 在經濟上實為一體,仙台工程公司的企業活動完全受到母公司川岸工業公司的管 理支配,仙台工程公司積欠員工之薪資債務在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指導下,應由 母公司川岸工程公司負履行清償之責222。另在昭和 60 年 7 月 26 日福岡地方法院 判決,就母子公司間營業讓渡之案例,法院基於子公司(讓渡公司)僅為母公司

(受讓公司)之營業部門之一,子公司之經營管理人員皆由母公司之經營管理階 層人員充任之,其營運方針、人事管理、工資計算與其支付亦由母公司之職員為 之等事實,認為子公司之法人格已形骸化,基於法人格否認法理,判斷原告與子 公司間之勞動契約,應由受讓子公司營業之母公司繼受之223

綜觀上開美國法中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德國法之穿透責任理論、日本法之 法人格否認理論,均肯認於關係企業,控制公司透過業務執行之方式對於從屬公 司取得支配地位,若基於誠信原則,對法人格的認可已不符合賦予法人格本來的 目的時,得認為有否定該從屬公司法人格之必要,由控制公司直接承擔從屬公司 之責任,或視為同一法律主體,對外負同一責任。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跨法人格下勞工年資之運用跨法人格下勞工年資之運用跨法人格下勞工年資之運用 跨法人格下勞工年資之運用

221陳漢聲,同前揭註 215,頁 124-129。

222簡祥紋,法人格否定論之初探-兼論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法令月刊第 57 卷第 3 期,95 年 3 月,

頁 251-252。

223李玉春,同前揭註 105,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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