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及假說發展
第二節 外資、投信及自營商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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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資、投信及自營商之簡介
國外文獻中所稱「機構投資人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s)」為上市及未上市之 公積金與退休金、保險公司、共同基金、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部等,而國內於集 中市場所稱之三大法人也為機構投資人─外資、投信及自營商。本文將外資、投 信及自營商合稱為「三大機構法人」。以下將分別對此三類機構法人進行歷史進 程的介紹:
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簡稱外資)
根據證券交易所於 2005 年修正對「外資」的定義為「境內外國機構、
境外外國機構、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在外資 投資簡史中,我國開始引進僑外資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主要依據行政院於 1982 年核定之「引進僑外資投資證券計畫」,採取三階逐步開放:第一階段 於民國 1983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採 間接投資的方式,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至海外募集基金,再投資國內證券 市場;第二階段係於民國 1990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修正公布「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第三階段於 民國 1996 年 3 月 1 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擴大開 放一般境外法人及自然人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而政府對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條件限制,係於 2000 年底陸續開 放,取消對外資之總持股比例及個別持股比例之限制;於 2002 年 5 月中旬 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中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之資格條件;於民國 2003 年 1 月 7 日降低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資產規模 1 億美元的限制條件,並允 許學術或慈善機構投資。
此外,政府又於半年後即 2003 年 7 月 9 日完全取消外國專業機構投資 人資產規模之限制,即境外外國法人投資台灣股市都無額度上之限制。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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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9 月底廢止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許可制度,改採向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 制,即放寬對外資機構之資格認定;在 2004 年 6 月 15 日修正「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後,外資在辦理結匯上不須再取得中央銀行外匯局之 同意,簡化了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程序(其他重要之外資法令規範簡史詳 見附表 1)。1
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簡稱投信)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簡稱「投信」,指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許可設立,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三條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 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 及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即投信公司發行受益憑證,向投資 人募集資金後進行投資管理,投資之收益及風險再由投資人共享與分擔。
國內投信公司制度緣起於行政院 1982 年核定「引進僑外資投資的證券 計畫」,希望藉由國內投信公司引入外資,建立國外資金流入本國股市的管 道,提高國內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改善台灣證券投資市場之結構,使證 券邁向國際化。在第一階段間接投資中,財政部於 1983 年 5 月 26 日發布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於 1983 年 8 月 9 日核准第一家投信公司─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於 1985 年後陸續核准光華、建弘及中華三家投信 公司設立。這 4 家投信公司為「第一代投信」或稱為「老投信」。然而,由 於法令之限制,1991 年 9 月新修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前,投 信市場呈現 4 家老投信寡頭壟斷之局面;於 1992 年 9 月經適用新規則採取 定期申請審核制後,新設立了 11 家投信公司,進入了第二波之投信設立熱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外資簡史 (更新日期:2013 年 1 月 15 日) (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49&parentpath=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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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順應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環境變化,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 1996 年 3 月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放寬發行人資格的規定、
刪除僑外投資投信事業持有股份總數合計不得大於 49%之限制、將定期申請 制改為隨時申請制等,又於 1996 年 10 月取消投信基金年週轉率之上限,引 發第三波投信公司成立。於 2000 年 6 月 27 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符 合資格條件之投信基金管理機構持股比例可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 25%的限 制。爾後,於 2001 年間先後放寬基金經理人管理國內股票型基金之個數及 規模限制。
現今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 2004 年 6 月 30 日發布,明定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在 2008 年 6 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 會) 取消了投信基金之資產最低流動比率 5%之規定,2008 年 10 月放寬投信 運用資產短期借款的規範,皆使得投信公司有更多的基金注入資本市場。3
自 1996 年對投資信託公司逐步開放投資限制以來,投信市場產生極大 的轉變與發展。由初始之 4 家老投信,陸續推出 28 檔共同基金,扮演著引 進外資的角色,由國外募集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使命,逐漸轉型為在國內募 集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為主,國內募集之基金個數和淨資產總值皆大幅增 加,於 2001 年 12 月底國內募集之基金共有 317 檔,資產規模約為新臺幣 1.76 兆元,轉變為國內證券市場中專業投機構之重要角色,截至 2014 年 9 月底為 37 家投信,632 檔公募基金,資產規模約為新臺幣 2.01 兆元。4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於 2004 年 11 月 1 日廢止。
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三十週年特刊:展翼 30》(2014)
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統計資料 http://www.sitc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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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自營商 (簡稱自營商)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者,稱為證券自營商。自營商為國內所有證券業 者本身擁有的投資部門。1988 年 1 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主管機關訂定頒布
「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大幅開放新設證券經紀商和放 寛證券商得同時從事經紀、自營業務。因此,從事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的 綜合證券商紛紛成立。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證券服務事業家數統計表 顯示自營商家數於 1992 年由 68 家逐漸攀升,至 1999 年自營商家數來到高 峰高達 112 家,而後隨國內證券市場呈現飽和,部分證券商整併,部分證券 商退出市場,因此證券商家數持續減少,至 2013 年自營商總計 81 家,截至 民國 2014 年底之自營商共有 80 家。5
綜觀國內三大機構法人投資制度的法規歷程,政府昔日於法令上對外 資、投信及自營商所做投資條件限制,至今多已放寬或刪除,以健全集中市 場之交易結構及促進國內股票市場之蓬勃發展。如今,機構投資人於國內集 中市場投資比重逐年增加。根據證券交易所統計,台灣集中市場投資結構中 法人持股於 2014 年底約占 41.2 %,與 2001 年法人於集中市場之持股比率 15.58 % 相較增加許多,亦顯示法人持股對台灣股市與被投資公司的影響力 愈趨重要。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市場統計資訊公開(證券股務事業家數統計表)
http://research.fsc.gov.tw/fsd/fncl_mp.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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