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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營利事業為謀取股東之最大利潤,其管理階層的經營決策除了提高營利事業 所得之外,降低企業租稅成本亦是決策的重點之一。為了減輕稅負及減少現金流 出,以增加每股稅後盈餘與股東利益,營利事業有事前進行租稅規劃 (tax planning) 的誘因,或是藉由稅法與會計準則認列上的差異,進行租稅規避 (tax avoidance),例如:企業以借款方式購買有租稅抵減優惠的固定資產,不僅可以享 受所得減免優惠,其借款利息支出亦可以作為一般所得中扣除費損,減少企業稅 負 (王建煊與吳嘉勳 2012)。此外,傳統理論上亦認為企業從事租稅規避行為所節 省之稅負,對企業而言是一筆由政府移轉至企業的龐大且可用的現金,增加稅後 盈餘,使股東獲利。

然而,租稅規避行為處於稅法灰色地帶,具有複雜且隱蔽的特徵,以躲避稅 捐稽徵機關的追查。由代理觀點來看,經理人可能會藉由租稅規避行為的不透 明,來追求自身利益極大化,發生犧牲企業與股東利益的代理問題,並將公司盈 餘轉作私人利益之管理投機主義 (managerial opportunism) 的行為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a)。例如:安隆案中存在不少與關係企業交易的安排,將股東的 利益轉移至經理人口袋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了維護政府稅收與租稅公平,避免 公司避稅之稅基侵蝕,財政部每年皆會針對逃漏稅案件及新型態規避稅負類型,

訂定各項專案查核計畫,督導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執行,此為企業進行避稅活動 所伴隨的潛在稅務成本與風險,包含政府查核補稅或加罰風險、與政府對稅法規 範認知不同之風險、毀損企業名聲之風險等等。因此,避稅行為存在上述經理人 的代理問題及稅務風險下,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a)、Kim, Li and Zhang (2011) 及 Hanlon and Slemrod (2009) 皆提及企業進行租稅規避活動不一定能為股 東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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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避稅行為產生經理人與股東目標不一致的代理問題下,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實證結果發現當企業以高額的績效報酬契約來鼓勵經理人進行 租稅規避時,公司治理之好壞,會影響經理人決定進行避稅活動之程度。Minnick and Noga (2010) 更進一步探討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如何影響公司之稅務管理 (tax management) 策略。而過去文獻都著重於機構法人持股比例 (存量) 的重要性,

即外部機構投資人持股為多數文獻認為能夠對企業進行監督並發揮決策影響力之 指標之一,例如:Szewczyk, Tsetsekos and Varma (1992)、Chung, Firth and Kim (2002)及 Desai and Dharmmapala (2009a) 皆認為機構投資人有較大的能力及誘因 來對企業經理人之表現進行監督,使公司治理趨於良好。

此外,在機構法人持股期間長短 (流量) 方面,Chen, Harford and Li (2007) 分析法人持股期間長短對公司監督之重要性,支持了長期持股的機構法人對公司 管理決策具有影響力,因為機構法人蒐集與分析投資標的成本固定,故持有股票 期間愈長時,平均監督成本就會愈低,且其對公司及經理人的了解也愈深,較易 取得第一手資訊,能因此提高其獲利。而近期 Khurana and Moser (2013) 更進一 步以機構法人持股週轉率作為持股期間長短之代理變數,來分析其與企業避稅行 為的關係。其實證研究發現機構法人長期持有股票會減少公司的避稅行為。

由於目前國內尚無文獻探討機構法人持股期間長短對公司避稅的影響,又我 國於法令上對外資、投信及自營商所做投資條件限制,至今多已放寬或刪除;且 依據證交所統計,2014 年底法人持股約占集中市場 41.2 % (2001 年:15.58 %) 顯示機構投資人持股對台灣股市與公司的決策影響力愈趨重要。因此,本文採用 Khurana and Moser (2013) 的觀點,探討台灣上市櫃公司的三大機構法人持股週轉 率與公司避稅程度之關聯性。並依照 Gaspar, Massa, and Matos (2005) 計算週轉率 的方法,考量不同機構法人之投資策略存在差異,由機構法人持股存量之角度,

引申出以流量的概念,融合於持股週轉率的計算,並將機構投資人分為外國機構 投資人 (簡稱外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簡稱投信) 及證券自營商 (簡稱自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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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實證結果顯示不論是三大機構法人持股週轉率,或是將機構法人分三類計 算持股週轉率皆對公司避稅程度有顯著正向影響,即機構法人持股週轉率愈低,

機構法人持股期間愈長,對公司的監督努力程度較高,公司治理趨於良好,限制 公司之避稅活動。本文期待對政府未來租稅方面的政策改革或考量分析上,提出 應鼓勵機構法人長期持股以增強公司監督治理,並且達到減少企業避稅行為之政 策建議與參考依據。

本文共分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其次為機構法人與企業避稅行為相關文 獻的探討,並發展本文的研究假說;第三章為研究方法與設計;第四章為本文實 證結果與分析;最後,則為本文結論與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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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流程

本文於確立研究問題後,先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進行統整與分類,建立研究 假說及研究方法,進一步建構本文的研究模型;再蒐集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財務與 資本市場資料,作為實證研究的資料基礎,呈現實證結果並加以分析探討;最後 提出研究結論與未來研究建議。以下為本文之研究流程圖:

圖 1 研究流程圖

研究背景與目的

國內外文獻探討

研究假說發展

研究方法與模型建構

蒐集彙整資料

實證結果與分析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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