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多元文化論與消極自由的戰場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多元文化論與消極自由的戰場

如果在伯林的消極自由之下的多元社會為真,則一個人在社會之中就如同在 一個無限雜多的世界之中自由地攫取自己想要的東西來充實自我;然而以多元文 化論者而言並非如此。人類不是就如此地處在一個具備無限雜多的社會,僅管社 會並沒有限制人們在這無限之中做出選擇,然而人自身有限的視野與活動範圍限 制了人的選擇範圍,這種選擇範圍往往就是那個與個人最為貼近且親密的環境,

也就是多元文化論者所強調的「文化社群」64

文化社群之所以重要的地方在於:人對自己的看法與認同以及價值觀並不是 完全處在一個雜多社會之中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是從一個有限視野中慢慢攫取最 接近自己的東西來擴充意義,進而得到成長以擴充視野。

一些多元文化論的學者,比如秦力克(William Kymlicka)、泰勒、或是沈代爾 (Michael Sandel);都強調一個自我要在文化與社群的脈絡下才有意義,沈代爾認為 一個文化社群的價值與內在決定了一個人的價值和理想65,而泰勒也認為活在社 會文化之中是人發展理性,成為一個道德主體的必要條件66。而泰勒更進一步指 出;人與社群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對話式」的關係,人的自我認同的形成是與有 意義的他人的互動和對話;因此自我認同的形成既有外在部份也有內在部份;這 就是為何自我認同需要公眾的承認(recognize)67,而這就是人對一個認同感的追 求。

伯林曾經分析過認同感,他認為認同感起因於人希望在這社會中展現能為,

希望自己在這社會之中做出的選擇是有意義的,有價值的;雖然承認這是人類的 天性,但伯林以為這是一種以他人觀感做為自己行動準則的他律想法,而且認為 人往往為了這種被認同的感覺,不顧一切地交出自己的權利;只為了融入一個群 體的認同之中,因為這樣子能夠獲得社會意義上的滿足與心安68

然而對於多元文化論者而言,認同感或許也是出於人渴望做出一種有價值的

64 Kymlicka, 1995, p.76.

65 Michae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172-83.

66 Charles Taylor,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Philosophical Papers 2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90-1.

67 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in Charles Taylor, et al. Multiculturalism ,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32.

68 Berlin, 1969, pp. 2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選擇,但並不能說如此就是他律;如果說人僅僅只是為了求得心安,求得充實而 試圖融入群體,或許這可以說是他律;然而在多元文化論者眼中,我們所渴求認 同的那一東西不是一種全然外在的東西;而是在人的成長環境與過程中已然被我 們內在化的東西;因此這種追求認同感並不只是希望自己的選擇是有意義的,而 是希望自己是有意義的69;而希望自己是有意義的是人之所以追求自由的重要主 因:那就是我們不希望自己過著奴隸般的生活,不是一個被人使喚的工具,而是 一個有著自己的目標與想法,有價值的生物。

毋寧我們這麼說:伯林認為的認同感的追求是完全屬於他者的,是人基於環 境所改變自己,或著以壞的方面來說,扭曲自己的行為。而多元文化論者所認為 的認同感至少有部分是自我的,儘管他們不完全是與生俱來的,然而這些東西與 人對自己的認知是如此地貼近以至於完全可被視為人的面貌,尤其在特別說到人 與社會的關係時。若人進入社會是無可避免的宿命,則我們非得先知道社會上的

「我是誰?」70然後我們才開始決定「我要什麼?」對於一個社會人而言,這種認 同感就與人自身的一部分一樣。

筆者亦以為實際上如果要說:一個文化社群內部的認同感不一定是來自於外 在,他也有可能是身體性的,感官性的;比如同性戀這種對於性癖好的取向。這 在以往常常被視為是需要被治療的精神上甚至是生理上的疾病,然而在今日我們 已經知道這些人僅僅是身體性上與人不同。而這樣出自於身體性的認同往往也因 為社會性的需要而形成一個社群。

因此,一個文化社群追求著認同感的原因,很難說全部只是為了那種他律的 原因,其所追求的其實某部分與歷史發展人所追求的平等與正義一樣:他們希望 自己不要因與身俱來的,或著命中注定的東西而與他人有著社會上待遇的不平等,

如此而已。

這樣看起來伯林對於認同感的看法犯了一些錯誤,但實際上站在伯林的立場 上來說也不能說他犯了錯;因為這種認同感不管是自我的還是他者的,都是屬於 帶有性質的形上的東西。伯林的消極自由本就是無關形上的性質而存在的,即便 有人真的與身俱來不同也無妨,他也不會因為與身俱來不同而失去自由,自由就 是那些已經被權利範圍中已經被保障的東西;如果有人因為其與身俱來的不同而 損害到那些被保障的權益,自然公權力要為他討回公道,而公權力更不會因為她

69 Abbey, R., Charles Taylo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58-72.

70 Taylor, C., Human Agency and Language: Philosophical Papers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與生俱來的不同而讓他的權利範圍有任何損失;對伯林而言,這就已經是自由了。

伯林顯然是站在一個政治自由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我們前面舉過禁止買麵 包與沒錢買麵包的問題,如果搬到這裡來說就是:政治上我們沒有限制這些種種 差異的任何權利,然而確實這些人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差異在生活上遇到不便:比 如工作比較難找或著得不到某些權益之類的;那些屬於其他方面的自由,那些困 境可能屬於心理上,可能屬於經濟上。在伯林的理論上:你還是可以說這些人的 困境需要幫助,需要救濟;然而你不能說的就是這些人沒有自由──他們從未被 公權力禁止任何東西,公權力沒有任何對他們不利的地方。

我們可以看出多元文化主義與消極自由的矛盾點:在消極自由的觀點之下,

一個被制定出來的公權力保障好那人的權利範圍便可說那人擁有自由;而在那人 的權利範圍那人是否做了有價值有意義的選擇以完成自我,即便我們可以去關懷 此一問題:卻不能說是關乎自由問題。簡而言之消極自由對於文化社群與認同感 的立場大概是:雖然這很重要,但是他不能算是政治自由問題;甚至我們如果要 將此積極自由概念導入自由領域,不似自律這種本身以自由為目標的積極自由概 念,是有違背自由原則的可能性的;如同獨裁者們如何地運用國家民族的認同感。

如果說站在一個消極自由的立場,認為這種關乎集體的認同感:無關乎自由 議題,而更甚者,因為危害基本權利的可能性而排斥其進入政治自由的議題。多 元文化主義者除了強調認同感與文化社群對一個人有多重要以外,要針對的應該 是:文化社群與認同感的議題是關乎一個自由議題的。

實際上這一樣可以從兩種層面下手,一種是自由的事實,一種是自由的展現。

自由的事實指的是:若消極自由認為政府的公權力的保障便是政治自由議題的全 部,那麼多元文化主義者就要說:政府的公權力的保障不是政治自由議題的全部,

亦即即使確保了政府的公權力的保障,也無法認為這就是自由的事實。

而自由的展現的議題是指:公權力固然確保了一個自由的事實;但是維持一 個自由的多元社會不只需要自由的事實。追求平等與認同種種的問題對於完成一 個自由的多元社會是必須的。

實際上,多元文化主義者與消極自由之間是否真的有如此的衝突點存在呢?

還是需要提出一些實例;究竟多元文化主義者的問題是否真的屬於自由議題,或 著強烈地關乎自由議題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