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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自由有什麼錯: 多元文化論的觀點

第一章 導論

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在《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一文中,將一般對於自由主義的觀點區分為「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與「積 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在此文之中,伯林基於人類歷史上的發展現象;認為 注重著選擇範圍與障礙排除的消極自由比起注重著選擇與障礙來源動機的積極自 由更加合乎真實與人性;並且較好地保持了社會的寬容性(Toleration);而積極自 由強調對於自我實現的追求則往往由於對於自我目標上的高低之分,導致個人走 向集體而成為了極權主義的溫床1;基於這樣一套觀點,我們往往將伯林視為「消 極自由」的擁護者。

為什麼伯林要這樣子地去區分這兩種自由?這樣子的分法正確嗎?有意義嗎?

一些哲學家,如麥考倫(Gerald MacCallum),就質疑著這種對於自由的區分,他認 為伯林將自由區分為消極自由的「免於……而自由」(freedom from)與積極自由 的「自由去做」(freedom to),僅僅只是對於自由的兩種不同面向的要求;而實際 上,一個真正形容自由的語句總是同時包含著這兩種面向的2

然而,伯林的消極與積極自由的本來就不是在一塊土地上以一條國境線一分 為二並彼此對立交戰的區分3──至少他們不一定非得彼此對立;但他們確實有時 必須要彼此對立。伯林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區分法,不過就是描述了在表達 自由主義看法上兩個歷史上的事實;有一些人,他們認為自由就是不受他人干涉,

而有一些人,他們認為自由就是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這兩種看法在一些情境 下是相安無事,甚至可以說是相輔相乘的,然而在有些時候,這兩種看法會產生 衝突。這時我們應該怎麼辦?我們應該選擇哪一邊呢?而伯林就是在告訴我們:

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有什麼東西是一定要注意的。

為什麼這兩種看法會有所衝突?伯林認為原因就在於:如果問我們說我們做

1 Berlin, I., 1969,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I.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ed. in Berlin 2002. pp. 9-10.

2 MacCallum, Gerald C., Jr., ‘Negative and Positive Freedom’, in D. Miller, ed., Libert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02-6

3 Berlin, 1969, p. 1. 就曾提及自由的意涵多達 200 種以上,因此伯林不太可能天真地就這樣將自由

的定義一分為二。

10 比如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約翰.葛雷(John Gray)、傑拉德.麥考倫、黛安娜.庫勒(Diana Coole)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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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發生嗎?這樣的情形又是合理的嗎?總歸來說:缺乏對人的內在層面的關 懷,是否真的能產生一個自由與多元的社會?

有些人認為是不行的:如查爾斯.泰勒在其《消極自由有什麼錯?》(What’s wrong with Positive Liberty)一文中,就指出消極自由忽視對於內在障礙不做出操 作以排除亦會導致人獲取自由的困難11

在泰勒的此文中,他分析伯林區分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他認為消極自由 是建立在「機會概念」(opportunity- concept)之上,也就是將自由著重於選擇範 圍的大小與障礙排除的多寡,而積極自由注重於我們行使了什麼樣子的自由,所 以積極自由是建立在「運用概念」(exercise- concept)。泰勒還進一步認為:消 極自由由於不願意涉及到對人的內在障礙的處理,而選擇只建立在某種粗糙而簡 單的機會概念上;結果會導致我們無法對人出於內心的價值觀做出評斷;而在導 致人在自由的判斷與選擇上會得出某些荒謬的結論12

然而姑且不論泰勒對於消極自由的批判是否正確(筆者將在之後會提到這個 問題);泰勒至少提出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機會概念」與「運用概念」的 問題。如果依據泰勒的分析:消極自由只建立在機會概念上;一方面也意味著:

消極自由缺少對自由此一事實是否真正實踐的關懷。

對於如泰勒一類,我們稱為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13的學者而言,伯 林的多元論與消極自由對於一切價值觀的無區別性雖然維持了中立與公平;然而 其對於自由的能為的忽略反而無法確保一個多元社會的存在。因為這樣的主張徹 底忽視了一個人的自主性中有著自我認同(Self identify)的成分;而這些自我認 同中的成分不僅僅來自於個人;而是來自於國家,歷史,文化,族群等等的集體 要素;而一方面來說,實際上這些集體要素在一個社會中亦仰賴著公眾領域上主 流大眾的認同(recognition)而存活;而多元論對於一切價值觀的無區分雖然維持 了中立與公平;但他們並未注重這些文化社群對於主流社群的差異而導致疏離感,

甚至因而在現代社會類似市場機制的多元文化市場式微;導致他們對社會失去認

11 Taylor, C., 1979,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in A. Ryan (ed.), The Idea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eprinted in Miller 2006, pp. 142-3.

12 Ibid.. pp. 148-9. 關於阿爾巴尼亞是否比英國更自由的問題。

13 多元文化論強調對於少數族群價值觀的認可,並往往主張在政治上基於根本上承認差異性以及

主流文化的壓迫,應當給予少數族群特殊權利以協助他們生存。可參照 Charles Taylor, 1992,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in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A. Gutmann (e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以及 Iris, M, Young, 1990,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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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14。而在這種市場機制的趨使之下:將會使得少數文化社群的成員紛紛放棄自 己的社群而被主流社群同化,而非主流社群也會因此而消失;反而使得社會無法 呈現出一個多元的結果。

諷刺的是:伯林的消極自由正是為了反對一元論而確保一個多元的社會提出 的;而如果伯林的消極自由只注重在人的權利範圍與行使權利的機會;而缺乏對 自由的實踐的關懷,真的能夠確保一個多元的社會存在嗎?本文將對此一議題進 行探討;並嘗試以多元文化論的角度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