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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的機會原則與操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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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泰勒的機會原則與操作原則。

如果說,我們要檢視一個多元文化主義者與消極自由的衝突,那麼筆者以為 我們要從兩種面向去檢查:第一是其是否很好地回應了消極自由的質疑,第二是 其是否證明了認同感與文化價值對於自由主義的相關性。

泰勒對於伯林的消極自由有一些批評,首先他分析伯林區分的消極自由與積 極自由,他認為消極自由是建立在「機會概念」(opportunity- concept)之上,也就 是將自由著重於選擇範圍的大小與障礙排除的多寡,而積極自由注重於我們行使 了什麼樣子的自由,所以積極自由是建立在「運用概念」(exercise- concept)之上71。 消極自由建立在「機會概念」之上的含義是指:消極自由將自由概念定義為 一個不被干涉的個人選擇範圍;這也意味著,主體不需要進行任何活動,便享有 這種以無限選擇之可能性形式存在的自由;而積極自由建立在「運用概念」的含 義是指:積極自由將自由概念定義在人自由地活動上,因此一個運用概念的自由 必定牽涉到人如何地活動,才能夠判斷其是否為自由的。

泰勒認為消極自由將其理論純粹建立在機會概念上是非常簡單且粗糙的72; 因為這種概念等於是將自由視為一種可以以統計表單量化的數據;這是因為消極 自由不去區分價值觀有先後高下的區別。而泰勒進一步指出:消極自由並不是非 得建立在機會原則之上:假如消極自由肯承認人對於自由的實現有內在障礙的存 在,而去除這些內在障礙將仰賴某種實踐原則,那麼消極自由將可同時建立在機 會原則與實踐原則上73──我們利用某種內在實踐以讓我們的機會範圍擴大。

而泰勒以為:消極自由不願意去承認內在障礙的存在:是因為不願意去區分 價值觀有高下之別,而消極自由對於區分價值觀的高下的恐懼與排斥,乃是出自 於歷史發展上極權主義產生的結果74。這是我們之前就提過的,這些極權主義鼓 吹有一種高尚偉大的價值觀,而人只有活在這種價值觀之下才擁有自由;而不具 有這種價值觀的人心靈是無知或蒙昧的;他們必須要接受某種實踐以排除他們的 內在障礙,才能獲取真正地自由;因而獨裁統治反而可以以這種幫助所有人獲取

71 Taylor, C., 1979,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in A. Ryan (ed.), The Idea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eprinted in Miller 2006, pp. 143-4.

72 Ibid.. pp. 142-3.

73 Ibid.. pp. 144.

74 Ibid.. pp.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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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名義而獲得正當性。

對於這種質疑,泰勒的回應是:這種作法永遠不可能獲得正當性;基於人的 獨特性與多樣性:他人所看見的只是自我的其中一個面相,換言之:他人的指導 絕不會是絕對正確的理念或方法;我們或許承認有些人比我們更聰明:他們的智 慧或許可以帶給我們的自我實踐很多幫助,但在幫助我自我實現這件事情上:他 未必比我們自己高明。他們或許可以給予我們建議,但假如他要以某種強權般的 方式去指導我們:這反而破壞我們其他面相的自由75

泰勒對於消極自由最大的質疑點在於:由於不願意區分價值觀的高下而不承 認內在障礙;消極自由選擇將自由的領域純粹建立在機會概念上;而泰勒的主張 是:第一,價值觀的高下與內在障礙對於自由的判斷是強烈相關的;第二,主體 在價值觀高下存在的情況下永遠有可能判斷錯誤;因此自由的判斷上主體的主權 不是絕對的,而因此自由不能只立足於他者無法介入的機會概念上;而是要引入 他者可以介入的運用概念上。

首先我們從第一點看起,泰勒以為價值觀的高下與內在障礙對於自由的判斷 是強烈相關的,這建立在一件事情上:人在判斷自由時,是建立在一些特殊的事 件,那就是我們在乎的事件上;而不是自由範圍大小與選項多少;即便是機會原 則也是如此:我們不能僅憑量化的範圍與數量來決定自由,否則我們將會得出一 些荒謬的結論,比如英國與阿爾巴尼亞之間孰較自由的問題76

而我們對於這種自由的輕重之別是受到我們價值觀區別的影響的,而一個價 值觀的認定是受到內在障礙,諸如恐懼,無知等等所影響的,這些非理性的要素 往往使得我們的欲求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這會導致我雖然自由地去選擇卻不能 得出自由的結果。

如果說機會原則要承認內在障礙,又要堅稱主體的對於自由判斷有絕對的主 權,泰勒認為是不行的;因為我們只有在生理性的欲求上才不會出錯,比如免於 飢餓與寒冷,飢餓與寒冷是出於自身的切身感受;主體對此的判斷永遠不會出錯。

然而愛或憎恨,卻不是某種主體純生理性的感受;我們對於恐懼與憎恨的情感是 來自於特定情境的經驗,而這牽涉到我們如何地去看待這些經驗;也就是說:這 些情感實際上是經驗所給予我們的,而這是會出錯的77

75 Ibid.. p. 147.

76 Ibid.. p. 150-1.

77 Ibid.. pp.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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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錯誤是:我們對於一個欲求是否該被滿足或著該被捨棄的認定,是決定 這些欲求是否我們的幸福造成影響,可能我認為沒有這種欲望我會更自由。而這 與其是否是生理性的無關;我們還是可以克服生理性的欲求,比如煙癮或毒癮;

來讓我們自己更為幸福,而我們一些非生理性的欲求,比如對於極權主義的恐懼:

放棄他則很有可能對自由造成很大的影響。非生理性的感受是會出錯的:卻不是 一定被認定為該捨棄的;所以我們有可能會將一些錯誤的非生理性的感受當成自 己的真正欲求:而從根本上認為完成這種欲求是一種幸福:一個肉票有可能因為 斯德哥爾摩效應而瘋狂地愛上綁匪。在這種情況下,泰勒認為:主體對於自己是 否自由的評斷並沒有絕對的主權78

所以泰勒認為,在自由的判斷上,人必須要承認有價值觀的高下區分,而價 值觀的高下區分必然牽涉到價值觀,價值觀的判斷將會牽涉到內在障礙,而一旦 承認內在障礙存在:人有可能陷入一種無法自救的困境中而無法獲得自由,因此,

自由的判斷上消極自由不能只仰賴他者無法介入的機會概念上,而要具有他者可 以介入的操作概念上79;而基於獲取自由的目的性,給予他者一些介入空間不會如 此輕易使得主體失去大量主權。

首先在價值觀的高下區別之上,我們知道:伯林從未否定價值觀的高下區別;

再來,伯林並未否定價值觀的高下在自由的實踐上的重要性,伯林所反對只有:

自由本身的定義具有價值觀的高下;即便人本身有智力與價值觀的區別;這會影 響他對於自由於其本身的實踐,卻不會影響他在政治上是一個自由人這件事。

所以我們要討論的是,自由本身是否包含著自由的判斷?還是自由的判斷只 屬於自由的實踐而不影響政治自由上的本質?然而如果自由的判斷屬於自由本質 的一部分,那他又是如何去影響這自由本身?

在伯林的定義下,所謂的自由本身就是由公權力保障出來的權力範圍,理論 上而言,個人對於自由的判斷不會影響公權力的內容(至少在一個現代社會的自 由民主體制上),如同人對於法律知識的不足並不影響法律及於所有人皆為平等。

公權力及於個人,亦是將個人判斷的影響排除於外的。我們可以從自願為奴的問 題看起,若一個人極度地懶惰與軟弱,以致於其想放棄其一切自我做主的權力,

僅為安心溫飽而去做為他人的奴隸,這事合理嗎?這種情形便是伯林在〈兩個自 由概念〉中描述的那種情況:人僅僅為了內心認同自我做主去放棄自身之權力,

78 Ibid.. p. 162.

79 Ibid.. p.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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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就常常是積極自由的惡用導致。然而在消極自由之下,公權力的就是如此地 規定在此國家社會之中奴隸制度不合法存在,即便他熱切地想要放棄這一切,這 依然不會影響公權力在其之上的作用。如果說,積極自由是以讓其不那麼愚蠢與 軟弱來防止這種情形,消極自由則是以無內在條件的公權力保障來避免這種結 果。

如果我們純粹將公權力,以及公權力與權利範圍視為本來就存在的產物,這 當然是沒有問題的;然而我們無法簡單地如此認為:因為我們了解人文之產物即 是出於人之意志與理念之產物;我們當然不會認為公權力就如同陽光與空氣一般 的自然物,儘管公權力在理想上應當是要成為那樣子的東西。

如果公權力與權利範圍也是出於人之理念:那麼實際上使用公權力對於人之 權利範圍之保障以維持多元恐非如此理所當然的事情。

如果我們不深入去討論權利範圍與公權力的來源的話,泰勒對於消極自由「由 於無法去除判斷價值觀時的內心障礙,而導致人會陷入無法自救的錯誤。」這樣 的指控是不對的。因為消極自由的自由本質本就不建立在個人之判斷上,人是不 會因為內在障礙而在自由上有所差異的,筆者認為這恰好符合伯林所想表達的精 神:人是多元的,有智力或著個性上等等的差異,因而人並不會因為他的個性、

智力、或理念上等等的差異而變得不自由。

換言之,伯林的權利範圍是一個被動的概念,亦即他本來就是無需主體的運

換言之,伯林的權利範圍是一個被動的概念,亦即他本來就是無需主體的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