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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但我老媽卻覺得很醜。我覺得重金屬樂很好聽,但我老爸卻覺得根本是鬼吼 鬼叫。我們是被否定了價值觀,但我們很難因此就覺得自己不自由或受到迫害,

如果我們會覺得我們在這兩件事情覺得不自由,那就是政府下令留龐克頭跟聽重 金屬音樂的人都要被判刑、罰款、流放、送勞改營等等,因為這些是「不好」的 價值觀。

以此來看:伯林並未否認一個價值觀的高下區分,而是認為以一個價值觀的 高下區分為自由之準則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我們不可能有正當性去利用這種準則 干涉其他人。自由的準則就是「不受干涉」,而這只有在政治自由上生效,因為 那些就是我們真正在意自己是否真的自由的地方:只有在此政治與權利的領域上 面自由的議題才真正浮上檯面。

因此自由六敵中除了梅斯特爾之外的五人都錯估了一個自由的命題:恐怕如 果我們要談論到是否自由,只有在我們感到自己受到干涉與強制的時候,而不是 看見別人很好,我卻不是那樣子的時候,因而伯林的消極自由,便開始從自由的 定義重新著手。

第三章 消極自由的主張

消極自由的產生的一個核心問題:在於一個最基礎的問題;什麼是自由?

在兩種自由概念一文的一開始,伯林便拋出了這個問題;而消極自由的概念,

也就是在回答此問題:那就是「不受干涉」。或著筆者以為至少該說:「不受到任 何強制」31

伯林提出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差異,也可視為對此一問題的兩種不同層 面的答案。如果說,消極自由的答案是:範圍內不受干涉,那積極自由的答案應 是:自己作主。然而,先不論消極自由的權利範圍,積極自由的自我做主不會是 什麼都可以的,我們當然不會認為自我作主要成為強盜或殺人魔一類的想法叫做 自由,如果我們不想要擁有這種立志成為強盜或殺人犯的自我作主;那自我作主 之中有些東西是應當置於其他東西之上的;因而這種東西變成為了自由的條件:

人類必定重視某樣東西勝過某樣東西,或著人擁有這樣的特質,他就成功地自我 作主,因而他就是自由的。然而無論這種特質是什麼,都蘊含了另外一個意義:

31 Berlin, I., 1969,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I.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ed. in Berlin 2002. p. 3.

免的衝突與悲劇。伯林強調的是每個理想與目的的「不可通約性」(incompatibility)36; 那就是伯林否認有某種可以通約一切善的原則的通則;這些價值上的衝突是無可

32可參見 Berlin, I, 1991. The Decline of Utopian Ideas in the West 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33 Berlin, 1969, p. 29.

34 Ibid.. pp.29-30.

35 Ibid.. p. 30.

36 Berlin, I., 1991, “Alleged Relativism in Eighteenth-Century European Thought”, in I.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pp. 79-80.

37 Gray, J., 1996. Isaiah Berli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 155.

(Charles Larmore)所言:多元主義是與一元主義相對的:其意義在於終極的價值 是複數還是單數39。換言之:多元主義認同的是有多種同樣客觀且不相容的終極價

38 Berlin, I., 1991, , “Alleged Relativism in Eighteenth-Century European Thought”, in I.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p. 87.

39 Larmore, C., “Pluralism and Reasonable Disagreement”in Ellen F. Paul, Fred D. Miller, Jr., & Jeffrey Paul, ed., 1994, p.63.

40 Berlin, 1969, pp. 28-9.

41 Berlin, I., 1991, “The Pursuit of the Ideal”, in I.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p.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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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那就是免於強欺弱,一個毫無限制的自由社會實際上如同弱肉強食的原始 社會。

因此,儘管世界上沒有通約一切的價值觀,但仍然有多個人類抱持著個客觀 價值存在;有時他們可以共存,而有時他們卻會相互衝突,令人類陷入兩難之中,

然而這種「人生並不完美」的看法恰好與伯林長久以來反一元論及反烏托邦的思 想與立場相應42。有時人就是必須要作出選擇,比如在「異教徒的道德與基督徒 的道德」之間。

伯林的多元論之中允許多個客觀價值彼此競合,而人在這些價值之間做出選 擇;但是這樣的多元論不是相對論,伯林在人類選擇上的過程中否認價值觀高下 的存在;亦即:伯林認為人類在選擇上應當盡可能避免特定價值觀的干涉與介入,

然而這和其他人認為的真正反對價值觀的區分有所不同,人類在做出選擇這件事 上應當是無干涉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人類做出的選擇沒有好壞之分,然而這好壞 亦僅止於人類的選擇。

伯林所要嘗試的,是將價值的判斷主權與責任回歸至個人身上,而試圖排斥 歷史與群體要素決定了人如何判斷價值的說法,更反對因為人的價值判斷完全由 群體與歷史走向所決定,因此對人在歷史上的作為做出個人評斷是無用的說法。

換言之,伯林認為歷史與環境這些種種的集體要素分擔並且規避了個人在價值判 斷上所需負起的責任,而這也意味著人的自由判斷失去其意義與價值43。因為他 成為一個沒有對錯,無關痛癢的東西,而僅僅成為個人的情緒抒發44;如此,人 的自由判斷的重要性便也隨之貶值;那麼,重要的,有價值的就是那些對於歷史 與社會的解讀的思想,這將會使得集體判斷的價值凌駕於個人判斷之上。

如果伯林的多元論不是價值相對論,亦即我們是在多個客觀價值中作出選擇,

卻不是擁有所有。然而這又衍生出一個問題:界限在哪裡?什麼樣的理念可以在 伯林的自由主義下被容忍?什麼樣的理念又不行呢?而正如我們在第5頁所提過 的,如果價值多元的主張是有太多正確答案存在,那麼這是否也意味著錯誤答案 還是存在的?這意味著我們要如何判斷:什麼是與自由主義相衝突的客觀價值?

而什麼是應當被自由主義排除的價值?

之前我們在自由六敵的章節提到過梅斯特爾的思想,而我們也知道梅斯特爾

42 Berlin, 1969, pp. 29-30.

43 錢永祥, 「伯林論歷史與個人」 , 新史學第 23 卷 2 期 (民國 2012 年 6 月), 頁 221.

44 同前註, 頁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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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本質上是反對自由主義的,看起來伯林應當不會允許這種思想存在在這種 社會之中;其實不然,伯林認為:允許梅斯特爾這樣的思想存在也是自由主義重 要的一環;自由主義是應當允許這種與之相對的聲音的,如同「浮士德中批判上 帝的魔鬼一樣。」45

然而之前我們已經知道,伯林的多元論並不是容忍一切的多元論──起碼是 伯林自己這麼說的,最終我們還是要探討,既然伯林的多元論不是容忍一切的;

那他的界限與標準何在?如果他的界限過於狹隘:那他會否其實是一個披著多元 論外皮的一元論?如果他的界限過於寬鬆:那他會否也和價值相對論相差無幾?

莫西度(Stephen Macedo)曾提出一個有名的美國法院判決案例46;儘管政治 自由並不一定和伯林的消極自由有關(關於這點將在後面的部分討論),但他在此 篇文章提出的看法,或許我們可以拿來當作借鏡。

在此文中第一個提到的案例,發生在 1983 年美國田納西州的霍金郡,一些基 督教基本教義派的人控告當地的教育委員會,原因是在該校的閱讀課程中,教導 孩子多元且包容的宗教觀念;而這種觀念與基督教基本教義派的觀念大相逕庭,

因此這些基督教基本教義派的人認為這種課程干擾到他們家庭信仰的自由,因此 這些家長要求學校允許其子女不上這門課,雖然學校一開始允許這些人的子女參 加其他課程,但是之後卻規定所有學生都必須要上這門課程,不願參加者則會被 退學。

法官後來卻判決這些父母敗訴;原因是:第一、讓孩童接受多元的宗教觀並 不會干擾宗教信仰的自由;原因是被教導這種觀點並不等於灌輸或洗腦這種觀點。

第二、學校應當教導學生民主社會重要價值;而寬容這種精神正是其中之一。

這些基督教基本教義派的父母除了以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為訴訟依據外,還 有就是有名的 1968 年的尤德案。

有三名阿米希人被威斯康辛州州政府逮捕,原因是他們未讓其十四至十五歲 的小孩上高中。這些阿米希人認為:持續讓他們的小孩接受世俗的教育會危害到

45 Isaiah Berlin, Freedom and Its Betrayal: Six Enemies of Liber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Hardy, H ed. in New Jersey, 2002, p. 154.

46 Macedo, S., “Liberal Civ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Fundamentalism: The Case of God v. John Rawls”

Ethics, 1995, pp. 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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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社群的生存,並且會危害到他們宗教信仰的自由。然而威斯康辛州政府抱持 的立場是:政府要保障孩童能受到適當的教育,以讓他們能在大社會之中生存;

而阿米希人的作法等於讓這些孩童只能選擇在阿米希人的社群中生存;根本上失 去自由選擇的能力。

此案的結果法院卻判決州政府敗訴,原因在於:第一、若要讓孩童得到適當 的教育,則阿米希人父母的作為足可達成。第二、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有優先性,

除非該自由之運作與該州有不得不具有之利益;而州政府沒有有力事例顯示義務 教育為該州必須之利益。第三、強迫一定年歲以上之兒女接受義務教育確實危害 到阿米希人社群之生存。

這兩個案例看起來十分相似,也十分的適合拿來談論容忍的界限;首先要指 出的是:無論是阿米希人社群或基本教義派;其核心的思想都是與自由主義無法 通約的,這兩者分別都以宗教信仰的自由與社群之生存訴諸法律。結果卻得到兩 個截然不同的結果,這是為什麼呢?

根據莫西度的說法,阿米希人與基本教義派的決定性差異在於其對於差異性 所抱持的態度;儘管阿米希人的在其社群之中並未給其成員太多選擇的權利;然 而,一來阿米希人在其成年之後,是可以選擇離開社群過著一般人的生活的;二

根據莫西度的說法,阿米希人與基本教義派的決定性差異在於其對於差異性 所抱持的態度;儘管阿米希人的在其社群之中並未給其成員太多選擇的權利;然 而,一來阿米希人在其成年之後,是可以選擇離開社群過著一般人的生活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