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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採購協定於各國政府採購救濟制度之適用關係

第三節 大陸政府採購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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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俾改正違反本協定情事及保全商機,亦體現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條及 2012 年修正政府採購協定第十八條所定之規範。

五、內國政府採購救濟法令須與協定規範一致

歐盟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條約,必須將歐盟政府採購指令適用於各成員國之內國 政府採購,且須將內國之政府採購法之實質規範內容與歐盟採購指令保持一致,若 二者有矛盾,歐盟政府採購指令之效力優於各成員國之內國法,於政府採購協定第 二十四條第五項及 2012 年修正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亦有各締約國之國 內法令、規章及行政程序,須符合政府採購協定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 大陸政府採購救濟制度

中國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大陸招投標法)於 2000 年 1 月 1 日實施,

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故包括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亦適用該法成為招標人,

大陸招投標法主要規範招投標行為。大陸於 2003 年 1 月 1 日公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大陸政府採購法),與大陸招投標法相較,大陸政府採購法主 要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屬於特殊招標行為,第六章就供應商之質疑與投訴事項做出專章 規定,此係針對大陸政府採購招標階段爭議之救濟方式及程序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五 十二條至五十八條除規定政府採購招標階段之爭議得採取詢問、質疑、投訴、申請行政 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外,並分別對供應商就有關政府採購事項進行詢問、質 疑、投訴之方式、途徑與時限,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以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之答 復與處理投訴等作出規定,其中質疑是投訴之必經步驟,投訴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 訟的必經步驟162。另大陸財政部另於 2004 年 8 月 11 日復訂定公布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 處理辦法,自 2004 年 9 月 11 日施行,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救濟途徑中之質疑前置程序163, 以為具體處理投訴之依據,對於供應商之書面質疑,採購機關應予以迅速調查並依限回 復,對採購機關於採購過程中存在之問題即時糾正,以維護供應商應有之權益。

第一項 異議制度

162 陳海萍,關於我國政府採購救濟模式的幾個問題,法制論叢,第 18 卷第 4 期,2003 年 7 月,頁 68-69。

163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 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後 15 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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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政府採購爭議類型,依其辦理採購不同階段,大致可分為招標前爭議、招 標爭議、履約爭議及不良廠商爭議,分別採取不同之救濟方式與途徑,大陸政府採購法 第六章規範招標階段之內部行政救濟機制,實際僅須區分契約成立前與契約訂定後之爭 議來討論救濟程序,如係契約訂定前所生爭議,則應適用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 或行政訴訟等程序以為救濟;如係契約訂定後所生爭議,則應適用一般民事救濟制度164。 對於大陸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質疑」與「投訴」章節,即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異議之 救濟程序。

第一款 提出異議之要件

依據大陸政府採購法第六章首先於第五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 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提出詢問,採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 商業秘密。」此雖非供應商質疑或投訴規定,但供應商「詢問」有助於釐清採購行為及 採購招標文件相關爭議。

一、「質疑」之異議主體:

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 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 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故提出質疑之主體為「供應商」,依同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 然人,惟仍應限於採購權益遭受損害或應知或可得而知其權益遭受損害之供應商,始得 提起質疑。

二、「質疑」之異議事由:

依前述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提出質疑之事由為採購文件、採購 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中之違法行為,致其採購權益遭受損害,得要求招標機關依限回 復。

三、受理「質疑」之機關:

依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於權益受損害或可得而知其權益受損害 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採購人提出質疑;另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購人委託採購 代理機構採購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

164 陳泰源,兩岸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比較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6 月,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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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故 質疑之受理機關為採購人,如採購人係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者,供應商亦可向採購代 理機構提出質疑。

四、提出「質疑」之期限:

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 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 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故供應商須於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提出質疑。

第二款 對於異議之處理方式

依據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 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 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故招標機關於收到廠商之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天做出答復,必 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一目 程序審查

對於供應商之質疑,採購人應先審查其質疑是否具備合法要件,如是否於期限內提 出、是否以書面提出,質疑之主體是否為採購權益受損之供應商等,若質疑之要件不備,

可補正者應定期命其補正,若逾期未為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第二目 實質處理

依據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於收到 供應商書面質疑七個工作天內,應就供應商之質疑事項或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做出 答復,並以書面通知,但答覆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免對採購行為產生不良影響,

或損害其他供應商之權益。

第二項 申訴制度

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 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 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採購監 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 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故大陸政府採購法之「投訴」制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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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供應商對於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之答覆不滿意,或未於期限內答覆,可於答覆期 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一款 提出申訴之要件

供應商提出投訴,依大陸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限於已於期限內提出質疑之 供應商,因此未提出質疑之供應商不能進行投訴,故大陸政府採購法係採「質疑前置主 義」。依照大陸「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 合下列條件:(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二)提起投訴前已依 法進行質疑;(三)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於本財政部門管轄;(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七)國務院 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絛件。」

ㄧ、投訴人必須是參與其所投訴之政府採購之供應商。

二、須先提出質疑並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未於期限內答復:

大陸「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 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 理機構提出質疑。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 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供應商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 部門提起投訴。」故供應商提出投訴限於已先提出質疑,而對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之 質疑答復不滿意,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者。

三、須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依據大陸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 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故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 門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四、須提交投訴書並按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與投訴有關之供應商提供投訴書副本 大陸「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投訴書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四、須提交投訴書並按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與投訴有關之供應商提供投訴書副本 大陸「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投訴書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