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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女警晉用及勤務性質性別平等

過去我國女警在工作與勤務派遣上多半與男警有所區隔,大都偏重於從 事婦幼安全與內勤的工作,近年來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等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法案陸續通過施行,加上女性犯罪人數 不斷攀升,此外,大陸女性偷渡客不斷蜂擁而至,促使女警的重要性逐漸上 升。 因應此一趨勢,2007 年 10 月內政部警政署函發各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要求停止適用「女警勤務編配及執勤方式原則」,上開原則前已規定 女警僅需擔服值班、巡邏、內勤(文書作業),毋頇輪服深夜勤務(深夜 0 至 6 時)。而新頒布的女警勤務內容,除規定女警不接警勤區執行戶口查察勤務 外,均與男警輪服相同勤務,如深夜勤、巡邏、擴大臨檢等攻勢勤務,此舉 造成基層女警的強烈反彈與不滿。

2009 年 1 月 16 日內政部警政署復以警署人字第 0980048466 號函頒全 國各縣市警察機關,再次強調有關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 2 次警察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補訓人員,經教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配至各警察機關 勤務派任原則,除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考試錄取人員,悉數分配至警察 電訊所外,其餘人員工作指派原則如下:

一、 三等考試:得參考特考及格類科,指派工作性質相當之單位服務。

二、 四等考試:除有特殊原因(如懷孕……等),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

擔服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孚 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 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並由警政署定期追蹤列管,如有違

反上開規定者,將從嚴追究主官及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目前我國基層警力之晉用管道計有:專科警員班(二年制專科學制)、年 度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班(俗稱年特班)、基層行政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班(俗稱基特班)等三種,此等晉用管道除年度警察特考班未限制女警招收 名額,餘二種招考均於報名簡章內限制女警招收之名額, 女警會選擇從事警 職工作,大多均受家人支持及贊同,工作屬公務人員,俗稱「鐵飯碗」,薪資 及生活較有保障,因此大多員警家人均保持樂觀的態度支持,惟初任女警之 家屬,普遍存有女警擔任警察較輕鬆或可擔任內勤工作之錯誤認知,此也反 映出女警之家屬亦受性別角色分工所影響,也使部分初任女警不敢真實告知 家人外勤工作狀況,相對初任男警則無此困擾,男警任職之初對於這份工作 大多即有認知,男警擔任外勤工作本理所當然。(陳義峰,2010)

針對「女警勤務編配及執勤方式原則」,之前規定女警僅需擔服值班、巡 邏、內勤(文書作業),毋須輪服深夜勤務(深夜 0 至 6 時),研究者自 1997 年派任至台北市婦幼隊(前稱女警隊)服務,除病假及輪休外,從未享受過特 殊待遇,整個團隊專責婦幼安全工作,當時上至隊長下至工友,全隊都是女 性同仁,於公恪遵勤務項目,除本隊專責婦幼工作、性侵害暨家暴案件外,

於私,勤餘同仁還需協助公家宿舍水電簡單修繕,維護居住品質,整個團隊 就像大家庭,若以先前「女警勤務編配及執勤方式原則」編排勤務,則整隊 勤務將無法運作,係因性侵害案件及家暴案件發生或報案的時間,大部分集 中在深夜,侑於國人保守的觀念,不論是陌生或熟識之間的性侵害案件,家 庭暴力案件,被害人常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刻才到派出所報案,以避免碰到認 識的人而被周邊的人知悉,該類案件經派出所轉報婦幼隊(前女警隊)後,值 番人員便須依接案前後順序出勤前往指定現場、派出所或醫院,擔服陪同驗

警察勤務方式有六種,分別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 勤。(賴銘助,2010)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警員執行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 任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 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

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 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 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執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聯絡、

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於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 任守望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 臨時勤務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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