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研究者在 102 年 10 月調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前,枋寮分局某 派出所發生令人遺憾的事件,一位通過基層(四等)特考及格,在派出所擔任 勤區女警的年輕學妹,於枋寮運動公園偏僻角落,在自小客車上燒炭自殺身 亡,由其遺留的書信表示;因為無法通過三等考試……….,所以選擇以這種 方式結束生命,對不起父母、家人……….。但是有小道消息稱該女警因為感 情問題不順遂…,也有同辦公室的男警跳出來憤憤不平的指出,因為身兼警 勤區的女警學妹,其轄區遭民眾檢舉,被查報破獲職業賭場,身為警勤區員 警顏面盡失卻仍須被上級長官記過處分,還必須忍受未遭破獲前收受賭場賄 賂的異樣眼光,對一位正值荳蔻年華,愛惜羽毛的年輕女警,努力用功準備 考試,好不容易才能獲得這份令人欽羨得來不易的工作,卻要背負著一些不 堪,離鄉背井有苦難言,時常面對沉重的工作壓力,卻無適當的宣洩管道,
派出所中僅一位女性員警,苦無說話對象,其心中的苦悶又豈是我這身處 100 公里外的老學姐所能形容。
6 月 10 日又發生一件令人遺憾的事件,年僅 28 歲警專 24 期畢業,
服務於新北市瑞芳交通小隊的男性學弟,於隧道內處理一件極單純車輛故障 自撞得自小客車車禍,因違規拖板車司機看到警察心虛駕車失控,拖板車衝 向正在處理車禍的年輕員警,不幸就此發生,學弟被撞飛 30 公尺外,送醫院 時已無生命跡象;研究者在屏東服務期間亦擔任過車禍事故處理小組的成員 達一年的時間,每次到達車禍現場,只要無人受傷,單純車撞車,心中都會
場人員把關,疏導車流避免發生路過車輛誤撞執法人員的憾事。
由上述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警察職場時時瀰漫著危險性,內外在 的壓力正在考驗著執勤人員,只要是在外勤服勤的女警,便要克服壓力的來 源,不僅保護自己也能幫民眾解決困難。
壹、 婦權高漲,女性主義抬頭,女性議題蓬勃發展
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為保障全球婦女基本權利、爭取婦女參與發展機 會、促進世界和平、達成性別平等目標,聯合國先後召開四次重要的世界婦 女大會,以及一次特別會議。從歷次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所達成的共識、以 及後續所提出的行動方案中,不難發現婦女人權的思潮隨著時代在變化,婦 女議題的範圍也隨著發展的腳步在擴充,婦權運動的策略更隨著性別平等的 進程不斷調整。(李安妮,2011) (性別平等綱領 2011,12 行政院性平等委員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1975 年所舉行的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主要目的在透過全球對話的展開,
喚醒各國政府與人民對性別歧視持續的關注。會上通過「墨西哥宣言」,除肯 定婦女在發展與和平上的貢獻外,也重申婦女所追求的平等地位,指的是人 的尊嚴、價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權利、機會和責任的平等。同時訂定 1976 年至 1985 年為「婦女十年」,要求各國在此期間修訂法律,保障兩性能擁有 相同的權利與資源。此外,為完成婦女十年的目標,大會亦通過「世界行動 計畫」,將保障婦女獲取公平權利與資源的重點放在受教權、就業權、醫療照 顧、居住、營養以及家庭計畫等方面。此次會議有兩大觀念性的突破,一是 揚棄女性天生為弱者的觀念,認為女性應與男性享有等同的權利與資源;另 一則是女性的各項發展必須透過自身的積極參與方能達成。(行政院主計處,
2013)
1979 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 CEDAW),此公約具有相當約束力,簽署國有義務每四年必須提出一次 國家報告,來說明執行公約內容的進度及遇到的困難;此外公約的議定書中,
更允許受到性別歧視的婦女可以提交申訴書給國際公約組織。自此,婦女人 權就擁有相同於其他人權的個人申訴程序。為了建立該公約在國際婦女社群 中的共識,遂於 1980 年再度召開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在此次會議的討論中,
與會者體認到婦女本身事實上未具足夠能力去實踐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因此 重新思考「單純保障婦女權利」和「促進婦女行使權利」二者間的差異,提 出了阻礙婦女行使權利的主要障礙包括:缺乏男性的參與、女性政治參與意 願低、女性不具決策權與經濟自主權、女性實際需求未被揭示、缺乏配套措 施(如托育)來支持女性的各種活動參與等。為此大會並通過「聯合國婦女 十年後半期行動綱領」,強調以就業、保健與教育作為婦女發展的重點。(李 安妮,2011) (性別平等綱領 2011,12 行政院性平等委員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 促進發展基金會)
結果在 1985 年召開的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適逢「婦女十年」期程結束 關鍵時刻,於是藉著 CEDAW 這項工具,回顧並評價「婦女十年」的成效為 大會揭開序幕。聯合國的報告指出,過去十年的目標雖在提升婦女地位,但 結果卻只有少數婦女因此受益,尤其發展中國家的婦女仍嚴重處於邊緣位置。
會上於是提出了「奈洛比前瞻性策略行動方案」(Nairobi Forward-Looking Strategies,簡稱 NFLS),對未來婦女運動的藍圖規劃出新方向,將解決問題 的策略從改善個人條件導向,調整為改變整體結構導向,也讓婦女議題成為 人類發展的重要議題。這些接續不斷的努力,雖使全球婦女在各方面的條件 及擁有的資源上都有相當程度的提升,但各國仍普遍存在著性別不平等最基 本的結構性問題,那就是世界上絕大部分影響人民生活的決策還是由男性所
別主流化策略,將婦女的觀點、議題與權利融合在社會各面向、各層級以及
也提升了婦運對政府體制及臺灣社會的影響力。更使我國在前述各項國際評 比的分數和排名均有相當不錯的表現。早在 1947 年制憲時便賦予女性參政權,
我國與婦女權益有關的法令規章也就是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
需有婦女保障名額;解嚴後臺灣婦女團體力量的蓬勃發展,更深刻影響法律 修正的趨向,包含 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增訂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 身安全,並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005 年修憲,將 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 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婦女參政比例的入憲,使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
女性席次比例由 1998 年之 19.1%成長至 2008 年的 30%以上。而「地方制度 法」亦於 1999 年明定地方議會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也使女性在地方的參 政及當選率得以提高。
1990 年代之後所訂定十多項改善婦女處境相關法案,使婦女在人身安全、
婚姻家庭、就業勞動、教育文化、福利脫貧、健康醫療等各領域獲得進一步 保障。其中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
確保婦女在公私領域中的人身安全,性平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 教育法)更明訂不同性別者在職場與教育體系中應享有的權利。而民法親屬 篇的多次修正,包括修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確保已婚女性財產自主權,
也彰顯對家庭主婦無酬勞動之經濟安全保障;修改子女姓氏的規定,則打破 了傳統父系的思維。此外,考試院在 2006 年至 2007 年間,開始檢討國家考 試性別限制的規定,目前除監所人員考試因工作內容的特殊性仍有性別比例 限制外,其他國家考試項目已全面取消性別限制,也稱得上是對營造兩性公 平機會邁進一大步。這些法律制度的變革,皆透過不同婦女團體與專業工作 者和政府部門的持續對話、協調、合作,才使法規得以更臻完備。
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351812453171.pdf)
「性別平等」是當今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而推動
「性別主流化」則是政府當前重要的施政方針。「性別主流化」之意義,在使 性別觀點融入政策,將女性與男性之關切事務和生活經驗置於同等位階考量,
確保不同性別能平等受益,以達性別平等之終極目標。(性別統計專刊,2011)
女警招考人數的增加,亦因應在此性別平等的目標中逐漸提高,以往警 界被視為男警主導的工作環境,在婦幼安全案件女警人力明顯不足地大幅需 求下,於 1995 年後停止招收女性行政警察,終於在 2001 年睽違 6 年之久,
恢復了行政警察類科女警晉用人數的增加,並增加基層行政警察特考;當初 被稱為警專末代專十四期的女警,擔憂不再招考女警,沒有機會讓學妹尊稱 學姊的日子終於結束。
貳、 女警養成過程,造就職場競爭力的關係
基層女警的養成,除了必須通過嚴格的學科測驗外,入學(受訓)前還需 通過體檢合格,以期在受訓期間能具備堅毅的勇氣,接受嚴苛的體能訓練,
其他如法令課程(內容包含刑法、刑訴、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實務上之應用等)、常年訓練(內容包含近迫、運動後射擊、快速拔槍、攻堅 勤務等射擊訓練,以及擒拿術、警棍、跆拳、柔道、綜合逮捕術、跑步………
等),提升女警執勤的能力。
參、 了解女警工作職場面相,做為制定女警派任之參考
由於警察外勤工作服勤時數很長,常超過十小時,不僅面臨許多不明的 危險狀況、聚眾活動等抗爭勤務,並常被派往需要防制激烈衝突的場面,在 再考驗著員警本身的膽識,加上經常性顛倒、橫跨深夜執勤,體力的負荷很 大,因此具備一定的體能狀況是基本需求,另外,警察工作如何從容不迫冷
由於警察外勤工作服勤時數很長,常超過十小時,不僅面臨許多不明的 危險狀況、聚眾活動等抗爭勤務,並常被派往需要防制激烈衝突的場面,在 再考驗著員警本身的膽識,加上經常性顛倒、橫跨深夜執勤,體力的負荷很 大,因此具備一定的體能狀況是基本需求,另外,警察工作如何從容不迫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