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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娛樂產業與毒品犯罪

本文所指的娛樂產業包含兩種場域,第一種為伴唱和酒店、KTV、汽車旅 館等固定的娛樂場所,第二種為大型的戶外派對。兩者的型態雖有不同,但從 文獻中可發現它們與毒品犯罪的高關聯性,且都有追求歡愉的本質,形成了一 種用藥文化,催化毒品犯罪的發生。

一、 娛樂場所與毒品犯罪之關聯

黃伯堯(2007)將由搖頭空間分為戶外活動、搖頭舞廳、「轟趴」(home party)。英國次文化「銳舞文化」(Rave)及其電音的音樂特質引進台灣後,在 台灣逐漸商業化,並進一步延伸結合了戶外活動與夜生活的舞廳,在過程中利 用 MDMA 助興,使身體與音樂結合。雖然參與這些活動的人並非都用藥,但 的確有關連性。而二級毒品 MDMA(搖頭丸)最早在 1996 年出現在台灣媒體 版面中,到今天已成為一種社會問題,從舞廳、校園、「轟趴」等場所不斷擴 張,成為治安死角。

黃徵男(2002)都會區愷他命、MDMA、大麻等新興毒品與軟性藥品之所 以會流行,原因在於這類藥品的特性與特質與青少年的生活背景有關。新興毒 品的使用型態有「公開性」、「流通性」、「群聚性」和「便宜性」等特性,使年 輕人容易上癮。在這些使用型態中,「群聚性」意指新興毒品的使用場所多數在 KTV、汽車旅館、酒吧、夜店、舞廳等年輕人容易聚集消費、狂歡玩樂的場 所;「公開性」則指這類新興、軟性藥物的使用形式,與傳統毒品(如第一級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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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之海洛因)施用上有「隱密性」的特色不同,具有公開性的新興毒品,容易 在公開的公眾場合有濫用的情形;「流通性」則是指銷售上較為普遍、容易取 得,新興毒品之銷售場所可透過網路販售,或在娛樂消費場所伺機兜售;「便宜 性」則指這類毒品價格較為低廉,即使較無經濟能力亦能取得。綜合新興毒品 的四種特性,可發現除便宜性之外,其餘三種特性都和年輕人常參與的休閒娛 樂場所與文化有關,與舞廳、夜店等場所都無法切割(楊士隆、林瑞欽與鄭昆 山

2006)。近年來,台灣的毒品濫用的型態有轉為「俱樂部用藥」的趨勢,而 所謂的俱樂部包含夜店、KTV、酒吧、舞廳、網咖及私人聚會場所。這類藥品 常吸引青少年、大學生甚至成年人。由於這類毒品藥性的作用,在人群聚集的 場所中,普遍會讓施用者感到欣快感、助興和狂歡效果,因此毒品濫用在這類 場所中特別嚴重。

柯慧貞(2004)研究全國大專學生施用毒品,從北、中、南地區將男、女 與學制分層,共 3815 名大學生進行調查。研究指出經常涉足不良場所,暴露在 啤酒屋、酒吧、MTV、KTV、卡拉 OK、撞球店等高危險場所的學生愈容易取 得毒品,而在這些高危險場所中「夜店、啤酒屋、酒吧」,其次為「舞廳」,兩 者為大學生取得毒品比例最高的場所,共占 78.5%。

簡莉盈與鄭泰安(1995)用藥者比一般人有較不佳的生活習慣,涉及不良 場所的程度較高,青少年平日的去處與毒品使用相關,較愛去撞球店、電玩 店、MTV、KTV 者較傾向施用毒品。

蔣碩翔(2009)針對少年之施用毒品特性進行實證研究,將少年分為犯罪 組與一般組進行對照,發現犯罪組少年較常涉足娛樂場所,至 KTV、MTV、卡 拉 OK 等場所為一般在學少年的 3 倍;至撞球場、舞廳、夜店之比例為一般組 的 5 倍;至電玩店、網咖等場所比例為一般少年之 2.5 倍,並且都具有顯著關 聯性,推估少年施用毒品與涉足娛樂場所的休閒型態有關。

白力元(2008)對台中市第七期重劃區的汽車旅館進行研究,指出汽車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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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主要有兩種特質,包括匿名性、隱私與流動性。在汽車旅館的消費過程中由 於僅須跟櫃台人員接觸,甚至僅需微微降下車窗即可付費,可以高度的隱匿自 己,成為一種私密、隱私的空間;流動性則指汽車旅館的無歇性,汽車旅館為 24 小時營業,且著重日周轉率(休息率),可指使用二、三個小時,且易於停 車、交通便利的特性。而其匿名、易達的特性,也使汽車旅館和八大行業連 結,也有許多毒品交易、毒品活動在汽車旅館中舉行。

從上述研究中可發現,娛樂場所的性質導致毒品犯罪的可能大幅增加,首 先,販賣者在娛樂場所內商機較多而潛伏其中伺機兜售,因此雖然並非所有去 娛樂場所的人都會因此用藥,但的確提高了接觸毒品的可能性。其次則為娛樂 場所代表的追求狂歡的文化,身處在娛樂場所之中將可能受到這種氛圍感染而 使用藥物來達到歡愉狀態,增加毒品犯罪的可能性,而娛樂場所的所盛行的毒 品為俱樂部用藥,這類藥物在台灣的分類上為二、三級毒品,因此娛樂場所對 二、三級毒品所造成的影響應比一級毒品犯罪更為明顯。

二、 大型戶外派對與毒品之關聯

除了固定地點的娛樂場所外,大型戶外派對也是毒品犯罪高風險的場合,

往往警方在活動期間都必須出動大量警力維持秩序,以下從相關研究與報導兩 方面來看毒品與大型戶外派對的關聯。

邱淑蘋(2009)認為旅遊犯罪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旅客在旅遊的期間被害 風險比日常生活時高,若是做為旅遊犯罪者,可能犯罪原因為在出外旅行時較 會去尋求在家鄉無法滿足、偏離常軌的刺激感和享樂感,且在旅遊期間旅客的 消費力提升、道德感減弱。另外,旅遊犯罪有時間、空間的差異性,當旅遊旺 季時由於人流密集、移動頻繁,且當地警力除了日常工作之外,又必須負責交 通人潮疏導,難以全力投入犯罪防治工作,導致犯罪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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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貞麟(2011)針對墾丁春天吶喊(春吶)及相關活動對當地人進行在地 性訪談研究,指出最初「春吶」僅是純粹的音樂活動,然而對「春吶」解放特 質的想像,透過各式媒體的宣傳,吸引了各式各樣的族群,開始出現吸毒與縱 慾的觀光人流與販賣活動藥物的藥頭,呈現「走在路上都踢到搖頭丸的程度」。 但近年由於加強取締,這類情況已較少見。而針對海洋音樂祭訪談研究中可知 曾有毒品犯罪問題,包括毒品交易和吸食毒品等行為,在舉辦地台北縣瑞芳分 局轄區內的活動會場或海灘地區均會發生(簡群育

2005)。除此之外,墾丁所 舉辦的「春吶」原本僅是提供音樂人和樂迷在熱帶海灘風光中享受音樂的活 動,但在媒體宣傳下吸引大量的年輕人蜂擁而致,進而帶進了毒品、色情等次 文化,常在春吶、春浪音樂節的會場周邊發生毒品犯罪(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

2008)。

從前述的研究與報導中可發現,與毒品犯罪相關的大型戶外派對有某些特 質,包括與音樂相關,多為電音、搖滾等較能帶動現場氣氛的音樂類型,且往 往位在無拘束的戶外場地,尤以海灘、海邊等市郊為主,主因為這類場地較能 帶給人們解放感、容易找到無人處進行交易以及範圍大、可容納大量人潮而難 以管理等等。相較之下,雖同是大型戶外派對,但在都市鬧區的固定表演場地 舉辦的活動即較少聽聞毒品犯罪的發生,除本身場地較為拘束之外,也僅能容 納少量人潮易於管理。因此本研究所指的大型戶外派對,將依據前述原則:音 樂類型、舉行地點、人潮多寡來進行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