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結構下探討毒品犯罪,故將時間範圍定在 2008 年至 2010 年間。最後,毒品犯 罪的分級原有四級,本研究中僅探討一級、二三級毒品,排除了第四級毒品。
綜上所述,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為檢驗娛樂產業對於毒品犯罪的影響,
由於一級毒品與二、三級毒品的性質相當不同,包括製造方式、原料是否需要 進口、藥性、價格等等,這些性質差異對應著不同需求的客群與不同的環境條 件,呼應著台灣各地的不同的人文社經背景、環境條件,使毒品犯罪在空間分 布上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因此將其分開討論避免忽略兩類毒品犯罪影響因素的 特性。
第三節 研究範圍
台灣的毒品案件管轄機構除了警察單位,尚有法務部調查局和海巡署,然 而在案件數目上仍以警察單位為大宗,以 2008 至 2010 年的案件數為例,法務 部調查局所偵辦案件數為 83 件、204 件和 112 件;內政部海巡署偵辦案件數為 332 件、450 件和 422 件;警察單位所偵辦的案件數則為 51,956 件、44,505 件 和 47,849 件,相較之下警察單位所負責毒品案件事遠遠多於的其他單位,由於 本研究所探討之毒品犯罪率是以發生件數為基準,故僅採用警察單位的案件來 代表 2008 年至 2010 年的毒品犯罪狀況。
表 1-1 2008 至 2010 各單位偵辦毒品案件數
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海巡署 警察單位
2008 83 332 51956
2009 204 450 44505
2010 112 422 47849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海巡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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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範圍
本研究之時間範圍為民國 2008 年至 2010 年,主要考量的原因有二:
(一) 案件結構
台灣毒品濫用的種類隨著時間推移有非常大的變化,1980 年代流行嗎啡、
青發、等安眠鎮靜劑,1990 年起則以安非他命、海洛因為主,到了 2001 年新 興毒品出現,如 MDMA、FM2 等藥物在娛樂場所濫用嚴重,據法務部統計,
2006 年起愷他命每年查緝量都居於首位,此原因雖與其價格較海洛因、安非他 命等廉價許多,但也代表其氾濫的狀況相當嚴重。
法務部資料顯示,近年來第一級毒品案件數逐漸下降,而二、三級毒品的 案件數與占總毒品案件之百分比都提高,與過去以一級毒品犯罪為大宗的狀態 不同,因此選取較近的民國 2008 年至 2010 年為研究對象會較符合目前的狀 況。
表 1-2 各年度新收毒品偵字案件數
年度
總計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件數 件數 百分比 件數 百分比 件數 百分比 件數 百分比 2007 86281 52317 60.6 32953 38.2 678 0.79 14 0.02 2008 83187 49707 59.8 32461 39 860 1.03 26 0.03 2009 71483 36652 51.3 33109 46.4 1464 2.05 44 0.06 2010 76363 30016 39.3 44002 57.6 2126 2.78 61 0.08 2011 74151 27577 37.2 43869 59.2 2383 3.21 87 0.12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務統計 (二) 法規與政策一致性
在政策一致性部分,政府宣布 2005 至 2008 年為「反毒作戰年」,針對毒品 展開大幅度的查緝,政策強度高於較過往,2006 年底則開始全面推動各縣市政 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將反毒戰線從中央擴展到地方,而在 2006 年後 則並無特殊的反毒政策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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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部分,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 1998 年 5 月 20 公布以來,歷經 多次修訂,而行政院於 2008 年向立法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案,對無故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處 1 萬元罰緩與參加毒品危害 講習,並對持有大量毒品者加重刑度、提高運輸、製造、販賣毒品的罰金額 度,該修正案於 2009 年 11 月 20 實行,此次修法的幅度大於以往,研究中應考 慮此法規因素帶來的影響。綜上所述,為使本研究在近似的政策法規背景下進 行,因此選取 2008 年至 2010 年為本研究的時間範圍。
二、 空間範圍
本研究在空間範圍單位以台灣地區 148 分局轄區內之犯罪統計資料進行空 間分析。空間分析的研究中,必須選擇大小範圍適宜的單位,當選擇的空間單 位過大時,由於大區域內不同的地區的資料將加總平均計算,此時不同小地區 的特色將在平均的過程中稀釋,以大區域呈現時將只能觀察到不明顯的區域差 異,因此選擇適合大小的空間單位是必要的。因此本研究將不以縣市和直轄市 層級的警局資料作為研究單位,而已採用各縣市和直轄市所轄之下一層級的
「分局」作為分析單位,較能突顯各地區之毒品犯罪率差異。
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之規定,中華民國各級警察機關組織體系從 內政部警政署以降,對縣市政府警察與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進行警政監督,在兩 者指下設有分局,其下又隸屬指揮各分駐(派出所)及警察勤務區。各警察分 局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為勤務規劃監督與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其任務包 含規劃、管制、指揮、督導、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可知分局之職掌兼具監督和執行的功能,為警察體系的重要單位,因此以分局 作為研究單位以進行空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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