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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婚姻不穩定

壹、 婚姻不穩定的定義及內涵

Karney 與 Bradbury(1995)整理 115 篇有關婚姻品質以及婚姻穩定的 縱貫研究,發現在測量婚姻穩定的概念上有些歧異,婚姻穩定及婚姻不穩 定其定義的界定上因著不同的學者而有差異。Booth、Johnson 與 Edwards

(1983)認為婚姻不穩定過去並沒有一個一致的概念說明以及測量方式,

因此,綜整過去的研究,學者針對婚姻不穩定提出更清楚的解釋。婚姻不 穩定過往和其他類似的概念相互使用著,包括婚姻解體(marital dissolution)、 離婚(divorce)、婚姻瓦解(marital disruption)、低婚姻品質(low marital quality),或是較少提的遺棄(desertion),但實際上這些概念略有不同。

婚姻解體是指透過法律的程序進行離婚或是永久性分居以解決婚姻的問 題,而婚姻瓦解則包括自願與非自願的婚姻解體,自願的像是透過離婚或 是分居,非自願的包括配偶死亡或是遺棄,而低婚姻品質則是指在一個完 整的婚姻關係中,個體主觀對於婚姻感受的評價,包括婚姻調適不佳、較 低的婚姻滿意度、不快樂的關係或是對體關係的功能不足,以上皆有可能 形成一個低品質的婚姻。但低婚姻品質並不能預測離婚的可能,因此,與 婚姻不穩定的概念有所落差。

在過往的研究中,Lewis 和 Spanier(1979)從婚姻關係的結果而論,

即夫妻是維持婚姻的完整性還是離婚或分居,若是離婚或分居,則稱作婚 姻不穩定,反之,若維持婚姻的完整即為婚姻穩定,但 Booth、Johnson 和 Edwards(1983)則重視婚姻的過程中,將婚姻不穩定定義為夫妻在婚姻中 意圖結束婚姻的傾向,無論最後的結果為繼續婚姻關係或是離婚、分居,

強調夫妻一方在婚姻中產生欲終止婚姻關係的想法。學者認為在婚姻不穩 定的研究中,通常著重於討論不穩定所產生的結果,像是離婚和分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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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探討婚姻關係中不穩定的情形,但亦有許多研究以詢問「你曾經想過要 離婚嗎?」作為判斷婚姻是否不穩定的指標(Booth & White, 1980;Busby, Carroll &Willoughby, 2010;Holman, Larson & Harmer, 1994;Huber & Spitze, 1980;陳柏亨,2015)。學者認為不穩定的婚姻不必然限於離婚、分居或 遺棄,而是著重於在婚姻中一方是否產生終止一段關係的情感和認知狀態,

即是否想過離開婚姻,因此,不穩定是強調在一個完整對體中的狀態,而 非已經中斷的關係(Booth, Johnson & Edwards, 1983)。Johnson、White、

Edwards 與 Booth(1986)將婚姻不穩定定義為「有離婚的傾向」,包含認 知層面和行為層面,認知層面即認為婚姻遇到困境並且考慮要離婚,行為 層面則是有具體行動,像是和配偶談論離婚。

有鑑於婚姻不穩定的概念各個學者有不同的說法,經整理及文獻探討 後,研究者認為離婚或分居已經為一個既定的事實,較難有所改變,僅能 從結果面加以討論,然而,有過離婚的念頭但仍然在婚姻關係中,表示尚 有空間可以持續努力經營婚姻關係,換言之,即便處於婚姻不穩定的情形 下,但仍保有婚姻關係,方能透過研究加以瞭解影響婚姻不穩定的因素,

便可能有降低婚姻不穩定的可能性。而走到離婚或分居這一步之前,配偶 中一定曾有一方想過要離婚或產生離婚的想法。因此,本研究希望從較積 極的面相切入探討,瞭解在離婚或分居此結果發生之前,婚姻不穩定的情 形為何以及如何會使已婚男性和已婚女性有過離婚的想法,導致婚姻不穩 定。

基於上述,本研究將採用 Johnson、White、Edwards 與 Booth(1986)

對「婚姻不穩定」的定義:「在婚姻中曾經有認真想過要離婚」。在測量 上研究者認為從婚姻穩定與否的角度探討夫妻的婚姻關係,較能完整了解 夫妻對於婚姻的感受與留在婚姻中的意願。婚姻不穩定為個體在婚姻中整 體評價的結果,包含個體在婚姻中的調適,進而產生主觀認定婚姻品質的 高低。因此,研究者欲從此角度切入,探討人們在婚姻中曾經產生離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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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的情形,並非僅討論已經離婚的結果,期望瞭解正在完整婚姻關係中的 人們有離婚念頭的情形,方能在高離婚率的社會脈絡下,看見潛在可能會 走到離婚這一步的人們,藉以針對此族群進行討論。

貳、 婚前性行為與婚姻不穩定

Busby、Carroll 和 Willoughby(2010)在研究中提出一個的問題:「男 女雙方交往之後要盡快發生性行為,才知道彼此適不適合?還是婚前不應 該有性行為,應該注重關係中的其他部分的發展?」究竟婚前性行為對於 婚姻不穩定的影響為何,本研究透過以下角度切入探討:

一、 關係慣性、增強理論與婚前性行為

Stanley、Rhoades 和 Markman(2006)提出一個關係形成的概念,稱作

「關係慣性(relationship inertia)」,即一對情侶原本可能不一定會結婚,但 他們卻因為同居和婚前性行為進而順著進入婚姻,形成一種半推半就的婚 姻關係。也就是說,同居以及婚前性行為可能會使得交往中的男女在沒有 特別想過「結婚」的情形下而進入婚姻關係。換言之,這樣的婚姻並非基 於雙方慎重決定或具有承諾性。關係慣性使得交往關係中的男女即便認為 結束關係是較佳的、想要分手,卻因為同居和婚前性行為增加了關係中的 限制或約束,無法輕易脫離現狀,只好順水推舟的進入婚姻,明顯地,此 情形下少了深思熟慮以及互相給予承諾的過程,因此,雙方可能很難在婚 姻中持續地投入和付出。

Busby、Carroll 和 Willoughby(2010)的研究中亦認同關係慣性的說法,

指出如果「男女雙方交往之後要盡快發生性行為,才知道彼此適不適合?」

這個想法是正確的,反觀那些在交往中沒有發生性行為的男女,其之後在 婚姻中的關係應該是偏向負面的。然而,研究的數據結果並不支持這個說 法,Busby、Carroll 和 Willoughby(2010)針對 2035 位已婚夫妻,探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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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他們發生性行為的時間點以及在婚姻中的關係滿意、關係溝通、關係穩 定以及性生活的品質。研究中顯示一旦在關係中越晚發生性行為(甚至直 到結婚後),結婚後不管是關係溝通、關係滿意、關係穩定都有較好的結果,

換言之,婚前性行為的發生會提升婚姻不穩定的可能。當進一步控制性別、

教育程度、宗教或是交往長度等變項之後,發現婚前沒有發生性行為者,

婚後在關係的各面相上皆顯著高於有婚前性行為者,即沒有婚前性行為者,

較其他人滿意於婚姻、有好的溝通且較能理解同理另一半以及鮮少想過要 離婚或是認為婚姻陷入困境。

Busby、Carroll 和 Willoughby(2010)認為婚前性行為讓交往中的男女 忽略培養進入婚姻關係所需要具備的能力,像是面對衝突及逆境的技能,

因此,影響雙方未來在婚姻之中的親密關係。再者,缺乏明確承諾的性行 為可能代表著一種曖昧的狀態,在太早發生性行為此種模糊不清的狀態之 下,可能會破壞情侶間發展相互理解關係本質的能力。相反地,在婚姻關 係中具有承諾基礎的性行為,會在彼此的關係中創造安全感、配偶之間的 互信以及配偶和其他社交網絡的健全。

婚前性行為的發生可能使交往中的男女暫時拉近彼此的距離,產生暫 時的親密及承諾感(陳金定,2004),但根據心理學的「增強理論」指出,

發生第一次婚前性行為後,食髓知味而產生一種慣性,使得每一次男女在 相處上將重點擺在「性」,而忽略了精神上的溝通及瞭解(晏涵文,2011), 這方能說明為什麼婚前性行為的發生影響了婚後婚姻不穩定的程度,因為 在交往時缺少溝通及彼此認識,使得衝突解決的能力較差,因而在婚姻中 若遇到困難便無計可施,容易想要離婚。

在探究婚前性行為對婚姻關係有負面影響的主要原因時,學者提及一 段感情的經營需要時間培養和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認識、交 往到最後進入婚姻,過程中需要不斷的交流和溝通,加以瞭解是否適合和 對方邁向下一個階段、共度一生。倘若在情感基礎尚未發展至成熟階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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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此時,雙方的關係可能較多建立在生理層面上而忽略 了情感建立在婚姻關係中的重要性,影響到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較不容易克 服困境以及面對衝突的溝通處理,因此,在婚姻中較容易想過要離婚

(Busby, Carroll & Willoughby, 2010)。

也就是說,當一段關係建立於性的滿足及愉悅時,長期而言會使這段 關係變得脆弱。因此,延遲性行為的發生有可能讓一段關係成功,維持長 久的關係。過往的研究亦指出,延遲性行為的發生對於關係具有正向的影 響 , 這 樣 的 影 響 甚 至 是 在 關 係 剛 形 成 時 就 明 顯 看 見 的 ( Paik, 2010 ; Willoughby & Vitas, 2012),Paik(2010)對此加以解釋,他認為在社會建 構下的延遲性行為需要花費較多時間、精力和資源,而這些成本則具有篩 選那些不願意在關係中投資的人們的作用,因此,選擇不發生婚前性行為 者相較可能較願意投入在彼此的關係經營中,有較好的基礎,在進入婚姻 後亦較為穩固,降低婚姻不穩定的可能。

Busby、Carroll 和 Willoughby(2010)認為在交往中越早發生性行為,

雙方越容易較重視身體及性的層面,較少注重溝通及承諾的部分。值得注 意的是,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對於已婚者在婚姻中不同層面的影響有強度上 的差異,對關係溝通的影響強過於性生活的品質,對關係穩定的影響強過 於關係滿意,也就是說,有婚前性行為者對其關係穩定以及溝通的能力會 有負面的影響,對於性生活的品質以及關係滿意亦有負面的影響,但影響

雙方越容易較重視身體及性的層面,較少注重溝通及承諾的部分。值得注 意的是,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對於已婚者在婚姻中不同層面的影響有強度上 的差異,對關係溝通的影響強過於性生活的品質,對關係穩定的影響強過 於關係滿意,也就是說,有婚前性行為者對其關係穩定以及溝通的能力會 有負面的影響,對於性生活的品質以及關係滿意亦有負面的影響,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