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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方案評估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婚姻暴力方案評估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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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婚姻暴力方案評估相關研究

由於本研究合作機構承辦之「婚姻暴力被害人後續追蹤服務方案」實際採「垂 直整合」模式提供服務,故本節將針對國內外有關婚暴後追方案與垂直整合服務 模式之成效評估研究文獻進行探討。國內外相關研究茲分述如下:

壹、國內婚姻暴力垂直整合方案評估研究

游美貴(2009)針對台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方案進行 發展性評估(developmental evaluation)研究,研究目的在於了解台北市公私 部門在「婚姻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方案」合作模式、困境及改善機制,並比 較各服務單位執行垂直整合服務方案前、後對於個案服務之差異,以提供服務方 案未來繼續施行之建議供相關實務工作者參考。作者採用質性研究方法,針對承 辦方案的工作人員(共計 15 人,45 人次)進行 4 次的焦點團體,並使用隨機抽 樣抽取個案紀錄(垂整方案執行前 15 份,執行後 25 份),進行內容分析。研究 結果發現,垂整方案執行上有案量及人力嚴重低估造成服務排擠、公彩回饋金經 費申請無法回應實際需求、個案類型多元增加服務難度,及婦女資源尚需整合個 案後送不易等四部分困境。然而實施垂直整合方案後,在個案服務的銜接、降低 個案轉換社工、開案率提高、公私部門是協同合作的夥伴及資源共享等都有顯著 的成效。但仍需對降低個案負荷量、增加社工人力等等有更有積極性的作為予以 改善。

貳、國內婚姻暴力方案評估研究

朱柔若與吳柳嬌(2005)使用文獻回顧法探討民國83~91年「以實務工作為 基礎」的國內婚姻暴力研究發現,台灣婚姻暴力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警政、社政 領域對家暴法執行的評估與建議,但針對實務介入方案的成效評估研究相對較少。

本研究者回顧文獻也發現,相較於國外,國內之婚姻暴力介入方案評估研究更是 屈指可數,僅有八篇婚姻暴力及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以下簡稱法服 處)等方案評估研究。評估的方案包括台北市婚姻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方案

(游美貴,2009)、受暴婦女團體(周月清等,2002;魏英珠,1995)、受暴婦

女優點個案管理模式(宋麗玉等,2006)、婚姻暴力受暴婦女處遇模式(宋麗玉,

2009;Song,2012)、家暴受害婦女就業需求與就業服務成效分析(林桂碧、杜 瑛秋,2010)及法服處服務方案評估研究(王佩玲、沈慶鴻,2008)等,其中游 美貴(2009)與本研究最為直接相關,已於本節第壹部份詳述,故在此進一步探 討與本研究方案服務內容相關之宋麗玉等學者(2006)及宋麗玉(2009)之研究 發現,作為重要參考。

宋麗玉等學者(2006)為探討優點個案管理模式(the strengths model of case management)服務成效,評估試辦此方案的4個縣市家暴中心或受委託的民 間單位(包括庇護機構)等9間機構中的婚暴社工員,及社工使用優點個案管理 模式(the strengths model of case management)處遇的受暴婦女(N=25)。

評估方法兼採質量整合的研究方法。在結果評估層面,使用量化之前實驗設計,

針對受暴婦女(N=25)於訪談1~2次時,及3個月後進行前後測,以評估兩次標準 化工具施測結果之差異。

此篇研究結果顯示案主在憂鬱程度方面顯著下降(P<0.05)、個人權能程度 則顯著提升(P<0.05),另外在壓力因應與生活滿意兩方面雖有些微改善,但並 未達顯著。根據質性深度訪談婚暴社工員,研究發現結案時社工員與案主進行訪 談之內容呈現此模式之推動可提升案主之主體性、正向樂觀之態度與運用資源之 能力。作者肯定此初步評估結果,並呼籲各縣市可嘗試推動此模式。

宋麗玉(2009)為探討婚暴處遇模式內涵、服務成效以及促進改變的因素,

作者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接受委托之民間機構合作,以年資2年以上之婚暴社 工員及其服務程度高之受暴婦女為研究對象,以質量整合方法進行研究。質性研 究採深度訪談婚暴社工員(N=15)及其服務的個案(N=7);量化研究使用問卷 調查法,針對全國26縣市家防中心及8間民間機構社工(N=243)及案主(N=191)

進行施測。

質性研究探討「婚暴處遇模式內涵」發現,多元理論觀點存在於婚暴處遇實 務界,其中優勢觀點影響社工對於受暴婦女服務為多。「婚暴處遇服務成效評估」

發現,社工觀察受暴婦女即將結案時或結案後於內在復元、外在生活重建以及人 際關係都有正向的改變;受暴婦女接受服務後儘管部分婦女仍因離婚引發自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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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改變的原因」包括:婦女個人因素,如婦女本身的特質和信念、自我覺醒、宗 教信仰、正向經驗的累積和啟發、脫離不友善的環境、非正式支持的協助、考量 孩子之成長;專業因素則如正式資源介入、與專業人員建立之信任關係、專業人 員積極特質之激發、專業人員工作策略與技巧的運用。

量化研究探討社工服務模式與案主改變影響因素發現,社工服務提供程度最 為影響社工增強權能策略之運用及觀察受暴婦女改變程度;從受暴婦女(N=191)

觀點探討其自我覺察改變程度、生活滿意度與影響因素,自作者Song(2012)發 表之專文發現,個案在精神及人際層面有顯著的成長,而增強權能、暴力負面影 響、服務提供程度及專業關係與個案覺察自我改變程度有顯著相關,影響婦女生 活滿意度最大的變項為「權能感受」與「社會支持」,研究結果也發現增強權能 的中介效果。

參、國外婚姻暴力被害人後續追蹤務方案成效評估研究

國外針對婚姻暴力服務方案成效評估研究成果豐碩,但有關「婚姻暴力被害 人後續追蹤服務方案」之成效評估僅只有Tutty(1996)一篇,其他相關服務方 案評估研究包括治療性團體(Cox & Stoltenberg, 1991; Crespo & Arinero, 2010)、支持性團體(Tutty, et al., 1993)、諮商服務(Bennett, et al., 2004;

Howard, Riger, Campbell, & Wasco, 2003; Mancoske, et al., 1994)、醫院 急診室的短期親密伴侶暴力篩選處遇(Koziol-McLain, et al., 2010)、諮詢 專線、倡導及疪護服務(Bennett, et al., 2004)等。由於上述為間接相關文 獻故本研究不進行贅述,僅針對與本研究直接相關之Tutty(1996)研究進行探 討如下:

Tutty(1996)針對離開庇護中心的受暴婦女,所提供的6個月後續追縱服務 方案(post-shelter follow-up programs)進行方案成效評估。作者採質量整 合之研究方法:首先,針對部分參與方案的受虐婦女(N=28),採用量化之前實 驗設計(原文寫準實驗設計(pre-post, quasi-experimental design)與該文獻 實際研究設計不符,原文有誤故本文研究者修正之),使用調查研究法-自填標 準化量表,於方案開始時施以前測,再於服務三個月後施以後測,藉由比較前後 測分數之差異,以瞭解方案介入後在社會支持、壓力與自尊的程度上,是否有達

顯著差異。第二,針對提供服務之社工,使用量化調查研究法-自填問卷,請社 工記錄案主(N=60)基本資料與測量變項狀況,藉以社工評估觀點與案主自陳狀 態相對照,以提升資料的正確性。第三,使用質性之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s),便利抽樣抽31名個案,以瞭解案主主觀感受方案對其助益程度,

並提出對方案之建議,以成為未來改善之依據。

研究結果發現,量化之統計結果顯示自尊的改變程度達顯著差異(p=0.05),

但社會支持及壓力感受並未達顯著差異。質性訪談結果得到案主對社工服務的正 向回饋與肯定,部分案主認為6個月之方案服務期限太短,作者建議可延長之。

透過回顧國內外婚姻暴力方案評估文獻可發現,各研究之評估指標會依方案 目標不同而有所差異;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案方案之介入後,使用質性研究評估 結果往往可發現方案的介入對婚暴被害人有正向影響,但未必能達到各項量化評 估指標的顯著改變。

進一步綜合各研究評估之婚姻暴力服務方案種類與使用的評估方法可知,國 內尚無婚姻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模式及後續追蹤方案成效評估研究,僅游美 貴(2009)主持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方案評估研究」與本 研究性質最為相近,然而前者與本研究雖評估方案相同,但在方案執行縣市、研 究目的與方法上截然不同。游美貴(2009)針對台北市垂整方案進行發展性評估 研究,目的在於探討方案合作模式、困境及改善機制,及方案實施前後於社工提 供個案服務之差異,作者使用社工焦點團體與個案記錄內容分析法進行研究,然 而在研究對象選取上作者建議評估研究應加入服務使用者之看法。而本研究乃針 對某縣市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實際採垂整模式)進行成效評估研究,目的在 探討方案目標達成程度及方案服務成效,本研究綜合服務使用者與提供者之看法,

結合質量化之社工焦點團體、婚暴個案深度訪談及婚暴個案單一組前後測等多元 取向研究方法,期許本研究結果增加實務與學術評估研之發現,供相關實務工作 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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