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一節 樣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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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
依研究者採用結合質、量化研究設計之多元取向研究方法進行多重資料蒐集,
探討「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介入後對婚暴個案的影響與改變為何,以評估方案 成效。本章將就樣本特性、社工焦點團體、婚暴個案深度訪談及婚暴個案單一組 前後測等研究結果,分述方案成效評估研究發現如下。
第一節 樣本特性
依本研究之三種研究方法,分述社工焦點團體、婚暴個案深度訪談及婚暴個 案單一組前後測之樣本特性如下。
壹、社工焦點團體樣本特性
社工焦點團體研究對象為本方案提供個案直接服務的 2 位社工,社工焦點團 體成員資料表詳見表 4-1-1。
表 4-1-1 「社工焦點團體」成員資料表(N=2)
貳、婚暴個案深度訪談樣本特性
一、研究參與狀況
依個案接受服務的程度與參與量化研究程度不一,婚暴個案深度訪談研究對 象之選取分三個優先次序,婚暴婦女研究參與狀況詳述如下。
(一)第一優先
以有填寫單一組前後測設計前測問卷者,並且於 100 年 10 月 5 日前結案的 個案為第一優先邀請訪談的對象。在 21 位填寫前測的個案中,扣除 10 月 5 日前
社工代碼 A B
性別 女 男
職稱 社工員 社工員
機構年資 1 年 10 月 1 年 8 月 社工年資 11 年 10 月 2 年 8 月
學歷 大學 大學
尚未結案(N=10)、服務一半即失聯(N=2)及 10 月 5 日後開案(N=1)的案主,
共計 8 位個案符合訪談條件。其中 3 位同意參與研究訪談(個案 C、D、E),5 位未參與研究。未參與研究的 5 位個案中,其中 2 位同意參與研究但忘記訪談時 間而另接工作故失約,2 位在外縣市無法面談而拒絕,1 位因施暴者權控而難以 出門,約訪 3 次均不成功(表 4-1-2,圖 4-1-1)。
(二)第二優先
第二優先邀請受訪的婚暴個案,為社工評估其接受某程度服務後達處遇目標,
並於 2011 年 10 月 5 日前結案的婚暴案主。研究者排除不符合研究資格之個案,
包括接受服務意願低、電訪家訪均聯繫不上、未服務即轉介外縣市家暴中心等個 案,社工共篩選出 4 位個案符合訪談條件,經研究者或社工徵求其意願,其中 3 人參與研究(個案 F、H、I),1 人挽拒(表 4-1-2,圖 4-1-1)。
(三)第三優先
第三優先為社工評估已達階段性處遇目標且即將結案之個案,社工篩選 2 位符合訪談條件,其中 1 人即將結案經徵詢後個案同意參與研究(個案 G),另 1 人雖有意願參與,但因屬高危機個案社工評估短期無法結案,研究者考量其不符 合本研究對象,且訪談期限將至,研究者訪談的 7 名個案提供資訊豐富,故未再 訪(表 4-1-2,圖 4-1-1)。
二、樣本特性
總結上述婚暴個案深度訪談研究參與狀況,本研究共計徵詢 14 位個案,7 人完成訪談,全數皆為女性,其中 A 社工服務 4 人,B 社工服務 3 人(表 4-1-2), 以確保研究結果並非偏向某位社工之成效。受訪婦女資料詳見表 4-1-3。
參、婚暴個案單一組前後測樣本特性
一、參與前後測研究樣本數
統計自 2011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止,機構接獲派案 171 件,
其中 154 人開案,14 人不開案,3 人併案(單一案主重覆通報)。開案的 154 人中,依個案類型區分:婚姻暴力佔 102 人(66.2%),直系血親暴力佔 30 人(19.5%),
手足暴力 11 人(7.1%),四等親 9 人(5.8%),其他(電話與地址為假,無從查證;
同居女友二姐之前夫)2 人(1.3%)。
上述婚暴案主(N=102)為本評估研究之母群體,其中 47%(N=48)實際接 受方案服務,符合參與評估研究資格;53%(N=54)未接受服務或拒絕接受服務,
不符參與研究資格。實際接受服方案務的 48 人中,20 人自願參與量化前測研究,
另有 1 位於研究截止日(10 月 31 日)後開案之個案亦有意願參與研究,故總計 回收 21 份前測問卷,預試前測 2 份,正式前測 19 份。21 位研究參與者中共計 10 人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前結案並完成後測施測,預試後測 1 份,正式後測 9 份(圖 4-1-1)。
二、拒絕或無法參與前測之因
婚姻暴力案主(N=102)中,28 人實際接受方案服務但拒絕或無法參與評估 研究,究其原因以「個案面訪時間有限」 (趕時間、工作忙)最多,佔 18%(N=5),
「婚暴受傷無法填寫」 (傷及眼、手或腦)佔 14%(N=4),「學歷低無法閱讀」
佔 14%(N=4),「身心障礙無法閱讀」(智能、精神障礙)佔 11%(N=3),「照 顧年幼小孩無暇填寫」佔 11%(N=3),「問卷太長」佔 7%(N=2),「沒有心情 填寫」佔 7%(N=2),其他原因共佔 18%(N=5),包括:個案暫居外地無法面訪、
個案因事務繁忙不克面訪僅電訪提供服務、視力差難以閱讀、社工不知有簡體字 問卷沒讓不識繁體字的大陸籍個案填寫、個案與本案社工面訪前,已由機構承辦 之法院家暴服務處社工協助週餘,社工擔心效度受影響而未施測等因素。54 人 未接受服務或拒絕接受服務故不符合參與研究資格,究其原因以「接受服務意願 低」(個案婉拒社工介入,社工大多僅能電訪提供安全計劃教育等服務,無法深 入與案主工作)最多,佔 67%(N=36),「電訪家訪均聯繫不上」次之,佔 30%
(N=16),「轉介外縣市家暴中心」佔 4%(N=2)(詳見表 4-1-4)。
30 日後才填寫前測問卷,故未納入計算),研究參與率為(20/48)*100≒41.7%。
(二)研究完成率
研究完成率計算方式=(後測參與研究人數/符合後測資格人數)*100。填寫 前測評估問卷的 21 位研究參與者中,共計 10 名案主完整接受方案服務並於研究 期間結案符合後測資格;11 位案主不符合後測資格,包括 10 月 30 日前未結案
(N=9)及失聯個案(N=2)(社工家訪與電訪均無法取得聯繫)。10 位符合後測 資格的案主全數自願參與後測研究,研究完成率為 100%。回收的 10 份後測,其
母群體 (10/5)前未結案 (N=10)
邀請參與
2011/10/30 後開案(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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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樣本特性
由於預試後機構與受訪者未對問卷有任何修改建議,故預試與正式施測問卷 版本相同,因而本研究將預試與正式施測問卷合併分析。本研究共計 21 位婚姻 暴力被害人參與前測研究(預試前測 2 份,正式前測 19 份),其中有 10 人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前結案,並完成後測施測(預試後測 1 份,正式後測 9 份)。
參與研究的 21 位受訪者中,多數為女性佔 95%(N=20),男性佔 5%(N=1);
年齡分佈從 24~61 歲,平均 41.5 歲;原國籍以中華民國最多佔 86%(N=18),
大陸次之佔 10%(N=2);教育程度以高中職為最多佔 38%(N=8),國中次之佔 24%(N=5);85%受訪者(N=18)的施暴者為其配偶;婚姻狀況以已婚最多佔 71%
(N=15)平均結婚 14 年(N=18);高達 33%的受訪者(N=7)無工作也無收入,
33%的受訪者(N=7)有收入介於 40,000~59,000 元之間(詳見表 4-1-5)。
進一步分析 10 位完成前後測的受訪者基本資料,女性佔 90%(N=9),男性 佔 10%(N=1),平均 44.5 歲,原國籍中華民國最多佔 90%(N=9),大陸籍 1 位佔 10%;教育呈度以國小、高中最多,各佔 30%(N=3);90%受訪者(N=9)的 施暴者為其配偶;婚姻狀況 10 位受訪者於前、後測均無改變,80%(N=8)受訪 者已婚,平均結婚 14.3 年;前、後測都高達 40%的受訪者(N=4)無工作也無收 入,原前測有 40%(N=4)的受訪者從事全職工作,後測轉為臨時與全職工作各 佔 20%(N=2);前測平均月收入介於 20,000~39,999 元的人從 30%(N=3)下降 到後測剩 10%(N=1),反觀月收入低於 20,000 元者從前測佔 20%(N=2)增加到 後測佔 40%(N=4)(詳見表 4-1-5)。
表 4-1-5 「婚暴個案單一組前後測」受訪者基本資料次數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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