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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婚姻暴力與相對人人格特質

一、婚姻暴力

家庭暴力關係對象乃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定義(家庭暴力防治 法,2012):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由於家庭暴力問題不僅出現在夫妻之間,諸多時候長者(通常是父母)

亦可能會對未成年子女出現暴力行為。因此,一般在討論家庭暴力問題時,

均會將未成年子女與成年血親/姻親間的關係一併納入討論。然基於個人 之研究旨趣,同時為避免研究範疇過大而肇生困擾,本研究將僅以因男女 情愛相結合之親密關係,雙方現有或曾有合法婚姻者進行討論。因此,本 研究討論的對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

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2)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暴

力案件從 2006 年全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41,517 件,至 2011 年全國婚 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案件增加到 56,734 件,且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尤以 2009 年到 2010 年增加 7,583 件為最多(詳見表 2-6)。

表2-6 2006–2011年婚姻/離婚/同居暴力類型總通報數統計 數量

婚姻/離婚/同居 總通報數(含兒少保護、老人虐待及其他)

2006 41,517 66,635 2007 43,788 72,606 2008 46,530 79,874 2009 52,121 89,253 2010 59,704 105,130 2011 56,734 104,315

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2)

婚姻暴力的定義,黃志中(2008)認為最早由劉可屏所提出,而所謂「虐 待妻子」,乃係指丈夫或同居關係的男子故意攻擊妻子或同居人,使其身體 一再受到嚴重傷害;柯麗評(2007)則將婚姻暴力定義為,暴力雙方現有 或曾有婚姻關係,實施身體、精神、心理、或性的虐待。然而,隨著對「家 庭」定義的改變,美國在法律上對於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亦有不 同的解釋,美國越來越多州將其法律適用的對象擴及到其他非具法定的親

密關係類別,如同居的男女朋友、雙方具有共同孩子者、以及其他親密關 係(柯麗評,2007);徐震(2008)則進一步指出婚姻暴力是指結婚約、曾 締結婚約或同居關係中之一方遭另一方以肢體、言語、精神、性等虐待(徐 震,2008)。

無論是何種定義,由上述可知,對於婚姻暴力的界定主要在於以下三指 標:

1.雙方關係 2.施暴行為

3.該行為造成的傷害

換言之,婚姻暴力就是雙方曾有或正處於親密關係中,受暴者遭受相對人 施以身體、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而造成生心理上之傷害。而暴力虐待可 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柯麗評、王珮玲,2007;林明傑,2000;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2007):

(一)身體虐待

身體虐待包括任何身體上的侵略行為,拒絕援助對方身體上的需求,間 接地造成對方身體傷害,或威脅施以身體上的虐待(林明傑,2000),身體 虐待嚴重時往往會造成受暴婦女的死亡或重傷,並常伴隨其他虐待行為,

如性虐待、精神虐待(柯麗評,2007)。因此,所謂身體虐待即為採用間接 或直接方式造成對方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

(二)情緒或精神虐待

情緒或精神虐待是指任何一種利用他人性格上的脆弱、不安全感,而持 續施以貶低、威脅、操縱、洗腦或控制他人的行動以致造成對方的傷害(林 明傑,2000)。換言之,就是以貶抑的字眼或言語致使對方心生恐懼,讓被 害人感到若不順從相對人意思,將會受到懲罰或面臨人身上的安全。

(三)性虐待

任何未經雙方同意的性行為或不尊重的性接觸,例如強迫對方性交,或 在對方意識不清醒、難以抗拒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及強迫對方作一些性 舉動等皆屬性虐待,其所造成的傷害不僅是身體的,還包括對於信任關係 的踐踏,以及對自我身體形象和自我尊嚴的毀損(柯麗評,2007)。然而,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婚姻暴力,對於受害人而言,都是一個無法言語的傷痛。

二、相對人人格特質

(一)人格之定義與分類

Allport (1937)認為人格是個人心理、生理系統的動態組織,決定 個人如何因應環境;Guilford(1959)認為人格是個人得以和其他人相異

的一種持久、特殊的特質;Scott & Mitchell(1972)認為人格是一連串心 理層面成長與發展的累積所形成,由於具有持續性及穩定性,並且因人格 的不同造成個體的差異,因此人格的存在可以作為區辦個人差異的標準;

David(1989)認為人格乃是可以判定個人與他人間,共同性與差異性的 一組持久穩定的特質及傾向;張春興(1991)則認為人格是個人在對人、

對己,對事物乃至對整個環境適應時所顯示的獨特個性,此獨特個性係由 個人在其遺傳、環境、成熟、學習等因素交互作用下,表現於身心各方面 的特徵所組成,而該等特徵又具有相當的統整性與持久性。

此外,McCrac(1980)將人格特質分為下列五個構面:

1.親和性:對於訂下的規範之遵循程度,遵循程度越高,親和 性程度越高,特徵為有禮貌、令人信賴、待人友善、容易 相處。

2.嚴謹自律性:對追求目標的專心程度,特徵為努力工作、成就導向、

守紀律、循規蹈矩、謹慎有責任感。

3.外向性:對於與他人間關係感到舒適,而舒適關係越多,則表示其 越外向,特徵是有自信、主動、喜歡表現。

4.經驗開放性:興趣多寡及深度,興趣越多樣化,相對深度較淺,此 人開放性越高,其特徵為具有開闊的心胸、富於想像力、好奇心、

原創力、喜歡思考及求新求變。

5.情緒敏感性:激起負面情感刺激所須之數目及強度,所能接受的刺 激越少,情緒敏感性越高,其特徵為易焦躁、易沮喪、易緊張、過 分擔心、缺乏安全感、情緒控制不佳。

此五大人格模式由下列五個主要因素組成(McCrae & Costa,1992、

1989、1990):

1.情緒穩定性:個人情緒調適能力。

2.外向性:舒適關係的數量或社交能力。

3.開放經驗性:對事物興趣的數目及深度。

4.信任合作性:個人視合理行為規範的數目。

5.謹慎負責性:做事前先擬定計畫及行動前審慎評估。

簡言之,人格故具有區別性及獨特性,且每人組成各不相同,加上所面臨 之情境因素,致使不同人格特質的個體,產生不同行為與反應。

(二)相對人之人格性質

Gondolf 用米隆臨床多軸量表(Millon Clinical Multiaxial Incenttory;

MCMI-Ⅲ)(Millon、Millon&Davis,1994),發現所有毆妻犯中 25%有 嚴重之精神異常(依 DSM-Ⅳ-TR,15%有第一軸診斷,16%有第二軸診斷)。

而在人格特質上,25%有自戀人格,24%有被動攻擊人格,19%有反社會 人格,19%有憂鬱人格(林明傑,2011);Walker(1979)亦針對家暴相 對人歸納出幾點特徵:低自尊、性別刻板化、暴力關係的迷思、易於遷怒 他人、病態的嫉妒吃醋行為、面對困難會有喝酒與暴力行為、使用攻擊獲 得自尊、認同暴力行為、雙重人格;周詩寧(2004)認為男性相對人通常 有很深的不安全感,因為自卑、不適當與被遺棄的感覺而感到焦慮,但除 了不夠果斷、自尊心低與缺乏社交技巧外,他們在性格方面與非男性相對 人沒有差別;另外,Brown 及 Herbert(1996)發現家暴相對人具有低自尊、

缺乏社會支持、自信心不足、缺乏社交技巧、有精神病史、酒精及藥物濫 用史、控制力薄弱、佔有慾強、面對批評及憤怒,易表現出攻擊行為、缺 乏同理心、遭遇經濟困難、兒童時期曾目睹或受暴、目前有使用暴力行為;

鄭瑞隆、王文中(2002)也提出家暴相對人可能有過度佔有、性的嫉妒、

敵意、認知扭曲、低自尊、薄弱的衝動控制、過度表現的行為、沮喪;而 林明傑(2000)也歸納出十五類特質。許多男性在受到傷害、威脅、恐懼、

攻擊、有罪惡感、失敗感或其他任何一種自我受到威脅時所產生的情緒時,

他們會選擇暴力作為一種解決問題的工具(林明傑,2000),以嘗試離開被 壓迫的情境。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相對人人格特質可歸納成以下十二點(周詩寧,

2004;鄭瑞隆、王文中,2002;林明傑,2000;Walker,1979):

1. 自 尊 心 低 : 自 尊 心 較 低 者 , 易 受 外 界 影 響 生 及 衝 動 行 為

(Valenece,d'Astous & Fortier,1988)。

2.感到孤寂:人格內向者不善於交際、與人互動,情緒壓抑。

3.缺乏社交技巧、人際支持及自我肯定:因缺乏社交技巧,故不知如 何與人互動,並建立正向、長期關係。

4.精神疾病史:服藥順從性不佳者,病情無法獲得控制,更造成家屬 龐大照顧負荷壓力。

5.酒精並/或藥毒物濫用的記錄:酒精或藥毒癮造成身心損傷,致使無 法以理性控制其行為。

6.衝動控制能力不佳與反社會行為問題:情緒控制力差,無法 妥善處理自身情緒,因此將不滿展現於行為上。

7.強烈的佔有欲、易嫉妒:唯恐失去配偶而轉化為極度佔有,進而出 現權控行為。

8.攻擊性與暴力性行為:由原生家庭模仿而來,或過往經驗中,當採 取暴力、攻擊行為,可立即獲得身心理上的滿足,因而習得當發生 類似情境時,會再度使用攻擊行為,以求獲得所需。

9.缺乏同理心:對配偶的感受或施暴後對受害者所造成的身心痛苦難 以體會。

10.經濟問題:因經濟條件不佳,或雙方財務理念不同,而發生衝突,

進而演變為暴力事件。

11.早期經驗:沿襲或複製上段婚姻,或原生家庭暴力事件,乃至婚姻 中重覆發生暴力。

12.目前或曾有暴力、威脅行為或使用武器的紀錄。

從家暴相對人人格特質進行探討,可發現男性相對人在情緒上多屬自 我壓抑類型,且其人格特質如社交技巧差、低自尊、缺乏自我肯定,或者 吃藥、酗酒乃至於精神疾病者、情緒難以自我控制者,均有連帶關係,隨 伴而生,再者往往因某一特定壓力事件發生,而讓相對人在缺乏支持資源 的情況下,將所習得解決問題的方式,運用於夫妻關係之中,此即為婚暴 反覆發生所造成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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