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外女主內及男尊女卑傳統觀念,是以丈夫打老婆似乎是一種天經 地義之事,也是婚姻暴力遠比揭露之事件為多之故,婚姻暴力即是家庭暴 力的一種,而婚姻暴力則佔家庭暴力的九成以上(陳高德,2003),通常 一旦發生就會長期重覆出現,而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認知及行為上受到影 響;再加上社會、文化與法律等結構制度的影響,使受害者更不易脫離與 加害者之間的關係(劉宏恩,1996),以致加害者反覆加害而受害者又長 期受暴,無法自拔,最後可能導致難以收拾的殘局。同時,家庭暴力的問 題是普遍存在每一個社會群體之中,並不因社會階級種族差異的影響而有 任何不同(Gelles &Cornell, 1983)。唯無論在那個國家,婚暴之相對人大 多數為男性,此是生理及文化共同「制約」下的產物。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確立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聲請、
審理及執行等相關程序,並於判決確定後,將核發之保護令寄予受害人及 相對人。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統計,2007 年至 2011 年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 請事件收結核發案件從 12,276 件增加到 14,296 件(詳見表 1-1),核發數比 例逐年增加。除核發保護令外,依照法院裁定狀況,部分相對人在接獲保 護令後,仍需面對家庭暴力認知輔導教育課程及其他相關處遇治療。
表1-1 2007 – 2011年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收結核發情形統計 種類
年
總核發數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2007 12,276 8,141 3,987 148 2008 11,679 8,183 3,345 151 2009 12,669 8,575 3,904 190 2010 14,225 9,371 4,665 189 2011 14,296 9,012 5094 190
資料來源: 整理自司法院統計處(2012)
相對人處遇裁定最主要乃是透過鑑定機制瞭解相對人的心理狀況、精神 狀態、婚姻生活、早期經驗、情緒管理能力,來評估再犯的可能性。吳慈 恩、黃志中(2008)認為此鑑定制度提供了:(1)辨識相對人是否有需要 接受處遇計畫(2)若需要接受處遇計畫,則應為何種處遇計畫(3)辨識 暴力危險程度及再犯性(4)依據其危險程度及再犯性,並參照現行體制所 提供的處遇計畫資源,建議給予不同程度的處遇計畫。雖說,相對人處遇 計畫是依照個人需求及情況做些許調整,然而對於許多家暴相對人而言,
在毫無準備的狀況下收到保護令,就須立即面對保護令中的規範及裁定,
情緒由否認、憤怒、不滿、質疑司法不公,到最後像無頭蒼蠅般四處求援。
婚姻暴力中,女性受暴者往往因性別或身為受害者等因素,社會趨向
給予較多的同情及協助,而忽視了男性相對人在接獲保護令後其心情上的 轉變,或是認為相對人身為施暴者,無權享有任何社會福利資源及協助,
進而忽略相對人在保護令中,所需面對輔導教育、精神治療、藥酒癮戒治、
被迫搬離目前住所的可能性,甚至相對人因法院的裁決,而有失去工作的 風險,成為「弱勢」的一群。有鑑於此,內政部於 2005 年成立男性關懷專 線,期盼透過專線協助面臨家庭問題及有家庭暴力議題之男性,故此本研 究欲以內政部男性關懷專線深談個案之男性相對人為研究對象,藉此了 解,男性相對人在接受電話輔導後,如何擺脫早期傳統思維或家庭模式所 撰寫而成之生命腳本,進而對日後自我或與他人間互動有另一全新的模式 開展,進而探討電話服務所產生的效能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