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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外女主內及男尊女卑傳統觀念,是以丈夫打老婆似乎是一種天經 地義之事,也是婚姻暴力遠比揭露之事件為多之故,婚姻暴力即是家庭暴 力的一種,而婚姻暴力則佔家庭暴力的九成以上(陳高德,2003),通常 一旦發生就會長期重覆出現,而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認知及行為上受到影 響;再加上社會、文化與法律等結構制度的影響,使受害者更不易脫離與 加害者之間的關係(劉宏恩,1996),以致加害者反覆加害而受害者又長 期受暴,無法自拔,最後可能導致難以收拾的殘局。同時,家庭暴力的問 題是普遍存在每一個社會群體之中,並不因社會階級種族差異的影響而有 任何不同(Gelles &Cornell, 1983)。唯無論在那個國家,婚暴之相對人大 多數為男性,此是生理及文化共同「制約」下的產物。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確立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聲請、

審理及執行等相關程序,並於判決確定後,將核發之保護令寄予受害人及 相對人。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統計,2007 年至 2011 年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 請事件收結核發案件從 12,276 件增加到 14,296 件(詳見表 1-1),核發數比 例逐年增加。除核發保護令外,依照法院裁定狀況,部分相對人在接獲保 護令後,仍需面對家庭暴力認知輔導教育課程及其他相關處遇治療。

表1-1 2007 – 2011年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收結核發情形統計 種類

總核發數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2007 12,276 8,141 3,987 148 2008 11,679 8,183 3,345 151 2009 12,669 8,575 3,904 190 2010 14,225 9,371 4,665 189 2011 14,296 9,012 5094 190

資料來源: 整理自司法院統計處(2012)

相對人處遇裁定最主要乃是透過鑑定機制瞭解相對人的心理狀況、精神 狀態、婚姻生活、早期經驗、情緒管理能力,來評估再犯的可能性。吳慈 恩、黃志中(2008)認為此鑑定制度提供了:(1)辨識相對人是否有需要 接受處遇計畫(2)若需要接受處遇計畫,則應為何種處遇計畫(3)辨識 暴力危險程度及再犯性(4)依據其危險程度及再犯性,並參照現行體制所 提供的處遇計畫資源,建議給予不同程度的處遇計畫。雖說,相對人處遇 計畫是依照個人需求及情況做些許調整,然而對於許多家暴相對人而言,

在毫無準備的狀況下收到保護令,就須立即面對保護令中的規範及裁定,

情緒由否認、憤怒、不滿、質疑司法不公,到最後像無頭蒼蠅般四處求援。

婚姻暴力中,女性受暴者往往因性別或身為受害者等因素,社會趨向

給予較多的同情及協助,而忽視了男性相對人在接獲保護令後其心情上的 轉變,或是認為相對人身為施暴者,無權享有任何社會福利資源及協助,

進而忽略相對人在保護令中,所需面對輔導教育、精神治療、藥酒癮戒治、

被迫搬離目前住所的可能性,甚至相對人因法院的裁決,而有失去工作的 風險,成為「弱勢」的一群。有鑑於此,內政部於 2005 年成立男性關懷專 線,期盼透過專線協助面臨家庭問題及有家庭暴力議題之男性,故此本研 究欲以內政部男性關懷專線深談個案之男性相對人為研究對象,藉此了 解,男性相對人在接受電話輔導後,如何擺脫早期傳統思維或家庭模式所 撰寫而成之生命腳本,進而對日後自我或與他人間互動有另一全新的模式 開展,進而探討電話服務所產生的效能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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