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媒體公審」現象初探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律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人民可受公平審判,但現實上,司法系統終究不是一具 自主運轉的精密機械,負責運行法律的自然人必須面臨各種外界因素的作用,即 便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檢察官也未必能在個案的程序中完全屏除外界的干擾;

更遑論近年來司法院以模擬法庭的形式陸續試行了觀審、參審等制度,總統蔡英 文在競選時亦以參審、陪審的推動作為政見14,在可見的未來裡,「人民參與審 判」將會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主流方向,隨著未受過法學訓練的一般大眾開始走入 法庭,如何在各種外在因素─尤其是媒體的干擾─下確保審判的獨立性,也將會 是一個越來越需要正視的嚴肅問題。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與司法體制轉變下,我們理當思考的是:新聞媒體針對個 案所進行的報導、以及隨之而來的輿論壓力是否有可能左右司法權的行使?如果 媒體的影響確實存在,這樣的影響究竟是正面或負面?在司法權的運作上,我們 又該如何將負面的干擾屏除、或至少將其影響降至最低?此即為本篇論文所欲研 究的主題。

第二節 「媒體公審」現象初探

作為一個橫跨法律學與新聞學領域的議題,「媒體公審」其實是一個概念相 當抽象、模糊的詞彙,目前學界用語也並未統一,歷來曾出現過各種有關的描述,

包括英文的「trial by newspaper」、「trial by television」、「trial by media」、「court of public opinion」,以及中文的「報紙審判」、「電視審判」、「媒體審判」、「輿論法 庭」、「輿論裁判」……等等,這些用語皆是在表達相似的概念,具體內涵卻又各 有差異。

14 潘千詩,蔡英文推司法改革 67%法官贊成「參審制」,三立新聞網,2016 年 6 月 21 日;洪榮 志、林偉信,10 月司改大戲 參審制試水溫,中時電子報,2016 年 8 月 2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本節將針對歷來有關的用詞定義進行比較與整理,並明確界定出本文所採用 的「媒體公審」一詞,以便後續章節的探討。

第一項 相關概念的演進

媒體公審的相關研究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紀的「trial by newspaper」一詞,這 個詞彙並在被譯為「報紙判決」、「報紙審判」等用語後引進我國15

根據 Frank Thayer 的見解,「報紙審判」本身就是一個語意含糊的詞彙(loose terminology),其意義不易界定,但大體而言:當針對犯罪或犯罪審判的報導在 終局裁判之前出版時,這些透過媒體、廣播、或電視推出的報導永遠有可能對法 官或陪審團造成不當的影響16,這段描述即可謂報紙審判最為核心的概念。

至於具體情狀上,構成報紙審判的行為則會著隨各種環境因素而改變,難以 一概而論,包括在審判前採用帶有偏見的描述、報導涉案當事人與個案無關的其 他八卦消息、挑起大眾對犯罪的激烈情緒……等等,皆是可能對司法造成不當影 響的報導方式,而很顯然地,這種透過報紙進行的審判並不能取代國家依法組成 法院、以正式程序進行的司法審判17

尤英夫在我國 1970 年出版的《報紙審判之研究》中,則對「報紙審判」一 詞則採用以下的定義:

「報紙審判」是一個相當刺眼的名詞。它說明了報紙中所登載的事項足 以對法官產生影響力,導致報紙成了法官審判的根據。或者,不客氣地

15 尤英夫,報紙審判之研究,頁 1,1970 年 4 月。

16 FRANK THAYER,LEGAL CONTROL OF THE PRESS 532 (1956).

17 See id. at 534-54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說,那是報紙指導法官審判。尤有進者,記者與編輯自比擬為法官,憑 其未受法律專門知識訓練的常識底子,有時或將報紙版面編輯撰成「裁 判書」,其嚴重損害當事人應受法律保障的權益,實可概見。妨害法院 獨立及公平的審判更不在話下了18

在以紙本媒體為主流的時代,美國最具指標性的兩位「報紙審判」主角分別 是 1807 年涉嫌叛國罪的前副總統 Aaron Burr19,以及 1935 年被指控綁架、謀殺 著名飛行員 Charles Lindbergh 幼子的 Bruno Hauptmann20,兩案引發的高度媒體 關注與輿論壓力皆促使承審法官作成了某些確保公平審判的相應措施,後者引發 的「媒體馬戲團」(media circus)現象更是被學者視為近代大眾媒體狂熱報導刑 事案件的開端21。但需要強調的是,新聞事業對審判的影響並不會只以報紙作為 媒介而已22,畢竟「trial by newspaper」一詞的出現有其時空脈絡與傳播技術的限 制,隨著相關領域的科技持續發展,我們自然也能在其他類型的媒體中找到類似 的實例。

舉例來說,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 Rideau 一案就曾引發過執法單位在偵辦刑 事案件時與電視台聯手主導輿論走向的爭議。1961 年時,19 歲的 Wilbert Rideau 被控搶劫銀行、綁架行員與謀殺等罪行,在警方偵訊 Rideau 的過程中,地方電 視台與執法單位合作錄製了一支長度約 20 分鐘的片段,並以「訪談」(interview)

的名義在電視上重複播出。據調查,在電視台播放的前 3 日內,這段「訪談」在 Calcasieu 郡的觀看人數分別是 24,000 人、53,000 人與 20,000 人,顯見當地約

18 同前註 15,頁 2。

19 United States v. Burr, 25 F. Cas. 2, 3 (C.C.D. Va. 1807) (No. 14,692a).

20 State v. Hauptman, 180 A. 809, 813 (N.J. 1935).

21 Robert Hardway & Douglas B. Tumminello, Pretrial Publicity in Criminal Cases of National Notoriety: Constructing a Remedy for the Remediless Wrong, 46 AM.U.L.REV. 48-49 (1996).

22 同前註 15,頁 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0,000 的總人口中,有相當比例的居民曾看過、或至少耳聞這支影片的內容。

本案初審時,Rideau 要求易地審判的請求遭到了拒絕,並被判處死刑,路易斯安 那州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直到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後,原判決才遭到了推翻,

並發回重審23

同一時期,大西洋另一端的英國也發生了媒體干預審判的爭議事件。1967 年時,電視節目《The Frost Programme》邀請了當時被控保險詐欺的 Emil Savundra 作為來賓,不只主持人 David Frost 在節目上對其進行了尖銳、憤怒的指控,攝 影棚中參與該次錄影的觀眾甚至還包含了宣稱自己遭到 Savundra 欺騙的受害者,

這起事件也因而讓「trial by television」一詞廣為人知24

可以想見的是,每當有新類型的媒體問世,以其作為媒介傳遞的言論就難免 會與司法獨立和公平審判之間產生緊張關係,為了統稱此類議題,更為概括性的

「trial by media」、「media trial」、「媒體審判」……等用語也開始被使用。

在相關研究中,Ray Surette 對此現象的描述或許是最為活靈活現的。Surette 的研究首重最易被媒體大加渲染的刑事案件,並透過「新聞娛樂化」(infortainment)

的強調,點出媒體與閱聽人之間彼此影響、相互依存的緊密關係。針對「媒體審 判」一詞,Surette 賦予的定義如下:

媒體審判指的是,在受到高度矚目、且被廣泛報導的犯罪偵查與司法程 序 中 ,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被 以 一 種 新 聞 娛 樂 影 集 ( infotainment styled mini-series)的形式所呈現。因為媒體審判必然是新聞娛樂化的,所以 新聞媒體利用新聞娛樂化的各種準則來形塑他們對犯罪與正義的報導。

23 Rideau v. Louisiana 373 U.S. 723 (1963).

24 Stuart Jeffries, Sir David Frost Obituary, the Guardian (Sep 2013), available at

https://www.theguardian.com/tv-and-radio/2013/sep/01/sir-david-frost ( last visited Sep. 25,2016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 回 到 新 聞 娛 樂 化 的 基 本 元 素 - 系 列 化 ( serialization )、 擬 人 化

(personification)與商品化(commodification),奠基於真實案件的媒 體審判正是描述犯罪與正義、最為完美的新聞娛樂秀。這種新聞娛樂秀 的製作成本由納稅人支付,片場、演員、劇本則是由司法系統所提供。

同時,媒體審判也受到了高度的歡迎,如果將其單獨視為一部電視節目,

那麼舉例來說,O.J. Simpson 的審判就會是 1990 年代的高收視節目之 一25

除了上述用語之外,國外也有類似概念的「輿論法庭」(court of public opinion)

一詞,這個詞彙可追溯至前美國國務院官員 Alger Hiss 在 1957 年出版的著作-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1948 年時,前共產黨成員 Whittaker Chambers 向眾議院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The House Un-American Activities Committee, HUAC)作證供稱 Hiss 擁有共產黨員的身分,並在全國性的廣播節目中重申。

為了證明自身清白,Hiss 對 Chambers 提出了誹謗告訴,進而在 1948 年 8 月向 HUAC 作證否認有關指控26。但經過調查之後,有更多證據指出 Alger Hiss 擁有 共產黨員身分且從事間諜活動,礙於間諜罪行已超過追訴時效,Hiss 被以偽證罪 起訴,最後於 1950 年判處 5 年有期徒刑確定27

由於事涉蘇聯間諜與共產主義對美國政府官員的滲透,Alger Hiss 的案件引 發了媒體與社會大眾的矚目,這起案件也留下了許多爭議與疑點。為了自清,

Hiss 本人出版了回憶錄《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28,在書中詳細敘述整起

25 Ray Surette, The Media, the Public,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2003 J. INST.JUST INTL STUD. 42 (2003).

26 see RALPH DE TOLEDANO &VICTOR LASKY,SEEDS OF TREASON –THE TRUE STORY OF THE HISS-CHAMBERS TRAGEDY (1950).

27 United States v. Hiss, 185 F.2d 822 (2d Cir. 1950).

28 see ALGER HISS,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195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事件的始末與新證據的提出,往後「court of public opinion」一詞便開始被用來 描述高度矚目案件在調查、審判過程中所面臨的社會壓力,如何妥善處理當事人 在案件中的公共關係也成了辯護人們所必須審慎學習的課題29

在 1991 年的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一案中30,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 官 Anthony Kennedy 便曾在其意見書中寫下:

律師的職責並不是等到步入法庭大門後才會開始。他或她並不能忽視當 事人所面臨的司法程序在實踐面上具有何等的意涵。就像律師有時會建 議當事人進行認罪協商或民事和解一樣,同樣地,律師也該以合理的方 式捍衛當事人的名譽、或減少外界指摘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尤其在面臨 那些被認為不公正或動機不適當的起訴時更是如此。被告辯護律師所應 追求的是:以合法的策略駁回或減少指控,而這也包括:努力在輿論法 庭中證明當事人不應受到這樣的審判。

在我國文獻中,陳新民所用的「輿論裁判」似是譯自「court of public opinion」

一詞。陳氏的見解如下:所謂「輿論裁判」,是媒體在報導一個尚未開始進行司 法程序,或是正在繫屬之中(即在「未決」程序中)的案件時,已經利用報導、

分析、評論的方式,令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無異形成「未審先判」,

陳氏並指出:相較於採行專業法官制度的國家,在採用陪審制度下,來自社會各

陳氏並指出:相較於採行專業法官制度的國家,在採用陪審制度下,來自社會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