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制上的應對手段
第二節 美國法上相關制度的借鏡
6. Murphy v. Florida, 421 U.S. 794(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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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判準的高峰99。
6. Murphy v. Florida, 421 U.S. 794 (1975)
在本案中,被指控搶劫的被告 Jack Roland Murphy 是一位相當知名的公眾人 物。1964 年時,Murphy 曾被指控參與紐約博物館的 Star of India 寶石竊案,涉 嫌謀殺、跨洲運送贓物……等罪行,並被媒體封為「Murph the Surf」,因此在本 案的初審審理期間,媒體又再度大幅度報導其過去涉嫌的罪行,調查亦顯示有陪 審員坦承自己的心證傾向對其不利,Murphy 並因此被判決有罪。
按照聯邦最高法院過往的一貫標準,Murphy 一案的輿論氛圍與陪審團表現 似乎也能輕易通過「推定」準則的判斷,但當本案上訴後,聯邦最高法院卻選擇 維持原判,其立場在此出現了相當明顯的轉移。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一套強調「全面檢視審判狀況」(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的兩階段判準。首先,只要審判對正當法律程序與合宜性有明顯、
公然的背離,以及出現外部來源的入侵100,審判的不公平與偏見就會被推定。一 旦推定成立後,則需要再進一步確認:在整體環境之中,是否有任何跡象指出當 事人正在遭受本質上不公平的審判101?
在這套兩階段的判準下,Estes、Sheppard、Irvin、Rideau 等案的情況皆無法 避免在第一階段的檢驗下被推定為不公平的審判。因為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司法 控制的媒體獲得了進入法庭的允許,並透過煽動性的行為或報導對被告進行大量、
重複的指控。在這種「嘉年華式」的狂歡下,法定審判程序變成了一種徒具形式、
99 See id. at 57-58.
100 where there is an apparent and flagrant departure from fundamental due process and decorum and an intrusion of external influences
101 any indication in 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that petitioner’s trial was not fundamentally 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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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洞的橡皮圖章,被告打從一開始就註定走向毀滅的命運,而 Murphy 案中的媒 體表現也同樣符合這樣的推定。
但在第二階段的判斷上,最高法院則指出:所謂的「無偏見」(impartial)
其實並沒有要求陪審員們忽視法庭裡的所有事實與議題,只要他們得以拋開個人 心中的印象與定見、純粹基於法庭上提出的各項證據進行審判,就足以被認定為
「無偏見」的審判。在本案中,法院審查了原審對於陪審員的預先遴選程序(voir dire)紀錄,從中判斷陪審員們是否對被告帶有敵意,審判當下的社群環境氛圍、
原審為了組成無偏見的陪審團進行了多長時間的挑選……等事項,經過審查後認 定,雖然原審的陪審團的確被暴露在可能對被告產生偏見的報導下,但各種跡象 顯示他們仍然可以不帶偏見地完成法定審判的任務,因此實際上原審的審判公平 性並未被影響,應維持原判。
8. Patton v. Yount, 467 U.S. 1025 (1984)
在本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可能存在偏見與不公平審判的下級審判決,同 樣顯露出較不願意廢棄發回更審的遲疑態度。
1966 年時,擔任中學教師的本案被告 Jon Yount 遭指控犯下一級謀殺罪與強 制性交罪,並因此被賓州法院判處終身監禁。在上訴時,Yount 主張媒體報導與 輿論對其形成了不公平的審判,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再度引述 Irvin 一案立下的原 則:在強烈、偏頗的審前報導影響下,的確可以推定陪審員的心證已遭到污染,
然而本案判決也強調:這樣的偏見推定是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被推翻的。
在本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之前,賓州最高法院曾在 1969 年時以警方未嚴 格確保本案證據、導致被告自白外洩予媒體為理由,將本案發回下級法院更審102。
102 Commonwealth v. Yount, 256 A.2d 464, 466 (Pa.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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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更審判決仍維持終身監禁的有罪結論,但在兩次審判之間,賓州最高法院也 察覺到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態度出現了相當顯著的轉移103。經過調查後,聯邦最高 法院也認定,隨著時間推移,兩次審判之間的確存在著某種「柔化效應」(softening effect),讓法庭地的輿論激情逐漸冷卻下來,各種紀錄也顯示媒體報導對更審判 決帶來的影響微乎其微,因此在時間因素的作用下,有關不公平審判的推定是得 以被推翻的。
經過上述案例的比較,不難察覺到聯邦最高法院對於「不公平審判」的判斷 在 Murphy 案後開始變得更加小心謹慎,已不再用相對寬鬆、單純的「推定」判 準輕易將案件發回更審。在早期的 Irvin、Rideau、Sheppard 等案件中,一旦陪審 團有可能透過媒體報導接觸到不當的資訊,審判即會被推定帶有偏見,但在
Murphy 與 Patton 案中,最高法院開始將重點擺在「推定的推翻」上,以二階段
判準從更加全面的角度審查陪審團的組成與挑選,甚至將上訴、更審之間因時間 流逝造成的輿論轉向納入考量。究其原因,有可能是因為最高法院已深切認知到,憲法提供的程序保障是「無偏見」而非「無知」的陪審員,要求陪審團完全不接 觸外界的不當報導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加上此處涉及的是「新聞自由」
與「公平審判」兩大憲法保障之間的緊張關係,但憲法本身並未針對兩者的衝突 提供明確的指引,在面對這樣的對立難題時,設計一套較有彈性的判準,並尊重 原審法院在審判當下的個案判斷、給予其寬廣的裁量空間發展出治癒媒體危害與 偏見的手段,或許才是較為保險的解決方式104。
但相對地,當前講究「全面檢視審判狀況」的判準也會讓法秩序的一致性遭 到犧牲,對於往後類似的重大社會爭議案件,我們幾乎無法在審判是否公平的問
103 Commonwealth v. Yount, 314 A.2d 242, 247-248 (Pa. 1974).
104 Robert Hardway & Douglas B. Tumminello, supra note 94, at 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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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上預見其結果105。
針對訴訟參與者的禁口令 第四項
由於在 1976 年的 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 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 針對媒體的禁口令設下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司法機關已難以再透過事前禁止媒體 報導的方式確保審判的公平性不受影響,因此在本案之後,實務上便傾向從「來 源」著手,開始偏好將訴訟參與者作為禁口令的限制對象,並配合律師自律規範 的嚴格落實間接限制媒體獲取案情資訊的管道,以作為一種替代手段106。
另一方面,由於 1966 年 Sheppard 案的媒體亂象讓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的判 決中指出,司法機關未來應制定更加強硬、有效的辦法,對律師、檢察官、原告、
被告、證人……等程序參與者課與禁止透露消息予媒體的義務107,這種「來源控 管式」,以律師、檢察官為對象的言論自由限制也因而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合憲性 基礎。
1.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501 U.S. 1030(1991).
關於律師禁口令的言論自由界線,實務上的重要判準可參見 1991 年的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一案。在本案中,原告 Dominic P. Gentile 是一位在
內華達州執業的律師,並負責為一起保險箱公司涉嫌侵佔警方寄放沒收物的案件 辯護。在當事人遭到起訴的幾個小時之後,Gentile 召開了一場記者會,在會中 發布了預先擬定的聲明稿反駁檢方的指控,並提供部份證據,接受現場提問。Gentile 在會中公開指稱,檢方意圖透過這次起訴將一名無辜者構陷為「代罪羔
105 See Id.
106 Robert Hardway & Douglas B. Tumminello, supra note 94, at 79.
107 See Sheppard, 384 U.S. at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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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scapegoat),甚至表示警方「不誠實」(crooked),承辦本案的刑警其實才 是偷竊沒收物的真兇108。
雖然該案的當事人在事後獲得了無罪釋放,但由於前開的法庭外陳述被認為 違反內華達州最高法院發布的第 177 號命令(Rule 177),Gentile 本人因此遭到 了該州律師公會的紀律懲處,不服懲戒決定的 Gentile 遂提起訴訟,並在敗訴後 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109。
根據內華達州最高法院第 177 號命令的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在明知或可得 而知「有相當可能對司法程序造成顯著偏見」(substantial likelihood of materially prejudicing an adjudicative proceeding)的情況下,發表一般人合理期待會被公開 傳述的法庭外陳述;第 2 項並列舉了一般情況下可能引發偏見的各種陳述類型。
在該號命令的第 3 項規定中,則設有所謂的「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為律 師提供數種無需憂心遭到事後懲處的例外情況,其中也包含:在「不透露案件細 節」(without elaboration)的情況下忠實就案件的性質等內容對外進行陳述110.。
在本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由不同大法官組成的多數意見,分別以 5 比 4 的票 數作成了兩大結論。首先,由 Kennedy 大法官組成的多數意見認為,第 177 號 命令關於「安全港」的規定內容其實有明確性不足的問題,因為即便是「不透露 案件細節」的案情陳述,都有機會因為存在著「對司法程序造成顯著偏見的相當 可能性」而落入第 1 項的禁止範圍,實際適用上其實難以清楚劃分應罰與不應罰 行為之間的界線,甚至有誤導律師之嫌,因此該項規定因內容模糊不清而無效
108 See Gentile, 501 U.S. at 1034.
109 See Gentile, 501 U.S. at 1030.
110 See Gentile, 501 U.S. at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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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d for vagueness)111。
但另一方面,首席大法官 Rehnquist 組成的另一組多數意見則肯認了第 1 項 規定的合憲性,認為規定中「有相當可能對司法程序造成顯著偏見」的判準該並 未違反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就在於律師的專業身分與一般大眾並不相 同。畢竟律師可以透過承辦案件接觸到更多的資料與案情內幕,自然就擁有更多 影響視聽、誤導他人的機會。更何況律師必須在法庭內執行職務,屬於「法庭內 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自然也應該遵守法庭內與因此延伸至法庭外的秩序 與規則,因此在言論自由的限制上,相較於過往一再被引用的「明白而立即的危 險」判準,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律師應當受到更加嚴格的標準約束112。
2. United States v. Cutler, 58 F. 3d 825 (2d Cir. 1995)
有疑問的是,除了程序內的救濟手段外,被限制法庭外陳述的律師是否可先 行違反禁口令,再於程序上挑戰其合憲性?在 1995 年的 United States v. Cutler 一案中,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便處理了這個問題。
在本案中,上訴人 Bruce Cutler 是一名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並在 1990 年 黑手黨教父 John Gotti 被指控謀殺 Paul Castellano 時為其擔任辯護人。在 Gotti 案審理的過程中,紐約東區地方法院依該區的第 7 號法院命令(Local Rule 7)
在本案中,上訴人 Bruce Cutler 是一名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並在 1990 年 黑手黨教父 John Gotti 被指控謀殺 Paul Castellano 時為其擔任辯護人。在 Gotti 案審理的過程中,紐約東區地方法院依該區的第 7 號法院命令(Local Ru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