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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之衝突-以犯罪新聞報導之媒體公審現象為核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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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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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碩士學位論文. 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之衝突 -以犯罪新聞報導之媒體公審現象為核心. 治 政 Fair Trial vs. Freedom of the 大 Press 立. ‧. ‧ 國. 學. -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and Trial by Media in Criminal Case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劉定基 博士 研究生:林永翰 撰.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三月.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 謝詞 9 年一下子就過去了。在政大度過的 3 分之 1 人生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回過神 來人已經一腳跨出校門之外,想到這裡不免有些驚慌失措,也感到有些惆悵與不捨。. 就讀研究所的這些年來,周遭發生了各種變化。當年那個將法律工作視為志業、以 為人生道路已鋪設完成的單純少年已不復存在,現在的我只能看著自己的前進方向與同 儕逐漸遠離,對充滿不確定的未來產生各種徬徨與疑懼。比起往後的職涯銜接,這篇論 文之於我,有更多的意義在於自我實現,有更多的意義在於作為一種成長痛的證明。它. 政 治 大. 從大三時感受到的深刻體悟逐漸萌芽,一路成長為申請文件裡的研究計畫,最後在持續. 立. 的灌溉下脫胎換骨,變成了這本厚達 200 多頁的學位論文。我可以很自豪地說,我並沒. ‧ 國. 學. 有違背當年申請研究所時的初衷,也真切地希望,這本論文可以為我們的社會帶來一點 點正向的意義。. ‧ sit. y. Nat. 感謝與我同年進入政大的劉定基老師在這些年來付出的照顧與持續關心,不只從大. al. er. io. 一開始便擔任我的班導,更願意在研究所為我的論文提供指導與各種協助。還記得當年. v. n. 怕生的我一度蹺掉了丙班的導生聚,天真地以為這樣不會被特別發現,想起來就覺得當. Ch. engchi. i n U. 時的自己天真到有點好笑,實在太過小看老師對導生們的關心。很抱歉的是,就算到了 要辦離校的前一刻,還是一直在給老師添麻煩,但老師總是沒有怨言地接受我的各種問 題,可以成為老師的學生真的是我的榮幸,也是我最大的人生收穫。. 感謝廖元豪老師、黃銘輝老師在口試時給了我大量的寶貴意見與親身經驗,點出了 許多從未被我發現的盲點,讓那些被我下意識迴避掉、根本不敢正視的問題無所遁形。 感謝充滿活力又溫暖的政大公法組、也感謝政大法律系研究所豐富了我的人生,沒有師 長們的持續拉拔,我絕對無法累積足以產出這本論文的學術能量。感謝孫迺翊老師願意 讓不成熟的我擔任助教與課輔工作,法學素養課程對我來說是一次非常難忘的教學相長. 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4) 經驗。感謝大學時曾說我長得像黃品源的江玉林老師,回想起來,老師在大學部開設的 課程觸動了我對學術研究的嚮往,研究所那篇被老師稱讚、甚至有幸在基法組「法潮」 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也是我這些年來寫過最快樂的一份期末報告。. 感謝願意為本文實證研究協助問卷發放、願意在百忙之中撥空填寫問卷的每一位法 官與檢察官,謝謝你們讓本文的理論獲得了來自第一線數據的厚實支撐。. 感謝在我就讀研究所期間相繼去世、最疼我的奶奶和爺爺。感謝爸爸、媽媽總是如 此包容我的任性與情緒,也感謝已經組織家庭的姐姐總是不忘用電話與訊息對我持續關. 政 治 大. 心,如果沒有家人的支援,我絕對沒有辦法毫無後顧之憂地一個人在台北持續努力。. 立. 感謝大一時因刑法課輔結緣的王文成學長(文成姬)不時以自己的專業角度為我的. ‧ 國. 學. 研究方向提供建議。感謝與我同月同日出生、全中心最帥的楊哲瑋學長(巨鱷),以及. ‧. 所有公法組上一屆的學長姐們,當年的阿里磅組遊是讓我倍感歡迎、人生難忘的經驗,. y. Nat. 我永遠不會忘記大家一起在中心度過的各種歡樂時光。感謝大學時期和我有 7 成學分重. er. io. sit. 疊、直到研究所才真正熟識的艾鶴軒(小艾) ,和你成為朋友之後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爸媽至今仍不時會向我詢問起你的近況,希望人在中國打拼的你一切安好。感謝魏正棻. al. n. v i n (蘑菇)不時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與我相互打氣,有個可以互吐苦水的研究生夥伴是很 Ch engchi U 幸運的事,也感謝妳總是如此努力地籌備各種聚會凝聚大家的向心力,相信再過不久之. 後就能拜讀妳的論文謝詞。當然了,也要感謝同門的鄭娙妤、當年同一個讀書會的王井、 總是很酷的張晁綱,以及正在司訓所努力的王凌亞,雖然大家前進的步伐不同,但可以 和你們同年進入公法組是值得珍惜的緣份。. 感謝我的板橋摯友許家豪(喜德),李律欣(一姐)、王姿驊(拍拍),謝謝你們像 飛天小女警一樣地伸出援手,讓我在最低潮、最孤單的時候感覺自己仍然受到關愛,也 讓我體會到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並不是只有利用與被利用,可以一直維持這段大學開始的 情誼真的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事。感謝人在金門打拼、事業有成的民宿老闆娘張喻淳,感 I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5) 謝現在已經是學弟的蔡宗運學長(導演) 、曾冠捷與王皓;感謝我的高中同學陳冠甫(神 棍) 、李宜芸(小手) ,還有食粟派的所有人們,和你們每一次的聚會與談心都是促進我 前進的動力。. 在此也要特別感謝因網路結緣的亞洲區克里斯·潘恩太太沈彤、今年開始當爸爸的 暖男紀沈廷(浩克) 、台灣克里斯·漢斯沃陳輊瑋(雞排) 、Jas、masayo、Sunny、Rock、 Mr.J,以及那些持續支持臉書專頁「Marvel 電影世界觀百科」、未曾謀面的粉絲們。或 許大多數的你們不會看到這段文字,但在學術研究之外可以有一個逃避現實、盡情投注 熱情的地方,對我來說真的是人生僅有的幸福。. 政 治 大 過去 2 年來,我的人生碰上了非常嚴重的低潮期。在論文即將動工之際,交往近 7 立. ‧ 國. 學. 年的女友選擇早一步脫離愛情與學業,在進入人生下一階段的同時瀟灑地離我而去。由 於彼此的研究主題有所重疊、當初在資料共享上又沒有仔細考慮清楚,本篇論文的某些. ‧. 引註也因此碰上了非常大的困擾,必須回頭過來「引用」某些理當是自己觀察、整理的. sit. y. Nat. 現象。這次經驗對我的論文產出無疑是一大挫折,也令我患上了嚴重的失眠,加上生活. al. n. 隨時都對周遭人可能的不懷好意感到恐懼。. Ch. engchi. er. io. 周遭不斷來襲的各種倒楣事情,有很長一段時間,原本就不擅交際的我幾乎是足不出戶,. i n U. v. 面對僅存的狹小人際關係,我時常會為了自己無意間脫口而出的一句話、為了自己 在乎的那些人們的一點小小舉動患得患失、輾轉反側。我不知道自己的人生究竟是哪裡 出了問題,只知道自我厭惡的感覺在這段時間裡達到了高峰。於是我躲在家裡、躲進虛 構的作品與故事裡,主動遠離掉那些會讓自己感到痛苦、挑起二次傷害的關係,常常一 整個禮拜下來只有出門點餐時會需要開口說話,幾乎都快喪失了口頭表達的能力,三不 五時還得面臨鄰居的噪音。. 在各種壓力交織下,要說不曾動過放棄的念頭絕對是騙人的-不單是放棄論文,也 包括放棄人生。有回路過萬壽橋時,我的腦中甚至一瞬間閃過「跳下去會不會從此解脫」 II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6) 的念頭,但就在最絕望、最挫敗的那個時刻,心中反而湧上一股不想輕易屈服、不想因 此被瞧不起的動力。那時我才意識到,自己可能比任何人都還需要完成這本論文,也比 任何人都還需要這個學位的肯定,而到了今天,那些努力與不甘心終於有了意義。. 口試本交出去的那一天,定基老師在電話裡對我說:「你看,你已經寫出 220 頁的 論文了,這是非常了不起的一件事情喔。」突然之間,我發現自己身上壓著的重擔減輕 了,心裡好像有某種東西又再度被點燃了。. 我永遠忘不了那時的感受。. 政 治 大 謝謝願意關愛我的所有人們,不管等著我的是怎樣的未來,我都會繼續努力下去。 立 ‧. ‧ 國. 學. Nat. 2018 年 7 月 10 日. n. al. er. io. sit. y. 林永翰. Ch. engchi. i n U. v. I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8) 摘要 作為民主法治社會中獨占強制力的紛爭解決機制,司法獨立一直是政府分權制衡的 重要指標,也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另一方面,為了促進公共事務的資訊 流通、滿足知的權利並對政府的權力運作形成公共監督,新聞自由亦是我國憲法所保障 的對象。當司法個案成為聚光燈的焦點、媒體與輿論試圖將影響力伸入法庭之際,上述 的兩大憲法價值便可能形成彼此衝突的緊張關係。. 透過近年來多起重大刑事司法案件的觀察,我們可以發現:「輿論法庭」或「媒體. 政 治 大. 公審」的現象一再衝擊了事件關係人的權利、甚或是社會對司法的整體信賴,尤其「人. 立. 民參與審判」已經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主力方向,隨著未受過專業法學訓練的一般大. ‧ 國. 學. 眾進入法庭、開始掌握判決的權力,媒體公審對個案形成的「預斷」效應更會是一個越 來越不容我國忽視的重要議題。. ‧ sit. y. Nat. 有鑑於此,本篇論文將從「媒體公審」及其相近概念的定義出發,試圖釐清媒體、. al. n. 的成因,進而在現行法制下找出可能的應對手段。. Ch. engchi. er. io. 大眾,與司法之間複雜的交互作用關係,並透過歷來案例探討此一現象的影響及其背後. i n U. v. 關鍵字:媒體公審、媒體審判、輿論法庭、審判前報導、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司法獨 立、公平審判、預斷.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0) Abstract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under rule of law, judicial trial is the onl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backed by compulsory force. The independence and fairness of the trial are not only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separation of government powers, but also an explicit requirement specified in our Constitu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stitution also guarantees freedom of the press for purposes of promoting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satisfying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and achieving public oversight on the government. Once a case comes. 政 治 大 decision, the two constitutional values discussed above will be in tension with each other. 立. under the spotlight, the press and the public opinion trying to exert an influence on the court’s. ‧ 國. 學. By observing recent major criminal cases in Taiwan, we shall find that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and trial by media are repeatedly impacting on the rights of relevant parties and even. ‧. on the public trust in our judicial system. Considering our judicial reform is helmed into the. y. Nat. io. sit. direction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once the citizens who are without legal training step into the. n. al. er. court and practice the power to adjudicate, the influence of pretrial publicity would be a serious issue we can no longer ignore.. Ch. engchi. i n U. v. Therefore, in this thesis, we will start with the definition of “trial by media” and similar concepts, figuring out the complicated interplay between the news media, the public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We will also discuss the influences and causes of this phenomenon by analyzing existing cases, and try to suggest possible resolutions in our legal system.. Key words: trail by media,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pretrial publicity,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the press, judicial independence, fair trial.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2)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媒體公審」現象初探 ………………………………………………......…..4 第一項 相關概念的演進 ………………………………………………………5 第二項 從多方關係建構「媒體公審」的定義 ………………………………..10. 政 治 大 壹、 「媒體」一詞的多重涵義 ……………………………………………..12 立. ‧ 國. 學. 貳、 「公審」行為形成串連的可能性 ……………………………………..15 參、小結 …………………………………………………………………16. ‧. sit. y. Nat.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範圍 ……………………………..……………………………16. n. al. er. io. 第一項 確認媒體公審對個案判決的影響 …………………………………..16. i n U. v. 第二項 釐清媒體公審所涉的價值衝突 ……………………………………..17. Ch. engchi. 第三項 尋找法制上的應對手段 ………………………………………………..17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17. 第二章 媒體公審的態樣與其案例 …………………………………………………19 第一節 依程序進行的時間點區分 ………………………………………………..19 第一項 起訴決定階段的媒體公審 …………………………………………..20 壹、媒體自為偵查,以直接/間接方式指導辦案 ………………………...22. 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3) 貳、檢調單位與媒體共同引導輿論 ……………………………………..28 第二項 審判中的媒體公審 …………………………………………………..33 第三項 判決確定後的媒體公審? …………………………………………..40 第二節 依報導內容區分 …………………………………………………………..41 第一項 將有待證明的一造主張直接視為事實 ……………………………..42 第二項 暗示性/明示性地對一造當事人提出指控 ………………………….44. 政 治 大 第四項 大量使用情緒性 立 、煽動性用語 ………………………………………47. 第三項 臆測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渲染特定形象 ……………………………45. ‧ 國. 學. 第五項 借刀殺人以避免自為評論 …………………………………………..48. ‧. 第三節 小結 ………………………………………………………………………..49. Nat. er. io. sit. y. 第三章 媒體公審的影響與成因 …………………………………………………….50 第一節 媒體公審的負面影響 ……………………………………………………..50. n.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項 干擾檢警辦案 ………………………………………………………..50 第二項 造成恐慌或犯罪模仿效應 …………………………………………..50 第三項 對閱聽人的思考模式形成框架 ……………………………………..53 第四項 對閱聽人造成誤導 …………………………………………………..54 第五項 對個人實體權利造成侵害 …………………………………………..57 壹、隱私權 …………………………………………………………..57 貳、名譽權 …………………………………………………………..59 I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4) 參、社會復歸權 ……………………………………………………..59 第六項 在個案上形成預斷、影響公平審判 …………………………………60 壹、Fein 等人的實驗 ………………………………………………..61 貳、Studebaker 等人的實驗 ………………………………………...66 參、實證研究的各種限制 …………………………………………67 肆、本文的實證研究 ………………………………………………..69. 政 治 大 2.媒體報導對個案認定的影響 ……………………………….72 立. 1.我國司法官對司法案件報導的整體表現評價 …………….69. ‧ 國. 學. 第七項 減損大眾對司法的信賴 ……………………………………………..76. ‧. 第二節 媒體公審的正面影響 ……………………………………………………..80. sit. y. Nat. 第一項 為檢調單位提供證據、釐清真相 …………………………………..80. er. io. 第二項 監督司法系統的運作 ………………………………………………..82. al. n. v i n 第三項 促進社會議題的公眾思辨 …………………………………………..83 Ch engchi U 第三節 媒體公審的成因 …………………………………………………………..84 第一項 訴訟兩造對輿論之利用與檢警英雄主義 …………………………..85 第二項 當前媒體生態 ………………………………………………………..90 第三項 法律知識與媒體識讀的普及有所不足 ..……………………………93 第四項 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渴求 ………………………………………..94 第五項 司法權的抗多數決困境 ……………………………………………..94. II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5) 第四章 法制上的應對手段 …………………………………………………………..96 第一節 我國現行制度 ……………………………………………………………..96 第一項 傳統司法訴訟 ………………………………………………………..96 壹、刑法妨害名譽罪 ……………………………………………………..96 貳、民法損害賠償與名譽回復 …………………………………………..98 參、適用與評析 ………………………………………………………..100. 政 治 大. 第二項 更正權與答辯權 ……………………………………………………103. 立. 壹、起源與法規概況 ……………………………………………………103. ‧ 國. 學. 貳、適用與評析 …………………………………………………………108. ‧. 第三項 媒體評論司法個案的限制 …………………………………………112. y. Nat. er. io. sit. 第四項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114 壹、規範主體的爭議 ……………………………………………………116. n. al. Ch. engchi. i n U. v. 貳、原則與例外的倒置…………………………………………………..117 參、實務案例與法院見解 ………………………………………………120 第五項 各行業的自律規範 …………………………………………………123 壹、律師倫理規範 ………………………………………………………124 貳、媒體自律規範 ………………………………………………………126 第二節 美國法上相關制度的借鏡 ………………………………………………130 第一項 藐視法庭罪 …………………………………………………………132 I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6) 第二項 針對媒體的禁口令 …………………………………………………133 第三項 審判程序上的各種處置 ……………………………………………134 1. Marshall v. United States, 360 U.S. 310(1959) ………………….135 2. Irvin v. Dowd, 366 U.S. 717(1961) ……………………………...136 3. Rideau v. Louisiana, 373 U.S. 723(1963) ……………………….136 4. Estes v. Texas, 381 U.S. 532(1965) ……………………………...137. 政 治 大 6. Murphy 立v. Florida, 421 U.S. 794(1975) …………………………141 5. 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1966) ……………………...137. ‧ 國. 學. 7. Patton v. Yount, 467 U.S. 1025 (1984) …………………………..142. ‧. 第四項 針對訴訟參與者的禁口令…………………………………………..144. sit. y. Nat. 1.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501 U.S. 1030(1991) …………..144. er. io. 2. United States v. Cutler, 58 F. 3d 825 (2d Cir. 1995) …………….146. al. n. v i n C hv. Aldawsari, 683 F.3d 3. United States 660 (5th Cir. 2011) ……….147 engchi U 第五項 公平原則 ……………………………………………………………148. 第五章 結論……………………………………………………………………………..154 第一節 媒體公審是涉及多方關係的複雜議題 …………………………………154 第二節 媒體公審的出現可能有其結構性的原因 ………………………………155 第三節 我國亟需因應媒體公審的法制手段 ……………………………………156 第一項 我國的法制現狀 ……………………………………………………156 V.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7) 第二項 修法建議 ……………………………………………………………157 壹、統整性的專法有其必要 ……………………………………………157 貳、媒體言論的內容管制需要重新思考 ………………………………158 參、訴訟程序上或可加強法官的主動權限 ……………………………159. 參考文獻 ………………………………………………………………………………...160 附錄(一) 實證研究問卷 …………………………………………………………178. 政 治 大. 附錄(二) 實證研究統計結果 …………………………………………………....181. 立. 附錄(三) 我國媒體自律規範整理 ……………………………………………...215.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8) 表次 表(一)近年我國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刑事偵查案件及向法院聲請羈押情形………28 表(二)近年來媒體大幅引用的「罵人價目表」 ………………………………………56 表(三)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司法案件報導的整體客觀性評價 ………………………70 表(四)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報導各類案件的整體客觀性評價 ………………………70 表(五)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遵守無罪推定的整體評價 ……………71. 政 治 大. 表(六)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報導審判中案件遵守無罪推定的整體評價 ……………72. 立. 表(七)我國司法官對自己承辦案件的媒體接觸度統計 ………………………………73. ‧ 國. 學. 表(八)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報導影響個案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評價統計 ………75. ‧. 表(九)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影響個案認定與法律適用的負面效應評分 ……………75. y. Nat. er. io. sit. 表(十)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影響個案認定與法律適用的正面效應評分 ……………76 表(十一)民眾對電視媒體司法相關言論的信任程度與其影響(單位:%) ………78. n. al. Ch. engchi. i n U. v. 表(十二)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影響司法信賴的評價 …………………………………79 表(十三)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影響司法信賴的負面評價 ……………………………79 表(十四)我國司法官對於媒體影響司法信賴的正面評價 ……………………………80 表(十五) 現行廣電法規之媒體近用規定 ……………………………………………105 表(十六) 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媒體公審的規定 ……………………………………125. VI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19) 圖次 圖(一)刑事案件的媒體公審現象(作者自行繪製) ……….………………………...12 圖(二)報導中被蘋果日報稱為「狠瞪」的照片………………………………………..47 圖(三)實驗各組別的有罪率統計結果…………………………………………………..65 圖(四)蘋果日報的「四大智檢」插圖 …………………………………………………89 圖(五)ETToday 針對蔡育林節目發言整理而成的「名言錄」………………………1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III.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2012 年 1 月 5 日,一起發生在日本東京的台籍留學生命案引發了台灣社會 的高度關注。就讀草苑日本語學校的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陳屍於承租的學生宿 舍,身上有多處刀傷1,行蹤不明的同校學生張志揚則被列為本案關係人,後改 以嫌疑人身分發布通緝。經過 4 天追查,張男於名古屋被警方尋獲,並在「任意. 政 治 大. 同行」的過程中坦承犯案2,隨後於抵達警署時趁機以身上預藏的利器自刎而死3, 為本案留下許多未解的謎團。. 立. ‧ 國. 學. 相較於個案當事人的手法與犯罪動機,此次事件在公眾討論中掀起的波瀾則 是另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議題,也是促成本篇論文誕生的契機。. ‧. 在命案消息傳出後,我國媒體隨即跨海展開地毯式追蹤,以近乎同步報導的. y. Nat. sit. 方式引進本案的即時資訊,一時之間各種有欠查證、篩選的消息大量湧入,相關. n. al. er. io. 報導更屢次使用聳動、具引導性的標題與細節描述,其結果便是:在日本警方甫. i n U. v. 將張男列為本案「關係人」之際,我國部份媒體即率以「兇手」稱之,並在報導. Ch. engchi. 1. 郭展毓,台女遇害/掌握關鍵 80 分鐘 台女割喉重大進展,TVBS 新聞,2012 年 1 月 6 日。. 2. 按照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僅有在現行犯或緊急情況下才得為無令狀的逮捕,由於法院 在此種例外情況下只能進行事後審查,為了避免濫權,刑事訴訟法對此有相當嚴格的發動要件 設計。在本案的情況下,當時身在劇場觀看表演的張男並非現行犯,加上態度配合,警方便未 採取緊急逮捕,而係依日本警察官執行法第 2 條第 2 項,以有合理懷疑相對人有犯嫌之虞,要 求其至警局接受進一步詢問,此即為「任意同行」 。而任意同行既為「任意」 ,當事人自可拒絕, 亦不得對其上銬,附帶搜索範圍同樣也有限,因此造成了張男身上預藏的兇器未被警方發現, 參見吳景欽,日本的任意同行,NowNews 今日新聞,2012 年 1 月 11 日。. 3. 曹姮,任意同行 張志揚自刎日警遺憾,中央社新聞網,2012 年 1 月 10 日。 1.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1) 中公布其援交前科 4 ,連帶引發了網路鄉民發動人肉搜索,爭相湧入張男臉書 (Facebook)頁面留言謾罵的插曲。由於調查期間曾一度傳出「張姓關係人」實 與本案無關的消息5,許多網友聞訊後亦急忙至相關頁面撤除辱罵留言,直到其 被日本警方改列「嫌疑人」身分後才故態復萌;受害者林芷瀅男友公布張男個人 資料、要求網友廣為轉載的行徑更再次引發了群情激憤6。這起事件間接顯示了 傳媒與輿論在激情、衝動下自為預斷的危險,也不免令人為台灣媒體報導重大案 件時的審慎程度感到憂心。 無獨有偶地,類似的現象在往後數年仍然一再發生,甚至有愈加激烈的傾向。 無論是同年的李宗瑞性侵事件7、台南隨機殺人事件8、2013 年的八里雙屍命案9、.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4. 陳郁凱、羅凡勇,狠殺 2 女 31 歲台男涉重嫌《蘋果》東京直擊,蘋果日報,2012 年 1 月 7 日。. 5. 當日方消息大量湧入、導致台媒報導一度陷入混亂時,曾於報導中直指張志揚為兇手的蘋果日. ‧. 報在臉書專頁發布了以下更正啟事: 「台灣 2 名女留學生血案,1 名 31 歲台籍張姓男子原本被 列為重要關係人,但剛剛駐日代表處人員表示,經過和日本警方確認,關西落網的張姓關係人,. y. Nat. 證實與本案無關。」,但相關報導並未隨之撤除或修正,更正啟事中所謂「張姓關係人」是否. sit. 即張志揚亦有待確認,http://www.facebook.com/NextMedia.TW/posts/10150568748427069,最. al. er. io. 後瀏覽日:2012 年 9 月 23 日. 張協昇、蘇孟娟, 「責任我扛」林芷瀅男友 PO 嫌犯照人肉搜索,自由時報,2012 年 1 月 9 日。. 7. 2011 年 7 月開始,富少李宗瑞陸續遭數名女性指控迷姦與偷拍性愛光碟,期間一度因傳喚、. n. 6. Ch. engchi. i n U. v. 拘提不到而遭台北地檢署通緝,並於 2013 年 9 月以趁機性交猥褻罪與妨害秘密罪起訴。本案 迭經上訴,最後由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222 號判決有罪確定,由於大量偷拍影片在事 件爆發後外流,本案也引起了台灣社會的高度討論。 8. 2012 年 12 月 1 日,嫌犯曾文欽前往湯姆熊歡樂世界台南金華店,將就讀國小五年級的方姓男 童誘騙至廁所割喉,造成男童當場死亡。本案發生後,媒體廣泛報導曾男在落網時向檢警表示 「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因而導致死刑存廢再度成為台灣社會激烈討論的議題。在高漲 的民意壓力下,法務部更於月底執行了曾思儒等六名死刑犯的槍決。進入審判程序後,曾男的 精神狀況則成為判斷其殺人罪責的主要爭點,本案後經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97 號判 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相關報導見:陳志賢,殺童凶手狂言 迫法部速簽死令 「殺 一兩人不會判死」 ,中國時報,2012 年 12 月 22 日;綜合報導,人魔曾嗆「殺一兩人不會處死」 割喉殺童 果然免死,蘋果日報,2014 年 10 月 7 日。 2.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2) 2014 的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10、2015 年的文化國小隨機殺人事件11、2016 年的 內湖隨機殺人事件12,每當重大刑案13發生時,有關刑事司法案件的新聞報導往 往極盡煽動之能事,並充斥著成見,以法官自居而遽下定論。在這些報導與輿論 的交互影響下,個案在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之前便會遭逢「媒體公審」或「全民 公審」的嚴格批判,不只檢調單位在偵查期間的作為、法院對個案所作的羈押、 具保、審判……等決定會受到高度檢視,其心證形成的過程亦可能受到媒體與大 眾意見的影響,進而造成對特定當事人不利的結果。 司法獨立一直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亦是權力分立、制衡的重要原則, 作為民主國家中獨占強制力的紛爭解決機制,理想上,法官應本其良知、依據法. 立. ‧ 國. 學. 9. 政 治 大. 又稱「媽媽嘴命案」 。2013 年 2 月底至 3 月初,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先後被發現陳屍於新北市 八里淡水河岸,檢警經調查後鎖定案發地點附近的「媽媽嘴咖啡店」,認定店長謝依涵、股東. ‧. 歐石城、負責人呂炳宏及其友人鍾典峰涉有重嫌,並於 3 月 6 日收押禁見。呂、歐、鍾三人後 因不在場證明獲不起訴處分,謝依涵則因強盜殺人罪遭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矚重訴字 1 號、. y. Nat.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44 號判決判處死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中。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男大生鄭捷登上台北捷運板南線開往永寧站的列車,行經站距最長的. sit. 10. al. er. io. 龍山寺站與江子翠站區間時,以身上預藏的刀械隨機砍殺車廂內的乘客,造成 24 人受傷、4. v. n. 人死亡,後因殺人罪經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 984 號判決死刑定讞,並於 2016 年 5 月 10 日槍決。 11. Ch. engchi. i n U. 2015 年 5 月 29 日下午,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犯人龔重安翻越台北市文化國小圍牆,以預藏的水 果刀砍殺落單的 8 歲劉姓女童,後因殺人罪遭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判決處以無 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12. 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嫌犯王景玉攜菜刀至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附近徘徊,隨機尾隨綽 號「小燈泡」的 4 歲女童劉依潔,當著「小燈泡」母親之面將其砍殺,因而遭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 號判決有罪,處以無期徒刑、處奪公權終身。本案經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審理中。相關報導見:黃旭昇,利刃見血封喉 隨機手段凶殘兒童無辜,中央通訊社,2016 年 3 月 28 日。. 13. 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謂的「重大刑案」並不限於我國刑法中處罰嚴厲的罪行,也可能包括法 律上較為寬容、但社會通念與道德卻難以忍受的行為,近年來屢次引發爭議的虐待動物事件即 為一例。 3.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3) 律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人民可受公平審判,但現實上,司法系統終究不是一具 自主運轉的精密機械,負責運行法律的自然人必須面臨各種外界因素的作用,即 便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檢察官也未必能在個案的程序中完全屏除外界的干擾; 更遑論近年來司法院以模擬法庭的形式陸續試行了觀審、參審等制度,總統蔡英 文在競選時亦以參審、陪審的推動作為政見14,在可見的未來裡,「人民參與審 判」將會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主流方向,隨著未受過法學訓練的一般大眾開始走入 法庭,如何在各種外在因素─尤其是媒體的干擾─下確保審判的獨立性,也將會 是一個越來越需要正視的嚴肅問題。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與司法體制轉變下,我們理當思考的是:新聞媒體針對個. 政 治 大. 案所進行的報導、以及隨之而來的輿論壓力是否有可能左右司法權的行使?如果. 立. 媒體的影響確實存在,這樣的影響究竟是正面或負面?在司法權的運作上,我們. ‧. ‧ 國. 究的主題。. 學. 又該如何將負面的干擾屏除、或至少將其影響降至最低?此即為本篇論文所欲研. io. sit. y. Nat. 第二節 「媒體公審」現象初探. n. al. er. 作為一個橫跨法律學與新聞學領域的議題,「媒體公審」其實是一個概念相. i n U. v. 當抽象、模糊的詞彙,目前學界用語也並未統一,歷來曾出現過各種有關的描述,. Ch. engchi. 包括英文的「trial by newspaper」 、 「trial by television」 、 「trial by media」 、 「court of public opinion」,以及中文的「報紙審判」、「電視審判」、「媒體審判」、「輿論法 庭」 、 「輿論裁判」……等等,這些用語皆是在表達相似的概念,具體內涵卻又各 有差異。. 14. 潘千詩,蔡英文推司法改革 67%法官贊成「參審制」 ,三立新聞網,2016 年 6 月 21 日;洪榮 志、林偉信,10 月司改大戲 參審制試水溫,中時電子報,2016 年 8 月 2 日。 4.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4) 本節將針對歷來有關的用詞定義進行比較與整理,並明確界定出本文所採用 的「媒體公審」一詞,以便後續章節的探討。. 第一項. 相關概念的演進. 媒體公審的相關研究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紀的「trial by newspaper」一詞,這 個詞彙並在被譯為「報紙判決」、「報紙審判」等用語後引進我國15。 根據 Frank Thayer 的見解, 「報紙審判」本身就是一個語意含糊的詞彙(loose terminology),其意義不易界定,但大體而言:當針對犯罪或犯罪審判的報導在. 政 治 大. 終局裁判之前出版時,這些透過媒體、廣播、或電視推出的報導永遠有可能對法. 立. 官或陪審團造成不當的影響16,這段描述即可謂報紙審判最為核心的概念。. ‧ 國. 學. 至於具體情狀上,構成報紙審判的行為則會著隨各種環境因素而改變,難以. ‧. 一概而論,包括在審判前採用帶有偏見的描述、報導涉案當事人與個案無關的其 他八卦消息、挑起大眾對犯罪的激烈情緒……等等,皆是可能對司法造成不當影. Nat. sit. y. 響的報導方式,而很顯然地,這種透過報紙進行的審判並不能取代國家依法組成. er. io. 法院、以正式程序進行的司法審判17。. al. n. v i n 尤英夫在我國 1970 年出版的《 》中,則對「報紙審判」一 C h 報紙審判之研究 engchi U 詞則採用以下的定義: 「報紙審判」是一個相當刺眼的名詞。它說明了報紙中所登載的事項足 以對法官產生影響力,導致報紙成了法官審判的根據。或者,不客氣地. 15. 尤英夫,報紙審判之研究,頁 1,1970 年 4 月。. 16. FRANK THAYER, LEGAL CONTROL OF THE PRESS 532 (1956).. 17. See id. at 534-547. 5.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5) 說,那是報紙指導法官審判。尤有進者,記者與編輯自比擬為法官,憑 其未受法律專門知識訓練的常識底子,有時或將報紙版面編輯撰成「裁 判書」,其嚴重損害當事人應受法律保障的權益,實可概見。妨害法院 獨立及公平的審判更不在話下了18。 在以紙本媒體為主流的時代,美國最具指標性的兩位「報紙審判」主角分別 是 1807 年涉嫌叛國罪的前副總統 Aaron Burr19,以及 1935 年被指控綁架、謀殺 著名飛行員 Charles Lindbergh 幼子的 Bruno Hauptmann20,兩案引發的高度媒體 關注與輿論壓力皆促使承審法官作成了某些確保公平審判的相應措施,後者引發 的「媒體馬戲團」(media circus)現象更是被學者視為近代大眾媒體狂熱報導刑. 政 治 大. 事案件的開端21。但需要強調的是,新聞事業對審判的影響並不會只以報紙作為. 立. 媒介而已22,畢竟「trial by newspaper」一詞的出現有其時空脈絡與傳播技術的限. ‧. ‧ 國. 的實例。. 學. 制,隨著相關領域的科技持續發展,我們自然也能在其他類型的媒體中找到類似. 舉例來說,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 Rideau 一案就曾引發過執法單位在偵辦刑. y. Nat. sit. 事案件時與電視台聯手主導輿論走向的爭議。1961 年時,19 歲的 Wilbert Rideau. er. io. 被控搶劫銀行、綁架行員與謀殺等罪行,在警方偵訊 Rideau 的過程中,地方電. al. n. v i n Ch 的名義在電視上重複播出。據調查,在電視台播放的前 e n g c h i U 3 日內,這段「訪談」在. 視台與執法單位合作錄製了一支長度約 20 分鐘的片段,並以「訪談」 (interview). Calcasieu 郡的觀看人數分別是 24,000 人、53,000 人與 20,000 人,顯見當地約. 18. 同前註 15,頁 2。. 19. United States v. Burr, 25 F. Cas. 2, 3 (C.C.D. Va. 1807) (No. 14,692a).. 20. State v. Hauptman, 180 A. 809, 813 (N.J. 1935).. 21. Robert Hardway & Douglas B. Tumminello, Pretrial Publicity in Criminal Cases of National Notoriety: Constructing a Remedy for the Remediless Wrong, 46 AM. U. L. REV. 48-49 (1996).. 22. 同前註 15,頁 3。 6.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6) 150,000 的總人口中,有相當比例的居民曾看過、或至少耳聞這支影片的內容。 本案初審時,Rideau 要求易地審判的請求遭到了拒絕,並被判處死刑,路易斯安 那州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直到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後,原判決才遭到了推翻, 並發回重審23。 同一時期,大西洋另一端的英國也發生了媒體干預審判的爭議事件。1967 年時,電視節目《The Frost Programme》邀請了當時被控保險詐欺的 Emil Savundra 作為來賓,不只主持人 David Frost 在節目上對其進行了尖銳、憤怒的指控,攝 影棚中參與該次錄影的觀眾甚至還包含了宣稱自己遭到 Savundra 欺騙的受害者, 這起事件也因而讓「trial by television」一詞廣為人知24。. 政 治 大 可以想見的是,每當有新類型的媒體問世,以其作為媒介傳遞的言論就難免 立. ‧ 國. 學. 會與司法獨立和公平審判之間產生緊張關係,為了統稱此類議題,更為概括性的 「trial by media」、「media trial」、「媒體審判」……等用語也開始被使用。. ‧. 在相關研究中,Ray Surette 對此現象的描述或許是最為活靈活現的。Surette. Nat. sit. y. 的研究首重最易被媒體大加渲染的刑事案件,並透過「新聞娛樂化」 (infortainment). al. er. io. 的強調,點出媒體與閱聽人之間彼此影響、相互依存的緊密關係。針對「媒體審. n. 判」一詞,Surette 賦予的定義如下:. Ch. engchi. i n U. v. 媒體審判指的是,在受到高度矚目、且被廣泛報導的犯罪偵查與司法程 序 中 ,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被 以 一 種 新 聞 娛 樂 影 集 ( infotainment styled mini-series)的形式所呈現。因為媒體審判必然是新聞娛樂化的,所以 新聞媒體利用新聞娛樂化的各種準則來形塑他們對犯罪與正義的報導。. 23. Rideau v. Louisiana 373 U.S. 723 (1963).. 24. Stuart Jeffries, Sir David Frost Obituary, the Guardian (Sep 2013), available at https://www.theguardian.com/tv-and-radio/2013/sep/01/sir-david-frost ( last visited Sep. 25,2016 ) 7.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7) 而 回 到 新 聞 娛 樂 化 的 基 本 元 素 - 系 列 化 ( serialization )、 擬 人 化 (personification)與商品化(commodification),奠基於真實案件的媒 體審判正是描述犯罪與正義、最為完美的新聞娛樂秀。這種新聞娛樂秀 的製作成本由納稅人支付,片場、演員、劇本則是由司法系統所提供。 同時,媒體審判也受到了高度的歡迎,如果將其單獨視為一部電視節目, 那麼舉例來說,O.J. Simpson 的審判就會是 1990 年代的高收視節目之 一25。 除了上述用語之外,國外也有類似概念的「輿論法庭」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一詞,這個詞彙可追溯至前美國國務院官員 Alger Hiss 在 1957 年出版的著作-. 政 治 大.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1948 年時,前共產黨成員 Whittaker Chambers. 立. 向眾議院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The House Un-American Activities Committee,. ‧ 國. 學. HUAC)作證供稱 Hiss 擁有共產黨員的身分,並在全國性的廣播節目中重申。 為了證明自身清白,Hiss 對 Chambers 提出了誹謗告訴,進而在 1948 年 8 月向. ‧. HUAC 作證否認有關指控26。但經過調查之後,有更多證據指出 Alger Hiss 擁有. io. y er. 起訴,最後於 1950 年判處 5 年有期徒刑確定27。. sit. Nat. 共產黨員身分且從事間諜活動,礙於間諜罪行已超過追訴時效,Hiss 被以偽證罪. al. n. v i n Ch 發了媒體與社會大眾的矚目,這起案件也留下了許多爭議與疑點。為了自清, engchi U. 由於事涉蘇聯間諜與共產主義對美國政府官員的滲透,Alger Hiss 的案件引. Hiss 本人出版了回憶錄《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28,在書中詳細敘述整起. 25. Ray Surette, The Media, the Public,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2003 J. INST. JUST INTL STUD. 42 (2003).. 26. see RALPH DE TOLEDANO & VICTOR LASKY, SEEDS OF TREASON – THE TRUE STORY OF THE HISS-CHAMBERS TRAGEDY (1950).. 27. United States v. Hiss, 185 F.2d 822 (2d Cir. 1950).. 28. see ALGER HISS,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1957). 8.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8) 事件的始末與新證據的提出,往後「court of public opinion」一詞便開始被用來 描述高度矚目案件在調查、審判過程中所面臨的社會壓力,如何妥善處理當事人 在案件中的公共關係也成了辯護人們所必須審慎學習的課題29。 在 1991 年的 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ada 一案中30,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 官 Anthony Kennedy 便曾在其意見書中寫下: 律師的職責並不是等到步入法庭大門後才會開始。他或她並不能忽視當 事人所面臨的司法程序在實踐面上具有何等的意涵。就像律師有時會建 議當事人進行認罪協商或民事和解一樣,同樣地,律師也該以合理的方. 政 治 大 那些被認為不公正或動機不適當的起訴時更是如此。被告辯護律師所應 立. 式捍衛當事人的名譽、或減少外界指摘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尤其在面臨. ‧ 國. 庭中證明當事人不應受到這樣的審判。. 學. 追求的是:以合法的策略駁回或減少指控,而這也包括:努力在輿論法. ‧. 在我國文獻中,陳新民所用的「輿論裁判」似是譯自「court of public opinion」. Nat. sit. y. 一詞。陳氏的見解如下:所謂「輿論裁判」,是媒體在報導一個尚未開始進行司. er. io. 法程序,或是正在繫屬之中(即在「未決」程序中)的案件時,已經利用報導、. al. 分析、評論的方式,令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無異形成「未審先判」,. n. v i n Ch 陳氏並指出:相較於採行專業法官制度的國家,在採用陪審制度下,來自社會各 engchi U 階層的陪審員更容易受到此類輿論的影響 。 31. 29. Jonathan M, Moses, Legal Spin Control: Ethics and Advocacy in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95 COLUM L. REV. 1811(1995).. 30. Gentile v. State Bar. 501 U.S. 1030 (1991).. 31. 陳新民,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一個比較法制上的觀察與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 29 卷第 3 期,頁 90-91,2000 年 4 月。 9.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29) 第二項. 從多方關係建構「媒體公審」的定義. 透過相關定義的比較與歸納,不難發現:無論是「報紙審判」 、 「電視審判」, 抑或是「輿論法庭」、「輿論裁判」,這些用語所欲反映的皆是新聞自由與司法獨 立相互衝突的現象32,只不過個別定義切入此一問題的角度不盡相同。 有些研究將重點擺在「法院-媒體」之間的關係,認為媒體在作為言論主體 時,憑其自身在言論市場上的地位就有可能直接左右司法案件的結果;有些研究 則聚焦在「媒體-大眾」的交互作用,強調媒體擁有引領輿論形成的能力,可透 過形塑社會大眾觀點的方式間接對個案造成影響33。除此之外,作為傳播主體的. 政 治 大. 是哪種類型的媒體?被報導、評論的對象是哪種類型的案件?這些來自外界的干. 立. 預又是作用在司法程序的哪個時間點?當研究者著眼的重點因素有所差異時,自. ‧. ‧ 國. 不及之處。. 學. 然會造成各家定義紛陳的結果,相關詞語的語意範圍也難免會有顧此失彼、涵蓋. 但相對地,在這些差異之外,上開研究也展現了以下的共通點:其一是媒體. y. Nat. sit. 在當代言論市場上所具備的強大話語權與無遠弗屆的傳播力不容小覷,其二則是. n. al. er. io. 「法院-媒體-大眾」這三大基本角色在此一議題中永遠處於某種互動與角力結. i n U. v. 構。但本文認為,媒體公審現象絕非如此單純而已,若是忽視其中盤根錯節的多. Ch. engchi. 方關係,我們將無法透徹瞭解此一問題的複雜與嚴重性。 以法律效果最嚴厲、也最容易引發社會爭議的刑事案件為例,媒體與輿論左 右司法的情況多半在偵查階段就已發生,擁有部份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亦會是輿. 32. 同前註 5,頁 4。. 33. 某種程度上,兩種觀點其實殊途同歸。畢竟在採用參審制、陪審制的國家中,不具專業法律 知識的一般大眾亦有機會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可以想見的是,人民親身參與司法運作的程度越 高,媒體自然就越有機會直接左右個案之結果。 10.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0) 論壓力的一大成因。一來媒體為求聳動,經常以偵探自居、妄加臆測案情與嫌疑 人的作案手法、動機,二來檢調單位亦未堅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反而本末倒置 地傾向將偵查所得披露于媒體報導,有意無意地與之聯手塑造出有利控方的輿論 環境,兩者加乘的結果便是:個案在起訴前往往就已因羈押等強制處分的聲請而 受到高度的社會關注。 另一方面,被告、被害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等個案程序中的其他 參與者、甚至理當「不語」的法官也都可能在案件進行的過程中主動或被動地成 為媒體的引述來源。不論這些參與者是否有刻意引導輿論的意圖,原本在法庭上 相互衝突的各種主張都可能因此被帶到法庭之外,進一步化為對偵查、審判結果. 政 治 大. 施加壓力的種子,而這些壓力最終又會與來自大眾的意見相互混合,並再度透過. 立. 媒體傳遞,回過頭來對這些個案中兼有「閱聽人」身分的參與者們形成大小不等. ‧ 國. 學. 的影響。. ‧. 為了在更清楚地表達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本文嘗試透過以下自行繪製的圖 (一)進行視覺上的整理。而為了從更加全面的角度進行觀察,文後也將使用意. y. Nat. sit. 義較為廣泛的「媒體公審」一詞對相關問題進行統稱,並試圖在涵蓋上述多方關. n. al. er. io. 係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定義。. Ch. engchi. i n U. v. 11.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1) 法官 法定審判 強制處分. 嫌疑人/被告. 檢調單位. 訴訟上攻防. 證人、鑑定人等. 主動或被動成為引述來源. 立. 亦是媒體報導的閱聽人. 被害人. 政 治 大 媒體. ‧ 國. 學. 媒體公審. 主動或被動成為引述來源. 報導個案資訊. ‧. 輿論壓力作用於個案. y. Nat. 一般大眾. er. io. al. sit. 依不同制度,有參與審判的可能. v. n. 圖(一) 刑事案件的媒體公審現象(作者自行繪製). 壹、. Ch. engchi. i n U. 「媒體」一詞的多重涵義. 在中文的使用上,「媒體」其實是一個相對廣義的詞彙,既可用來指稱發表 言論的主體,也能用來描述傳遞言論的介質形式。 根據 Harold Lasswell 在 1948 年所奠定的傳播學 5W 模型,傳播過程係由誰 (Who) 、說了什麼(Says What) 、透過什麼管道(In Which Channel) 、對誰(To. 12.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2) Whom) ,以及產生了什麼效果?(With What Effect?)這五個基本要素所組成34。 其中, 「誰」與「透過什麼管道」這兩個要素都能被中文的「媒體」一詞所包含, 也都能在「媒體公審」一詞中獲得彰顯。 若從媒體一詞的介質性格出發,本文之所以採用「媒體公審」,自係為了發 揮這個詞彙作為統稱的功能。畢竟傳播科技日新月異,資訊的傳播管道永遠會推 陳出新,相關領域的成長與變遷也越來越快速、越來越難以預測,從過往的紙本 媒體,到廣播、有線電視,甚至是當今普及的網際網路,主流的媒體類型已經歷 了多次的「典範轉移」,但從結果來看,較早出現的媒體類型並不會因為新科技 的誕生就立刻消亡,整體而言,當前媒體傳遞資訊的方式依然是百花齊放、多管. 政 治 大. 齊下,掌握龐大話語權的媒體集團往往也同時擁有複數類型的傳播管道。也因此,. 立. 在探討媒體公審的問題時,我們已難以將媒體干預司法所憑藉的介質形式一一區. ‧ 國. 學. 隔開來,頂多只有在末端應對手段的設計上需考量不同媒體的特性而已,並不需 要在前端的定義階段就將問題細分為「報紙公審」 、 「電視公審」 、 「網路公審」……. ‧. 等用語,直接以「媒體公審」一詞即可涵蓋。. y. Nat. al. er. io. 容的提供者」時,我們又是在描述怎樣的概念?. sit. 另一方面,當我們從媒體一詞的「主體」角度切入,將其用來指稱「言論內. n. v i n Ch 此處所涉及的是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是否有所區分、以及其享有主體該如何 engchi U 界定的難題 。相較於美國憲法上長久以來的爭議,這個問題在我國已因司法院 35. 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作成而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決。該號解釋除了將言論自由與 新聞自由在憲法上的意義進行區隔,亦將新聞自由的保障擴及「一般人為提供具. 34. Harold D. Lasswell,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communication in society. In Lyman Bryson eds., TH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 SERIES OF ADDRESSES 37 (1948).. 35. 劉定基,從美國法的觀點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隱私 權的保障與衝突為中心,興大法學,第 11 期,頁 199-205,2012 年 5 月。 13.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3) 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 為」36。當然了,這種「功能取向」的主體保障範圍實質上是否反而模糊了言論 自由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界線,仍是個有待商榷的問題37,但據此而言,本文所稱 「媒體」的主要指涉對象乃「新聞媒體」,即以報導新聞為目的,具有專業性、 定期性、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傳播的新聞從業者,且不限於機構媒體,符合上開 要件的「公民記者」等從事新聞資訊提供的個人亦可能包含在內。 之所以在此強調新聞從業者的身分,是因為「新聞」與單純的「資訊」有別, 具備了時效性、地理因素、顯著性、後果嚴重性、能引起人類興趣……等「新聞 特質」38,而新聞媒體的職責與最大的價值便在於篩選資訊內容,以「守門人」. 政 治 大. 的姿態將擁有新聞特質的資訊傳布於大眾。透過「守門人」身分的經營,新聞媒. 立. 體不只是大眾接收資訊時高度依賴的篩選管道,也具備了引領社會輿論走向的議. ‧. ‧ 國. 能。. 學. 題擇定能力,在這股龐大力量的作用下,本應獨立的司法也難以免除被撼動的可. 縱然網際網路的出現與社群網站的興起動搖了新聞媒體在言論市場長久以. y. Nat. sit. 來的霸權地位,也形成一股「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資訊提供者」的氛圍,但就本. er. io. 文的觀察,當前個人言論的力量與長期經營、擁有專業性與社群信賴的「守門人」. al. n. v i n Ch 資源、消息管道、專業性,甚或是議題選定、引領輿論的能力上,都比一般個人 engchi U 仍舊難以分庭抗禮。尤其在司法案件的報導與追蹤上,傳統新聞媒體無論在調查. 36.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理由書: 「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 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 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 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 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37. 同前註 35,208-211。. 38. Ray Eldon Hiebert, Donald F.Ungurait, Thomas W. Bohn 著,潘邦順譯,大眾媒介與社會,頁 6-8, 1996 年 1 月。 14.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4) 擁有更多的優勢與主動性,歷來的媒體公審事件也多半呈現出一種「新聞媒體啟 動討論、輿論隨之起舞」的資訊流向,也因此,在現階段的言論環境下,相較於 一般個人的言論,我們理當對新聞媒體賦予更多的重視,並將其視為媒體公審議 題中最有研究必要的對象。 簡言之,在本文的使用上,「媒體公審」的「媒體」一詞主要指新聞媒體, 其傳遞言論的介質則可以是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形式。. 貳、. 「公審」行為形成串連的可能性. 政 治 大. 相較於「媒體」一詞,「公審」行為的範圍則又是另一個界定上的難題。. 立. 本文認為,此處應回歸司法權「由國家獨占強制力」的本質進行討論,故其. ‧ 國. 學. 核心概念在於「本應由法院壟斷的審判權遭到了他人所僭越」。如前所述,此等 僭越往往是由社會上各式各樣的複數主體所協力形成,也許是媒體自身,也許是. ‧. 檢調機關、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等其他程序參與者,亦可能是一般大眾。在媒. Nat. sit. y. 體的來回引用下,這些不具法官身份之人有相當高的可能彼此串連成錯綜複雜、. er. io. 循環加強的關係,媒體越是關注某起事件,相關資訊就越會成為大眾討論的話題. al. 焦點;大眾對某起事件的討論與資訊渴求越是熱烈,媒體就越有誘因深入追查。. n. v i n Ch 而「公審」之所以與一般的報導、採訪行為有所區別,正是因為媒體主觀上有意 engchi U 觸發這種串連機制,藉此將社會輿論凝聚成一股對一造當事人不利的龐大力量。 當事態發展至此之後,個案的「審判」將不再是侷限於法院場域中、依法進 行的活動,而是整個社會所共同參與、具有串連性與公共性的行為。不論法院最 後的審判結果與採用的裁罰方式為何,這股大眾形成的意志皆已對個案的是非對 錯或制裁輕重做出定奪,並透過言論對一造當事人施加法律效果以外的某種道德 譴責、甚或是單純的情緒宣洩,故以「公審」稱之更能顯現出這類行為與法定審 判的不同之處、並反應出此現象中的多方關係。 15.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5) 當然了,這種由多方關係構成的壓力在刑事案件中亦有可能被施加在檢察官 的起訴決定上,考量到我國檢察官的權力性質具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權色彩,本文 所談論的「媒體公審」亦會將此部份納入討論。. 參、. 小結. 綜上所述,本論文所採用的「媒體公審」一詞是指:本應由國家壟斷的司法 系統-尤其是法院的審判權-遭到了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所僭越。此等僭越有 時是透過引述案件相關人士或社會大眾的言論而為之,有時則是基於媒體自身的 主觀意見,但不論何者,媒體均意圖透過來回引用與密集的報導,串連成一股對. 政 治 大. 個案一造當事人不利的社會氛圍,甚或對司法系統的決定形成影響。至於此類言. 立. 論的傳遞介質,則包括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形式。. ‧ 國. 學. 必須強調的是,此處的定義是基於本論文的觀察所形成,其意義在於從一個. ‧. 較為廣義的角度勾勒出媒體公審現象的完整樣貌,以便讀者理解,並供後續討論 開展之用,未必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也未必能通過合憲性的檢驗。若本文經. y. Nat. sit. 過研究後,認定媒體公審的問題有必要在立法的層次上進行處理,相關定義勢必. er. io. 會需要再配合研究所得-特別是考量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進行調整。. n. al. Ch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範圍 engchi 第一項. i n U. v. 確認媒體公審對個案判決的影響. 在本論文的相關研究問題中,首應確定的是:媒體公審行為究竟會不會對個 案的司法決定造成影響?若有,這樣的影響又是好是壞? 畢竟截至目前為止,本文有關媒體公審的危害描述皆是建立在作者自身的觀 察,帶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與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若從嚴謹的學術態度出發,這 16.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6) 樣的觀察勢必要有更多的客觀證據支持,才能建立起其中的關聯性。因此,本論 文擬透過實證研究的設計分析媒體公審對個案的影響,並以其結果為基礎,進一 步開展後續的議題討論。. 第二項. 釐清媒體公審所涉的價值衝突. 另一個有待釐清的問題是:媒體公審究竟涉及了哪些價值衝突?這個問題關 乎法制上採取應對手段的正當性,也和應對手段的強度、對象……等具體設計息 息相關。大體而言,媒體公審在本質上係「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衝突, 亦可能牽涉隱私權、名譽權、社會復歸權……等其他各種權利,故本論文將會圍. 政 治 大. 繞著這些有憲法地位的價值內涵與其保障範圍進行研究,並以此作為尋找相關應. 立. 學. ‧ 國. 對手段的法理基礎。. 第三項. 尋找法制上的應對手段. ‧. y. Nat. 一旦確定媒體公審的確會造成某些危害,接下來應該回答的問題便是:我們. io. sit. 究竟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法制上又該進行怎樣的取捨、設計怎樣的應對手段?. n. al. er. 此為本論文後半部的研究目標。. C. hengchi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i n U. v. 本論文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獻整理、實證研究與各國相關法制的比較。 文獻方面,除了法學相關論著外,文中分析、整理的對象亦包括媒體針對司 法個案所進行的各種新聞報導,而礙於時間成本與個人研究能力有限,此處也勢 必設下若干研究限制,因此本論文選用的案件範圍僅限於公益性高、制裁效果嚴 厲,同時也最受大眾關注的刑事案件,報導分析的對象則聚焦於傳統機構媒體, 而不觸及新興的網路論壇或個人部落格文章。畢竟如前所述,雖然目前大眾使用 17.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7) 的主流媒體類型已經開始出現顯著的轉變,但傳統機構媒體目前仍然擁有設定議 題、引導公眾討論的強大能力,影響力在當代傳播環境下仍屬大宗,其報導內容 亦有較易搜尋、整理的優點,故本文以此作為限縮研究範圍的標準。 實證研究方面,為了探討媒體報導是否會在我國職業司法人員制度下對個案 形成預斷效應的問題,本文在第三章的內容將會包含以問卷調查進行的實證研究 統計。該份問卷包含 16 個選擇題,並以我國第一線的法官與檢察官進行了匿名 調查。但由於問卷需委託任職於地方法院與地檢署的熟識者發放、回收,難以進 行全國性的調查,因此最後接受調查的填答對象有地域上的限制。. 政 治 大 地方法院(發放 61 份)的刑事庭法官,回收份數分別為 41 份與 34 份,統計樣 立 其中,法官組的填答對象為目前任職於台北地方法院(發放 87 份)與高雄. ‧ 國. 學. 本總計 75 份;檢察官組的發放對象則包括目前任職於士林地檢署(發放 58 份)、 台北地檢署(發放 108 份) ,以及高雄地檢署(發放 97 份)的檢察官,回收份數. ‧. 分別為 20 份、87 份與 52 份(含 1 份無效樣本),統計樣本總計 158 份。. Nat. n. al. er. io. sit. y. 關於該份問卷的完整問題,以及相關的統計數據,詳見本文第三章與附錄。. Ch. engchi. i n U. v. 18.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38) 第二章 媒體公審的態樣與其案例 在上一章節裡,本文透過歷來相關概念的比較為「媒體公審」一詞勾勒出基 本的輪廓。所謂的媒體公審是指:本應由國家壟斷的司法系統-尤其是法院的審 判權-遭到了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所僭越。此等僭越有時是透過引述案件相關 人士或社會大眾的言論而為之,有時則是基於媒體自身的主觀意見,但不論何者, 媒體均意圖透過來回引用與密集的報導,串連成一股對個案一造當事人不利的社 會氛圍,甚或對司法系統的決定形成影響。至於此類言論的傳遞介質,則包括報 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形式。為了詳細探究媒體公審的現象,本章節. 政 治 大. 將進一步分析目前我國常見的媒體公審類型。. 立. ‧ 國. 學. 要說明的是:本文採用的媒體公審一詞在定義上較為廣泛,加上文字、圖像 等媒介的使用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可塑性,隨著傳播科技持續進展,媒體的採訪與. ‧. 報導形式亦可能發展出越來越多不同的型態,因此在具體態樣上,構成媒體公審 的情狀其實難以一概而論,分類亦無法窮盡,為了便於說明,本文僅能透過近年. y. Nat. er. io. 更進一步的劃分。. sit. 案例的觀察與累積進行相對粗略的歸納,並以「時間」 、 「內容」等要素為基礎做. al. n. v i n Ch 第一節 依程序進行的時間點區分 engchi U. 若以「時間」要素作為劃分的基準,刑事案件的程序進行可分為偵查、起訴、 審判、上訴、特別救濟……等數個階段,媒體在這些時間點裡皆有可能介入司法 系統的運作,進而形成媒體公審的現象,而針對刑事案件的各個不同程序,媒體 公審所造成的可能危害與研究者應關注的重點也有所不同。. 19. DOI:10.6814/THE.NCCU.LAW.008.2018.F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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